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赵以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以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赵以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辖终2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坤罗希陈文清 【审理法官】周坤罗希陈文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以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以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以飞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1 / 8

【原告】赵以飞;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民事案件案由系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系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证据材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以飞之间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赵以飞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提交了其他转账凭证,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赵以飞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赵以飞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赵以飞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争议的标的为借款人赵以飞的还款义务,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以飞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是否存 2 / 8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故赵以飞以此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7:31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以飞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即墨区,应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无法正常拨付工程款,故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完成相关手续,要求被上诉人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上诉人陆续支付450万元,且从双方的转账记录来看,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凭证中均注明为劳务费和工程进度款。本案虽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工程款支付所产生,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注明上诉人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领取的款项用途是劳务费或者工程进度款,而并非借款,足以证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工程款支付所产生。四、本案中,不管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是否已经注销,与上诉人发生业务的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而并非本案被上诉人。且如果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或本案被上诉人对外出借资金的话,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上诉人目前无法确认,但 3 / 8

上诉人将就该公司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赵以飞、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2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以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田新甲,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24-35/div>法定代表人:李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以飞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以飞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4 / 8

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

为青岛市即墨区,应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无法正常拨付工程款,故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完成相关手续,要求被上诉人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上诉人陆续支付450万元,且从双方的转账记录来看,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凭证中均注明为劳务费和工程进度款。本案虽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工程款支付所产生,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注明上诉人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领取的款项用途是劳务费或者工程进度款,而并非借款,足以证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工程款支付所产生。四、本案中,不管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是否已经注销,与上诉人发生业务的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而并非本案被上诉人。且如果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或本案被上诉人对外出借资金的话,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上诉人目前无法确认,但上诉人将就该公司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系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 5 / 8

质来确定。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

证据材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以飞之间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赵以飞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提交了其他转账凭证,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赵以飞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赵以飞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赵以飞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争议的标的为借款人赵以飞的还款义务,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以飞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故赵以飞以此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6 / 8

落款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法律依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7 / 8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8 /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