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是个⼈、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提起的诉讼。⾏政诉讼是诉讼的⼀种有效⽅法。那么房屋征收提起⾏政诉讼,不予⽴案怎么办?
相关法律:
《最⾼⼈民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作⼈员的⾏政⾏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民⾏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内裁定不予受理。
7⽇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民在7⽇内既不⽴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可以向上⼀级⼈民申诉或者起诉。上⼀级⼈民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民审理,也可以⾃⾏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民收到起诉状之⽇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缺⽽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民收到补正材料之⽇起计算。
附:⾏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依法独⽴审判原则
《⾏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民依法对⾏政案件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了⼈民对⾏政案件的依法独⽴⾏使审判权的原则。这⼀规定,也是《》第126条、《⼈民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政诉讼中的具体化,⾏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民审理⾏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原则要求⼈民在审理⾏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政⾏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审理⾏政案件,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审查。”由此确⽴⼈民通过⾏政审判对具体⾏政⾏为进⾏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民依法受理⾏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民只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审查,不审查抽象⾏政⾏为,⼀般也不对具体⾏政⾏为是否合理进⾏审查。就是说,这是⼀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在⾏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规定是法律⾯前⼈⼈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政诉讼的双⽅当事⼈中,⼀⽅是⾏政主体,它在⾏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使⾏政权⼒,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政管理关系。但是,双⽅发⽣⾏政争议依法进⼊⾏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政诉讼关系,成为⾏政诉讼的双⽅当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民族语⽂⽂字进⾏诉讼的原则
《⾏政诉讼法》第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本民族语⾔、⽂字进⾏⾏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民应当⽤当地民族通⽤的语⾔、⽂字进⾏审理和发布法律⽂书。⼈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语⾔、⽂字的诉讼参与⼈提供翻译”。中国的三⼤诉讼法都把使⽤本民族语⾔⽂字进⾏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在⾏政诉讼中有权进⾏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反驳的答辩,以维护⾃⼰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政诉讼当事⼈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审理⾏政案件,依法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政诉讼法》第七章⼜将这⼀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民实⾏法律监督原则
《⾏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有权对⾏政诉讼实⾏法律监督。”⼈民在⾏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民作出的错误的⽣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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