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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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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车工程部吊车作业管理制度

一、参加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超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佩带明显标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二、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起重臂下有人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四、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五、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袖、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六、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七、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八、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九、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十、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十一、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十二、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十三、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十四、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

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十五、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十六、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十七、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十八、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十九、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兔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二十、超重机移动换位时,必须卸掉负载,收回超重臂、千斤支腿,禁止带负荷移动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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