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
凡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非因保险人原因引起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
2
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3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第七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4
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及时足额地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缴保费与保险单上约定的应缴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三)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 第九条 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5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十条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二)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按双方约定续保。
(三)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6
第十四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7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新旧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旧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新旧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第十九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从约定的起保日期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被保险人离职、退休、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等情况,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被保险人离职、退休、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等情况,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果因其人员变动需进行入职与离职人员的替换时,被替换的离职人员必须未发生过保险理赔,且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职业分类相同。入职人员的保险期间是离职人员剩余部分的保险期间。当
9
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无法按换人处理时,保险人按加、减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10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至(二)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还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加盖鲜章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合同解除。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则本合同的保险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之日二十四时自
12
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13
(2)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以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为准计算。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手续费
手续费等于保险费总额的25%,但以未满期净保费为限。
8、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职业分类:指保险人依国内各种职业分类所制定出适用于本合同的职业分类表。职业等级的划分,以保险人承保时所使用的职业分类表为准。
11、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不论宣战与否。
12、军事行动: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宣布为准。
13、: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宣布为准。 14、恐怖活动:指任何人员或者团体,基于政治、社会、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理念或目标而实施的,以暴力或强制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财产
14
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是或者实质意义上的和公众已认定的恐怖活动。上述行为具有胁迫、强迫或者实质意义上的和公众,造成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混乱等目的。
15、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6、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8、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9、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0、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1、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5
22、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5、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兴奋剂及放射性药品。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的,视为一次住院。
26、高原病:又称高山病,指由平原进入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对机体产生明显生物效应的地区),或由低海拔地区进入海拔更高的地区时,由于对低氧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全或失调而发生的综合征。高原病共同的临床表现有头痛、头昏、心慌、气促、恶心、呕吐、乏力、失眠、眼花 、嗜睡、手足麻木、唇指发绀、心律增快等,其他症状和体征则视类型不同而异。
高原病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大类。
急性高原病指初入高原时出现的急性缺氧反应或疾病,依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型(或良性)和重型(或恶性)。轻型即反应型或急性高原反应;重型又分为:脑型急性高原病(又称高原昏迷或高原脑水肿)、肺型急性高原病(又称高原肺水肿)、混合型(即肺型和脑型的综合表现)。
16
慢性高原病(又称蒙赫氏病)指抵高原后半年以上方发病或原有急性高原病症状迁延不愈者。慢性高原病又分为:慢性高原反应、高原心脏病、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高原血压异常(包括高原高血压和高原低血压)、混合型慢性高原病(即心脏病与红细胞增多症同时存在)。
27、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17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项目 级 一 二 三 第一级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级 九 十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100%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级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级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级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七级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50% 30% 20% 15%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