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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现场排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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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现场排查要点

1常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排查要点1.1RTO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1.1.1涉及不同组分的气体进入同一处理系统需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不得私自接入未经安全评估的其他工艺尾气,与装置工艺管线连接的管线进行有效的隔断。

1.1.2设施换向阀类型选择及材质性能符合HJ1093中的要求。1.1.3应在前级水洗塔和RTO焚烧炉之间相应位置废气总管上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1.1.4RTO系统与生产、风管压力计、中级风机、浓度检测仪等连锁控制,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纳入生产管理监控,避免生产与环保脱节。1.1.5RTO现场电气仪表设备严格按照防爆等级设计,管道或炉膛内设置泄爆片。

1.1.6设施与主体生产工艺设备之间的管道系统中安装防火气体或防火阀,保证有效的防止回火要求。1.2吸附法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1.2.1涉及不同气体进入同一处理装置进行安全条件分析,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

1.2.2吸附床内的温度符合HJ2026要求,当超过规定温度时,需启动降温设施。

1.2.3治理系统的事故自动报警装置符合HJ2026要求。

1.2.4设置高温报警停车灭火联锁,当吸附过程吸附器温度超过120℃时,系统报警停车,有条件可打开蒸汽对超温的吸附器进行灭火。

1.2.5吸附装置内部、催化燃烧器或高温焚烧器的加热室和反应室内部的温度检测装置符合HJ2026要求。

1.2.6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间的管道的阻火器(防火阀),符合HJ2026要求。

1.2.7设施风机、电机的防爆要求符合HJ2026要求。1.2.8废气管线具有防静电措施。

1.2.9吸附单元的压力指示和泄压装置符合HJ386要求。1.2.10过滤装置两端设的压差计符合HJ2026要求。

1.2.11设施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设施,接地电阻符合HJ2026要求。1.2.12设施配备消防灭火设施符合HJ2026要求。1.3吸收法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1.3.1吸收法治理装置本体主体的表面温度不高于60℃。

1.3.2控制温度、压力的单元应按HJ/T387中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1.3.3吸收法治理装置在计算机控制的同时,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1.3.4吸收塔应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应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1.3.5排除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应符合GB50016、GB50019有关规定。

1.3.6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设有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防护罩应符合GB/T8196要求。

1.3.7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风机和电机应可靠接地,应符合GB/T50065、GB/T16895和《低压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

1.3.8吸收塔上是否设置检视窗和维修入口,并设有安全标志牌。

1.3.9企业应设专人定期检查管道与设备连接的焊缝处、阀门密封垫片处、管段的变径和弯头处等位置,防止废气泄漏。

1.3.10设备检修时,应按GB30871落实动火作业相关要求,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作业过程风险防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要求。1.4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1.4.1企业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应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

1.4.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符合GB15577、AQ4273相关规定。1.4.3针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对于遇水能产生危险物质的粉尘,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1.4.4干式除尘器和湿式除尘器应符合GB15577、《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AQ4273相关规定。1.4.5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AQ4273中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1.4.6当湿式除尘器存在结露或冻结可能时,应采取保温、伴热等措施。1.4.7企业应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

1.4.8企业应对除尘系统的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相关要求。

1.4.9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GBZ1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1.5脱硫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1.5.1脱硫烟气系统应符合HJ2001、HJ462相关规定。

1.5.2脱硫工程应按HJ2001要求设置事故喷淋降温系统

1.5.3氨法脱硫工程中吸收剂系统应按HJ2001设置相应安全措施。1.5.4吸收循环系统应设置事故池。

1.5.5为避免浆液管道沉积堵塞,应设排空和冲洗的设施。

1.5.6脱硫治理设施应采用集中监控,配备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实现HJ2001、HJ462要求的各项功能。

1.5.7企业每一生产班次均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脱硫工程的机械设备检查不少于1次,参照HJ2001开展检查。

1.5.8脱硫治理设施中重要热工检测项目仪表宜进行多重设置。1.6脱硝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1.6.1还原剂储运制备系统区域内应设风向指示标,并安装摄像头。1.6.2液氨槽车卸料应符合HJ562相关规定。

1.6.3还原剂储运制备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设有运输、消防、疏散通道。在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按GB50351设置非燃烧、耐腐蚀材料的防火堤。

1.6.4液氨罐区应按照HJ562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储罐安全附件、急救设施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

1.6.5液氨罐区的电气设备、静电释放装置、安全标志、监控系统、检测装置等安全措施应符合《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1.6.6脱硝治理设施应采用集中监控,配备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实现HJ562要求的各项功能。

1.6.7重要的热工测量项目仪表应双重或三重化冗余设置。2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排查要点2.1中毒及窒息

2.1.1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环境浓度检测及人员操作安全要求需符合CJJ60的要求。

2.1.2密闭空间检测顺序包括测氧含量、测爆、测有毒气体等。测氧含量及测有毒气体的浓度要求需符合AQ4209的要求。

2.1.3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采取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需符合AQ4209的要求。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2.1.4当进入臭气收集系统的封闭环境内进行检修维护时,通风情况及防毒操作安全需符合CJJ60要求。2.2火灾及爆炸

2.2.1污水处理站严禁存放杂物和各种车辆、不准乱接电源线、不准为车辆和大功率电器设备提供充电、维修等作业。

2.2.2污水处理设备和管道等因维修、改造须动用明火作业时,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各项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2.3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产生静电时,设备设有消除静电装置。2.2.4对机械设备的防火防爆,对冲击摩擦、明火、高温表面、自燃发热、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和光热射线等火源应进行控制;安装阻火器、防爆片、防爆窗、阻火闸门和安全阀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

2.2.5设备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用时,主机及附件均使用防爆型设备。2.2.6设备使用时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时,其排气孔(管)末(外)端防火设置需符合GB28742有关规定。

2.2.7对于活性碳的存放,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按危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2.8对于可能产生CH4、H2S等气体的污水高位储罐废气排放口应设置水封,水封的设置需符合SH3009有关规定。

2.2.9污水处理设施(场、站)中易产生和聚集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污水处理系统防爆型电气设备,其数量和要求按照GB51283的要求确定。

2.2.10循环冷却水站宜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当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其电气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爆标准的规定。

2.2.11隔油池的保护高度需符合GB50160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密封要求需符合GB50160。2.3腐蚀

2.3.1对沉砂池上的电气设备做好防潮湿,抗腐蚀处理。2.3.2橡皮材质曝气器的曝晒时间符合CJJ60的要求。

2.3.3对于厂区内中输送液碱、次氯酸钠、盐酸、废水、废气的管道,机泵、风机等输送设备根据物料特性选择耐腐蚀的材质。

2.3.4构(建)筑物上的金属器件根据腐蚀情况进行防腐处理,原液池、溶液池、储泥池和生化池等池体防腐性能满足使用要求。2.3.5室外仪表箱(柜)的维护符合CJJ60的要求。

2.3.6污水处理池的池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池体不宜设置伸缩缝,必须设置时,构造应严密,并应满足防腐蚀和变形的要求。2.4泄漏

2.4.1采用液氯消毒时,氯库需具备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且维护及制定泄漏应急预案符合CJJ60的要求。化学清洗间用于化学清洗的酸、碱泵,按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检查和添加养护用油,符合CJJ60的要求。2.4.2构(建)筑物渗漏维修及维护符合安全要求。

2.4.3地上明管渗漏情况和地下管线上方路面情况符合标准的要求。

2.4.4要定期对厌氧系统进行有效的检测和维护,如果发现泄漏,立即进行停气修复,检修过的厌氧反应池、管道和贮存柜等相关设施,重新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5机械伤害

2.5.1设备中设有自动控制装置时,还应配有一套手动装置、安全报警设施及互锁功能设施。

2.5.2设备中皮带、齿轮、联轴器等传动部分应设有防护罩。2.5.3设备底脚应有可固定的孔或可焊接的底板。2.6触电

2.6.1设备中附带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1规定的要求。2.6.2按规定进行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GB50169的要求。2.6.3电机控制开关应设有漏电保护器及紧急停机按钮。2.6.4电气灭火器材应齐全。

2.6.5电气设备的控制按钮应有警告牌,以备电气设备修理时用。2.6.6安全用具、绝缘鞋、绝缘手套应配备。2.7高空坠落

2.7.1设备上操作部位的设置应便于正常操作,必要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防护栏杆且应符合GB4053.1-4053.3。2.7.2操作平台应平整防滑,不能有障碍物。

2.7.3在构筑物上应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2.7.4污水处理厂内的钢格板、铁栅栏、检查井盖、压力井盖要定期检查,发现有腐蚀严重、缺失、损坏时应及时更换和维修。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排查要点

3.1贮存设施应具备固定防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应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3.2应按照规定在贮存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防护用品等。

3.3贮存设施的出入口、设施内部等关键位置应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

3.4应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进行隔离。

3.5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稳定化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并配备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3.6可能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并导入气体净化设施。3.7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完好无损,包装容器材质和内村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规定填写信息。3.8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涉及化工企业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90天,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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