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信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含外币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农信社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信社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社员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农信社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农信社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社员客户。指入股农信社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农信社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和社员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前景看好。(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用途合规合法。(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6)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农信社信用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7)外币信贷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8)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2)机构类客户:实行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农信社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对客户贷款采取“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到期收回”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用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农信社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农信社信贷审查人员(贷款审查岗)负责,主要是对信贷人员调查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贷款风险程度,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信贷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农信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组(贷款审批岗)负责,主要是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乡镇农信社设立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市联社和市州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贷审会人员组成。贷审会由农信社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及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为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得作为贷审会成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的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理事长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贷款咨询。市州办事处和省联社设立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咨会)。在没有设立市州联社的地区,县市联社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经县市联社贷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州办事处贷咨会咨询;市州联社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或市州办事处超过自身咨询范围的贷款,经市州联社贷审会集体研究同意或市州办事处贷咨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联社贷咨会咨询。
1、贷咨会人员组成。市州办事处贷咨会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处主任为主任委员;省联社贷咨会由省联社相关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省联社相关领导为主任委员。
2、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贷审(贷咨)会要有社内精通信贷业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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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3、贷咨会的议事原则。贷咨会召开会议研究贷款事项,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参与咨询人员中70%以上成员同意发放的贷款,贷咨会方能通过。
4、理事长与贷咨会的相互制约关系。每次贷咨会结束后,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其他贷咨会成员将贷咨会研究结果向理事长汇报,理事长对贷咨会建议发放的贷款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咨会建议不能发放的贷款,不得提出发放建议。
5、贷咨会咨询结果的处理。贷咨会对县市联社、市州联社或办事处提请咨询的贷款,经咨询并报理事长审阅后下发咨询意见书。对未通过的贷款一律不得发放,通过的贷款由申报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咨会两次未通过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咨会咨询。
6、市州联社、办事处对省联社贷咨会通过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按月上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市州联社、办事处在收到咨询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执行的,需要再执行时,应按原程序重新上报。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省农信社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确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各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全省统一制定各联社(办事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确权。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省联社负责核定市州联社(办事处)、直管市联社信贷权限;市州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县市联社最高信贷权限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核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权限;县市联社负责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权限。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信社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1、年末不良贷款占比超过30%以上; 2、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
3、最大10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总额1.5倍以上。 (三)定期考评。各联社(办事处)、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省联社负责市州联社(办事处)、直管市(区)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市州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内,负责评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县市联社负责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县市联社辖内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适时调整。全省农信社根据辖内各联社(办事处)、信用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 属本级农信社权限范围,但上级联社要求报备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应及时向上级联社事后报备。 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报备)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延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用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农信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县市联社审批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
(三)市州联社审批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县市联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主任、理事长、市州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市州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
(四)市州办事处咨询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市州办事处贷咨会主任委员为咨询主责任人。 (五)省联社咨询的贷款。
1、由市州联社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贷款。信用社主任、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县市联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主任、理事长、市州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市州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省联社贷咨会主任委员为咨询主责任人。
2、由市州办事处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市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市州办事处贷咨会成员为第一咨询主责任人,省联社贷咨会主任委员为第二咨询主责任人。
3、由直管市(林区)联社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贷款。信用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直管市(林区)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直管市(林区)联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主任、理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省联社贷咨会主任委员为咨询主责任人。 (六)贷后管理责任人的界定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县市级以上联社设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农信社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2年,省联社每两年组织1次持证上岗考试。
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县市联社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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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六条 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农信社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信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信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的要求; (九)农信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条 授信的原则。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条件。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履约意愿、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没有评上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不能享受授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授信指农信社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信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信社内部掌握。 公开授信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 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农信社,采取“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到期收回”的方式管理; (二)统一授信。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农信社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
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省联社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业务种类
第二十五条 农信社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省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农信社发放的贷款。 (二)按期限分类。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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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三)按币种分类。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人民币贷款,是指以人民币作为借款货币的贷款。
外币贷款,是指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作为借款货币、并以外国货币偿还的贷款。 (四)按方式分类。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评估值的50%,权利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80%,其中,农信社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面值的90%。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农信社的票据行为,是农信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信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延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省内生源地助学贷款。即农信社对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含直管市、林区)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2、省外生源地助学贷款。即农信社对考入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用于支付贫困学生赴省外就读的路费和第一学年生活费的贷款。
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农信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信社在巩固发展已有传统优势业务品种的基础上,稳妥开办社团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其他符合农信社特点的信贷业务。办理社团贷款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与咨询→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经营社提出信贷业务申请,经营社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经营社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信社贷审会或贷审组审议。
(三)审批与咨询。农信社贷审会或贷审组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咨询。
(四)签订合同。经营社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五)贷后管理。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贷产品定价。农信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农信社办理承兑汇票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农信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经经营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信贷合同管理。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三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质量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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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控和重点监控,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五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农信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贷款豁免权属。除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信社豁免贷款。
第三十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信贷部门或专业清收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 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低风险信贷事项简化程序办理后,应按正常程序完善贷款手续。
第四十条 未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
农信社法人社未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未经法人社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十一条 贷款展期的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周转性的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原审批机构按贷款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展期,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二条 指定由农信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国家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信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需报经省联社批准。办理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
关系人是指农信社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贷工作稽核制度。 第九章 违规与违约处罚
第四十六条 农信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实行“三停”(停岗、停职、停薪)直至辞退。信贷人员违反《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除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相关单项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 信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贪污、挪用、侵占信贷资金。
(三)违反规定向亲属、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行规和业务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信贷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贷“十不准”的,根据有关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客户有违法违纪、违背信贷原则和借款合同行为的,农信社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通报。 (二)加息或罚息。
(三)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四)扣收未到期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依法处理借款抵(质)押财产。
(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冻结客户账户,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八)其它制裁方式。
第五十一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客户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农信社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信社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2006年信贷投向指引
为了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更好地贯彻国家宏观经济,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优势和资金优势,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二○○六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意见》,结合国家产业及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优先满足持证农户贷款需求。涉农信用社对农户的调查建档评级面要达到100%,对信用农户贷款证发证率要达到100%,对持证农户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满足率要达到100%,辖内农户信用等级年审率要达到100%。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严格落实“六不准”。即:不准村干部代办信用评级、发证,不准“私贷公用”,不准随意提高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不准借《贷款证》贷款,不准《贷款证》不年检,不准小额农贷不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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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进一步延伸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使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等城乡个体经营户的资金需求都能得到较好的满足。
农户联保贷款要用于支持农户发展特色规模农业,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利用能力。
要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尽可能争取地方将支农专款用于农信社农户贷款贴息,放大支农效应。
二、优先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各地应将特色农业、创汇农业、高效农业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的开发作为支持重点,涉农信用社“三农”贷款净增额应占到各项贷款净增总额的70%以上。
大力推行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为农户承贷、承还或提供贷款担保,以此推动“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的信贷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前景的优质涉农企业。
稳步推行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重点解决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大、抵押难的问题。积极推行信用约定贷款,在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的优质服务,更好地支持其发展壮大。
涉农企业申请贷款的准入、授信、担保条件要比照公司客户办理。创建新的放款方式、担保模式应经过严格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风险论证。
三、积极开拓社区(市场)小企业、工商户联保贷款业务,着力打造社区银行品牌。探索建立社区(市场)小企业、工商户信用联合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项目储备库。
对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可以不实行先评级后授信管理模式,按照授信总额(均含同业融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授信总额与资本实力相适应,授信总额与可提供的抵(质)押物相适应,用信条件与同业融资条件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控制。
省联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将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四、积极拓展优质公司信贷业务。对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完善、财务状况较好,能提供足值抵押物,有发展前途的公司客户纳入积极支持范围。
公司客户一般要求有两年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同业评价较差的原则上不得建立信贷关系。公司股东实力、所有者权益来源及结构应作为贷前调查的重要内容。
国退民进的改制企业应防范或有事项风险。对改制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要重点审查有无权利瑕疵、抵押物变更登记的依据、取得抵押物时支付的对价及市场变现能力,防止恶意抵押。
五、积极拓展优质集团客户、系统客户信贷业务。利用社团贷款方式向烟草、电信、电力等系统客户及国家大型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营销信贷产品。
竞争性客户可在金额、期限、利率上适当放宽标准。但不能放宽担保条件和简化审批(咨询)程序。
六、积极介入纳入国家及省重点建设计划的交通、能源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开发银行标准银团、间接银团、联合贷款业务。 七、稳健拓展事业单位信贷业务领域。
对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应选择省、部属高校、县市重点高中、三甲以上及经营状况很好的二甲医院作为支持重点;审慎介入民办高校、市州院校,原则上不支持义务教育。要应用风险评价模型评估贷款风险度,风险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0.5;要防止学校、医院的过度融资风险、性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
对医院的风险度评价比照《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教育部制定)测算。 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武汉市及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项目限于中心城区。
八、稳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耐用消费品贷款、建房、购房贷款、助学贷款等服务,支持城镇居民消费。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揭贷款原则上限于地市中心城市。原则上不介入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米的项目。 审慎介入汽车按揭贷款。
开发贷款资本金比例、按揭贷款比例由省联社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九、积极开发、稳妥推进贸易链融资业务。为上、下游供应(采购)商具有回购和支付能力的客户办理“三方、四方协议”融资;对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充足、诚实守信但缺少不动产抵押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用变现能力强、通用性好、易保管保质的大宗原材料(产品)办理动产抵(质)押贷款。
贸易链融资中的上、下游供应(采购)商、第三方物流、监管第三方的资质应报省联社审查批准。 十、严格控制小型加工、制造、零售、贸易业项目贷款、循环融资及融资总量、品种、期限。 对存量贷款中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客户应在清理分类的基础上做好主动退出、提前退出的准备。
十一、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的项目应当是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信贷投放到类项目,禁止信贷投放到淘汰类项目。
对虽未列入、淘汰类的小棉纺、小水电等项目,在提高资本金比例及落实担保条件的前提下,项目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50%。
承贷社应参与项目贷款评审的全过程。
十二、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规定的信贷投向“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以贷收息;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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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贷风险控制指引
一、概述
1.本指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与农信社建立信贷关系的公司客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客户,教育、医疗、交通等事业法人客户。 2.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涉农经济组织与农信社建立信贷关系的,其风险控制适用本指引要求。
3.本指引所列风险事项及控制措施是针对目前信贷业务中的薄弱环节做出的重点风险提示,并不完全描述信贷业务中的全部风险点,控制风险措施也不限于本指引所列。
二、关于法人客户准入
4.农信社与法人客户建立和维持信贷关系必须符合湖北省农信社信贷投向指引要求。 5.农信社与法人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应当遵循先评级再授信、用信的原则。
大中型公司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受托中介机构的资质由省联社认定。
各市州联社依据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控制额度,超市州审批权限的报省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审议。
项目贷款的内部评审工作可以由承贷社或其上级联社委托具备有评审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评估。 6.不具备评级授信条件的小型企业暂不实行先评级后授信管理模式。 小型企业的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委制定)的标准确定。
小型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确定小型企业的最高授信控制应遵循四个适应的原则:授信总额(均含同业授信)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授信总额与资本实力相适应、授信总额与可提供的抵(质)押物相适应、用信条件与同业融资条件相适应。
7.在客户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承贷社应对客户重新组织评级授信。重大事项是指客户行业、产品外部变动;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客户涉及重大诉讼;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其他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
8.农信社不得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股本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用途授信。
三、关于公司客户
9.关注公司客户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一股独大、家族式控制、法人代表的代表性不强、产权不明晰、公司与股东资产界限不清的客户发放贷款除提供足值担保外,另要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0.关注公司客户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司客户原则要求有两年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承贷社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合理预测。
11.核实公司客户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单纯依赖审计报告。除注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性意见或带解释段说明外,还可以通过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查验税收征返记录、核对不动产产权登记、查阅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方法判断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度。
12.关注公司客户的非财务信息。承贷社应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附录四》的要求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同业评价较差的原则上不得建立信贷关系。
13.应把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机制作为客户与农信社合作的首要条件,客户不能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或以其他理由拒绝向农信社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农信社应回避有披露虚假信息不良倾向的客户。
发现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按借款或担保合同的约定作违约处理,必要时可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
14.关注公司股东对公司持续支持的能力。公司股东实力、所有者权益来源及结构、股东对公司支持意愿应作为贷前调查的重要内容。
15.注意对公司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的审查。
主体资格证明类文件。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年检、股东及董事签名样本、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
行政许可类文件。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明。
授权类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公司客户申请贷款时,应向承贷社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签名样本及公司章程,承贷社应当向登记部门核实其真实性。
16.关注改制企业的或有事项风险。严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是否合法、改制过程是否按经审批的改制方案实施。对改制企业原债务的处理必须有与原债权人的协议并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要重点审查有无权利瑕疵、抵押物变更登记的依据及取得抵押物时支付的对价和变现能力。
17.对大中型公司客户要设定融资占比控制线。防止客户过度融资风险和信用社占比过高的风险。
竞争性黄金客户可在金额、期限、利率上适当放宽标准,但不能放宽担保条件和简化审批(咨询)程序。 18.从严控制小型公司客户的贷款总量风险。
农信社对小型公司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在有足值担保的前提下,一般不应超过其上一年度经审计认可实际报税营业额的20%。 除发展前景好、抵押物变现能力强的小型公司客户外,应尽量避免发放循环融资贷款。 19.关注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的关联交易风险。 对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应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承贷社要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的关联交易风险及关联担保过度融资的风险,关注控股型公司集中借贷的短期偿债能力风险。
向关联客户发放贷款,应要求所有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信贷业务新产品开发(包括新的担保方式)应在省联社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有的新产品必须经过风险论证、试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在全省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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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链融资中的上、下游供应(采购)商、第三方物流、监管第三方的资质应报省联社审查批准。 21.关注公司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 四、关于事业法人客户
22.对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应选择省、部属高校、县市重点高中、三甲以上及经营状况很好的二甲医院作为支持重点;审慎介入民办高校、市州院校,原则上不支持初中以下学校的项目建设。要应用风险评价模型评估贷款风险度,风险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0.5;要防止学校、医院的过度融资风险、性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
23.切实落实教育、医疗贷款前提条件。承贷社原则上应要求医院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财政专户和结算专户,订立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确保客户存款结算、中间业务占比不低于信用社融资占比;对民营、外资等营利性医院客户贷款,要尽量以医疗设备、房产等合法资产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落实还款来源,确保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争取第二还款来源保障。
24.完善学校、医院贷后管理工作。承贷社要密切关注医疗、教育改革对学校、医院经营及还贷能力的影响,实时监控债务人财政专户、结算专户的资金收支和信贷资金流向,防止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或短借长用,控制贷款风险。
25. 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武汉市及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项目限于中心城区。 26.对事业法人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判断适用本指引公司客户部分的方法。 五、关于项目贷款
27.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农信社支持的项目应当是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信贷投放到类项目,禁止信贷投放到淘汰类项目。
对虽未列入、淘汰类的小棉纺、小水电等项目,在提高资本金比例及落实担保条件的前提下,项目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50%。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揭贷款原则上限于地市中心城市。原则上不介入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米的项目。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四证”是否完整、有效。
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应由具备设计、评审资质的机构编制。承贷社应参与项目贷款评审的全过程。
28.交通、旅游、城建等项目以收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审查项目收费权、收费价格是否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收费价格调整办法是否合理;贷款期限是否小于收费期限;扣除必要的运营费用后,项目收费收入能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不足还本付息的,是否落实其他充足的还款来源。
以财政补贴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审查地方财政为城建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是否经地方或批准;地方财政是否将补贴支出列入年度预算或预算外支出;地方财政是否对城建项目制订了具体的补贴计划与还款安排。
以土地出让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要重点审查土地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否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尤其要加强农用地转用或征用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审慎评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是否满足城建还款需要。
29. 项目贷款资本金比例由省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项目贷款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自筹资金的可行性及信用社以外的债务条件应纳入项目贷款评审的范围。 30.项目贷款建设期应当有过渡担保,过渡担保终止前应当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六、关于贷款担保
31.法人客户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符合农信社要求的担保。
不得发放无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对法人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无论是否在市州联社权限内,均应报省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审议。 32.抵(质)押物应当进行评估(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除外)。承贷社采用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时,应参考抵(质)押物的账面核算价值、取得时的对价、市场变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折扣率。
注意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及有效期限。评估机构应由农信社指定。
防止恶意抵(质)押。恶意抵(质)押是指抵(质)押合同任意一方或双方以占有和转移抵(质)押物为目的抵(质)押行为,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质)押行为。
33.不动产抵押应办理登记手续,权利质押应当向义务人
核押或按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应当选择有仓储条件的第三人保管,一般要求在公证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除因资产保全需要外,暂不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权质押贷款。
34.抵(质)押动产、不动产均应在抵(质)押合同约定办理财产保险,承贷社应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35.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对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应视同债务人管理。 农信社一般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保证。
谨慎接受普通企业之间的保证。普通企业作为保证人的,其总体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应当优于借款人。 履行保证贷款合同应注意按担保法的要求及时、合理行使保证利,避免发生保证人免责事项。
36.加强低风险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防止低风险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风险。低风险业务限于足值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成熟商业区商铺低比例抵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质押承兑汇票等范围。
除前文所述低风险范围外,其他形式的低风险品种应当由省联社确认。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得简化审批程序。
37.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对拟合作担保公司应进行担保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评价,并对担保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与担保公司合作应当经过省联社核准。
七、关于信贷合同管理
38.信贷业务合同文本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各地在使用过程中确需要修改条款的,应经律师审查认可并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收到统一合同文本之前仍按原合同文本办理信贷业务。
39.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应坚持现场签章原则、亲自签字原则、有权代理原则。 贷款未获批准前,承贷社不得在合同上盖章、信贷员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签订合同前,业务承办人员应当要求客户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客户对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
40.完善债权诉讼时效管理制度。法人客户贷款到期未获清偿的,管户信贷员除日常清收外,每季应不少于一次取得有债务人回执的书面催收函与合同一并存档。对保证贷款的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催收要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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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按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行使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权利。承贷社应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附录六》要求及时发现债务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42.加强合同变更管理,防止法律风险。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应视同贷款条件变化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八、关于存量结构调整
43.本指引所称存量贷款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农信社业务状况表中核算的全部贷款。各级联社要把对存量结构调整的认识提高到与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等同的高度。
44.对存量贷款要在2006年6月底前按支持、压缩、退出的标准完成分类认定工作。确定压缩、退出类客户名单,提前退出发展后劲不足、经营业绩较差、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
支持、压缩、退出的标准比照五级分类标准。正常为支持类,关注、次级为压缩类,可疑、损失为退出类。
45.对压缩类客户要制定限期压缩规划。原则上不得在2005年末的基础上再增加融资总量。农信社贷款在客户融资总额中占比较高的,要通过到期收回和多收少贷等手段,逐步降低农信社贷款所占份额。
46.对退出类客户逐户制定退出预案。要抓住退出类客户还有一定的现金流量、资金相对宽松或还存在其他融资渠道的时机,主动退出。
47.对退出条件暂不具备的客户,要做好资产保全工作,抓紧办好担保手续。
48.加强存量贷款的期限管理、质量管理。严禁用借新还旧、违规转贷等方式调整贷款期限和人为调整质量形态。
49.严格执行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比例超过控制线的县市联社,除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另对机构实行业务品种分项停牌处罚。
关于加强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一、实行新增贷款审批的集中管理。从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一律由县级(含)以上联社审批。对信贷管理水平高、经营效益好、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基层信用社,确需扩大贷款审批权限的,由县级联社调查核实、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批准。市州联社(办事处)对县级联社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查,同意扩大贷款审批权限的,在批复的同时报省联社备案。县级联社成立贷款审查中心,负责对须由县级联社审查(或审批)的贷款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贷审会审议。对审查中心初审通过的贷款,县级联社必须在3天内召开贷审会审查(或审批)。贷款审查中心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其聘任和调离必须事前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同意。市州联社(办事处)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成立贷款审查中心。
二、加强新增贷款审批的权限控制。市州联社(办事处)贷款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根据各地上年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百元贷款收息率、不良贷款率等经营指标在进行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每年调整一次。县级联社贷款审批权限除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按综合经营指标确定基本权限外,还要根据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情况每半年考核调整一次。对考核期间县级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95%或其他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97%的,市州联社(办事处)要对其实行信贷制裁,根据指标完成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以外其他贷款的审批权限。严禁各级联社(办事处)理事长、主任、分管主任、信贷部门负责人省程序、逆程序干预贷款审批发放或直接签字审批发放贷款。
三、加强对贷款借据的使用管理。贷款借据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用借据和其他贷款借据两类,由省联社统一印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用借据单张金额设定在10万元以下,由县级联社管理、信用社领用;其他贷款借据由县级联社管理,实行逐笔审批、逐笔领用、逐笔填写、逐笔登记。存单质押贷款须在借据上加盖“存单质押贷款专用章”。
四、加强新增贷款担保的管理。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其他贷款一律要落实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措施。对优质客户确需发放信用贷款的,必须按照正常的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一级由上级联社(办事处)审批。对担保贷款,必须审核担保是否合规、合法、足值,以及是否办理他项权证或登记手续。其中抵押贷款要对抵押物在贷款期限内办理财产保险,代理保险手续费作为信用社中间业务收入,不得支付给个人。
五、加强新增贷款会计出口监控。会计人员对贷款发放承担柜面监督的责任。对自然人贷款,会计人员必须审核:贷款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借款人本人是否相符,贷款是否经过责任信贷人员审签。对法人单位贷款,会计人员必须审核:是否有贷审会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书,是否按信贷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对贷款柜面审查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建立专门的登记簿进行登记。会计人员在办理资金划拨时,必须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不准直接支付现金。
六、加强新增贷款责任人管理。新增贷款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的信贷人员,也是该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对贷款的收回负终身责任。每笔新增贷款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贷款第一责任人调离原信贷岗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其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必须落实清收、保全责任人,同时原第一责任人要协助做好贷款清收工作。市、州、县信用联社、信用社贷款审查、审批人员按省联社贷款管理的规定承担贷款风险的连带责任。在出现贷款风险的追责期内,对责任人不得提拔,不得调动。
七、加强信贷部门责任管理。信贷部门要管好信贷,建立信贷管理责任制,加强信贷管理的指导、检查、督办,把各项控险措施落实到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制度办法,规范统一的合同、协议的文本样式,加强信贷业务的培训指导,并对各级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落实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进行检查督办;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省联社的统一规定,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适时调整信贷审批权限,检查辖内机构信贷管理是否依程序按权限操作,负责对辖内信贷风险进行重点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信贷管理部门报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省、市州联社(办事处)出台的各项信贷管理规定,对每笔贷款实施跟踪检查,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对违法违规贷款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各级信贷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审查审批的监督管理,贷款发放必须按以下流程操作:①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分析贷款的可行性及风险;②贷款审查中心依据相关和制度对贷款进行审查;③贷审会对贷款审查中心通过的贷款进行审批。
八、加大信贷业务稽查力度。各级联社(办事处)开展稽核检查要把信贷业务作为重点内容,由稽核部门牵头负责,信贷、风险部门参加。对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必须落实“一二三”的要求,即省联社每年对市、州、县联社的检查面不能低于10%;市州联社(办事处)每年对辖内县级联社、信用社的检查面不能低于20%;县联社每年信贷检查不能少于3次。省联社主要检查贷款是否依法合规,是否按权限、依程序操作,责任追究是否落实;市州联社(办事处)除检查贷款的合法合规性以外,还要抽查借款客户的经营情况,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县级联社主要是对贷款的每一环节的管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稽查出来的问题,要加强问题整改和违规处理的督办。对稽查工作走过场、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暴露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稽查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资格管理。各级联社(办事处)和信用社的信贷管理人员和信贷营销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核取得任职资格后,才能从事信贷岗位工作。信贷人员资格考试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联社统一出题,市州联社(办事处)具体组织。信贷人员考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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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的联社(办事处)进行,每年进行一次,主要从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有无不良记录等方面考察其人品,从学历、相关业务工作时间和熟悉程度等方面考察了解其能力,从贷款到期收回率及收回金额、贷款收息率及金额等方面考察其业绩。对经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信贷人员,由省联社下发文件进行资格确认。对信贷人员因个人原因连续三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95%或其他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97%的,以及因违规贷款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取消其信贷岗位从业资格。
十、建立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相关责任人责任大小,实行赔偿制。在6个月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收回的,对未收回部分由责任人先进行全额赔偿,以后收回贷款再退还赔偿款。因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贷款风险的,要逐级审查上报,经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专项拨备,具体的计提标准为:次级类的25%、可疑类的50%、损失类的100%。提取的新增不良贷款专项拨备不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利润调增项目。
各级联社(办事处)要组织全体信贷人员和相关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规定,端正经营思想,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
一、关于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问题
(一)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对受理的其他贷款,基层信用社(不含市州联社(办事处)直管信用社,下同)必须一律报县级联社审查审批。
各级联社(办事处)不得对基层信用社扩大贷款审批权限。
(二)基层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审批额度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经济发达地区不得超过5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市州联社(办事处)直管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比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中的新增贷款到期回收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指标综合确定,一般一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贷款审查中心管理问题
(四)贷款审查中心是县联社机关新设科室,编制3人。其主要职能是对信贷部门审查后提交的各类贷款、票据贴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进行审查。
贷款审查中心行使贷款审查职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贷款审查中心工作,贷款审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接触。 (五)贷款审查中心与信贷部门在贷款审查业务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信贷部门在接收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资料或组织县联社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贷款审查中心进行再次审查。贷款审查中心审查通过后提交贷审会。经贷审会及理事长审查通过同意发放的贷款,由信贷部门负责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提款条件,并发放借据。
贷款审查中心对贷款的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 (六)贷款审查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 1.客户资料类:
(1)主体资格证明类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合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资料、股东及董事签名样本、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行政许可类文件是否齐全。特殊行业的企业是否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明。 (3)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
(4)财务信息类文件是否完整、财务指标是否合理。最近一个会计核算年度的报表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验。企业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是否处于正常水平。
(5)市场信息类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借款用途是否合理;与借款用途有关的市场前景及分析资料是否全面。 (6)权属证明类文件的审查。不动产登记状况、有无评估文件及对价支付依据。
(7)授权类文件的审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8)其他资料的审查。包括同业融资信息查询资料、开户结算信息等资料的审查。 2.内部资料类:
(1)信贷员调查报告及内容的完整性; (2)贷审会(小组)的审议情况;
(3)调查、审查人员的真实性承诺、尽职承诺。
(七)设立贷款审查中心后,贷款审查审批的操作流程为: 1.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
信贷员(至少两名)调查评估→信用社贷审组审批→发放贷款。 2.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含)以上的贷款
基层信用社信贷员(至少两名)调查评估→信用社贷审组审议→县级联社信贷部门调查和审查→贷款审查中心审查→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县级联社理事长审定→信贷部门按照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条件发放贷款或上报上级联社(办事处)审查或审批。
(八)县级联社贷款审查中心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2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审查中心有权直接否决或要求基层信用社、信贷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对审查通过的贷款,由审查中心提交贷审会审议。
(九)贷款审查中心贷款主审查人负责向贷审会介绍贷款情况,贷款审查中心负责人列席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十)贷款审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严禁各级联社(办事处)理事长、主任、分管主任、信贷部门负责人省程序、逆程序干预贷款审批发放或直接签字审批发放贷款。
三、关于加强大额贷款贷后管理的问题
(十一)要切实把贷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贷风险控制指引》规定,明确大额贷款贷后管理职责,界定贷后管理责任人,加强贷款出口、流向、交易过程、效益和期限的实时监控,落实每一笔大额贷款的专门驻厂贷后管理人员。基层信用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每月对借款户的贷后检查不得少于1次,市州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贷部门对本级审批和上报上级联社(办事处)审批发放的大额贷款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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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级贷款审批委员会汇报。
(十二)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从7月1日起,各市州联社(办事处)辖内发放的审批权限内的单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贷款,必须在贷款发放后3日内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报省联社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1)。各级联社(办事处)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下级联社权限内但超过一定额度的新增贷款实行备案制度,控制新增大额贷款风险。
(十三)建立大额贷款监测制度。为监督单户100万元以上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省联社将从7月份起建立单户100万元以上贷款监测台账,各地要对单户1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进行认真清理,在7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以表格(见附件2)和报告两种形式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此次清理后,单户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要实行按月监测,各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辖内单户1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明细、上月发放和收回情况上报省联社(见附件2、3、4),省联社将对各市州联社(办事处)100万元以上贷款到期收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级联社(办事处)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辖内大额贷款的监测制度。
(十四)建立大额到逾期贷款督办制度。省联社将对单户100万元以上的到逾期贷款进行督办,责令贷款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各市州联社(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大额到逾期贷款督办制度,落实清收责任人,限定收回时间,明确处理责任,切实防范大额贷款风险。
(十五)建立大额贷款稽查制度。省联社将对单户100万元以上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稽查大队进行逐笔稽查,检查其信贷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价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查找贷款到期未收回的原因,确认、落实贷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各级联社(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额贷款定期稽查制度,对到期未收回的大额贷款逐笔检查,落实清收责任,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四、关于贷款借据使用管理问题
(十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据和其他借据由省联社统一印制,由各联社根据需要领用,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十七)基层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借据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借据使用按以下流程操作:
基层信用社会计部门从县级联社凭证库批量领取贷款借据→临柜会计人员领用登记→信贷员向临柜会计人员逐笔领用、逐笔填写。 (十八)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含)以上的贷款借据使用按以下流程操作: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从县级联社凭证库批量领取借据,专人保管→贷款审批通过后,信贷部门通知基层信用社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在办妥相关手续后,信贷部门专人填写借据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后,基层信用社信贷员领回借据。
信贷部门必须有专人保管借据,发放借据,每笔借据领用必须由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填制发放。
(十九)建立空白借据保管领用登记和使用销号登记制度,严密监控贷款借据的领取、使用和销号等情况。贷款借据不得事先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县级联社信贷部门要建立借据定期检查制度。
五、关于贷款担保管理问题
(二十)办理贷款时应以接受不动产抵押为主。在确定不动产抵押物抵押价值时,应参考抵押物用途和购置价。抵押物为工业用途的,一般不超过购置价的70%;抵押物为商住用途的,一般不超过购置价的80%。
不动产抵押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登记部门签发的他项权证,以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十一)严格控制动产抵押。农村信用社一般不接收车辆、船舶、设备等动产抵押,对优质客户确需发放动产抵押贷款的,应当上收一级管理。
在确定设备类动产抵押值时应参考抵押物形态和购置价。抵押物为非永久性安装,搬迁、移动并不影响抵押物价值的,抵押值一般不得超过购置价的60%;抵押物为永久性安装、且搬迁移动影响抵押物价值的,抵押值一般不得超过购置价的20%。
原料、产品类动产抵押值一般不超过市场价的60%。
动产抵押应当在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应当取得登记部门签发的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书。 (二十二)动产质押应转移质物占有。信用社不具备动产保管条件的,应当选择有仓储条件的第三人保管,一般应在公证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权利质押应当向义务人核押并占有权利凭证,按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二十三)抵质押担保手续应当在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发放前办理,在调查、审查阶段不得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得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除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外,其他以不动产、动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在贷款期间应对抵质押物持续办理财产保险。
(二十四)要谨慎接受保证担保,对优质客户确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的,应上收一级管理。除资产保全需要外,信用社只接受连带责任方式保证。对保证人的审查应视同借款人审查,保证人的总体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应当优于借款人。接受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时,担保公司的资格应当获得省联社认可。
履行保证贷款合同应注意按担保法的要求及时、合理行使保证利,避免发生保证人免责事项。 (二十五)要注意控制农户联保贷款风险,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中联保小组的组成方式和联保贷款的贷款程序来操作,防止出现虚假联保。农户联保贷款一律上收由县级联社(办事处)以上审批,对信贷管理混乱的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联保贷款。
(二十六)要严格控制控制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和担保风险。对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应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应当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对优质客户确不能提供合适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只能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所有的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要上报省联社审查。
(二十七)各级联社、信用社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发放,对优质客户确需发放信用贷款的,执行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一级管理。 六、关于借新还旧和展期管理问题
(二十八)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必须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等条件,但审批权限上收一级管理,由上一级联社(办事处)审查批准;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贷款一律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二十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展期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七、关于新增贷款责任人管理问题 (三十)每笔贷款必须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包片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过信贷责任离任认定审计合格后,调离原岗位导致贷前调查人与贷后管理人不一致的,因贷后管理人员贷后管理不力而出现贷款风险的,原贷前调查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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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
(三十一)每笔新增贷款要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明确每笔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 要杜绝虚构借款人贷款、盗用他人身份证明贷款或实际用资人与借款人串通套取贷款等冒名贷款行为。
(三十二)贷款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的贷后检查。在贷款发放第15个工作日时,应当进行第一次贷后检查,以后按季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借款人货币资金归社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情况;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其他与贷款风险有关的情况。
八、关于信贷业务稽核问题
(三十三)县级联社包片稽核员要加大对信贷业务稽核检查力度,将其纳入序时审计的重点范围。
(三十四)包片稽核员信贷业务稽核的重点是:贷款发放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贷款审批小组或上级联社(办事处)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落实放款条件,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办理,贷款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进行了贷后管理,有无贷后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贷款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建立信贷责任离任认定审计制度。信贷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调离原信贷岗位时,应由稽核部门进行信贷责任离任认定审计,确认其经手调查、审查、审批的贷款是否存在违规及责任大小,审计结论不合格不得调离原岗位。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真实反映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结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采用以信贷资产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评估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条 通过五级分类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促进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呆帐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五级分类适用范围
(一)在表内核算的所有信贷类资产项目;
(二)在表外核算的所有信贷类资产、或有信贷类资产项目。 第五条 五级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量与定性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章 五级分类对象
第六条 信用社根据客户性质将贷款划分为:法人客户贷款和自然人贷款。法人客户贷款包括企业单位贷款、行政机关贷款、事业单位贷款和村组集体贷款。自然人贷款包括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按企业单位贷款的标准分类。
第七条 企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这类贷款应在对借贷人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承兑、保函及其相应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第 行政机关贷款的借款人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执行法律、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这类贷款应按照借款人可自主支配的资金作为财务因素分析的核心指标,结合履约情况、贷款方式综合分析后进行分类。、为借款人的比照行政机关贷款分类。
第九条 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事业收费,这类贷款应按照借款人收费、实际收入及刚性支出以外的可供偿债的资金数量为主要核心指标,结合履约情况、贷款方式综合分析后进行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借款人的比照 事业单位贷款分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分类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贷款。此类贷款比照事业单位贷款分类。
第三章 五级分类标准
第十二条 五级分类依据。信用社应当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等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和非财务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综合评估,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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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对能获取足够信息的自然人贷款在分类时也可以使用现金流量分析方法。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担保贷款的生效要件、保障程度、履约能力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做出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影响的判断。
1.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重点分析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意愿等方面。
2.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重点分析合同效力、抵押物的占有及维护状况、抵押物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方面。 3.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重点分析质押物交付及保管责任、市场价值、行权条件及变现能力等方面。
(四)非财务因素是指在借款人财务报表涵盖信息之外,能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类事项。非财务因素的范围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五条及《附录.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
第十三条 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前两类合称为正常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其主要特征是“基本正常”。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其主要特征是“存在潜在缺陷”。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其主要特征是“缺陷明显,可能损失”。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其主要特征是“较大损失”。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基本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 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 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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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贷款按本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并严格依据核心定义及以下因素确定分类结果。 (一)能按季结息,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足额偿还,划分关注类; (二)积欠利息未超过1年,有担保并且仍然有效,划归为次级类;
(三)贷款单位已不存在且债权不能落实、已丧失还款能力、有担保而担保已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划归为损失类; (四)其余应划归为可疑类。
第十六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一)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 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担保方式 信用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36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 保证 抵押 质押
(二)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 档次 正常 关注 担保方式 信用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次级 可疑 保证 抵押 质押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三)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担保方式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14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可疑 信用 保证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抵押 质押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四)具备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类贷款。
第十七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60天以下 61天—90天 91天—180天 181天—360天 分类结果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具备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类贷款。 第十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 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损失类:具备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况之一。
第十九条 表外业务分类。信用社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第二十条 村组集体贷款。此类贷款参照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特别规定
(一)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分为正常类贷款。
(二)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四)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五)信用社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六)社团贷款或银团贷款原则上由主办社认定分类结果。
第四章 贷款五级分类流程
第二十二条 收集资料、完善档案。信贷员在清分工作开始前应收集、整理、准备好客户信贷档案资料。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客户的《分类工作底稿》。 1.客户背景材料。
借款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
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授信业务背景材料
授信的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
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 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支用情况;
授信业务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 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 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
3.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包括:影响授信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
《分类工作底稿》格式由省联社统一制定。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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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三)重要文件。
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2.信用社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联社立项文件和批准文件; 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
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 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信用社催款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七)五级分类需要的其他资料。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的要求建立。
第二十三条 阅读信贷档案。信贷员应认真阅读信贷档案,从档案中获取贷款风险分类所需的重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中。
第二十四条 还款能力分析。信贷员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综合担保情况做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判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质量认定程序
(一)承贷社信贷员按客户类别逐户分笔填写企业单位贷款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撰写分析报告,并根据对客户最终偿债能力的判断提出初分建议。
(二)信贷员将初分建议提交信贷讨论,信贷讨论意见作为初分意见记录在清分认定表上。 信贷讨论由信贷部门负责人召集。
(三)承贷社主任对初分意见审查确认。承贷社主任通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形式讨论初分意见,初分意见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作为信用社分类意见记录在清分认定表上,信贷讨论的初分意见应在认定表上保留;
(四)县级联社审查。对承贷社初分为正常、关注类的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查确认,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查后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确认。县级联社认为承贷社贷款清分不准确的,有权调整分类,但应经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承贷社的初分意见应在认定表上保留;
(五)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对县级联社办事处清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由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确认。市州联社(办事处)认为县级联社贷款清分不准确的,有权调整分类,但应经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县级联社的初分意见应在认定表上保留;
(六)直管市、林区联社审查确定辖内承贷社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由省联社组织审查认定。 (七)对实行矩阵分类的自然人贷款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可不逐户填写分类认定表。
(八)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损失类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的法人客户损失类贷款由省联社组织认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质量认定程序:
(一)信贷员在矩阵分析的基础上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认定表,对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矩阵分析结果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的应提出调整分类结果的建议。
(二)承贷社主任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初分意见。
(三)各级联社(办事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质量认定权限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贷款、事业单位贷款、村组贷款的质量认定程序比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 损失类贷款除严格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县级联社对拟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的专题文字分析材料; (二)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
(三)县级联社对损失类贷款的责任划分及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贷款质量形态调整程序。贷款质量认定后,因定期或实时清分结果与前次质量形态不一致的,按以下程序调整: (一)正常调关注类、关注调正常类的,由县级联社审查确认;
(二)正常、关注类贷款调整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相互调整或升级为正常、关注类的,由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确认;
(三)直管市、林区联社贷款质量调整除损失类贷款的进出由省联社组织审查认定外,均由其自主审查调整; (四)贷款质量调整除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外,还应对调整原因做出专题说明,并经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贷款五级分类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成立由理事长(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的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辖内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理事长对本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负总责。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内五级分类初分、初审工作并确保工作进度与质量;风险部门负责组织复审认定工作;技术保障部门负责相关软件的开发、系统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办事处负责人)直接负责,由主任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规范化管理意见》的要求在分户信贷档案中建立贷款五级分类资料区。贷款五级分类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贷款清分认定表、审批意见、调整意见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全辖五级分类汇总资料要纳入综合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及时建立五级分类管理台帐。县级联社按季将辖内五级分类口径的资产质量报表及报告期资产质量变化的分析材料于季后5日内上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市州联社(办事处)汇总后于季后8日内报省联社。直管市、林区联社将辖内五级分类口径的资产质量报表及报告期资产质量变化的分析材料汇总后于季后8日内报省联社。
第三十四条 各级联社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贷款的风险状况,认真收集与借款人有关的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实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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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的建议。各级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讨论辖内机构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借款人因突发事件导致对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随时开会讨论并重新认定调整分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内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五级分类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五级分类数据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五级分类认定工作的行为,五级分类相关资料录入是否准确等;
(三)对分类标准的掌握是否准确,信贷资产质量是否真实。
第三十六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对在清分、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及时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根据五级分类的结果建立资产质量考核奖惩机制。2007年,实行五级分类和四级分类双轨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
第三十 贷款呆帐准备的计提、呆帐核销及帐销案存贷款的管理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密。五级分类工作中的初分、初审、复审、终审数据均属于农信社的商业秘密,全省农信社对外披露资产质量信息的渠道限于省联社五级分类办公室,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对外透露信息。
第六章 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各级联社(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所管辖的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及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或人为调整五级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实的机构、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认定制度。正常信贷资产转到不良信贷资产,要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转化。如在三个月内未能彻底转化,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深入查找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确因内部管理原因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认定各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依据省联社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银行卡透支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提高贷款收回率,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增不良贷款是2005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到期未收回的和2005年之前发放的2005年1月1日以后到期未能收回的贷款。按四级分类分为逾期、呆滞、呆帐贷款;按五级分类分为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将新增贷款划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和一般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责任人和次责任人是新增贷款发
放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检查等各环节(以下简称“岗位”)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以收回新增不良贷款和化解风险为目的,以贷款审批权限和岗位职责界定主、次责任,以严格追究责任为主要内容,以各种处罚为手段,以追究处罚主责任人为主、次责任人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按月监测,按年考核。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七条 主、次责任人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的主责任人界定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执行;次责任人为参与调查、审查、审批的工作人员。
(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界定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执行;次责任人为参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贷后检查的主责任人为每次检查的主查人;次责任人为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参与的其它工作人员为次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的主责任人界定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执行;次责任人为参与调查、评级、审查、审批的工作人员。
第 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五)检查岗:
凡因检查人员工作不认真,在信贷检查中能发现明显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提出、不报告、隐瞒事实等未尽职检查,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检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对第五种岗位的参与人员在履行相应职责时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提出、不报告等未尽职的,视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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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岗位的主责任人。
第十条 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其它处罚:包括在岗清收、下岗清收等。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四)法律追究:对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主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指各岗位的主、次责任人和包片信贷员。
(二)责任单位:指乡(镇、街)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三)责任领导:指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处罚范围
(一)责任人:当年新增贷款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7%的;“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5%(不含)的。 (二)责任单位和领导:当年新增贷款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7%(不含)、“小额农贷”年末到期收回率低于90%(不含)的。 当年新增贷款到期年末收回率=[1-(当年发放本年到期未收回贷款余额+上年发放本年到期未收回贷款余额)∕(本年累放贷款额+上年发放本年到期贷款余额-本年发放未到期贷款额)]×100%
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
对新增贷款形成不良或包片信贷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规定收回率,由风险管理(对未设风险管理部门的联社,由信贷部门负责,下同)、信贷、稽核、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责任认定小组,界定主、次责任,报主任办公会通过后下达处罚通知书,明确处罚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等,按照下列顺序给予处罚。
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或达到规定收回率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80%。
(2)次责任人: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单笔不低于2%、多笔累计不高于20%的绩效工资。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或达到规定收回率的,实行下岗清收。
(1)主责任人和包片信贷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下同)。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或达到规定收回率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次责任人:在主责任人下岗清收期间,次责任人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单笔不低于5%、多笔累计不高于50%的绩效工资。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全额退回。
3、责任追究
在下岗清收期满仍未收回或达到规定收回率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风险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湖北省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处罚规定给予主、次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行政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新增贷款,形成不良和损失且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处罚
新增贷款和“小额农贷”年末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再每差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单位绩效工资总额0.5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5%为止;
2、降低贷款审批权限或取消贷款审批权限; 3、取消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三)对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罚 1、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社
(1)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增贷款和“小额农贷”到期收回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责成分管主任督促与落实本单位新增不良贷款的质询、责任认定、处罚和清收工作。
(2)对年末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主任、分管主任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80%。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处罚,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单位理事长实行在岗清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3)对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5%以上的单位主任、分管主任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就地免职,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对单位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对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10%以上的单位的理事长、主任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撤职处分,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2、市州行业管理机构
对年末新增贷款和“小额农贷”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1)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并全省通报批评。
(2)主任、分管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近三年不提拔。
(3)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下年度降职或停职。
第十五条 划清责任界线。对严格按照贷款流程操作,严格执行有关信贷法规并在对客户调查与业务受理环节、贷款分析与评价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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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贷款决策与实施环节、贷后管理与问题处置和贷后检查等环节能勤勉尽职的相应岗位人员,其所发放的贷款因调整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形成不良的,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认定,报省农信联社风险管理处审核批准,应免除对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到期未能收回的“小额农贷”,经省农信联社风险管理处认定属实,在考核包片信贷员到期收回率时应剔除。
第四章 处罚管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原则:职能、管理部门分工明晰、责任明确、处罚适当、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处罚和监督。 第十 责任的认定与确认
市、州、县联社成立风险管理、信贷、稽核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责任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由同级认定小组界定主、次责任;报同级主任办公会确认。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由上级认定小组界定责任;报主任办公会确认。
(三)对责任领导的责任认定由上级认定小组界定责任;报(主任办公会)确认。 第十九条 责任处罚执行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附件1),并建档登记留存,报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2、下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附件1),并向上级人事、风险管理等部门报备。
3、行政处罚,由监察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执行,报上级备案。 4、法律追究,由监察和纪检部门协助配合司法机关执行。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三)对责任领导的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处罚监督
按照横向监督与垂直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风险管理、稽核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一)横向监督:由监督部门对同级执行本办法进行监督,并向同级(主任办公会)和上级监督部门负责。 (二)垂直监督:由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执行本办法进行监督,并向同级(主任办公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部门职责 (一)风险管理部门:
1、新增不良贷款质询的组织及清收措施的制定; 2、牵头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3、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责任单位和领导提出处罚意见,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 4、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二)信贷部门:
1、新增到期贷款的预警提示和不良贷款的查询、统计、汇总; 2、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新增不良贷款清单; 3、参与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4、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三)稽核部门:
1、参与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2、根据主任办公会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或下岗)处罚通知及建档登记,并建立经济处罚台账; 3、参与对免除责任和退回扣发工资的稽核认定;
4、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四)财会部门:
1、建立新增不良贷款经济处罚明细账,并实行专户管理; 2、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五)监察、纪检部门:
1、参与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2、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3、配合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4、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六)相关部门按各自部门的职能履行职责。
第五章 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一级对一级负责。市州联社每月上旬将上月当年到期贷款回收情况以市州联社为单位统计到县联社上报省农信联社风险管理处。县联社按信用社及责任人分别进行监测,并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期到期贷款收回率和贷款风险程度,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减少信贷风险,提高到期贷款收回率。
本期到期贷款收回率=当年收回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到期贷款总数×100%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实行按年考核,及时结账。各县联社、信用社每年年终决算,要将当年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在下一年度1月20日之前,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州联社对县联社的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并将责任追究情况报省农信联社。省农信联社对年末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市州联社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在下一年度2月10日之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严格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考核纪律。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考核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对当年到期贷款展期的,必须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的规定。属免责范围内的新增不良贷款必须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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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认定。严禁虚增当年累放、累收贷款数额,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从严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级领导、执行和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尽职的或有意隐瞒重大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从严、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7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 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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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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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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