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Vol111No13
Jun12009
中图分类号:D99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150(2009)0320026208
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一个尚需破解的时代命题
韩 龙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诞生30年来尚未有效破解,近来西方又将金融危机与人民币汇率联系起来,从而使这一破解显得愈发迫切。牙买加体系实行的是有义务和监督的自由汇率制,IMF会员国享有选择汇率安排的广泛权利,但也赋有进行汇率合作的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国内政策义务具有“空”、“泛”的特点和显著的柔性,而对外义务虽然呈现刚性,但缺乏可操作性。新决议没有使这些义务有根本性的改观,据此仍无法确定人民币汇率安排违背国际义务。 关键词:汇率制度;破解;人民币汇率(以下简称IMF协定或协定)第二修正案正式生效,形 1978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成了沿用至今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诞生已愈30年,其中的许多问题至今没有破解,且2007年6月IMF执行董事会对汇率监督做出了30年来首次重大修改,对此亦研究甚少。当今,人民币汇率的国际货币法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有人将这次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因所谓人民币汇率低估而导致中国拥有的巨额外汇储备。在此情况下,破解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并深入研究汇率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显得愈发迫切。
一、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根植的理念与解读的挑战
研究和把握当今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首先需把握其根植的理念。牙买加体系对其前身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最大修改在于汇率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用IMF协定新的第4条取代原有的第4条,确立汇率安排的新的行为准则。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会员国在没有取得IMF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改变其汇率平价,否则,就会丧失使用IMF资源的资格。 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相反,牙买加体系实行的是自由汇率制。导致这种分离所根植的理念主要有:首先,第二修正案所基于的设定就是,如果汇率能够反映各国基本状况,那么,整个国际货币体系就会更加稳定,即便汇率反映会员国基本状况会造成会员国汇率的波动。如果一会员国的基本状况需要对汇率进行调整,该国就不应阻止这种调整。布雷顿森林的平价体系
收稿日期:2009-02-02
基金项目: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批准号:08AJY013);2006
(批准号:06BFX06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民币汇率的国际货币法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韩 龙(1964-),男,河南南阳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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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痼疾就在于僵化,会员国即便是在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调整或及时调整汇率。这种僵化阻碍了许多会员国对国际收支的调整,妨碍了整个国际货币体系持久均衡的实现。基于
(exchangestability)而进行合作的义务,被这种看法,IMF协定原第4条中为促进“汇率稳定”
(stablesystemofexchangerates),即牙买加体系的目标修改为合作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
是实现汇率体系的稳定,而不是汇率的稳定,而实现汇率体系稳定的最好方法就是允许汇率随着各会员国基本状况的变化而变动。其次,由于会员国国内政策和汇率之间存在重要的联系,如果国内政策实现了经济和金融稳定,那么,整个汇率体系就会稳定。虽然汇率波动不可避免,但若会员国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汇率的无常和无序变化就会受到遏制。由于国内政策和汇率体系具有这种关系,第二修正案增加了有关会员国国内政策义务的规定。最后,会员国应该避免采取干涉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竞争优势的汇率政策。为此,修改后的协定第4条第1款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必须承认解读和破解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面临严重的挑战。与第二修正案的其他规定不同,协定第4条的实质内容是少数会员国在IMF执行董事会之外谈判制定的,代表了它们之间复杂的政治妥协。当该文本提交到执行董事会时,尽管不少董事和职员对其中大量用语的模糊性提出了关注,但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空间受到了限制。因此,这些规定的含义缺乏立法史料的指引。
二、牙买加体系下会员国的汇率权利
牙买加体系实行的是有义务和监督的自由汇率制。会员国的汇率权利规定在协定第4条
第2节外汇安排之中,集中体现在(b)项,它规定外汇安排可以包括:(1)一个会员国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国使本国货币同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会员国选择的其他外汇安排。根据这一规定确定会员国所具有的权利,需要廓清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外汇安排”究竟何意
在考察各会员国汇率权利的范围之前,理解“外汇安排”这一术语十分重要。第4条第2
(exchangearrangement)之名,并在规定中多次使用这一术语。节冠以“外汇安排”“外汇安排”究竟何意?外汇一般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IMF协定
尽管对“外汇安排”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但这一术语在第4条第2节中的使用显示它是指一会员国确定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价值的方法,实际上就是IMF会员国在牙买加体系下可以
①
采取的汇率安排。 然而,由于第4条第3节有关汇率监督的规定中出现了“汇率政策”一词,且“外汇安排”出现在第2节规定的会员国权利中,而“汇率政策”则出现在第3节规定的汇率义务监督中,二者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分析第4条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就是“外汇安排”和“汇率政策”的差别。虽然IMF协定对“汇率政策”没有给出定义,但法律解释的原则要求给予二者彼此不同的
②
含义。“外汇安排是指会员国外汇制度(实际上是汇率制度)的大的分类或架构,而汇率政策③是指会员国在外汇安排操作中的行动或不行动。”此外,外汇安排与汇率政策区分还有赖于会员国采取的具体的外汇安排。如果会员国通知IMF其采取的外汇安排是允许其货币浮动,但要定期干预,干预的数量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变化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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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干预决定构成其汇率政策,而不是外汇安排。然而,当一会员国实行钉住其他会员国货币或
一篮子货币的外汇安排时,一般认为该外汇安排不仅包括钉住的货币,而且还包括采取的汇
④率。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汇率虽构成外汇安排的组成部分,但不影响IMF确定会员国履行汇率政策义务的权利。
(二)会员国的汇率权利 对于会员国可以选择的外汇安排即汇率安排的类型,第4条第2节明确规定,会员国可以将本国货币盯住特别提款权,可以钉住另一种定值标准,或者采取合作安排,即将本国货币价值维持在相对于另一国或一组货币的货币价值上。值得注意的是,第4条第2节的列举只是例示性的,而非穷尽性的,该节还特别规定会员国可以选择其他外汇安排。第4条第2节惟一禁止的外汇安排是以黄金定值。这反映出了第二修正案的一个主要目标,即削弱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可见,第4条第2节给予了会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的相当大的自由,从这一意义上讲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是自由汇率制。
三、会员国的汇率义务 会员国的汇率义务集中地规定在第4条第1节,实际上包括了两部分,第1部分是一般合作义务的规定,第2部分是四项具体义务的规定。(一)一般合作义务 11序言 一般合作义务包括序言和一般合作义务规定本身。序言规定了国际货币体系的“实质目的”和“主要目标”,指出会员国遵守其第4条第1节中的义务可以带来的更广泛的经济利益。国际货币体系的“实质目的”是“为便利国家间货物、服务、资本交换和维持健康的经济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不断地发展金融和经济稳定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序言的基本设定是,会员国遵守其第4条第1节中的一般义务会增强国际货币体系的有效运行,从而有助于国家间货物、服务、资本交换和维持经济健康增长等更广泛经济利益的实现。 序言虽然提到了更广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是说实现这些利益就是IMF的目的。序言只是规定了国际货币体系的目的,而非IMF的目的。在对IMF协定进行第二次修改时,虽然实现这些更广泛的利益本可以写入IMF协定的第1条中,但这么做会被认为是极大地扩充了IMF的权限,而这是IMF协定的制定者当初所希望避免的。同时,这么做还会加大与IMF协定中其他条文的冲突。例如,如果便利资本交换成为IMF的目的,那么,该目的很难与会员国在第4条第3节中实行资本管制的权利相协调。因此,序言并不构成和引起义务,但可以作为解释
⑤
第4条第1节义务的工具。 21一般合作义务规定 第4条的一般合作义务规定,会员国与IMF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确保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在分析这一义务的具体内容之前,有必要先行考察该义务与后面的四项具体义务的关系。在四项具体义务中,前两项是有关国内政策的,后两项是有关对外政策
(Inparticular,each的。重要的是,连接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规定:“每个会员国特别应当”
membershall)。“特别”一词的使用,表明四项具体义务虽然代表着会员国为履行一般合作义
务而必须采取的“特别”重要的措施,但并不是必须采取的所有合作义务措施,即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的范围要广于四项具体义务之和。从逻辑上讲,要求会员国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的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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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涵盖面十分广泛,它可以囊括除具体义务之外的其他要求,只要是为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所需要。 各会员国为了满足一般合作义务而须采取行动的性质,只能借助合作的目标来确定,这些目标就是“确保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进行汇率合作追求的目标之一是汇率体系的稳定。因此,IMF及其会员国为了实现汇率体系的稳定,可以要求某会员国在对内和对外政策领域进行合作,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由于一国内外政策对国际货币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第4条第1节在具体义务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会员国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还体现在对会员国外汇安排即汇率安排权利的限制上。即便会员国根据第4条第2节规定的权利选定的外汇安排包括了具体汇率,会员国这一权利也必须接受与IMF合作以促进汇率体系稳定的这一义务的限制。这是因为牙买加体系实行的是有义务和监督的自由汇率制,会员国虽然有权选择汇率安排,但这一权利要受到第4条第1节规定的汇率义务的限制,并接受IMF根据第4条第3节(b)项进行的汇率监督,而4条第1节规定的汇率义务就包括了要求会员国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具有极大的弹性。会员国需“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如何进行“合作”缺乏具体内容,再加上“促进”这类只重主观能动而不求客观效果的措辞的使用,因此,IMF协定对一般义务的规定十分空泛。(二)具体义务 第4条第1节规定了四项具体的义务,这四项具体义务的履行与一般合作义务有着特殊的关系。如果会员国违反了某项具体义务,就会违反一般合作义务。但是,遵守这些具体义务并不必然意味着会员国在遵守一般合作义务。对这些规定细加解读就会发现,具体义务实际上包括了具有不同特征的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具体义务。 11对内义务 对内义务体现在第4条第1节前两项具体义务规定中,包括经济金融政策导向与促进稳定两项内容。 第4条第1节第1项具体义务要求每一个会员国“努力将其经济和金融政策引向有助于有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上,这种经济增长伴随合理的价格稳定,适当照顾会员国自身的状况”。这一具体义务反映了这样的见解,即尽管汇率应当被允许随着一国基本条件的变化而变动,但是,实行适当的经济政策能够加强汇率体系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因此,这项义务规定了为加强汇率体系的稳定而应采取什么样的国内相关政策。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只有引向有序且伴随合理价格稳定的经济增长,汇率体系才能在持续的基础上保持稳定。
第4条第1节第2项具体义务是有关促进稳定的规定,要求各会员国“通过培育有序的基本经济及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异常混乱的货币体系,寻求促进稳定”。这一规定的措辞尽管并不明确,但是其起草历史表明该项规定中的政策是指国内政策,而非对外政策。当时IMF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之前插入“外汇”的努力遭到了拒绝,就是例证。此外,该项义务规定中的“货币体系”的措辞,也与该节序言中的“国际货币体系”形成鲜明对照。从规定的措辞来看,会员国仅被要求“寻求”通过“培育”有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以促进稳定。其基于的基本设定是,会员国通过培育国内有序的基本经济条件和稳定的货币体系,有助于确保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对于“不会产生异常混乱的货币体系”中的“异常混乱”,究竟仅仅是指汇率的混乱,还是有更广泛的含义,尚不明确。但根据孕育和决定第4条第1节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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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念“,异常混乱”至少要包括汇率的异常混乱,即货币体系不要引起汇率的异常混乱。
第4条第1节有关国内政策的两项义务规定,都具有极大的“柔性”。这些义务规定使用了
(endeavor)“(direct)“(seek)和(promote)等并非具有严格拘束性诸如“努力”、引向”、寻求”“促进”
质的措辞,听起来更似劝告,而不是强制。其所具有的效果是,IMF的会员国要力争实现,而不是必须达到具体的结果。这就足以使IMF会员国在具有采取国内政策措施的自由的同时,又能够遵守IMF协定的义务,并使IMF和其他会员国难以指控这些义务没有得到履行。 问题在于:IMF协定既然将国内政策纳入会员国义务的范围,为什么又做出缺乏有严格拘束力的规定?原因在于:一国汇率作为该国货币币值的对外体现,是由该国国内的综合状况和基本要素决定的,一国汇率的稳定需要国内经济和货币金融的稳定,而国内政策对国内经济和货币金融的稳定至关重要。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汇率体系的稳定,而如果没有各会员国国内的稳定及其所决定的汇率的稳定,国际汇率体系的稳定就无法实现。正是由于国内政策对汇率和汇率体系具有重要影响,IMF协定第4条第1节需要以规则和义务的形式将其包含进来,以实现IMF的目的和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和货币金融的稳定是各种复杂因素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保证其能够通过国内政策在任何时期实现国内经济和货币金融的稳定,程度不同的货币金融和经济危机频繁光顾各国就是极好的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将国内经济和货币金融稳定规定为会员国国内政策的刚性义务,缺乏可行性。若强行作出这样的规定,则会导致会员国会动辄违背规定,且难以或无法追究。此外,IMF会员国对于在国内政策问题上过分让权使IMF也存在担忧。 21对外义务 对外义务体现在IMF协定第4条第1节后两项义务规定中,其中第4项义务即要求会员国采取同第4条第1节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外汇政策,是第4条第1节所有义务中最不具体的一项义务,加之国际社会极少援用这一规定,因此,以下对对外义务的考察集中于第3项义务的规定。 第4条第1节第3项具体义务是有关禁止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体系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会员国应当“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规定中的一些要素为如何运用这一规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引。首先,结合《1977年决议》的规定,汇率操纵可以有不同的手段。如会员国可能通过对外汇市场的过度干预,或通过资本管制的实施来操纵汇率。而且,操纵也并非都需要政府干预导致汇率变动。在某些情况下,操纵的目的可能是阻止汇率的变动。其次“,为妨碍国际收支的调整”广泛地涵盖会员国以汇率高估或低估的方式来操纵汇率。再次,只有在确定某一会员国是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时,才能认为其违反了这一义务规定。有关措施仅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竞争优势的效果的
(inorderto)这一措辞就意味着还需要确定意图。事实是不够的,使用“为了”
(avoid)和 对外义务的规定,与对内义务的规定形成鲜明对照,使用了诸如“避免”“奉行”
(follow)等强制性的措辞,从文字规定上没有为IMF会员国挣脱这些义务留下任何余地,因此,这些规定呈现出“刚性”的特征,反映了这些政策更为国际社会关切。由于这些措辞和规定所致,会员国承担第4条第1节第3项和第4项具体义务,根据约文规定,是要达到一定的结果,而不像国内政策义务的规定那样,仅仅是“努力”或“寻求”达到。第4条第1节在规定国内义务时具有鲜明的“柔性”,而在规定对外义务时为什么却体现出“刚性”?这是因为,除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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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义务存在范围难以确定问题外,第3项具体义务的重心在于避免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体系。而IMF在牙买加体系下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对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汇率体系的稳定负责。如果说IMF会员国的国内政策尚需通过会员国汇率这一中间环节的传导而影响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汇率体系的话,那么,汇率和国际货币体系则是IMF的直接责任对象。如果协定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仍然是“柔性”的,那么,IMF就无法履行其职责,无法完成其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第4条第1节后两项规定措辞“刚性”,但这一义务规定十分复杂,对其中一些术语的理解或运用亦十分艰难。例如,对究竟何为“操纵”,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操纵国际货币体系”,且不同于汇率操纵,并不清楚。又如,如何确定某个会员国通过操纵所获得的竞争优势是否是“不公平”的,IMF也没有给出认定的标准。因此,如何认定会员国是否违背后两项义务缺乏可操作性。
四、汇率监督
牙买加体系规定的是有义务的自由汇率制,然而,汇率义务如果缺乏监督,就有沦为空谈之虞,因此,IMF协定在第二次修改时添加了一项内容,即由IMF对会员国的政策实行监督,这一内容体现在IMF协定第4条第3节中。第4条第3节(a)项要求IMF监督国际货币体系以确保其有效运营,监督各会员国遵守第4条中的义务;(b)项要求IMF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并对这些政策制定指导会员国的具体原则。根据以上要求和授权,IMF执行董事会先后通过了《1977年决议》和取而代之的2007年《新决议》。《新决议》的重大修改主要包括:引入外部稳定的概念并作为统领原则,对于汇率操纵进行明确,对需要审查的情形进行修改。 什么是外部稳定呢?外部稳定是指不会或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汇率变动的国际收支状况。外部稳定要求:(1)基本经常账户(即剔除周期性波动、临时冲击、调整时滞等暂时性因素后的经常账户)大体保持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净对外资产头寸的变化与该国经济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2)资本和金融账户不造成资本流动急剧变化的风险。
禁止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体系是IMF协定第4条第1节第3项义务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概括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决议》,意在对其进行明确。事实上《新决议》,仅对避免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做出了如下明确说明:(1)汇率操纵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既要有汇率操纵行为,还要有操纵目的。(2)汇率操纵行为是指实施旨在影响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而造成汇率严重偏差。(3)汇率操纵必须具有规定的主观意图,即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于什么是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新决议》规定:会员国实施旨在影响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以造成汇率低估的严重偏差;且造成这种偏差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4)IMF对汇率操纵进行评估要依据证据,并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做出不利于会员国的判定,即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 《新决议》对《1977年决议》规定需要审查的情形(又称指标)进行修改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增加新指标以弥补遗漏了的重要政策和结果;二是对现有指标进行修改。然而《新决议》,并没有改变会员国义务的范围和性质。《新决议》是IMF执行董事会根据第4条第3节(b)制定的,据此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是“指导”原则,对会员国只具有指导作用和建议的性质。正因为如此《新决议》,明确指出,IMF做出的某会员国没有遵守其中某项建议的认定,并不能导致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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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员国违反了其承担的IMF协定第4条第1款的义务。但是,由于《新决议》指导会员国实
施汇率政策的原则中的第1项原则,即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重申了第4条第1款第3项所包含的义务,因此,这一规定构成对会员国的义务和义务判断。这也是《新决议》之所以将这一指导原则与其他指导原则区分开来的原因所在,规定关于汇率操纵的原则重申了第4条规定的会员国义务,而其他原则是建议。
五、破解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的现实意义
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是衡量IMF会员国汇率安排是非曲直的基准。近年来,西方指责
中国操纵了人民币汇率,或人民币汇率构成严重偏差,并由此导致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补贴或造成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特别是,近来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恶化和蔓延,一些人士甚至将危机的根源嫁祸于中国,提出美国金融危机是亚洲新兴市场,特别是中国的资本盈余大举流入美国的结果。破解牙买加体系汇率制度的现实意义集中地体现在,通过对这一制度进行廓清,为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责提供一个基本的判断。
(一)从会员国权利进行的考察 在牙买加体系下,会员国有权选择汇率安排,我国作为IMF的会员国,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自己的汇率安排。无论是过去事实上的钉住美元汇率安排,还是现在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均属我国应有的权利。
(二)从会员国义务进行的考察 IMF协定规定的会员国的权利是有义务的权利,亦即会员国行使汇率安排的自由不得违背协定规定的义务,包括一般合作义务和具体义务。
一般合作义务具有空和泛的特征。首先,一般合作义务潜在的涵盖面十分广泛,足以使IMF据此要求会员国采取或避免采取行动,但是,从实践来看,IMF在汇率问题上一直强调与会员国的合作和对话的性质,极少根据一般合作义务要求会员国采取行动或避免采取行动。其次,即便IMF根据这一义务要求采取或避免采取行动,也面临这一义务所具有的空泛的瓶颈。例如,什么是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在一般合作义务的规定中,会员国具体需“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如何进行“合作”都缺乏具体内容。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IMF无法或难以做出人民币汇率安排造成了国际外汇安排无序或国际汇率体系动荡,从而违反一般合作义务的认定。 从IMF协定第4条第1节规定的具体义务来看,该节前两项有关国内政策的具体义务规定,不是要求会员国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结果,具有显著的“柔性”。后两项有关会员国对外方面的具体义务,虽然措辞明确,但其仍然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根据国内政策的具体义务规定无法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违反IMF协定,而且即便根据对外义务的规定,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违反IMF协定也缺乏可行性。这些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同时保持了稳定,因此,我国应当是履行此等义务的楷模。
(三)从汇率监督来看《新决议》,没有使汇率义务的确定有根本性的改观 《新决议》之所以没有使汇率义务的确定有根本性的改观,不仅是因为它是以第4条第3节为依据制定的对会员国汇率政策予以“指导”并无法律拘束力的原则,更因为《新决议》意欲进行明确的汇率操纵与汇率严重偏差挂起钩来,而什么是汇率偏差,无法或难以衡量。根据《新决议》确定汇率操纵,须先确定汇率严重偏差,而欲确定汇率是否严重偏差,又须更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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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汇率这一基准,否则,就会缺乏标准。均衡汇率如何确定?世界上币值决定理论多达几十种,而且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被普遍接受惟一的圭臬。IMF倾其数十年之人力、财力和物力,也没有建立起被各会员国普遍接受的标准或模型。极具戏剧性的是《新决议》,通过后的第一棒打在了美国人的头上。2007年8月,IMF发表的关于美国经济的年度经济报告宣布美元高估,构成汇率严重偏差,IMF需要做出彻底的审查。报告公布的第二天,美国财政部官员在美国国会作证时公开拒绝为货币确定适当汇率的做法,反对美国制定惩罚中国货币低估的立法。他说,虽然汇率模型可以产生有价值的见解,但不存在测算一个经济体汇率恰当价值或准确衡量一种货币低估的可靠或准确的方法。可见《新决议》,的效果是有限的,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责其实是缺乏牢靠的标准及依据的。
注释:
①韩龙《论人民币汇率义务的管辖归属和衡量依据》:《法学家》,2006年第2期。②N.J.Singer,StatutesandStatutoryConstruction,6thEdition,2000,p.194.③SirJosephGold,ExchangeRatesinInternationalLawandOrganization,AmericanBarAssociation,1988,
p.113.
④IMF,ImplementationofTheSecondAmendment-NotificationofExchangeArrangementsunderArticle
IV,Section2,SM/77/277,November28,1977,p.2.⑤IMF,ArticleIVoftheFund’sArticlesofAgreement:AnOverviewoftheLegalFramework,June282006,
p.16.TheExchangeRateRegimeofJamaicaSystem:
AnEpochThemestillWaitingforaSolution
HANLong
(Schooloflaw,SoochowUniversity,JiangsuSuzhou215006,China)
Abstract:TheexchangerateregimeofJamaicasystemhasnotbeeneffectivelyclarifiedsinceitsinception,andrecentlythewesternacademiccirclescombinethefinancialcrisiswithRMBexchangerate,soitisurgenttoclarifythetheme.TheJamaicasystemimplementsfreeexchangerateregimewithobligationsandsurveillance.MembersofIMFhavewidefreedomtochooseexchangerateregimes,buttheyalsohaveobligationsofexchangeratecooperationincludinggeneralcollaborationobligationsandspecificobligations.Thegeneralcollaborationobligationsarefeaturedbyemptyandwide.Thespecificobligationsregardingdomesticpoli2ciesaresignificantlyfeaturedbyflexibility,andtheobligationsregardingexternalpoliciesembodyrigidity,butlackofoperation.TheNewDecisionadoptedforIMFsurveillancehasnotbroughtaboutthefundamentalchangesoftheseobligations,soit’sstillimpracticabletoproveRMBexchangeratearrangement’sbreachofinternationalobligations.
Keywords:exchangerateregime;solution;RMBexchangerate
(责任编辑: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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