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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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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孤儿”是指因犯罪在监狱等场所服刑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父母一方在监狱等场所服刑,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父母双方都在服刑。“法律孤儿”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范畴且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因为“法律孤儿”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服刑而不在孩子身边,所以“法律孤儿”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处于完全或者部分缺失状态,使他们失去了父母的监护而成为“法律孤儿”;其次,他们的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健在又不是“孤儿”。同时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在“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的儿子会打洞等道德连坐”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受的来自外界的歧视乃至伤害等,影响甚至侵害了其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存、教育、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程度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都密切相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若能够得以更好的改善,可以更好地让服刑人员在监狱安心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同时关系到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平等的认同,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处的环境并不乐观,所以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而通过法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来打造平社会。我国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理论层面还不能提供一个系统的智力支撑体系,对现有的救助体系还不能给予科学的评估和反馈,还有很大的发展提升空间。而实践层面,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开展的帮教活动多注重形式、覆盖面太小,在某种程度上治标不治本。本人认为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同时,政府可以进一步积极鼓励社会救助资源等方面的介入,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救助如何与社会救助有效结合,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合力。在我国不断推动和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背景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将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首先分析了服刑人

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 ;其次,分析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为其父母服刑成为了“法律的孤儿”,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正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由于父母处于在服刑,不能给他们提供有效的照顾与监督,他们有的不得不暂住在亲戚朋友家中,有的走上流浪、乞讨之路,甚至有的重蹈父母之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自卑、厌世、敏感、无安全感等心理特征。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数量总数的 70%以上。值得重视的是,因为父母曾经服过刑或正在服刑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量的60%。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之所以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主要原因一是这类弱势群体存在严重的精神营养不良、缺少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二是不完善及缺位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已不适应当下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及发展的需要。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当下亟需待解的问题,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职责与义务,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协调联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承担起维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任。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是积极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之一。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必将引起全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更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另外,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彰显法治社会的人文

关怀精神,也是当前建构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推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一个特殊点和难点就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他们是我国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部分,但其完整的家庭生活破碎、脱离父母监管等特殊的家庭环境及被歧视的外在环境更容易使他们形成叛逆心理及反社会的人格,如果他们能够得到来自社会各界更多的保护和帮助,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因缺少父母关爱而带来的伤害,或者把此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法律孤儿”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但能够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群体健康快乐成长,而且能够预防他们破罐破摔的不良心态从而防范他们模仿父母而违法犯罪。

( 二) 有利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参与对服刑人员家属救助、帮教工作,理论上多部门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更能解决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等因素而造成责任、权、利不清、资金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使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重复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没有形成一种有序有效救助机制。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三)有利于服刑人员配合监狱的改造工作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天下父母的心都是一样的,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应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与生活及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给孩子带来灭顶之灾。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将近50%的服刑人员在“最希望来探视自己的人”中,认为首先是孩子,其次才是配偶或父母。66.4%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最担心的事情”中,认为最担心孩子学坏,担心孩子被社会歧视,担心孩子无人照管、流落街头,担心孩子生病,担心孩子辍学等。服刑人员未成年人也是其父母的心头肉,是他们的精神支柱,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不要贴上“罪二代”的标签,免受来自外界的歧视,能够向普通孩子一样享受阳光、享受生活,若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将会极大地解决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进而有利于服刑人员在监狱安心改造、重塑灵魂,尽早回归家庭与孩子团聚。由此可见,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完成“国家亲权”暂时取代“父母亲权”,将会有效减轻服刑人员对未成年子女的内疚感,激发其将功赎罪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其重新做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 四) 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学习最早的场所,是每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幸福的港湾。和谐幸福的家庭有助于未成年形成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资源与丰富的精神食粮,是助个人走向成功的坚实后盾,能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家庭和谐有助于个人内心的和谐,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父母服刑后无论经济功能、精神功能还是教育功能等都会明显缺失。父母作为家庭的主角,其他人并不能完全替代其主导地位,而这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对服刑人员子女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第一个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出现在上个世纪7O年代末8O年代初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虽略有下降,但现状仍不容乐观,国家应通过保护青少年来保护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任重而道远。服刑人员的子女由于其缺乏父(母 )的教育及社会积极的引导,其成长环境存在许多诱

发犯罪的消极因素,比如,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 ,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努力为他们营造一个愉悦成长环境 ,才能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带来了竞争压力与各种矛盾,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尤其是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犯罪给我们全社会带来新的课题,如果不加以反思与改进将会引发恶性循环。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质量下降

1、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的数量不小。司法部进行的我国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调研数据显示:“截止于2005年末,在我国,于监狱内进行服刑的156万名罪犯中,其中未成年人大约是30%,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突破60万。在对服刑者进行深入调查之后发现,45.9%的监服刑者认为,其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存况未得到有效保障(居住地位于农村的服刑者比例高达52.8%)。调查显示,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仅占总数的5.2%,而全国目前大约有近6万个服刑人员家庭的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处于实际缺损状态,其生存质量与教育权利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的监护问题及生活问题,这导致了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在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之后失去了父母这一主要经济来源且无人监管,由于缺乏生活保障,他们不得不寄养在亲朋好友家中,甚至走上流浪乞讨之路。

2、缺乏安全归属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9条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据统计,服刑人员中男性居多,他们在服刑前往往是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在他们锒铛入狱后家庭收入减少,其家庭的日常消费支出多数出现捉襟见肘

的局面,经济困难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问题遭到挑战。根据徐浙宁、冯萍《服刑家庭子女生活状况及发展需求调查》显示“服刑家庭‘人均月收入’为 417.74 元,普通家庭‘人均月收入’为 1031.03元。 ”普通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明显高于服刑家庭。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困难现状国家并没有专项的扶持资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这种生活的突变,有的不能承受不能接受家庭现状。加之外界世俗的人们给他们带上“罪二代”光环像一把无形的杀人刀使他们不能承受之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家庭结构的突变、经济困难、外界歧视、缺少监督等种种消极问题情况下,容易导致身心不健康甚至畸形发展走上人生歧途。由于没有较强的自身防御及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容易出现被拐卖、吸毒、网瘾、偷窃等违法现象,从而形成人们所谓的“犯罪的代际遗传”、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面对如此不堪的人生状态,过年过节送温暖等活动可以说本水车新解决不了主要的问题。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形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机制及责任分工明确的部门负责制度。我国现有的资助制度有着明确的对象和严格的数量限制,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并不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等范畴,虽然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满足以上条件,能够享受国家的资金帮扶,但是这些资金数额少不能够满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发展。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爱心资助的有爱心人士也有志愿者组织,但随意性强,专项资金少,扶持水平低无论从资助数量还是范围都与现有的扶持需求仍有很大的距离。

3、缺乏心理健康指导。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从物质层面给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助,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其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一是父(母)教育缺位、情感欠缺,二是来自外界社会异样的眼光与歧视,所以心理健康问题往往比较凸显。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经济关爱力度尚且不够,心理关注则更少。即使像学校、社区、类似的组织有心理辅导,但其辅导的对象大多是来自普通家庭的人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具有特殊性、长期性、顽固性等,所以很难对症下药也很难得到心理支持。而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专业心理辅导的心理学界人士、团队、机构

几乎没有。

4、家庭监护缺位,孩子与服刑父母沟通难、见面难

跨省市“异地”服刑的监狱服刑人员和子女的见面存在很多不容易克服的困难,由于一方面监狱没有设置适合孩子见面的场所,担心未成年孩子到监狱这种场合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另一方面路途遥远、旅途花费大、孩子年幼或者稍微年长的孩子不愿到监狱探视。据调查显示,50%的服刑人员从入狱后就再也没有见过孩子。

5、存在流浪、乞讨现象,法律救助不完善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管问题。如果父母服刑了,那他们无人照料的孩子应该由谁来监护,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孩子都没有地方安置,又何谈其他发展性问题。但是这么重要的问题在法律上却一直未进行明确规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的盲区。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对于被判决人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如果有的话)其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等情况的掌握是不到位的,也就是说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根本就没有纳入到司法保护中来,更别说有完整的程序来安排这些未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服刑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但是对于他们自己的生活却没有安排。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例因父母判刑而由法院指定其他有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通过调研发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态多种多样,比如:亲朋好友寄养、乞讨流浪、或单独生活在家。(1)寄养于亲朋好友家。如果父母双方都去服短期刑罚了,那么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被寄养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亲戚家。李晓霞律师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为抽样调查的样本写成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家中居住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 8.7%,10-18 周岁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 18.6%,还有生活在其他场所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换句话说,27.3%的未

成年子女被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隔代抚养。当这些孩子突然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去重新适应另一种生活环境。另外,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年纪大了,相当一部分老人没经历过系统的教育,在抚养下一代时显得力不从心,有的严厉有余,有的则放纵溺爱,最终导致引导不当而放任自流。还有一部分因为自己的父母入监了,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只好流落街头,沦为流浪人士,以这种方式来养活自己。并且有相关的数据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 2.5%。”不少孩子因为受到坏人的教唆实施了犯罪,走向了不归路。在狱中服刑的父母知道这种情况后,情绪异常激动,将原本在监狱的正常生活一下就回到解放前了,对改造工作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有些由于内心的自责而选择自杀,对监狱管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2)由哥哥姐姐照料或独自在家生活。服刑人员如果有多个子女,就算是大的已经成年,对于自己父母入罪服刑同样会存在心理芥蒂,并且在工作和婚姻中都会有被人指指点点的时候。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就会在他们的哥哥姐姐家中感觉没有家,最后发生流浪、乞讨、盗窃等危害自身和危害社会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高于其他未成年犯。

(二)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高失学率侵犯了未成年人法定受教育的权利 据司法部2006年在全国大规模的抽样调查,目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经逾60万,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状况令人十分担忧。调查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比例高达13.1%。其中户口在农村的辍学率最高,达16.1%。而且,在父母亲入狱后辍学的孩子占到总数的五分之四。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总数的2.5%,而生活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沦于更加贫弱的境地,更加不断地被社会边缘化,变得“弱者更弱”高失学率侵犯了未成年人法定受教育的权利,流落社会,在没有生存能力的情况下,极易走上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道路。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包

括三个主要方面,分别是家庭教育现状、学校教育现状和社会教育现状。

1家庭教育现状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服刑人员家庭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入狱导致孩子由服刑人员的父母或近亲属抚养. 由于上辈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且和青少年之间存在代沟,所以不能给这群特殊的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这就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处于“看而不教”的状态,不能像其他同龄儿童那样接受完整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使他们的童年变得支离破碎,家庭亲情严重缺失,容易养成恶习和缺陷性格,这也不利于他们在后期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

2 学校教育现状 通过调查得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在其父(母)亲入狱后显著增大,尤其是在偏远农村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甚至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后的辍学率是入狱前辍学率的 4 倍.与此同时,对于正在上学的孩子,他们在学校的状况也不容乐观.首先,他们由于家庭困难,不能负担沉重的学杂费用和日常生活开销,这也造成了他们生活质量低下,容易形成自卑的心理.其次,父母的服刑使得他们更加自卑,害怕受到同学和老师的歧视和敌对,他们不敢和同学们交流.再次,他们在课后没有人辅导他们的家庭作业,致使他们大多文化课成绩不理想.最后,很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心理和人格形成方面存在问题,而目前的很多中小学没有开设心理辅导课程,这也不利于他们心理健康,从而不利于接受学校教育。

3 社会教育现状 在当今社会,广大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也认为“上梁不正下梁歪”,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带有一定的歧视和敌对心理,往往带着有色眼镜看他们,很少有人真正地走近他们,关心他们,更别提对他们提供良好的社会教育了.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也认为自己作为罪犯的子女,在心理上感觉低人一等.此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社会上很多不良的社会风气的辨别能力和抵御能力有

限,再加上他们金钱的匮乏,使他们在初入社会时,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沦为卖淫女或者被骗进传销集团甚至有的孩子加入一些盗窃、抢劫的团伙. 所有的这些都严重地扭曲了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我国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的教育学习状况还是令人堪忧的。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孩子的社会保障立法现状。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机制而言,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当前与服刑子女人员相关的规定仅有《监狱法》的第19条:违法服罪之人不得携带其孩子于监狱内服刑。不过此规定并未对其

2006年初,子女的监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予以明示。与此联系紧密的救助文件亦仅有2份。

包括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在内的6个部门联合颁布了《通知》,这是我国第一次基于政策层面对服刑子女人员施以救助的重要文件。此《通知》规定: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扶助力度,且督促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在2006年3月,包括民政部等在内的15 个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对由于父母服刑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暂时丧失生活依附的未成年孩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条例妥善安置。”。《意见》第一次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中,但是这一救助工作仍十分模糊,对象仅为暂时丧失生活依附的未成年孩子,存在一定的制约性。相对而言,西方很多国家都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儿童保障法,例如英国颁布并实施的《儿童法》、德国颁布并实施的《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挪威颁布并实施的《儿童福利措施法案》。此类制度较为全面,可对其进行借鉴与学习,可借助下述2个方式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设有母子监狱;第二,安置儿童福利机构。

1、服刑者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福利院收养的儿童主要为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还可程度上加重了他们的心理敏感度和负担感。在缺乏关爱的成长环境下,他们对社会存在着偏见,不敢去

与他人交流,缺乏自信,易爆易怒,消极情绪和负面情绪不断加深。而这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非常容易激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走上一条不归路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我国虽有涉及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法律规范,但效力级别普遍较低,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41%)和团体规定(49%),唯一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只有《监狱法》,但也仅是禁止携带子女服刑,尚未有任何一部“法律”中真正涉及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作为保护儿童人权大宪章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中,未提及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及学费的减免, 没有关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未就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犯罪预防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目前现有立法的效力级别普遍较低, 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效力级别低又直接导致在实际生活中被执行、 适用和遵守的状况不佳,很难具体落实,缺乏实质有效性。

2.保护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虽然构建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儿童保护基本制度框架, 但尚未出台具体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监护、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保障的实施细则。仅有的规定中,往往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可操作性,形成有法难依的困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最为关键的是监护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架空,不能实现保护儿童的目的。笔者专门查阅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 53 条明确表示,“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或侵犯受监护者--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士或者有关单位的提交的申请,废除其监护人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而被剥夺监护权限的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持续给予相应的抚养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应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担负相应的监护职责,但若没有人想要担负监护职责,或者被剥夺监护人权限的父母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用,对此问题并未进行明确。此外,《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较为亲密的相关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者家长的所在单位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一致赞同……不存在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者的,需要未成年者的家长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此条款看似规制了未成年的监护问题,实则存在较大的缺陷,甚至没有具体说明何为有监护资格。 对于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而言,首先,其父母承担犯罪责任,在监狱服刑期间,无疑没有了监护能力, 而民政部门等因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非没有父母,拒绝承担监护责任;其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年事已高,自己都需要别人赡养,更何谈监护能力;再者,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未成年人又大多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即使有可能也是未成年人; 最后, 由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身份特殊,难免遭人歧视,大多没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即使承担,未成年子女也多数属于寄人篱下,遭人白眼。因而该(一)、(二)、(三)项条款形同虚设,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实质的保护意义。

3.监督不到位 《未成年保护法》中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存在职权的交叉,一旦出现问题,这种“泛社会化”的责任要求在实践中又往往成为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最好借口。 而现有的规定中仅仅强调了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检查,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体系,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使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监督工作不到位。此外,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监护监督机关, 现有的监护监督机关是居民 (村民)委员会和法院,与监护权力机关合二为一。 由于这些单位或机关本身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能工作,监护监督工作只是形同虚设,有监督之名而无监督之实,根本无法落实监护责任的适当履行,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陷入“法律孤儿”的困境,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综上, 我国法律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方面处于缺位状态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各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如果我国未能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层面,规范并落实相应的保护,必然会导致这一群体沦落为法律孤儿,甚至成为“罪二代”,类似儿童村一样的社会组织欲保护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更会造成这一群体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

三、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孩子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给予相应的帮助与救护不仅是一种乐善好施的行为,还是一项益国益民的重大工程,需要尽快创建一套针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的救护体系。本人认为,唯有政府充分认识到此项救护工作的价值,积极采取措施,方能让这类缺少疼爱的孩子们感受到生活的希望。

(一))坚持系统干预模式,改善服刑家庭整体状况

1、提高家庭功能,修复亲子关系

对于父亲或者母亲缺失的孩子,可以有意识的 给予他们其他角色的补充,尽量填补他们父或母的空白。对于单亲母亲或者单亲父亲,不仅要尽量与孩子保持良好 的 关系,还应该鼓励孩子多交朋友,从而减轻父母缺失对其 造成的危害。

父母入狱导致家庭结构出现变故,对子女无疑是 产生很大的创伤,在这个时候,容许孩子 自由而充分的表达 对家庭结构变化的反应非常重要。家长可主动找机会与子女沟通,真诚的倾听子女的心声,并让子女学会做决定,同时建立自信心,不会耻于说出自己的想法或单亲家庭的生活经验。这样一来,孩子便能够接受家庭变故的创伤而正常发展。 另外,家长应该和子女共同协商家庭管理的方式 ,针对彼此 的需要共同合作 ,这样孩子便更易

体会到父亲或母亲的困难,

愿意与家长配合分担家庭事务 ,亲子关系也能得到很到改善。最后,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社会 ,都需要关注这类特 殊家庭的子女,对他们的人际交往 ,生活学习,未来发展等 给予指导和帮助,培养其独立的人格和良好的习惯,为他们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以后健康的发展而努力。监狱帮扶服刑人员与其子女做好情感维系。 父母一旦服刑,其子女就很难与父母见面。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对父母的情感需求,是其他任何感情所不能取代的。 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大部分存在“隔代抚养”的现象。 教育学家孙云晓通过大量调研发现,在我国 70%的“隔代抚养”都不成功,不利于孩子的性格养成。 父母服刑后,一方面孩子缺少血肉相连的父母之爱,极可能使孩子因情感缺乏而产生情感和人格上的偏差,导致产生诸如心理和行为障碍、对人对物缺乏爱心、易产生暴力倾向和行为等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两代人之间巨大的年龄差,交流沟通都会存在更大的困难,老人难以及时地发现他们的问题并作出应对。监狱作为改造服刑人员的场所,担负着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职能。 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其服刑父(母)的情感维系工作,一方面稳定了孩子的情绪,巩固了服刑人员与其子女的情感,保护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灵,另一方面,鼓励服刑人员继续安心接受改造,稳定他们的情绪,提高改造质量。 因此,监狱应该做好每个服刑人员这样的信息档案管理,由教育科做好计划,组织服刑人员与其子女进行沟通,对书信和邮件等形式进行检查,合格的就会将书信或者邮件给另一方。 此外,适当增加探监次数。 对于那些年纪小,资金有限,地区偏远,不能独自去看服刑父(母)的孩子,监狱应该主动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安排服刑父(母)与其见面,加强情感交流。

2、加强舆论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加强宣传并激发全社会共同关注,亲人和亲戚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主要利益相关

者,民政局、村(居)民委、学校、救助站、儿童村等是他们的次要利益相关者,法院、监狱、派出所、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则是他们的一般利益相关者。就社会学角度而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处在利益关系交错网络的中央,他们是社会组织、群体或机构的组成成员,而不是简单的个体存在。他们因为自己父(母)犯罪和家庭问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受到外界的影响也非常大。因而,只有在大背景、大众化的舆论环境下救助工作才能中存在,只有救助被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和接受之后,才能建立人人平等、扶贫济困的社会氛围。要从社会内部和精神层面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社会关注的增大,到社会舆论的引导,再到社会认同的形成。我们知道,救助一部分人并不是难事,难的就是如何让关爱思想深入人心,如何让互助意识渐渐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并使之内化为对平等的信仰。对服刑人 员子女给予社会保护 ,有利于稳定罪犯情绪,提高矫正质量 在长期的罪犯矫正实践中,人们发现即便是残忍的罪犯,也会为亲情所打动,就已经结婚并育有孩子的服刑者来讲,孩子是他们心中最大的牵绊。服刑者比较忧虑其孩子的抚育与成长问题,诸多服刑者在期望孩子健康茁壮发展的同时,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在渴望见到自己孩子的同时还害怕无法获取孩子的谅解。在诸多问题与矛盾之下,服刑者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在此以女服刑者作为示例进行说明,很多女服刑者在收到孩子们的来信且看到“希望妈妈早日回家团聚”的句子时,心中会涌起无限的暖意,积极改造、努力表现,争取早日出狱;但若孩子长期无信,她们就变得非常低落,严重的话会冒出轻生的想法,部分极端者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尝试越狱。亲情是维系人们感情的重要桥梁,在和服刑者打交道时,需要充分利用亲情这个因素平复服刑者不安的情绪,鼓励其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家,好好做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切

1、提供专业心理援助。家庭要及时发现并预防心理问题。 家庭是孩子栖息的港湾,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作为照顾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首先要加强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情感交流工作,对性格敏感、多疑,拒绝关爱、帮助,憎恨父母、仇视社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要尤为关注。 及时发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存在心理问题,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范心理疾病恶化,必要时可以求助社会,请求社会以公众力量介入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解决。学校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接触最多的单位,很多情况下,学生愿意听从并遵守老师的安排,再者,朋辈心理辅导的起源与发展历程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其理论与实践均取得一定成功。 因此,学校的朋辈心理辅导应该将其主动纳入到辅导帮助的范畴之内,由专人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辅导工作,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测试、书信往来等方式进行定期辅导。 并通过与监狱教育改造科进行联系,通过服刑人员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双向辅导,进而更深层次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

2、适当减免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学杂费,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基于我国统计局发布的信息可知,在2010年,我国成功接受并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孩子超过98%。对此数据我们不应存质疑态度,不过实际上,家长服刑之后既会使得家庭解体,还会使其子女中途辍学,基于此而形成的比例通常要高出正常学龄前儿童的200%--300%,且相对于正常家庭的孩子来讲,此类孩子的犯罪率非常高,后者是前者的500%。因此采取何种措施有效保证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受教育权、保证其基本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走上犯罪之路是当前政府亟待处理的问题。虽然部分城市创建了儿童村,主要源于民间团体的捐助,不过若后续资金无法有效筹集,该村的存在时间就不会长久。实践工作显示,唯政府承担该村的资金问题,方能促进儿童村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学难问题。类似儿童村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大多地理位置偏僻, 周围学校较少,加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身份特殊,老师向学校反应这类孩子缺乏管教, 家长也反应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和罪犯的孩子同班。 学校迫于各种压力,拒绝接受服刑人员未成年孩子进行学校学校。

完善教育立法,从制度上保障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教育美国救助服刑者的流动未成年孩子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家庭安全和稳定促进法案》(PSSFA),此法案首次制定了“服刑者孩子生长指导计划”,2006年美国亦颁布了《儿童与家庭服务改进法案》(CFSIA)等。在我国面向服刑者未成年孩子而下达的救助文件包括:在2006年初,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而首的8个部门一起下达了《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还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发布.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服刑人员子女教育的法律几乎空白,而发达国家关于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立法比较完备,并且建立了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地贯彻实施.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服刑人员子女的教育现状,首要之举就是加强教育

立法,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的各种问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3.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应该在惩罚罪犯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我国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管

理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机构,如青少年管理局或者成立服刑人员子女管理委员会,派专人管理.此外,还可以在监狱内部设立一些供服刑人员和其子女共同生活的房间,每周规定固定的时间亲人团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加强教育投入,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校教育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服刑人员家庭困难,很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这就需要国家对贫困的服刑人员家庭予以帮扶.例如设立针对贫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专门教育

基金,由他们的代理监护人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就可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除此之外,国家还应给学校拨一些专门的教育基金,使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提供多种不同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甚至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减收、免收学杂等各项教育费用.学校还可以利用这笔资金建立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专门的心理咨询阶段教育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应把他们纳入教育保障的范围.

国家加强社会监管职责,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教育国家要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来走近和关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通过我们的媒体,消除大家对于这一群体的误解、偏见和歧视.其次,国家要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管的职责,对于社会中存在的针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于社会中的腐朽、落后的社会风气要坚决予以纠正.此外,对于引诱、教唆未成年犯罪的个人和组织严惩不贷,使人人都树立起自觉关心、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意识,使未成年人的保护蔚然成风.从而使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的社会教育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完善立法,为服刑者未成年孩子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1、首先,积极健全立法工作,切实保证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社会保障这一问题逐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与重视,完善立法机制刻不容缓,唯构筑起一套健全而合理的法规机制,把社会保障进行标准化、制度化处理,方能确保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合理新增某些条例,拓展未成年者的保障范围,且把服刑者未成年孩子视为福利政策惠及的主要对象。创建一套全面而合理的寄养体系,鼓励愈来愈多的家庭成为寄养团队的一员,且予以他们相应的的经济补贴,切实解决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监管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政府应用立法的方式对服刑者入狱之后其孩子的监护主体进行科学明确,若其亲属无法给予合理的救助,需要指定其他的救助主体,亦可将其托付于相关家庭进行寄养(民政部早于2003年出台了《家

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 。法律还应对救助目标条件筛选、救助方式、救助效果等进行明确规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以法律作为救助先导。其次,要落实政策。其实在我国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中,像低保、两免一补等政策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时候还是可以利用的,用的好还可以促进救助活动的发展。对于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纳入低保政策中,虽然不能根本解决困境,但还是能够缓解下压力的。而对于无人照料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就近的孤儿院、福利院等救助机构;对于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安排到救助站,让他们有个容身之所。第三,要加大投入。将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资金纳入到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懂得节流开源,保证救助资金的供应。政府不但要扩大政府福利机构的职能,让它们分担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主要责任,而且要健全公益性机构的管理机制,为民间组织机构或团体在登记注册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还要给代养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要加大力度,势必要建立一支人才队伍,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2、政府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应对民间救助机构提供支持,如创造条件帮助其完成注册以确定公益组织的有效性、合法性,审计部门加强对其监管,促使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使得组织处于正常、合法运作模式之中。

3,于司法领域内创建一套合理而合法的救护体系。在人民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就或许被判处高于监禁刑处罚的被告者来讲,需要联系被告者的具体状况,要求其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提交一份和其未成年孩子相关的生长情况报告书。在判决被告者时,需要考虑政府部门提交的报告书,对其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活、受教育权利等事务予以合理而合法的裁决。

4,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司法部门的工作内容集中表现为执行处罚、

教育并改造监狱服刑者。若监狱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救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服刑者的改造工作势必会面临不少的阻碍,其再社会化目标不容易实现。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对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救护与帮助。

5、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个体创办或公私联合创办服刑人员子女保护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机构,构筑一套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组织发挥协助作用的救助机制。无论是在人资、物资方面还是在财资方面,政府皆拥有非常雄厚的资源基础,故在社会救助机制中担负主要作用,对社会组织的运作给予合理地宏观调控,且于资金、政策等不同层面予以充分的协助,鼓励社会人士积极参与到救护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活动中来,严厉监管资金具体运作状况,最大程度上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机制的公开度。不仅如此,需要创建一套社会组织与监狱部门进行良好对接的服务机制,不仅努力保证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还使其获得和家长合理对接的机会,使得孩子感受到父母的温暖,亦增强服刑者积极改造的理念,在政府的引领下,社会组织运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加强对志愿者以及专业工作者的培训与教育,确保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与社会其他组织进行合作,为机构寻求更大的资金和人力帮助。

完全由政府兴办的这种保护机构具有稳定性 的优点,但社会广大民众通常很难完全接受,特别是纳税人,他们会想当然地认为自行出资为服刑者“服务”是一种缺乏公正性的行为。尽管这和政府出资创办监狱的性质相同,不过基于仁爱的角度,动员更多的个人创办或者公私联合创办此类组织亦是可行的。比如,政府依靠减免税收的政策鼓励私人进行投资,不仅能够为服刑者未成年孩子提供合理的帮助,还能够促进社会慈善投资活动的推广。在全体社会成员的仁爱之心被广泛调动之后 ,所有的 偏见 、歧视也终将被消灭。

6、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完善社会支持网络,丰富社区支持的内容与功能

鼓励发展家庭寄养救助模式,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这种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可以让原本失去家庭温暖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重新感受到来自“家庭”的爱。因为在寄养家庭中,这些孩子有人照料、保护和教育,让他们不再感觉到孤单,能够快快乐乐地长大,心理健健康康的。我们应该要提倡这种家庭寄养的方式,“小单位”的救助,显得救助更加精致。同时国家可以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和政策支持。民间家庭寄养指的是由于家长因素而无法直接抚育、照顾未成年孩子,政府依法将孩子寄托于其他人的家庭内进行生活、学习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其宗旨在于为孩子提供一个温暖而舒心的家庭环境。比如,在1980年,美国出台并颁布了《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在此法中,州需要通过有效的措施将孩子寄托于家庭内,出于孩子生长考虑,此法鼓励州通过收养这一方法为孩子找到一处长期生存之地,且州需要结合父母与领养孩子之间的实际状况予以合理的补贴。但是在国内,家庭寄养指的是一种依靠社会儿童福利组织,经过某些特定流程而使得无依无靠的孩子进入那些能够为他们履行家庭职责的家庭养育模式。通过家庭寄养,服刑者未成年孩子不仅能够重新感受到像父母般的疼爱,亦能够得到多名家人的关怀与照顾,进而促进自身健康、阳光成长。所以家庭寄养是现在积极变革、大力推行的一种方式。我们能够了解到,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资助问题逐步得到愈来愈多人士的关注,当前以“太阳村”为典型的社会借助组织发展愈来愈完善,高校组织的研究课题、调研活动为其理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过比起其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而言,我国还需要持续完善、优化社会救助机制。能够预料的是,民众社会公益参与度的提升、司法专业工作者的培训皆会为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生活、成长提供一个较为理想的环境,基于社会环境、保障体系、法制理念等不同层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使得他们能够和其他孩子一样快乐的生活在社会当中。

社区营造关爱服刑者未成年孩子的文化氛围。 若果说家庭是孩子学习的第一个场所, 那么社区就是孩子第二个学习的基地。众所周知,社区作为一个公共服务的平台,其在营

造氛围、宣传教育、开展活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此,可以打造“微社区”服务平台,该平台下,社区通过记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个人信息,了解其生活现状,并通过与社区群众沟通,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积极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区有社会化功能,社区的游戏活动、文化教育活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重大影响。因此,社区可以适当开展适应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活动(如:知识竞赛、文艺汇演、我是小小演说家等);除了开展动态的活动,社区可以加强静态文化实施建设(购买书籍、兴建健身器材等)、营造适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氛围。当然,社区还可以动员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志愿者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形成有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氛围。服刑人员子女成长的不利 因素主要存在于家 庭和社会 ,主要表现在缺乏父(母)的监护教育及社 会的歧视待遇 ,以及由此引发 的个体不 良心理。因 此,建立服刑人员子女帮教制度非常必要,帮教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 人实施帮教 、学校帮教、村 民委员会帮教。帮教主 要内容包括 :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人的职责予以 监督、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完成 、疏导心理问题等。在开展帮教工作时,需要配置相应的工作者,专门负责帮教事务,帮教组成者主要面向责任感强、社会信誉良好的教育人士、心理学学者和志愿者。在进行帮教工作时,需要秉承人文关怀的理念,不可过度渲染,避免过 度干预引起“标签 化”的负效应。 建立服刑人员子女帮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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