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及审批内容
一: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1) 承包人应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 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 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 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加施工总进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内容
(1) 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要求.
(2) 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 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 施工总进度计划 中各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5) 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 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8) 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 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条件的协调性.
(10)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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