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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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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205号)、《南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08号)和《XX县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镇应急预案体系由镇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等5大类组成。

第六条 镇负责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镇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村、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

和协调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区、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 体现“领导、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 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 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 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 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 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 组织机构和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 预测、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 应急响应,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 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 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 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八) 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通过的镇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文登市应急办备案。各村、各单位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镇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二) 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三)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十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各村、各单位专项应急预案与镇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镇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镇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镇研究解决。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镇应急办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二条 镇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镇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镇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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