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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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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 赵书博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在出口退税指标管理、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可供借鉴的其他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管理方面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措施。关键词:出口退税  借鉴  完善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工作考核也受影响。为避免这些影响,有的出口退税机关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有时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一)出口退税指标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出口退税实行指标管理,具体做法是国家每年在编制的财政预算中确定出口退税总额;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总额,在参考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出口退税实际情况及商务部下达的本年度出口计划的基础上,下达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出口退税计划指标,该指标是各地审批出口退税的一个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在分配指标的过程中,只分配一个指标数,不列出分配的依据;而且有时采用单独下文的方式,各地只知道本地的指标数,不知道其他地区的情况,缺乏透明度。由于在指标分配过程中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也不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决策程序,从而产生了对指标的争夺:首先是地方从争取退税指标。对于地方来讲,指标的多少(尤其是指标不足时)关系到当地外贸发展情况和的政绩。其次是企业从税务部门争取退税指标。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指标化管理成为不确定的性的权利,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为了多获得或早获得指标而进行的公关活动增加了和企业的成本,极易产生。但是在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下一(二)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因不同贸易方式、不同企业类型而异,造成了不同贸易方式、不同类型企业税负的不均,影响了贸易方式、企业类型的选择。1.不同贸易方式的税负不同。出口退税率下调后,一般贸易要全额承担征退税率差,而进料加工出口只需承担国产料件和加工增值部分的征退税率差;来料加工因实行不征不退,基本不受退税率下调的影响。所以,一般贸易受影响最大,进料加工贸易次之,来料加工不受影响。各地区为减轻当地的退税负担,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2.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不同。(1)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税负不同。我国规定对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在“免、抵、退” 税方法下,离岸价是主要的计税依据。根据“免、抵、退”税计算原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时,需要计算出口50《税务研究》2007.05 总第264期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等于离岸价×(17%-退税率),并将其列入出口货物成本,离岸价越高,列入出口货物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越高。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便会产生企业倒缴税问题。而“先征后退”方法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购进金额×退税率,购货价值是主要的退税依据,不存在上述生产企业的问题。这就意味着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对外贸企业的免税是按照征税率免税,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的免税是按照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由生产企业承担。如果某种产品退税率远远低于征税率,则其税负较重。而且,我国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致使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相同产品税负差异更为明显。由于两种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在管理上税务机关不得不将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两者不得兼容,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计税方法。在现实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比例,即生产企业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工贸)企业也有自己的生产能力。但在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企业还是按外贸企业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为解决划分上的漏洞,税务机关不得不出台一系列补充规定,增加了管理难度。另外,两种计算方法对企业记账方式的要求完全不同也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免、抵、退”税无记账方面的特殊要求,不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而“先征后退”则要求出口企业将外销与内销税金分别记账,两者不能混淆以避免抵扣的发生。这种记账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没有放开的时候可以很好地执行,但从2004年7月起,随着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依法登记均可进行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出口「Tax Reform  税制改革」企业户数大量增加,出口业务也逐步由集中走向分散;出口企业的成分逐渐复杂,既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法人,也有自然人;出口企业的类型逐渐多元化,既有外贸(工贸)企业、生产企业,也有集生产和外贸、生产和内外贸一体的集团性出口企业,且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市场国际化竞争的加剧,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逐步选择联合经营。将出口企业划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并根据企业性质采取两种不同退税办法的做法不合乎经济发展的需要。(2)小规模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的税负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中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专用。补充规定虽解决了小规模商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但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仍不能享受退税待遇,只能免税。这就相当于把生产企业推向商贸企业,显然与加强商贸企业管理的初衷相违背,影响了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和资源的配置。(三)出口退税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1.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不予退税问题。近年来,我国外经贸经营许可制度不断改革,生产企业出口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但出口退税制度并未同步改革。200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广东省国税局有关请示时,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规定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不予退税。出口同一种产品,流通企业可以退税,生产企业就不可以退税,不利于公平竞争。这一的出台对生产企业扩大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引起了自营生产企业的较大反响。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中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的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51《税务研究》2007.05 总第264期  税制改革    Tax Reform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但生产企业出口其他外购产品仍不予退税。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在具体执行中仍有很大的难度,如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定和管理都比较复杂,某种程度上不仅了企业的发展,也增加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难度。近几年来,随着企业销售网络的拓宽,出口订单大幅增加,企业自产产品无法满足外商在产品品种和产品质量上的要求,企业除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外,还经常直接从事外购同类产品出口的业务。例如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初开始,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部分(外购产品)占同期自产产品的50%左右,而且预计这种出口方式将是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2004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决定对40家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比照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目的在于配合《外贸法》的实施,适应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以及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但是,试点以外的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仍不适用“免、抵、退”税规定。2.境外旅游者在我国境内非免税店购买商品不予退税问题。我国只在口岸城市建有免税店,境外旅游者在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购买商品,在出境时不予退税。秘鲁等,也有少数发达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当列入预算的退税与实践有差异时,有些国家规定可以调整。比如阿根廷规定差异若在20%的幅度内,可由经济部自行调整;如超过20%,经议会批准后可安排超预算的退税。2.出口退税不列入预算,从统一的收入中支付退税。实行该办法的国家较多,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英国、荷兰、瑞典、新加坡、爱尔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如喀麦隆、肯尼亚、莫桑比克、南非、坦桑尼亚、印度尼西亚、匈牙利、波兰、拉脱维亚、泰国等。(二)是否有指标很多国家如英国等没有指标;有的国家虽然有指标,但约束力不强。比如,希腊规定当指标不够用时,可以从别的财政支出项目中挤出财政资金来确保如期退税;印度规定当退税指标不够用时,可①在年底修改预算,追加退税指标。(三)是否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如英国只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的国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如法国实行免税采购与“免、抵、退”税两种办法。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退税方法不影响企业税负。在各种退税计算方法中被运用最为广泛的是免、抵、退税,大约有60%的国家(地区)采用了这一方式,且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多为运行较为规范严密的发达国家(吴国华,1996)。(四)旅游购物是否给予退税为鼓励海外游客在本国购物,促进产品出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退税的政二、有关出口退税的国际借鉴策,即将外国游客在境内购买的商品价格中所含的在该国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购买者的行为。在欧洲,能够给予退税的商店都有蓝白灰三色的退税购物(Tax Free Shopping)专用标志,目前共有22.5万多家退税商店遍布机场和市内,每天平均有逾22000位顾客享受到退税服务。游客在购物时必须向这些加盟商店索取退税支票,回国后凭支票申领其在欧洲购物时缴付的税款,大多数可以现金方式退付,少数情况下以邮寄银行支票或信用卡划账的形(一)是否将出口退税列入预算出口退税列入预算与否受历史及法律(制度)因素的影响。不管是否列入预算,最重要的是财政及税务部门具有很好的预测及监管能力,能准确预测出口及退税规模,并留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退税的需求。1.出口退税列入预算,在每年的预算之中做特别的退税支出安排。实行该办法的国家较少,一般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如柬埔寨、蒙古、俄罗斯、乌克兰、阿尔及利亚、波利维亚、哥伦比亚、萨尔瓦多、①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52《税务研究》2007.05 总第264期「Tax Reform  税制改革」式退税。退税促进了旅游购物。德国旅游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游客退税购物平均额为190欧元。自从1999①年以来,中国顾客的退税购物消费总额翻了3倍。的国家对延期退税不支付利息。(七)退税申请是否适用“最低起退点”规定所谓“最低起退点”是指给予退税的最低数额,在这个数额以下不予退税,超过这个数额才退税。在非洲、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喀麦隆、肯尼亚、莫桑比克、法国、意大利等规定了“起退点”,拉丁美洲各国、中东国家均无“起退点”的规定。加拿大征收7%的货物服务税,即GST(Goods &Services Tax),实质相当于。外国游客的旅行结束后,填写完相关表格后可办理退税,表格可在免税店或机场取得。游客在某些特定的免税店可当场退税(最高为500元加币),其他需回国后再行邮寄申请退税。泰国对境外旅游者购物也给予退税。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近期该国内阁决定在曼谷国际机场增加退税点。为了吸引曼谷及其附近地区更多的商家参与到新的旅游退税体系中,还决定降低退税商店的最低注册金标准。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设想(一)可以继续坚持预算指标管理,但应做好预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收入、支出都有待规范,而预算是收入支出的计划,可以对收支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所以仍可以坚持指标管理并将其列入预算。今后我们应做的是科学预测出口规模,使预测的出口退税与实际应退税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当预测指标与实际指标有差距时,允许对预算指标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样,既可以对每年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还不会产生出口退税的缺口。(五)是否有法定的支付退税的期限众所周知,出口退税可以使公平运行;而且在税法中规定退税期限并及时实施,得到纳税② 

人(为加快退税)贿赂的机会便会减少。但是,过紧的期限使管理部门在处理退税欺诈和逃税问题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需要足够的时间来监控退税申请及对可疑的案件进行检查。所以在规定退税期限时,既要保证管理部门有足够的时间来监控申请又要保证被贸易实体(纳税人)接受,即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支付退税的法定期限,从24小时(如秘鲁)到90天,最常见的法定退税期限为30天。如法国,虽然规定法定期限为90天,但当局仍然运用一个在30天内退税的管理绩效标准。虽然大多数国家都有法定的退税期限的规定,但由于退税制度的缺陷或资金短缺等原因,即使在发达国家中,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也是常见的,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更是如此,“应给予出口商的退税不退,而是放在国库里用来满足预算需要,使贸易③受到影响。”(二)统一计算方法前已述及,世界上很多国家并非采用单一的退税方法,但这些国家的征税率等于退税率,采用不同的方法不会影响企业税负。由于我国征税率不等于退税率,不同企业的税负不同,影响公平竞争。所以可考虑对外贸企业也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做到不论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均适用同样的计算方法。(三)扩大出口退税范围1.允许出口外购产品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现在只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今后应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生产企业。2.目前我国尚不能对旅游购物退税,条件成熟后应该准予退税。我国自实行出口退税以来,骗税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而对海外游客购物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凭证是购物,在我国目前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商品交易行为的情况下,仅凭办理退(免)税条件还不成熟,容易给国家(六)退税延期时是否支付利息从本质上讲,延期退税相当于是纳税人对的贷款,支付延期退税利息相当于是对纳税人利益进行补偿。但在已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中,超过半数①②③

全景网《德国来沪叫卖退税》,2005年12月1日。

Graham Harrison and Russell Krelove, VAT Refunds: A Review of Country Experience IMF Working Paper,November, 2005。Desai and Hines研究了2000年136个国家的数据,结果显示,引入VAT国家的进出口比未引入国家的进出口少1/3,VAT收入增加1个百分点与出口减少2个百分点相联系,而且低收入国家VAT对出口的影响要大于高收入国家。两位作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各国对贸易货物适用的税率高于非贸易货物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各国出口商得不到全部退税。

53《税务研究》2007.05 总第264期  税制改革    Tax Reform造成巨大损失;这些游客都要回到境外,监管难度比境内纳税人更大,如果对旅游者实行购物退税,骗取退税的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另外,对海外游客购物退(免)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海关、外汇、税务、指定退(免)税商店等部门之间建立一套相互协作、共同管理的机制,相互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但目前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从长远看,我国应对海外游客实行退税。退税可给我国带来如下好处:(1)增加需求,繁荣国内消费品市场。目前,我国国内消费品市场已进入过剩时期,多数产品供大于求,急需扩大需求,外国旅游者这一巨大消费群体的消费潜力可以挖掘。对外国旅游者购物退税,相当于降低商品零售价格,可激发其购物消费欲望。同时,因享受退税需达到一定的最低购物限额,这更可以刺激旅游者增加在我国的购物消费额,无疑会对国内消费品市场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2)扩大出口,却不会引发贸易摩擦。国外旅游者在我国购物,相当于零售性质的外贸出口,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同时也可避开各种贸易摩擦,更适应加入WTO后的外贸活动。由于购物是按市场零售价格进行,比同类商品出口到国外价格要高许多,效果更好。而且,还可扩大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从而促进和扩大国产品的外贸出口。(3)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向旅游强国进军。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我国旅游购物消费水平与旅游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造成国外旅游者购物消费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鼓励国外旅游者购物的优惠。所以,对海外旅游者购物退税符合实行国家的惯例,为支持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从长期看,我国也应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游客购物退(免)税制度。(四)规定退税期限,科学设计退税率现代竞争非常激烈,企业日常资金周转情况直接影响其竞争力的大小。如果不及时退税,则相当于占压了企业的营运资金,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由于可获得的退税无法预期,企业无法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所以,应在法律中规定退税期限,以保证及时退税。退税期限执行情况也可作为考核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指标之一。(五)对延期退税支付利息从法理上讲,纳税人和国家的地位是平等的。各国税法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不按时纳税,应从纳税期满之日起缴纳滞纳金。相应地,如果税务机关延迟支付纳税人应得的退税,应该从退税期满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这也从一个方面督促税务机关及时退税。参考文献(1)Graham Harrison and Russell Krelove, VAT Refunds: A Review of CountryExperience, IMF Working Paper, November, 2005.(2)Mihir A. Desai and James R Hines Jr, Value-added Taxes and InternationalTrade : The Evidence, http://www. law. umich. edu, November, 2002.(3)卢洪雨《对我国产品出口非正常低价现象的探讨》,《国际贸易问

题》2004年第2期。(4)史 玲、陶学荣《论我国出口退税的困境和出路》,《云南财

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5)吴国华《进出结合以抵代退——关于我国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

抵、退”的探讨》,《国际贸易》1996年第2期。(6)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1999年版。

Export Rebate System in China:  Existing 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Shubo Zhao

Abstract: Export rebate systems of VAT have been introduced by more than 100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refore, their experiences,especially those of developing and economic transition countries, are worth being used for reference by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various rebate systems from which can be drawn lessons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China's export rebate system.

Key words: Export rebate  Reference  Perfect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责任编辑:窦清红)

54《税务研究》2007.05 总第2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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