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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用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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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现场照明用电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所及自然采光查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2V的照明器。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7.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住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8.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二、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和监督措施。

三、现场金属架(照明灯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提升装置、高大脚手架)和各种大型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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