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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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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防暴力恐怖分子利用化学原料配置爆炸物品制造恐怖事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591号令)和公安部制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的要求,针对公司经营的品种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制定本制度。

1、 本公司所有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人员在经营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首先

应严格遵守本公司所有各项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积极加强安全生产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有关犯罪记录。

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给市行政区内未依法取得市安监部门许可

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3、 必须严格执行凭身份证购买化学品制度。销售时,销售人员必须查验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的,一律禁止向其销售。

4、 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制度。必须建立销

售台账,销售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所购买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时间)、用途等情况,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存档,保存2年备查。

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台账每月报送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存档,

以供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 选择委托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运输、

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被委托单位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储存备案证明,并查验所委托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予委托,以保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的安全性。

7、 督促、配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单位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运输和储存设施和人员的管控,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8、 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失、丢失、被盗、被抢的,有关人员和安全

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9、 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失、丢失、被盗、被抢的,主要法人、总经

理等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等。

10、

违反本制度者,将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

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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