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编者按:12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北京主持召开扶贫开发和现代种业工作座谈会。汪洋指出,种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要深化种业科研体质改革,着力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组织好良种重大科研攻关,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繁育基地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建设种业强国。近几年毕节市因地制宜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取得了极大的成绩。本文以毕节市种子市场管理的实践为例,列出了其在种子市场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确保农业用种安全的建议。
一、种子市场管理主要做法及经验
1、坚持培训在先,管理在后的原则。每年春季和秋季种子集中销售之前,毕节市都组织一次培训各县(区)种子管理站业务技术骨干和市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培训会,重点培训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及其种子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使全市种子市场管理尽可能的统一。在此基础上,金沙、黔西、织金、大方和七星关区均举办种子企业及其种子代销人员培训班,全面系统讲解种子备案登记及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知识。通过先培训,后进行管理,确保了大多数种子经营者依法经营。
2、坚持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根据贵州省实行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的实际,为了使种子市场监管切实有效,毕节市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在种子市场监管中均采取与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等单位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使市场上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尽快受到教育和处罚,起到市场监管的效果。
3、坚持明查与暗访、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市场监管中,为了使种子经营过程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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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毕节市市站和执法队在市场监管时,不先通知县(区)站及其经营户,而是随机地深入某地的种子市场进行检查,查处问题后再移交县(区)种子站和执法队依法进行处理,市种子站及其执法队随时督办。在种子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各地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其案值的高低,多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理,这样即使种子经营者受到教育,又使种子市场逐步得到规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逐渐减少。
4、坚持保护农民利益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相结合。从《种子法》实施以来,毕节市对种子纠纷都十分重视,首先接到种子纠纷的消息后,种子管理部门要派员到现场去调查原因,同时安抚群众,使社会保持稳定;其次区分种子纠纷的性质,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划分种子纠纷相关者的责任,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使问题得以解决而且各方基本满意;再次是正确区分种子四项质量指标与品种对特殊气候环境的抗性问题,对因对特殊气候环境适应性差给用种者造成损失的建议种子经营企业及其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四是督促兑现,使种子纠纷最终得益解决。
5、坚持管理市场与培育市场相结合。毕节市的种子市场在中东部县(区)和西部三县的差别很大,中东部五县(区)进入的企业多、品种多、市场十分繁荣,仅金沙县销售种子的代销商达1000多家。而西部三县进入销售种子的企业少,品种少,市场不很繁荣。基于这种情况,近年来在市场管理中,毕节市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在中东部县(区)加强市场管理,在西部三县则采取引进品种,引进企业的办法培育市场主体,使良种的推广逐步走上市场化的轨道。
二、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一)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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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种子市场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二是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少,特别是县(区)种子管理的经费少,难以满足种子市场扩张对管理经费的需要;三是多部门管理种子市场,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四是种子管理队伍年龄结构偏大,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五是一些种子企业及其种子经销商存在非法经营未审定品种、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的行为,等等。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给山区农业的用种安全构成威胁。
(二)关于确保农业用种安全,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结合毕节市的实际提出的如下建议。
1、强化种子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种子市场监管能力。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和日常执法,强化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套购、抢购、套牌等生产经营侵权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重点企业、主导品种、主要基地的监管力度,加快建成地级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5个标准检验室,同时配套相关检测仪器和设施,形成较为完善地、县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新品种试验和信息服务三大技术体系建设,尽快落实省、市关于在乡(镇)设立1—2个种子管理工作岗位的政策,以切实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
2、增加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投入,确保种子管理对经费的需求。针对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工作量大面广,责任重大,管理经费缺乏,将会威胁农民用种安全的实际,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法》及其有关政策的宣传,同时积极将种子管理工作需要的经费进行核算,写出专题报告,报政府及其财政,以争取他们的支持;其次,建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种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帮助基层把政策落实到位;其三,在项目、资金等方面对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给予大力扶持,促进其提高种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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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管能力。
3、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在抓好种子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的基础上,要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切实加强与农牧综合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季节、重点品种的种子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审先推、假冒伪劣、超范围经营、未备案销售、虚假宣传和张贴违法种子广告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和谐、诚信的种子市场环境,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4、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种的水平。种子管理需要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农业知识丰富、责任心强、有较高综合素质的种子管理队伍作为支撑,以切实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持证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种、文明执法,树立种子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现行在职种子管理干部职工的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管理水平;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种子管理队伍编制,充实配备年轻有为、知法懂法、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到种子管理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
5、加快种子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增强种子市场监管的能力。现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为《种子法》执法主体的体制,以及在农业部门内部又是监管和处罚分离,种子管理站、农业综合执法队、植保站等都在对种子市场进行管理的体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病,比如种子管理站监管市场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农业综合执法部门随意不予认可,或者将假劣种子性质的违法行为随意定性为超范围推广或未备案销售的违法行为,避重就轻,使违法者逃避处罚等问题,就与多部门、多头执法,权责不明确、不统一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加大种子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迅速建立起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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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主,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相结合的新型种子市场管理体制,以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蓝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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