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皖政办[2010]54号)要求,为规范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任务,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全省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先进科技转化应用的展示区、新型农民的培训基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美好乡村建设的先行区。
第四条 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要把发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切实提高粮棉油、畜禽、水产、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第五条 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必须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在一个县(市、区、农场)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整村整乡整场连片推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示范区建设规模合理,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综合性示范核心区集中连片规模达到2万亩以上,辐射区8万亩以上;特色农业示范区的核心区集中连片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辐射区4万亩以上。
(三) 示范区设施装备完善,核心区水、电、路、沟、渠、林配套;农机具装备保有量水平较高,基本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需要;养殖业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设施,符合健康养殖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突出特色,以粮食、畜牧、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为重点。核心区主导产业产值占示范区总产值的60%以上。
(五)示范区生产科技水平领先,有省级以上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作为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或依托单位,具有健全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核心区农作物单产和畜禽个体生产能力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良种覆盖率基本达到100%,种植养殖模式先进,主推技术基本普及。
(六)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农业质量安全规范,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项生态环境指标达到标准。
(七)示范区规模化专业水平较高,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和规模养殖水平较高,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覆盖面较高。
(八)示范区农业信息化水平较高,核心区“12316”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主导产业应用物联网技术,应用效果较好。
(九)示范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培训和科技服务活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产业发展。
(十)示范区建设主体市场化,建设主体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
(十一)示范区农民收入水平较高,农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粮食类示范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10%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按照“县级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核、省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县(市、区)政府是创建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示范区申报由市政府审核推荐,行文报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集团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意见。 (三)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省政府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是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示范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要加强示范区跟踪管理,定期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报送示范区建设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收工商、金融和社会资本。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范区建设。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实行两年一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保障、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推广应用水平、产业发展带动能力、体制机制创新、新型农民队伍培育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示范区按考核
等次省财政厅给予奖补,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限期整改或撤销“安徽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撤销“安徽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存在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主导产业严重非农化、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示范区。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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