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腾飞5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电话1771345XXXX。
被告:李XX,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腾飞5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电话1369836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01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25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2017年由于原告患糖尿病导致并发症致眼睛视力障碍,导致被告嫌弃原告。平常家庭生活中,被告偶尔与原告争吵,最近严重的一次开始动手殴打原告。同时,被告婚后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不务正业,现在原告患病开支大,双方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在婚姻存续期间,案外人江杰向原告借款10万,约定利息2%,目前本金已还,尚欠原告利息3万元。同时,原告因病向女儿舒丹借款2万元用于治病。
女儿一直与原告在东莞共同生活,从小到大由原告携带,现女儿就读于东莞安小逗逗幼儿园,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因原告与女儿一直在东莞生活,
生活费用较高,故女儿的抚养费适宜按照2017年上年度东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090.05元/年计算。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
具状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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