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项目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人员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类别:
①电工作业类、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类、 ③起重机械类、 ④作业场所内部机动车辆驾驶类 ⑤登高架设作业类、⑥压力容器操作类、 ⑦爆破作业类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年龄范围在18-55岁 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④公司女工保护制度中规定的女工禁忌类工种,女工严禁从事。 (4)、特种作业操作的基本要求
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或主管部门下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外聘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项目部外聘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向公司劳资部门申报、备案。 (5)、有效证件种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可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
②主管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临时证、学习证)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事限定特种作业操作。
(6)、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保存相应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按培训、考核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8)、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未按期复审者其操作证视为无效。
(9)、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按发证单位或复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内容包括:体能审验、工作审验、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技
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审验等。
(10)、禁止任何项目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凡违反规定,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法令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1)、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不得从事其操作证限定范围外的特种作业。其证件凡有缺张少页、涂改、伪造、转借或超越范围使用的一律视为无效证件。
(12)、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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