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典 型 大 纲
(报批稿)
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编 制 说 明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转轨的要求,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受国电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华北五省(市、区)中心站负责编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其中,《输变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输变电工程竣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河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天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目前,《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已形成报批稿,经总站同意,在华北地区试点运行。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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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典 型 大 纲
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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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2 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220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110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1.0.3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 宣布中心站对本工程项目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检查组成员。 2. 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本次检查过程中,视工程进展情况,可参照“送变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同时对变电站土建工程或线路基础工程进行第一次阶段性检查。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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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计建设[1997]3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建标[2000]85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电建(1995)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设计文件。
3、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并办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已经完成设计、主要设备、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
3.0.3 完成五通一平,主控楼已开工;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协议已签订,变电站土建主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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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或线路土石方基础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批;
3.0.6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规定持证上岗人员,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办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1.2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合同各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 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2 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与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 3 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4 施工过程中“综合检查”的领导和具体组织工作已经落实,并已制定了“综合检查”计划;
4.1.3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会检; 4.1.4 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定;
4.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6 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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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责任制度。
4.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 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法人代表授权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权力明确;
4.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2.4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3.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4.3.2总监理师已经法人代表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3.3 根据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程序; 4.3.4 按照验评标准或协商约定,已划分验评项目。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齐全。
4.3.5 对合格供货商名册经过了审查;
4.3.6 已经建立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开箱验收、质量检查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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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认真审查,无违规、违法承包行为;
4.3.8 对现场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3.9 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
4.3.10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3.11 质量问题台帐健全,各类质量问题(含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等)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4.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有效。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
4.4.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4.4.3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4.4 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作有效,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 项目经理部已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 2 验评项目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单位审批,验评结论、统计基数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 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项目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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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 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5 施工过程按要求进行自检、专检、抽检三级检验。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6 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
7 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过程,应按规定记录、评价和隔离处置; 4.4.5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规范,并认真贯彻实施; 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齐全、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交底双签字记录规范;
3 施工图会检文件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5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4.6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合格供货商名册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册健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建筑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4.7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2三级检验记录齐全,检验数据真实、可信;
3质量问题记录内容齐全(含设计、材料、设备、施工问题),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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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5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5.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满足安全、消防通道的要求,临时消防设施和器材满足安全要求;
4.5.2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 4.5.3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4.5.4 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其堆放保管条件能防止污染而不降低质量;
4.5.5 模板和其它影响质量的工器具的堆放、管理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4.5.6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5.7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5.8 各类(或外委)试验室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5.9 测量控制点的设立与维护,主要仪器定检与保管; 4.5.10 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5.11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6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6.1 反映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资料;
4.6.2 直接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6.3 直接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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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的资料;
4.6.4 直接涉及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6.5 建设单位预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6.6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5、检查步骤、方式和要求
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阶段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检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5.1.3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正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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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检查方式
5.2.1监督检查组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各方主体的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验证等方法进行。
5.2.3各方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各方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如下:
1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2 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的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3 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及实物质量状况,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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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和工程组织概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进度和现状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统计,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6、检查评价
6.0.1 各质监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检查结论,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要形成书面资料并向质监领导(组)汇报。
6.0.2 质监领导(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和质量水平作出总体评价和结论性意见,并以会议的形式发布。
6.0.3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6.0.4 由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项目的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0.5由中心站形成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正本报送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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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典 型 大 纲
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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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2 本典型大纲适用于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变电站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中的土建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和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 凡在电网覆盖范围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站土建工程,均应按本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技术特点和要求制订实施大纲并认真贯彻执行。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令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令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火发字(81)70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有关的承包、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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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 现行建筑材料的试验标准、规范和规程; 现行进口材料使用规定;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质文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现行建筑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火发字(80)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能源办[1991]231号《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 建质[1994]114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篇); 建质[1995]13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档办发[1996]25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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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 501-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 3632-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 3633-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068-2001《建筑钢结构可靠度统一标准》; GB 50108-2001 《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GB 50323-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 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 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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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1995)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建质(1995)140号《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001年度)《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JGJ 79-91(1998年版)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J 18-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J 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L/T 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3.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一般根据变电站土建施工进度,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3.1.1第一阶段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 3.1.2第二阶段 变电站主体结构工程基本完。
3.1.3第三阶段 变电站装饰装修工程完(土建具备启运条件)。
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对主控楼、架构、变压器基础理论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按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应具备的条件
3.2.1各阶段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 在第一、二各监督检查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确认。
3.2.3 第三监督检查阶段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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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等单位已验收确认。
3.2.4 受检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与工程进展同步,齐全完整。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 建设单位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已将《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送达工程各方主体; 2.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文件齐全;
3.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方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无肢解性分包。
4. 工程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各方主体填报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
3) 工程质量方针、目标、质量规划。
4) 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奖惩制度。 5) 审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 6) 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7)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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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9)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10)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4.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及材料代用记录或台帐。 3.设计交底、图纸会检记录、竣工图编制计划或巻册目录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5.工程设计代表组织机构及资格。 4.1.3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 单位资质和主要管理者资格,承担的工程监理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 监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員配备及资格(含见证员、安全监理人員) 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4. 监理交底制度。 5. 施工图会检制度及纪要。
6. 验评项目划分表,并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 7. 监理月报、监理通知书和监理记录;
8. 质量验收制度;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制度 9. 分包队伍、分包工程审查制度和审查记录。 10.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4.1.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 单位资质与承包的工程相符,项目经理资质与投标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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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试验室具备相应的资质,现场试验室已经质监站认定。 3. 工程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规划。
4. 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质量验收制度;质量奖惩制度及台帐。
5.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资格及上岗证书。试验员、计量员、测量员、焊工、电工、起重工、防水、电梯操作工等特殊工种资格合格并持证上岗。 6. 施工质量验评范围项目划分表。
7. 根据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编制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 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记录。 9. 分包队伍、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10.计量管理制度。现场施工测量工具、仪器和检验、试验仪器管理台账。
11.混凝土搅拌系统称量装置管理制度。
1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 13.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名录。 14.混凝土原材料、焊条、钢材跟踪管理制度。
15.有计量要求的主要施工工器具管理制度。 1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1.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3. 施工图会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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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 5.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6. 质量问题台帐;
7.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8. 监理所发的停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等文件; 9. 工程依据性文件;
10.现场执行的有效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2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1. 施工日记; 2. 施工测量记录;
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5. 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6.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7. 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记;
8.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9. 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10.结构、构件吊装记录;
11.高强螺栓施工记录;
12.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13.冬期施工测温施工记录。 14.重要结构安装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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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16.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17.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8.空调调试记录;
19.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试压记录; 20.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
21.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施工记录; 22.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23.已完、未完工程项目清单; 24.现场综合检查报告; 25.消防系统验收记录。 4.2.3 质量验收记录
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地基验槽;
2)钢筋; 3)地下混凝土; 4)地下防水、防腐; 5)防雷接地; 3. 检验记录
1)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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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预埋件制作、安装; 5)钢结构高强螺栓紧固;
6)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探伤检验。 7)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8)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 9)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
10)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4.2.4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1. 原材料(混凝土组成材料、钢材、钢筋进行等)出厂证件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2. 成品、半成品出厂证件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3. 现场检验报告;
1)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钢结构磨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搅拌用水试验报告; 8)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重要构件强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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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
11)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12)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实体质量检查
重点单位工程项目:主控楼、架构、变压器基础和其他主体结构等。 对于工程的内在质量通过能够反映工程质量的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检查。 4.3.1主要检查内容 1. 地基工程
2. 钢筋工程:按照施工图纸实测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等。
3. 混凝土工程: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等。
4. 基础、回填土和变压器卵石质量。
5. 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的防水、防腐工程施工质量。
6. 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及螺栓连结。 7. 暖通、照明及通风、空调设施; 8. 装饰装修工程。 4.3.2观感质量抽查主要内容
1. 墙面、屋面、顶棚、楼地面、路面、沟盖板、楼梯、踏步、
台阶;
2. 门、窗、玻璃、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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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内给排水、厕浴、阳台、明沟、水落管; 4.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4.3.3各重点项目的其它主要实测项目见附表
5. 监督检查步骤、方法和要求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予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检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建设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5.1.3 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管理、监理、设计、施工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检查;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预检,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本工程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 正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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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之内组织火电土建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检测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方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组或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检查抽测等方法进行。
5.2.3 各方主体的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力求简明、清晰、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等质量行为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1. 建设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2. 设计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工程设计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
3. 施工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施工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及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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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
4.监理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施工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组织概况,工程进度和现状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检查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要形成书面资料。
6.0.2 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和质量水平作出综合评价和结论意见。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0.3 以会议形式发布各专业组和监检组的评价意见和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6.0.5 由本阶段监检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项目的落实。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0.6 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形成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正本报送(委托)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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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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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2 本大纲适用于质量监督中心站对220--50OKV电压等级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站工程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工作。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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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参照使用。
2、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使用本大纲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2.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2 相关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规定》; 2.03 标准、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4 DL/T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
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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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2.06 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
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2.07 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8 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2.09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0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地线施工及验
收规范》。
2.011 GB5017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2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应具备的条件
3.01 变电站建、构筑工程(包括照明、暖通系统、排道、上下水道)已完成,验收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了予检查,予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3.02 电气设备装置按设计图纸安装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合格。 3.03 现场平整、清理完毕。 3.04
设备电气试验、投运前的继电保护、远动、自动化调试结束并合格。
3.05 设计的防火装置完工并验收合格
3.0 6 技术文件、工程资料和工程同步整理完毕。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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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控制的要求,
2 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与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无将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何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3 建设各方主体职责明确,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的制度齐全有效,
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并建立责任制度,
5 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会检, 6 施工组织设计已审定。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 经法人代表授权对项目设总(或经理)的质量责任,权利明确并落实;主要专业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执业资格与承担的监理任务相符,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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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监理师已经法人代表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 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程序, 4 对各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认真审查,无违规、违法承包行为,
5 按照验评标准或协商约定,划分验评项目,明确验收程序和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审批手续齐全,
6 按规定组织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检查、确认质量,做好原材料见证取样工作,
7 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对现场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8 质量问题台账齐全,各类质量问题(含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等)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依法承包的工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有效; 2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中相一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质证书符合规定;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质量目标、质量责任明确;
3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作有效、编制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则》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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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应进行质量知识培训,严格三检制、隐蔽工程验收等制度;
5 编制的“四级验评项目划分表”项目准确、完整,程序合规,采用标准正确,并经总监审批,全过程能认真执行,并以单位工程作为汇集资料和验收的基准;
6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已经过审批,并能贯彻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健全,交底双签字记录规范;
7 施工图会检文件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闭环;
8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9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做到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存取检查方便,符合质量规定和档案要求;
10 计量管理制度(或计量管理措施)能切实执行。计量管理人员执证上岗; 11 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2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合格供货商名册健全;原材料、成品、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钢材、水泥跟踪管理台账健全,对照检验报告、施工、验收记录追溯性(批次、批量、代表性使用部位)到位;
13 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执证上岗;
14 质量问题台账健全、内容齐全(含设计、材料、设备、施工问题),管理闭环;
15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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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根据本大纲建设单位“综合检查计划”,做好各阶段质量监督自查,规范接受监督检查。
4.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总体要求:设备及系统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连接件固定牢固, 接触可靠;接地系统正确可靠;油漆或镀层完整,无锈蚀;充油设备油位正常,密封完好,无渗漏;充气设备,气压保持符合厂家规定或规范;电气设备安全间距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各项电气调整及实试验项目均应合格。 4.2.1 工程重点抽查项目. 1 主变压器及电抗器。
1)检查安装技术记录、器身检查记录、绝缘油、干燥记录及调整试验记录均应合格;
2)检查冷却系统无缺陷且截门均已打开并试联动正常;
3)检查抽头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及就地调正操作正确无误;相位标志正确无误;
4)本体外壳、铁心和夹件及中性点工作接地安装可靠,引下线截面及与主接地网连接满足设计要求;
5)避雷器、瓷套管及互感器等安装合格,接地符合要求。
6)防火、排油等消防设施完整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卵石充填合格, 7)温度测量装置完善,指示正确,整定值符合要求;
8)瓦斯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调度要求,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9)检查本体及附件无渗漏油。 2断路器(含GIS、开关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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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良好,接地完善良好。
2) 断路器及操作机构完好,无漏气、漏油,动作正常,“分”“合”指示正确,无卡阻现象。
3) 开关动作特性符合制造厂技术条件,电气试验合格。
4) 户外端子箱、机构箱密封、防潮完好,端子接线连接可靠,无锈蚀。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油位等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和含水量符合规定,绝缘油合格。 3 隔离开关
1)安装牢固,转动接点无卡阻,联动闭锁位置准确无误。 2)抽查触头状况,接触后,触头压力符合制造厂要求,三相同期合格。 3)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符合规定。 4 互感器(P.T,C.T,TYD,TYC) 1)检查安装试验记录。 2)无渗油、漏油,漏气。 3)端子接头连接可靠正确。 4 ) 接地可靠。
5 电容器
按电容器安装技术记录项目检查合格 6 硬母线
按硬母线安装记录项目检查合格 7 软母线
按软母线安装记录项目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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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缆敷设
应按电缆敷设的设计施工,符合规范,整齐、牢固、标志清晰、正确。 9 接地装置
重点检查焊接质量,搭接长度以及是否按A类电气装置接地要求敷设专门的接地引线,必要时抽测个别主设备或分区域接地电阻。
4.5.2 实验所用的仪器、仪表是否有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精度符合要求。 4.5.3 电气试验与继电保护、远动、自动化装置调试记录,试验项目应齐全,试验结果达到标准,继电保护装置有整定单,必要时核查个别整组联动试验,动作准确、信号正确。
4.5.4 查阅本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有关资料。如质保手册、安装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控制点、签证单、质量审核资料等,抽查并核实。 4.5.5 应提供检查的工程文件和技术资料
按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档案资料)应提供以下几部分工程文件和技术资料供核查。 1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 2 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货等招标文件,资料 及其合同,协议
4 工程施工,安装及调试的文件资料 5 设备文件
6 工程竣工,系统试运行文件 7 变电所运行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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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核查重点内容
1.资料应按顺序编号、齐全、正确、工整、清洁、数据真实可靠,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签证手续齐全。
2.各项施工技术记录应按部颁变电工程施工技术记录统一表格填写并办好签证。
3.对重大施工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应有措施和技术交底文件记录。 4.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与施工图的要求,技术条件、施工方法的变更应有正确的依据;超过标准误差的处理应有设计、建设单位的认可依据。
5.竣工草图应正确、完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盖有竣工章、有签证、日期。凡修改过的应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施工联系单的编号记录,并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
4.5.7 核查质检判断的正确率
5.监督检查的步骤,方式和要求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检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 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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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5.1.3 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主管本工程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各参建单位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
正式检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建督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
《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组或依对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验证等方法进行。
5.2.3 参建的各单位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请晰,真实,准确地反应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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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5.2.3.1 建设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班为:工程设计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及实物质量,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5.2.3.4 调试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班为:调试工作概况,调试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调试工作计划安排,各系统质量检验及评定,主要设备及继电保护投入情况,调试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调试技术文件编制和出版,各专业和总体质量验收评定,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5.2.3.5 监理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班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组织概况,工程进度和现状条件,施工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施工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和调试质量检验及评定,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5.2.3.6 生产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生产准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生产技术培训,生产技术管理准备,运行及其管理工作。 5.2.4 重点查阅的文件资料(见4.5.5); 5.2.5 现场查看、随机核查、实测验证(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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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与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座谈,进行必要的提问和质疑。
6. 检查评价
6.1 各质监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检查结论,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要形成书面资料并向质监领导(组)汇报。
6.2 质监领导(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和质量水平作出结论和评价意见。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3 6.4 6.5
以大会交流的形式发布各专业组和质监组的评价意见和检查结论。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由质监检查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有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
项目的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6.6
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的形成质量监督报告,正本报送(委
托)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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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典 型 大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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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送电线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典型大纲。
1.0.2 本典型大纲适用于省(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220kV及以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220kV以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可参照使用。 1.0.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测试、验证及试点,不符合现行强制性 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主管部门审定。 1.0.4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和投运前。
1.0.5 国外引进的设备、材料,按供货方规定或供货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其规定不确定时,应执行国内技术标准;国内、外技术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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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差异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 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J233-90《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检验及评定标准》;
DL/T782-2001《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设计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与厂家签定的技术协议;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及安装指导性资料; 合同或协议;
其它相关技术标准见附件; 电力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3.各阶段监督检查具备的条件
3.1 杆塔组立前阶段
3.1.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法定程序申领了《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办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3.1.2 杆塔基础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并合格,签证齐全,基础混凝土养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的80%以上,回填土回填应密实符合规定,施工场地无施工垃圾。本阶段技术文件资料整理齐全。 3.2 导、地线架设前阶段
杆塔组立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并合格,签证齐全。本阶段技术文件资料整理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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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运前阶段
整体工程按施工图施工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合格,签证齐全;线路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线路参数已测定;归档资料已收集整理;生产准备已就绪。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与本工程要求相符。 4.1.3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控制的要求。
2、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和审批文件; 3、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
4、路径审批文件及合同、协议等;
5、申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申领了《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6、对合同各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7、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规范; 8、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纸会检;
9、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10、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4.1.4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主要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签字手续齐全; 3、设计单位无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5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2、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有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并贯彻执行;
46
4、有施工图纸会检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有效并贯彻执行;
5、编制施工检验项目划分计划,认真执行分项(单元)工程三级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检查合格后报验(监理);
6、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7、工器具和测量仪器应满足工程需要,精度符合要求;
8、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现场材料、设备存放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 9、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原材料、器材检测;
10、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1、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申领了《监理许可证》;
2、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4、制订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对试验室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6、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及开工报告已审定;
8、审定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计划,认真执行检查验收,及时验收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签证;
9、制定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0、对重要项目进行旁站监理;
11、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2、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4.2.1 监督检查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开竣工报告;
2、图纸会检、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
3、原材料、杆塔及装置性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材质证明、进场检测及试验报告,代用材料清单及签证; 4、工程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5、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级记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评级统计表,
4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签证,大型及特殊基础和大跨越等的施工日志; 6、工程缺陷处理明细单及附图,工程遗留问题记录; 7、塔基占地、拆迁、林木砍伐等补偿文件、协议或合同; 8、监理文件; 9、竣工图纸及资料。 4.2.2 抽查项目 1、杆塔组立前
核查主要资料:原材料复检报告,混凝土试验报告,混凝土强度评定和质量生产水平统计,灌注桩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签证记录,验评记录。
工程质量检查:基础混凝土强度,整基基础位移、扭转,各部位几何尺寸测量。基础外观工艺质量,回填土质量。 2、导地线架设前
核查主要资料:杆塔材质试验报告,高强螺栓试验报告,验评记录。
工程质量检查:杆塔主材弯曲度,杆塔螺栓扭矩,杆塔结构倾斜测量。拉线制作及安装工艺,焊接质量,部件数量及塔材外观质量。 3、投运前
核查主要资料:金具检验、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工程全部技术资料齐全、正确、真实,工程质量验评统计。
工程质量检查:电气设备对地及跨越物安全距离,杆塔螺栓扭矩,杆塔结构倾斜,导地线弛度,接地电阻测试,金具连接、附件安装、导地线损伤及处理、接续管的数量及位置。送电线路的防护,各种标示,环保要求的落实。 4.3、监督检查的要求
4.3.1 各阶段相应的条件已具备。对工程相关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所提供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准确可信;
4.3.2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标准; 4.3.3 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施工完后恢复地貌,增强环保意识,符合环保要求;
4.3.4 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编审启动方案;
4.3.5 生产准备就绪,运行规章、制度、人员、工器具等已落实、到位; 4.3.6 各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闭环处理并有记录。
5 监督检查的步骤、方式和要求
5.1 检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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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检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5.1.3 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监理、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主管本工程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各参建单位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 正式检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各单位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分为质量行为检查组和实体质量检查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测验证等方式进行。
5.2.3 参建的各单位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1、建设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2、设计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工程设计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
49
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3、施工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及实物质量,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4、监理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组织概况,工程进度和现状,施工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施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和调试质量检验及评定,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5、生产单位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生产准备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生产技术培训,生产技术管理准备。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档案、记录及各种工器具、备品备件准备。
6、监检评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小组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检查结论,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要形成书面资料并向质监领导(组)汇报。
6.0.2 监检领导(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和质量水平作出结论和评价意见,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0.3 以大会交流的形式发布各小组和监检组的评价意见和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6.0.5 由本阶段质监检查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项目的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0.6 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形成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正本报送(委托)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 附件: 有关的技术标准
1、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GB501-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4、SDJ 226-1987《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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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DJ 276-1990《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6、SDJ 277-1990《架空电力线路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7、SDJJS 2-1987《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8、DL/T 5146-2001《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程》; 9、DL/T 51-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10、DL/T 5138-2001《架空送电线路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程》; 11、DL/T 5122-2000《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 12、DL/T 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3、DL/T 5063-1996《送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干扰影响设计规程》; 14、DL/T 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15、DL/T 5076-1997《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技术规范》; 16、DL 5033-1994《送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影响设计规程》; 17、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18、DL/T 5049-1995《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19、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20、GB1200-1988《镀锌钢绞线》;
21、GB1179-1983《铝铰线及钢芯铝铰线》;
22、GB/T 7253-1987《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23、GB 1001-1986《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24、GB/T 7253-1987《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25、GB/T 4056-1994《高压线路悬式绝缘子连接结构和尺寸》; 26、GB 7495-1987《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 27、GB 2694-1981《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28、DL/T 5168—2002 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29、GB/T 2338-2002《架空电力线路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30、GB/T 7349-2002《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31、DL/T 436-1991《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 32、DL/T 691-1999《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
33、GB/T 134-1996《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34、GB/T 2314-1997《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35、GB/T 2315-2000《电力金具 标称破坏载荷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 36、GB/T 2317.1-2000《电力金具 机械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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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GB/T 2317.2-2000《电力金具 电晕和无线电干扰试验》; 38、GB/T 2317.3-2000《电力金具 热循环试验方法》; 39、GB/T 2317.4-2000《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40、GB/T 5075-2001《电力金具名词术语》; 41、DL/T 758-2001《接续金具》; 42、DL/T 759-2001《连接金具》;
43、DL/T 763-2001《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44、DL/T 7.1-2001《电力金具专用紧固件 六角头带销孔螺栓》; 45、DL/T 7.2-2001《电力金具专用紧固件 闭口销》;
46、DL/T 7.4-2002《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
47、DL/T 768.1-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可锻铸铁件》; 48、DL/T 768.2-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锻制件》; 49、DL/T 768.3-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冲压件》; 50、DL/T 768.4-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球墨铸铁件》; 51、DL/T 768.5-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铝制件》; 52、DL/T 768.6-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焊接件》; 53、DL/T 768.7-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钢铁件热镀锌层》。
输变电工程竣工阶段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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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1.总 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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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适用范围:本大纲所指竣工阶段,指变电站或输电线路工程经连续带电试运行,正式移交生产前的最后一次质量验收的监督。
1.0.3 对竣工阶段的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对启动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成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体工程质量、主要技术条件、主要签证,进行监督核查和确认,然后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2.监督检查的依据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计建设[1997]3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建标[2000]85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电建(1995)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GBJ233-90《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782-2001《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0年版)、
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设备制造厂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引进工程中的合同技术条件、标准和规范、制造厂标准和规范;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质监中心站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或整改通知书。
3.应具备的条件
3.0.1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已完成,经验收合格,并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3.0.2规定要求完成的试验考核项目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3.0.3设备系统运行正常、环境条件良好;
3.0.4 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已具备,有关签证手续完备,并已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3.0.5监理单位在施工、调试单位三级验收的基础上对单位工程静态质量、调试质量组织验收并签认质量等级,对整体工程项目作出质量评估,由建设单位签认后,向质监中心站备案。对弄虚作假、错评、误评的有权否定,并责令改正,重新进行备案;
3.0.6取得消防、环保部门验收证书。
4.监检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检查项目法人工程管理情况
1 工程项目报建开工、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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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制”实行的主要文件;
3 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及重要管理者的资格审核备案文件; 4 实行现代化管理情况及效果;
5 执行工程建设,按权限审批增加建设项目、扩大进口、提高建设标准、提高装饰标准和移交时有基建未完项目的情况;
6 移交生产时的消缺率、交接验收签证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书。 4.1.2 检查工程设计是否执行规程、规范和符合规定要求 4.1.3检查工程监理实施情况
1工程监理是否全面实施“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合同要求; 2监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3监理人员及职责是否到位。 4.2 应报验的技术资料和备案文件 4.2.1建设单位
1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质量监督书; 2 竣工资料总目录;
3启动及竣工验收组织、成员批准文件,验收程序,建设质量总评表,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 4.2.2设计单位
1竣工图;
2设计变更统计、分析一览表; 4.2.3施工单位
1竣工移交资料目录清单和施工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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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安装、调试未完项目清单及保修证书; 4.2.4生产单位
1建筑物、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记录;
2机组考核期间主辅设备运行日志,技术记录、缺陷记录、异常运行及故障情况记录,检修方案、措施及技术记录;
3保护定值一览表和实际整定情况;
4 保护、自动投入情况一览表及未完项目一览表; 5试运期间主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6试运期生产总结; 4.2.5监理单位
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监理报告、报表和监理日志。 4.3对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测和抽查项目
4.3.1检查《启规》所规定的试验和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试验结果; 4.3.2检查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制造厂说明书和合同技术条件以及制造、设计规程、规范、图纸的要求;
4.3.3检查启动试运前质监中心站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4.3.4检查遗留的施工、调试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试运行期间暴露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检查步骤、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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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阶段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检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5.1.3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检查方式
5.2.1监督检查组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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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各方主体的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验证等方法进行。
5.2.3各方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各方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如下:
1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2 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的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3 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及实物质量状况,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4 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和工程组织概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进度和现状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统计,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6、检查评价
6.0.1 各质监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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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要形成书面资料并向质监领导(组)汇报。
6.0.2 质监领导(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和质量水平作出总体评价和结论性意见,并以会议的形式发布。
6.0.3 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6.0.4 由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项目的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0.5由中心站形成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正本报送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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