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一、 鉴定对象和鉴定职业(工种) (一)鉴定对象
1、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包括农民工); 2、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通过培训的下岗失业职工;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 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4、各类展开1年以下短期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劳动预备制结业学员(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 、军地两用人才和通过培训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鉴定职业(工种)参照《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目录》 1、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种: (1)A类职业(工种):
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管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变电设备安装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装饰装修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照像器材维修工、计算机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等职业(工种)
(2)B类职业(工种):
汽车驾驶员、化学检验工、食品检查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防治纤维检验工、防腐蚀工、砌筑工、钢筋工、架子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调酒师、茶艺师、鉴定评估师、中药调剂师、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钟表修理工、办公设备维修工、锅炉操作工等职业(工种)
(3)C类职业(工种):
计算机操作员、收银员、营业员、保健按摩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话务员、制图员、中药购销员、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师、眼镜定配工等职业(工种)
(4)国家规定的其他职业(工种) 2、全省统一考试职业(工种): 速录师、育婴师等职业(工种) 3、全国统一考试职业(工种):
公关员、秘书、推销员(营销师)、物流师、物业管理员(师)、职业指导员(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等职业(工种)
二、鉴定等级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报: 1、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四)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1、实行社会化考评的20个职业(工种)申报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或不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
(2)尚未开展过职业技能鉴定(工人等级考核)的企业,从事本职业工龄在20年以上的一线职工;
2、非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申报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报: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2)参加工作满18年且从事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高级职业技术资格; 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年以上。 四、申报人员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初、中、高级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应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户籍管理专用章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二寸黑白照片4张,本人填写的《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2、报考中级的需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考高级的需提供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本工种工龄证明。
(二)申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的考生,应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户籍管理专用章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
期同底版免冠二寸黑白照片6张,本人填写的《技师职业技能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河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简表》(一式三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原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本工种工龄证明;
4、与本职业相关的字数在2000字左右的技术总结一式三份,须用A4纸打印; 5、受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或破格申报的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 五、报名办法和时间 (一)报名方法
1、市属企业在职职工、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工作由企业、院校到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
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初级、中级报名工作由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由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理后集中上报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个人申报可到各县(市)区、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
2、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报名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属企业或院校受理后统一集中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个人申报可到各县(市)、区职业鉴定机构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
3、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秘书、推销员、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等)人员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
(二)报名时间
1、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报名截止时间为每批次鉴定时间前15个工作日。
2、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报名截止时间为每批次定时间前35个工作日。 六、鉴定时间
(一)我市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日制度。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每年安排12批次,鉴定时间为每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定期安排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具体时间以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文件为准。
不定期鉴定时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服务企业、节约资源、保证质量、方便劳动者”的原则,采取根据企业需要、适时报批的方式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技师,每批不得少于30人)。
(三)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全国统考职业(工种)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排,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次组织实施,鉴定时间为5月和11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
七、鉴定内容和方式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相关知识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二)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鉴定成绩均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八、鉴定费用收取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价费,2003,6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A类:初级180元、中级210元、高级260元; B类:初级160元、中级180元、高级220元; C类:初级140元、中级160元、高级190元。 (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费分别为320元、380元。
另收报名费、证书工本费各5元。鉴定考核费不包括在技能操作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费
用,原材料费按照实际进价另外计收。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鉴定,凭《再就业优惠证》减半收取鉴定费用。
九、鉴定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于鉴定后15个工作日公布,考生可直接到报名处或通过拨打报名处电话进行查询。鉴定成绩公布10日内,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成绩公布15日内,成绩合格人员可到报名处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需交纳证书工本费5元。
关于做好2010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驻豫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发〔2007〕6号)和落实《省部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现就2010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考评对象和职业(工种)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从业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考评标准按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国家未出台标准的职业(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有高级工设置的,可列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
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共计20个: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磨工、铣工、管工。
二、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未出台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参加工作满18年且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3、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下列四条之—者,可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技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
1、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级及其以上CN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2、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三等两项(次)以上科技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经济技术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4、对企业生产一线具有高技能、复合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以上,创新记录,先进操作法等,具有市级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已取得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6至15名,部级技能竞赛前4至10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优秀职工经济技术创新三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在技术革新、攻克难关并作出突出贡献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由市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四、组织管理
(一)申报。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省辖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l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6张,破格申报的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论文;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需提交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填写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
(二)技师考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相关的技师考评机构组织实施。高级技师及省属单位技师的考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相关的高级技师(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考评的内容、方法及考务管理。技师考评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各占100分,各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前两项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单项考核合格的成绩2年内有效。考评的方法,理论知识采取闭卷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综合评审采取审阅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材料和有
效证明,采取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审。社会化考评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命题、统一时间、统一阅卷、统一考务管理。
五、时间安排
2010年技师社会化考评进行两次。社会化考评理论考试分别于5月15日和10月23日进行,实操时间由各地安排组织实施。
非技师考评社会化的职业(工种),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
高级技师考评,由省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考评时间,11月底前考评结束。
考评结果须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省厅核准。考评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并以Microsoft excel 格式形成电子版,省辖市(行业企业)名称作为文件名,发到zj@ha.lss.gov.cn邮箱。
六、几项规定和要求
(一)全省各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应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
资格证书信息于资格认定1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可享受我省规定的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各行业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特有工种应参加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师考评。
(二)大力推进企业技师考评工作。从2010年开始,省厅和省辖市将组织50家企业开展技师评价试点。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技师考评方式。各省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扩大企业技师的评价试点工作,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技师考评试点具体评定时间不受社会化考评规定时间。企业开展技师考评任务数,按企业所在省辖市统计。各地拟实施企业技师考评工作的名单,请于5月15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或不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师的考评。尚未开展过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20年以上的一线职工,仍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的考评。
(四)离岗、失业后重新就业的从业人员,符合本职业(工种)技师标准要求的,可自主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的考评。
(五)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的工作年限、专业工龄,按截止到考评的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
(六)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工种)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目录》规范填写。《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按省厅批准时间计算。《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验印、发证须在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机构应及时将考评材料退回、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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