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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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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依据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章违纪或工作失职的,人为造成工作事故、重大差错的,挪用、渎职或犯有盗窃、贪污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均依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在执行处罚时,应遵照下列原则:

1. 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2. 处罚的尺度与所犯过失要轻重相符,处理适当;

3. 处罚要一视同仁;

4. 员工对处罚有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处罚种类

第五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1. 行政处罚包括:

A. 口头警告:

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由其直接主管或行政人事部给予口头非正式警告。

B. 书面警告:

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而遭口头警告者,可执行书面警告,此警告可取用“通报批评”、“处罚令”或“严重警告”方式。

C. 记 过:

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因人为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记过视情节轻重分为“记小过”、“记大过”两种。

D. 留用察看或降级

留用察看期限为半年至一年,留用察看期间视员工作表现优劣可随时解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后果特别严重者可降两级;降级时,薪金亦根据职务变动作动态调整。

E. 解除劳动关系

包括:劝退、辞退、开除三种。

2. 经济处罚:

A.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单独处以经济罚款,罚款金额详见相关规定;

B.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可同时追加10-2000元的罚款;

C. 因违章违纪行为造成公司资金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视其具体情况责令赔偿;

D. 因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获取的收入,应予追还或收缴。

第三章 处 罚

第六条 口头警告

1. 口头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① 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嬉戏、听收录机、看报纸、上网、聊天、打私人电话或做私事、吃零食等违反办公纪律的行为;

②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情节较轻的;

③ 上班时衣冠不整、不注意环境卫生,或按规定应配戴工作证而不配戴的;

④ 没有事先请示并征得同意而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私自外出、请人或代人打卡,有该类违纪行为而初犯的;

⑤ 不接受直管上司之合理的工作调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⑥ 工作疏忽(如出现文字、数据错误)或不按时完成日常工作,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 受到口头警告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元以内的处罚。

第七条 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

1. 书面警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原因:

① 第六条所列各种情形重复出现,经口头警告无效,或1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口头警告;

② 未经核准,私拆公函或撕毁公文;

③ 擅自动用其它部门之设备、仪器及电脑;

④ 浪费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⑤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而使公司财产蒙受轻微损失;

⑥ 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对其他员工的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⑦ 未有正当理由,而对上级交付有时效性之命令,未能如期完成;

⑧ 明知他人违规,故作伪证;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引发事端;

⑨ 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同意,擅自带人进入工作场所参观,或擅自接受媒体涉及公司业务经营的采访;

⑩ 出入公司区域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时拒绝保安或管理人员查询

2.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除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外,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

第八条 记过(记小过、记大过)

1. 记过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原因:

① 给予警告处分仍然再犯或继续违反公司其它规章、规定;

② 一个季度内受两次以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处罚令或严重警告);

③ 丢失公司机密文件或图纸资料;

④ 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务报表或其它机密文件;

⑤ 主管级(含)以上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⑥ 无正当理由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故意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调度,以致延误工作(工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 受记过处分的当事人除应赔偿公司损失外可处以1500元以内罚款,并且不享受年终双薪。

第九条 留用察看或降级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降级处分;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l 受过警告、记过处分后仍然再犯;第六条所列各种情形重复出现

l 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赌博、喝酒、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成工作场所的秩序和安定受到严重破坏;

l 从事其他公司的付酬工作或其它经济活动,而预先没有征得公司的书面许可;

l 使用、挪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作为私用而未经事先批准,或将公司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外借(租)以谋取私利;

l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物及盗卖任何物料、商品、废料而谋取私利;

l 贪污、受贿或私自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金额较小,能主动认错的;

l 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歪曲事实、拨弄是非,或搞小集团、相互包庇、破坏团结;

l 工作严重疏忽或违反作业和安全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l 其它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破坏公司形象、影响公司信誉的行为;

2. 对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当事人除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另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同时,将其工资降回试用期的起薪点,且不享受年终双薪。

第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后再犯,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当事人予以劝退、辞退或开除,不支付赔偿金:

l 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例如,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当月旷工超过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或开除处理;一个月连续旷工不满三天或一年累计不满十五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以下的处分;

l 依据劳动契约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l 故意损耗公司设备、财产或故意将公司机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未授权的各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l 严重不诚实行为,如:在聘用时提供假资料、假证明、假证书,或工作中伪造或涂改公司的文件单据、做假帐、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弄虚作假、隐瞒重大差错;

l 故意从事一些对本公司其他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有威胁的活动;

l 有故意损害公司的名声和形象的言行,致使公司蒙受不利;

l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张贴、散发煽动性传单,足以破坏劳资情感;

l 刑事犯罪导致监禁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形式的法律制裁;

l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有权对不同事件做出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违章违纪行为而本《办法》又没有明文规定的,比照近似的条款给予处罚;如员工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按最重的条款处罚。本《办法》可结合《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口头警告

1. 口头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或行政人事部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

2. 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到书面警告的处分。

第十三条 书面处罚

对书面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级、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由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向行政人事部申请,或由行政人事部在获知该员工所犯过失详情后直接起草书面通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给予书面处罚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将签署《员工处罚通知书》正式通知该员工。通知书正本交受处分者本人,副本一式两份由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门备案。员工所犯过失的详情、处分的类别、处分日期及过往处分记录、将来再犯时的处分均在通知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 申诉程序

员工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对处罚不服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有关部门对问题进行认真复查,如确属处理不当的,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公布与记录

凡经批准受处罚的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公布。员工所受的处罚将详细列于该员工的个人记录上,分别保留一年至两年,然后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员工与公司产生的劳务纠纷,按《劳动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公司领导的处罚,与其他员工相当,但处罚的决定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对有损公司形象,带头违纪、违规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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