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
政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岗位审计对象为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医院内部与财、
物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岗位人员以及院长办公会议、党委、纪检监
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审计人员在关键岗位专项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对象或其直系亲属为审计组成员时,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四条由办公室、纪委办、人力资源部、审计科、财务科等
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科。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部署关键岗位审计工作,
审定年度关键岗位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关键岗位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审定关键岗位
审计报告,专题研究关键岗位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关键岗位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岗位特点、职责
及其所在科室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岗位职责执行情况;
(二)任职期间落实医院党政工作要点情况;
(三)任职期间所涉及的财、物是否账实相符;
(四)任职期间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遵守法律法规、财经法纪和廉政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七条审计科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
计。
第八条实施关键岗位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
(二)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关键岗位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科室的意见;
(六)编制关键岗位审计报告;
(七)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关键岗位审计报告;
(八)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九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
审计对象及所在科室的基本情况。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在实施关键岗位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所在科室应及时
提供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落医院党政工作要点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八)所在科室及本人遵守法律法规、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科室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科室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对象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期间被审计对象及所在科室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三)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科室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
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
及其所在科室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科室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科室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关键岗位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医院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处理,严格问责
追责;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科室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
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医院关键岗位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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