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实现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植树绿化“三清一绿”的目标,根据区《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各乡镇及其所属集镇、村居,淮城镇城乡结合部村居,挂钩帮扶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乡镇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考核细则(见附件2) (三)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村居考核细则(见附件3) (四)挂钩帮扶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见附件4) 三、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坚持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坚持奖惩分明,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管理竞争机制。 四、考核组织 成立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区办负责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定期邀请区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参与考核。 五、考核分值设定 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六、考核奖惩保证金 实行乡镇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金制度。每年初,各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向区缴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证金 3000 元。 七、考核奖惩办法 (一)乡镇、集镇和村居 1、区考核组采取不间断巡查(含随机暗访)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并实行直接扣分,扣分分值纳入责任乡镇、集镇、村居当月考评计分。 2、区考核组每月对各乡镇的集镇和村居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每年对乡镇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比,分别评出合格乡镇、合格集镇和合格村居。各乡镇和集镇由区考核组直接考核,各乡镇村居由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经过自评认为合格的村居,每月统一上报区考核组,区考核组每月组织乡镇交叉检查,然后确定合格村。上月验收合格的集镇和村居,下月不再上报。 3、经考核,集镇、村居得分在85 分(含85 分)以上的为合格集镇和合格村居,低于85 分的为不合格集镇、不合格村居。5、6、7 三个月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合格村,必须分别按乡镇所辖村居总数的60%、70%、80%
的比例递增,其中乡(镇)所在地集镇和村居,以及国道、省道、县(区)道路沿线两侧村居,5 月份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未达到递增比例的乡镇,不得评为合格乡镇。 4、按月兑现奖惩。凡当月被评为合格乡镇的,奖励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人每人200 元;凡被评为合格村居的,按月兑现保洁费补助(区、乡两级补助部分);凡当月没有被评为合格乡镇的,处罚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人每人100 元;没有被评为合格村的,区、乡两级不予补助保洁费;全年根据被评为合格乡镇的月数,乘以月均保证金额,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返还保证金。 5、经区考核组考核验收合格的集镇、村居和乡镇,予以通报命名。 6、每年区考核组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村居和乡镇组织一次复检,得分在85 分以上(含85 分),保留合格称号,低于85 分的取消合格称号。集镇合格称号被取消的,对该乡镇的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不予奖励,并扣除保证金各 1500 元;有一个村居被取消称号的,扣除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各1000 元,有两个村的扣各元,有三个村以上或乡镇合格称号被取消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7、对已经命名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集镇、村居和乡镇,区考核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出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第一次分别扣除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200 元;第二次扣除500 元;第三次扣除1000 元;三次以上的,扣除所缴纳保证金的全部余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8、对当月巡查直接扣分或检查扣分累计超过16 分的集镇和村居,已被命名的,第一次分别扣除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保证金300 元,第二次扣除600 元,第三次扣1200 元,三次以上的,扣除所缴纳保证金全部余额。对未命名的集镇和村居出现上述情况的不得评为合格单位。 9、保证金被扣除后,由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及时补交。 10、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卫生示范村的村居,区分别给予5000 元、3000 元、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村、组保洁人员工资补助。 11、各乡镇必须按区规定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完成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突击性整治任务,并确保通过验收(验收标准同考核细则)。在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该乡镇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主动向区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次月仍未达标的,区予以提醒警告,并在区新闻媒体上通报,该乡镇乡镇长向全区作出达标承诺,连续三月还未达标的,乡镇长和分管负责人主动引咎辞职。 (二)区四套班
子成员和挂钩帮扶部门[见《区四套班子和区直部门挂钩帮扶农业农村三项重点工作的通知附表》] 对区四套班子成员和挂钩帮扶部门,实行与所挂钩帮扶的乡镇领导同奖同罚。挂钩帮扶的乡镇年终达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合格乡镇的,对区四套班子成员,给予其以该乡镇乡镇长的同等奖励,对挂钩帮扶部门或单位奖励元。对不合格的,对四套班子成员,给予其以该乡镇乡镇长的同等处罚;挂钩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办缴纳罚金元、挂钩帮扶联系人缴纳1000 元。挂钩帮扶单位是城效管理职能部门的,年度城效管理目标考核奖不得高于年度保证金的 60%。 八、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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