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环发[1999]128号颁布⽇期:1999-05-31执⾏⽇期:1999-05-31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为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下达杂(以下简称“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中国化⼯⾏业全氯氟烃产品(CFCs)⽣产整体淘汰计划》,逐步削减CFCs的⽣产,决定⾃1999年1⽉1⽇起对CFCs⽣产实⾏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所有⽣产CFCs(附件1所列产品种类)的企业必须持有CFCs⽣产配额许可证。⽆⽣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CFCs的⽣产。企业年度CFCs⽣产配额从每年1⽉1⽇起计算,当年有效。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油和化学⼯业局负责确定国家年度CFCs⽣产配额总量和各CFCs⽣产企业的⽣产配额即最⾼年⽣产许可量。国家初始年度CFCs⽣产配额是50351吨(消耗臭氧潜能值),各CFCs⽣产企业CFCs的⽣产配额为1997年的实际⽣产量。
三、⾃本通知发布之⽇起,申请CFCs⽣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15天内根据⽣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的格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申请书(每种CFCs填⼀份)⼀式4份,并同时抄报国家⽯油和化学⼯业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油化⼯⽣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按⾃动弃权处理。申请CFCs⽣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经国际审计的且在1997年有CFCs实际⽣产量的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接到企业申请书后,会同国家⽯油和化学⼯业局根据1999年国家配额总量和招标结果,核定各CFCs⽣产企业1999年⽣产配额,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CFCs配额的⽣产许可证。
四、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油和化学⼯业局今后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CFCs⽣产配额量、⽣产配额交易情况及企业执⾏CFCs⽣产配额许可证情况和下⼀年度招标结果,确定企业下年度CFCs⽣产配额量,并依据以下⽅法核定企业下年度CFCs⽣产配额量。
(⼀)已由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全部停⽌其某种CFCs⽣产的企业,其该种CFCs⽣产配额量为零。
已由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部分停⽌某种CFCs⽣产的企业,仅核定相应⽣产部分的年度⽣产配额量。
(⼆)CFCs⽣产企业某种CFCs⽣产配额总量扣除上款确定的CFCs⽣产减少量后仍超过下年度国家配额总量时,将在CFCs⽣产企业现有配额基础上等⽐例削减各个企业年度CFCs⽣产配额量,以达到下年度国家配额总⽔平。 五、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油和化学⼯业局在每年的2⽉底之前完成对各企业当年⽣产配额量的核定,并发放CFCs配额⽣产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油化⼯⽣产管理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核发结果。
每个企业的CFCs配额⽣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不同种类的CFCs产品的⽣产配额量。
六、CFCs⽣产配额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可交易使⽤。实施CFCs⽣产配额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进⾏交易企业双⽅必须同时持有同种CFCs⽣产配额许可证; (⼆)⽤于交易的CFCs⽣产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的;
(三)⾮同种⽣产配额的交易必须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特别批准。
配额交易分为年度交易和永久性交易两种。实施永久性交易的企业,其变更配额量作为核发企业各⾃下年度CFCs⽣产配额的依据;CFCs⽣产配额的交易价格,由参加交易的企业⾃⾏协商确定。
进⾏配额交易的企业双⽅签定的交易合同,须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抄报国家⽯油和化学⼯业局,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后,⽅可⽣效。国家环保总局应在接到交易合同10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应根据批准的交易合同变更交易企业双⽅的当年CFCs⽣产配额量;并把CFCs⽣产配额变更情况,抄送国家⽯油和化学⼯业局、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油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CFCs⽣产企业交易⽣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变更后的CFCs⽣产配额组织⽣产。
七、持有CFCs⽣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必须按CFCs⽣产配额执⾏情况报告表(附件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本季度各⽉的⽣产情况,并抄报国家⽯油和化学⼯业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油化⼯⽣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持证企业应保存有关的原始资料:⽣产年报表;⽣产⽉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报表;财务年报表;四氯化碳、⽆⽔氟化氢等主要原料购⼊帐;⽣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 九、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家⽯油和化学⼯业局每年对持证企业的⽣产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进⾏不定期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油化⼯⽣产管理部门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家⽯油和化学⼯业局对持证企业进⾏检查。
⼗、国家环保总局对超配额⽣产的企业,除⾏政处罚外,停发其下年度⽣产配额许可证,直⾄取消获得多边基⾦资助的资格。国家环保总局商国家⽯油和化学⼯业局可调整使⽤不能有效组织⽣产且不进⾏配额交易的持证企业的配额量。
⼗⼀、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产、违章交易CFCs⽣产配额的持证企业以及对⽆CFCs⽣产配额许可证⽽进⾏CFCs⽣产的企业,国家环保总局将追究企业违反配额制度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
照有关规定进⾏处罚。 附件:
1、实施⽣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全氯氟烃产品种类(略) 2、全氯氟烃产品⽣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略)
3、全氯氟烃产品⽣产配额许可证执⾏情况报表(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油和化学⼯业局 ⼀九九九年五⽉三⼗⼀⽇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5.3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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