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亮[1]
作者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151-160页 年卷期:2015年 第9期
主题词:行政行为;来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程序轻微违法;瑕疵;推定;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在外形上是程序瑕疵,目前在司法审查中不宜以程序违法直接否定行政行为的法效力;该形式问题也不能等同于行政行为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学理上对此作何定性的思辨难以契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指导案例41号明确了对“未引用”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的裁判思路,通过不予定性、事实审查、违法推定的三层次路径,法院可以将“未引用”有条件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这种裁判进路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行政法秩序、相对人权益以及司法谦抑,但其只是法治发展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结合新修订绗政诉讼法》中对程序轻微违法的确认违法判决,可以对“耒引用”问题的程序价值作进一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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