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将于(以下简称《安全规范》)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对烟花爆竹仓库危险等级分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将对我县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明确烟花爆竹仓库危险等级分类的内容。《安全规范》为了同国际接轨,将危险品仓库分为1.1-1、1.1-2、1.3三个危险等级,分别对应旧标准的A2、A3、C级。其中:
1.1-1可以储存的危险品为:烟火药(包括裸药效果件),球药;
1.1-2仓库可以储存的危险品为:黑火药,引火线,未封口含药半成品,单个装药量在40g及以上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及含爆炸音剂、笛音剂的半成品,已封口的B级爆竹半成品,A、B级成品(喷花类除外),单筒药量25g及以上的C级组合烟花类成品。
1.3级仓库可以储存的危险品为:电点火头,单个装药量在40g以下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不含爆炸音剂、笛音剂),已封口的C级爆竹半成品,C、D级成品(其中:组合烟花类成品单筒药量在25g以下),喷花类成品。
二、认真落实分类储存要求。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规范》规定,对所储存的烟花爆竹成品和原材料进行分类储存,分别存放,县安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有违规储存行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三、及时调整经营(批发)的经营范围。《安全规范》生效后,我县的部分批发企业没有1.1-2(A3)仓库,大多数B级产品将无法经营,各企业要尽快调整经营产品的品种,及时更改进货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按其含药量多少分为A、B、C三个安全等级。其中含药量小于1500克的烟花爆竹为C级产品,一般作为玩具产品使用。B级产品含药量大于1500克,小于3000克,可供成年人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含药量大于3000克,必须由持有《专业燃放操作许可证》的专业人士进行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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