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第2款制定,供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向人民出具书面意见用。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范本】
意见书
提交意见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号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人因……(写明理由),无法出庭参加××××年××月××日调解。
书面意见:
……
(以上写明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意见)
此致
××××人民
提交意见人(签名)
××××年××月××日
【依据】
法释[2015]5号《民诉法解释》第147条【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人民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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