吴 宁
《江苏中医药》编辑部,江苏南京 210029
摘 要 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着中国学术界的声誉。学术共同体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
措施进行治理,但效果并不明显。要想根治疾病,必须明确病因,方可从根源加以治理,因此我们对导致学术不端行为泛滥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主要有4个方面:学术道德教育不深入;学术评价体系不完善;出版单位把关不严格;学术违规处罚制度不健全。可见,学术压力过大,监督管理不严,是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理清了这些原因,方可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行建议。关键词 学术不端;泛滥原因;学术评价;学术道德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7-0010-03
DOI:10.16607/j.cnki.1674-6708.2016.24.007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同时也包括不正当署名、一稿多投和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的行为[1-5]。当下,学术不端行为高发,国内学界面临诚信危机,近期爆出的国外知名出版集团撤稿事件中的绝大部分当事人为中国学者,导致中国学术界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严重受损。随着学术不端行为的频频曝光,各界均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学术共同体以及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一些措施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但效果堪忧。
中医认为,“治病需求源”,只有明确病因,方可彻底根除疾患。为此,笔者在深入研究学术不端行为概念、表现的基础上,探索其在国内学界发生与屡禁不止的原因,为其从根源治理提供依据。
心态,发表论文、获得并完成基金课题的数量成为评价
研究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2.1 论文发表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地位过高,高压作用下导致学者道德淡漠
当前,毕业、职称评定、资格认证、奖项申报均需要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有的科研单位甚至要求每年每人都有论文发表,且与个人的绩效、奖金挂钩。于是,撰写、发表论文成为人人皆需的全民行为。笔者认为,当前对学者的能力评价方式单一,对学者的要求不切实际。主要表现为以下4方面:1)把论文的发表、专著的出版作为衡量研究人员工作业绩的唯一标准;2)不切实际地要求研究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完成每年论文(权威期刊)、专著的发表、出版要求;3)盲目地要求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发表论文方可晋升职称;4)将论文发表作为研究生取得学位的“门槛”。
2009年7月,中国科协发布的“第二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过去3年中,54.5%的科技工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人均2.91篇;16.5%的科技工作者发表过SCI/EI论文,人均0.62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者近3年发表过学术论文的比例分别为88.4%、72.3%;高学历、高职称科技工作者发表SCI/EI论文比例分别为74.2%和46.8%。19.8%的科技工作者面临发表论文的压力,高校科技工作者则高达
[6]
41.9%。有51.2%的科技工作者认为“侵占他人成果”现象相当或比较普遍;有超过55.5%的科技工作者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研究者有过至少一种学术不端行为;有超过30%的科技工作者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当事人表示“非常同情”或“有些同情”,20%的人表示可
[7]
以原谅。可见,在发表论文的高压下,学术单位、学者只追求“量”而忽略“质”,不仅忽略“质”,甚至连科研工作者起码的学术道德也被忽略了。
科研工作者应该是能耐得住寂寞的一群人,因为科研活动不比歌星在舞台上演唱,一首歌就能赢得无数掌
1 学术道德教育不深入
笔者在工作以及和一些科研人员的接触中发现,许
多科研人员、学生对于基本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不清楚。例如,常有作者打电话来询问稿件的审核情况,并告知:“这篇文章我同时投给某某杂志,人家已经采用了,我想问问你们杂志能采用吗?”当得知文章不可一稿多投时,还十分茫然且将信将疑。更有甚者还来征求笔者的意见:“我同时投几家杂志,是否更稳妥且发表得快一点?”有些作者不知道引用他人的观点需要标出注释或参考文献,经提醒后才补充到位。近期,笔者在江苏省某三级乙等中医院进行过一次匿名调查,结果发现接近半数的被调查者不太清楚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也就是说,除了一些恶意剽窃行为以外,有些科研工作者实在是因为对学术规范不清楚才做出了学术不端行为。这些科研人员经过了本科、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却对基本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可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学生、科研人员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仍有漏洞。
2 学术评价体系不完善
当前,国内的学术评价体系表现出急功近利的浮躁
基金项目:江苏省期刊协会课题立项(编号:2014JSQKB042)。作者简介:吴宁,编辑,公共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为学术道德与期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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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欢呼,需要长期积累,反复实践才能有所收获,有的甚至只是积累了经验和数据却未能有实质的成果。而如今的学术界,却是要求年年有成果,人人发论文,以行政去左右学术,其结果导致了一场学术界的“大跃进”。2.2 学术研究急功近利,过于看重阳性结果,导致研究者篡改数据
笔者在与部分科研工作者的交流中发现,有些科研人员认为,要想顺利结题,做出来的科研结果必须符合预想,得出有建设性的结论,万一得出的数据不能支持预想的结论,那只好“美化”一下,也就是篡改一下数据。很可能这样的认知来源于一些基金课题评审专家、学术期刊对于“阳性结果”盲目的推崇。
笔者认为,申请基金资助,通过实验的方式来完成有关假想,必须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即使结果并不能支持这些设想,对于整个的学术发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样的结果报道出来,并不意味着申请基金资助者的失败,也不意味着基金的浪费,而是可以让后来者做出更合理的科研成果。相反,倘若修改数据,只有让后来的科研活动大走弯路。
2.3 学术评审过程有缺陷,科研经费支出不透明,导致违规者有机可乘
各 级科技奖项、基金资助课题均需要进行评审,根据我们的研究,一些学术评审出现了如下几个问题:1)各级评审委员会专家任职周期过长,人员单一,容易为被评审者利用,难以做到公正;2)对于科研经费的支出在评审中虽然都有审核,但有时并不作为公示内容,缺乏监督;3)缺少对学术评审的监督举报制度。
3 出版单位把关不严格
科技期刊、出版社和学术评审是学术不端行为实现
的最后关口,因为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都要经过审稿关和评审关才可最终得以实现,而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3.1 客观因素
出版单位未审查出稿件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1)当前,由于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普及,抄袭他人文章的越来越少,常见的是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不经重复实验较难凭经验判定真伪;2)在,学术期刊的来稿量在几年内翻倍增长,审稿、编辑工作量巨增,导致在决定稿件取舍过程中有所疏忽;3)有些学术期刊聘请的外审专家个人学术水平有限,或者审稿领域过宽,超出其擅长范畴,或者其因工作繁忙指派学生审稿,导致一定的疏漏。3.2 主观因素
主要是利益驱使与监管缺失。1)在发表文章需求日益高涨的现今,创办科技期刊绝对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而与此同时,对于期刊的年度审核却几乎没有任何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考核指标(例如该刊物近几年发表的文章中被查重系统证实涉及学术不端的文章比例)。作为供方市场的巨大利益诱惑与几乎为零的违规成本,导致了某些期刊罔顾学术质量,一味追求经济效益。2)对编辑的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缺失或不重视,且
科技新闻传播缺乏监管。当前,对编辑的学术道德要求完全是依靠自
律,甚至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教育,有些编辑对这些学术道德规范十分模糊。学术把关者不清楚学术道德规范,违规者当然趁机钻空子。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更不排除个别编辑有意“放水”。而对于这样的事件,根本没有相关的规范与制度对编辑进行约束和追究责任。
4 学术违规处罚制度不健全
4.1 惩罚力度不足
为研究被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究竟得到怎样的处理,笔者针对2009年几起学术不端事件做了调查,结果如下:论文造假的浙江大学贺海波,被学校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后辞职;被爆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抄袭的上海大学博导陈湛匀,被上海大学免去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撤销其相关行政职务;抄袭论文的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仅被要求做出深刻检查;抄袭博士论文的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黄庆,被学校取消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抄袭硕士论文的湖北工业大学胡春林,被撤销硕士学位;造假获奖的西安交大长江学者李连生,被学校取消教授职务,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科技部撤销其所获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此外,另有几起,如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抄袭其博士生论文的事件,调查组查出两篇论文有35%的内容雷同,但不是核心部分,因此不算抄袭;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陈健尔造假事件,被宁波市教育局认定不是学术造假,而只是“组织材料和表达方式欠妥”。
纵观这些国内对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处罚,最严重的不过开除,轻的是深刻检讨,更有被还以“清白”的,其间是否存在学校或上级单位包庇尚存疑,没有一例被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较之韩国“学术造假”科学家黄禹锡,我国的学术违规者可谓幸运的多,黄禹锡于2010年12月6日因侵吞研究经费而被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2年执行。笔者认为,诸如抄袭、剽窃等行为明显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侵权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那些通过学术造假浪费科研经费的行为可归属于“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而追究刑事责任。更值得深层次思考的是,以上所有对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仅处理了直接责任人,也就是当事者本人,但试想一篇学位论文的通过,一个奖项的申报,需要经过层层审核,这一系列的环节中有无失职渎职,有无人情关系,有无不正当交易都是值得深思的,如果确实存在,理应一并追究责任。过于宽容,处罚过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为,违规成本降低,很多人会抱着侥幸心理,走学术不端的捷径。4.2 学术规范缺乏震慑力
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讨论通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下简称),这部《规范》是学术规范研究近20年努力的结果,被誉为中国的“学术宪章”。一些学者乐观地认为:“《规范》以近似立法的形式为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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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下)《科技传播》《规范》“全民学术”的大环境下科技新闻传播研究指明了国际化的努力方向,为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迅速进入国际学术前沿进而发出强有力的声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8]。”随即,针对专门学科的学术规范研究受到追捧,高校也按照《规范》弥补了一些对学生的道德教育。然而,欢欣鼓舞之后,学术界失望地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的态势并未受到有效遏制,大量学术赝品、次品依旧给它们的制造者带来荣誉和利益。可见,“学术宪章”再怎么近似法律,毕竟没有法律的震慑力,在荣誉与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道德规范只是“纸老虎”,解决不了中国的学术不端问题。正如,著名生物化学家、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邹承鲁[9]谈及学术不端问题时说的,“现在的问题不是建立不建立学术规范的问题,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科学院、教育部都早已有学术规范的条文,但约束力很小;基金委虽然处理过少量违规事件,但只是其中极少数……现在确实需要如教育部曾公开宣称的那样,真正做到‘出现一件,曝光一件,调查一件,处理一件’”。笔者认为,治理中国的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刚性制度,各种学术规范的出台可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依据。4.3 缺少专职部门和专门的法律
在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案例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例都是由违规者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处理意见的,有的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但调查组成员也均为该单位人员,个别由该学术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这样的调查不是“自己查自己”就是“老子查儿子”,其公正性存疑。另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缺乏专职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异常艰难,而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走司法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追责更是难上加难。以一则案例为例。
西安交通大学长江学者李连生造假事件。2007年底,西安交大6名老教授联名举报本校“长江学者”李连生所获得的由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造假问题严重,6名老教授先后7次给学校党委、纪委、学术委员会提交证明材料,3次向教育部反映,3次向科技部写信,均无实质进展。投诉无门之际,其中最年长的陈永江教授开始撰写实名博客,虽然引起众多围观,但不仅未让学校重视,反而因为博文被李连生告上法庭。2009年7月,6人向《中国青年报》反映情况,《中国青年报》教育科技版于7月24日刊登了长达8 000多字的题为《西安交大六教授联合举报长江学者造假》的整版报道,随即媒体纷纷转载并跟进。2010年3月21日,西安交大校园网主页上挂出《学校取消李连生教授职务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的消息,这场持续举报了两年多的学术不端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最先披露此事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回顾此事件时撰文写道,举报的老教授“摆出厚厚一沓资料,详细向我们解说问题所在。然而,因为所涉及的问题实在太专业,我们也无从做出辨别”。这边举报无门,那边李连生起诉举报者的案件开庭了,记者回顾庭审,感慨:“这次庭审让我们发现,通过司法解决学术问题,尤其是艰深的专业学术问题存在巨大障碍。主审法官也坦承确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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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断[10]。”
目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者,要么通过媒体披露事件,引起关注,迫使相关机构启动调查程序;要么通过司法程序,立案审查。而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两条路走的是多么艰难而漫长。而究其原因,一是没有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专属机构,导致举报者只能向违规者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举报,而这些相关机构如果不调查,或者调查了不认可,或者调查了认可但处理得轻描淡写,举报者都毫无办法,因为没有更高级的部门可以申诉;二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适用的法律条文,使得司法机构面对学术鉴定显得软弱无能。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薄弱环节。现有的行政法规很多,但缺乏权威性,且对于情节轻重的认定不够明确,也因此毫无震慑作用。《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规虽然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条文,但并不全面。如在《著作权法》中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中列出了一条——“剽窃他人作品的”,但却并未给出剽窃行为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评判方法和认定标准,直接抄袭文字的容易确定为剽窃,那抄袭了思想、理念呢?且与学术不端行为可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其处置非常轻微,无非就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立法规则是,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也就是说,构成犯罪,必须有大额盈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不端行为所得的经济利益多为间接和隐性的,且大多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且根据现行法律条款,如果被抄袭人本人不起诉的话,抄袭人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最严厉法律的刑法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置十分局限。
5 结论
综上,当下学术界注重结果而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日渐淡漠的情形愈演愈烈。毕业、职称评定、资格认证、奖项申报均需要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撰写、发表论文成为人人皆需的全民行为,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逐渐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很多学生和科技工作者不知道论文不可一稿多投,不明白何为学术不端行为;科研单位只知道鼓励论文发表而对文章数据的真实性疏于监管;科技期刊种数日益增加,审稿专家资质缺乏审核,使得一些拙劣的造假论文得以公开发表;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审缺少规范与监督;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监管部门等。这些原因导致了国内学术界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发与难以遏制,在理清这些成因后,方可从根源入手,一方面解除“致病因素”,一方面“痛下针砭”。我们后续的研究将基于此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提出建议,为恢复学术界应有的诚信道德风尚,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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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传播》科学普及实践表情符号占比
51.22%
29.27%
10.98%
6.1%
2.44%
从中可以发现,儿童在对于使用增强现实图书过程中表现出开心以上的人数占比超过80%,表现出不开心和非常不开心的人数占比不到8%。所以,儿童对于增强现实图书基本说持有积极的态度。增强现实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读物,能够给他们带去全新的学习体验,在与图书的互动过程中完成学习任务,真正实现了寓教于乐的目的。
3.2 教师调查结果分析
研究过程中,选取合肥市3所小学,共发放问卷45份,其中有效问卷42份。总体而言,教师对增强现实读物十分感兴趣,总体上持有积极态度。调查结果如下:86%的教师认为增强现实的表达方式更为丰富,对信息的表达也更为具体;84%的教师认为增强现实图书有助于教学过程;92%的教师认为课堂中使用增强现实图书让课堂变得更加有趣;但只有76%的教师对在教学中使用增强现实图书充满期待。3.3 讨论
从调查数据来看,无论是儿童还是教师,对增强现实科普读物基本持有积极态度。这很大程度取决于其独特的技术优势。一方面利用AR技术,可以使得儿童对内容有更好的理解;另一方面,增强现实可以实现儿童与图书内容的互动,这大大促进了儿童学习的兴趣,使得学习过程中更加专注。此外,在教学中,增强现实技术提供了新的表达内容的形式,可以延伸课本内容,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到技术问题,增强现实技术现阶段主要通过手持终端实现,而在课堂中通过较小的屏幕也很难对学生进行集中展示,也就很难达到教学目标。因此,对于是否在教学中使用不少教师并不确定。
总之,尽管目前增强现实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但作为未来计算机发展方向,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内容的不断丰富,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潜力也将进一步被挖掘。
4 结论
整体而言,儿童对增强现实图书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在体验增强现实图书的过程中显得十分开心。可以说,儿童对于增强现实图书充满期待。
从教师的调查数据来看,绝大多数教师对增强现实也持有积极态度。其与传统图书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其新颖丰富的表达形式对教学也有着积极作用。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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