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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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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励细则

第一条 总则

良好的奖励体系有利于员工和公司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为了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使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经济利益挂钩,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公司的全体员工,不分工种和部门 第三条 凡是能促进公司科技进步的一切行为、意见,都可以作为奖励的依据,其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设计等所有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等,其结果凡能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或稳定产品质量、改善设备使用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操作环境、简化操作、减少三废排放量、降低安全风险的目的等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方法,经公司技术委员会评审认证后,均视为科技成果。

1、 新产品研发:

A.所有经公司立项的新产品,经开发取得成功的按难度大小、研发时间长短和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B.由于客观原因,未及时立项的新产品,确实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允许补充立项,并给予相同的奖励。

2、 老产品技术改进

对现有产品生产技术提出的工艺改进、采用新设备、新装置的,根据其经济效益及安全、环保贡献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重大课题的人员组合以资源组合和相关部门指派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技术成果申报本着就大不就小、界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申报。

第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一、 小试和中试成果的奖励

1.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论证待其投产后经济效益可达到行业垄断的项目,小试成果奖励2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水平与国外同类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特色,小试成果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4万元人民币。

3. 技术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特色,小试成果奖励1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2万元人民币;引进费用或中试费用超过10万元的减半奖励。

4. 国内已有相关报道,该技术和报道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先进性,小试成果奖励0.8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2万元人民币;引进费用或中试费用超过10万元的减半奖励。

5. 长期目标的项目,规划时间超过一年的未完成之前每年应给予5000元鼓励奖,小试完成后从奖金总额中扣除。

6. 下属及辅佐人员的奖励包含在总奖金之中,视贡献大小由课题负责人决定,报上级备案。主要是本课题参与人员、质检人员、生产、设备协助人员。

以上奖励进行,即小试获奖后仍可继续申报中试奖,中试奖金兑现,不在扣除小试奖金。

二、 大生产成果的奖励

1. 针对现有正常生产的产品,技术进步的方案由自己提出或上级安排,则奖金数额按一年实际降低原材料、能源成本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需要增加设备的,降低总额要扣除投资基本回收率15%)。具体为0~50万元的降低部分,按5%比例奖励(原则上在年终奖中考虑);50~100万元的降低部分,按8%比例奖励,100~150万元的降低部分,按10%比例奖励;后面每降低50万元部分,提高2%比例进行奖励。课题负责人的股权或奖金不得少于总奖金额的50%,其他相关人员(同上),有课题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上报公司备案。

2. 技术进步的方案由他人提出,视实施的难易程度,提出者与实施者按7:3~3:7分成。

3. 对开发更安全更环保的技术,视作用的大小经有关人员商定后决定奖金多少。

4.可按现金奖励的1.5倍左右作价入股。

三、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1. 凡本公司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技术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

或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按上述条例给予奖励。

2. 对简化操作、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益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应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所有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其奖励金额不得低于300元。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1. 原有品种的改进、改良和质量的提高。

2. 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安全环保措施的改进。 3.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4. 更有效地利用原材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5. 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七条 奖励的评审及标准:对于一般的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由技术部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重大的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应由技术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定,最后由总经理根据评审结果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 对于一般的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奖金由采用部门支付,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之中,其余奖金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科技成果以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取得成果以及合理化建议的相关人员,年底给予表扬,发给证书和奖金,并对其相关事迹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方式

1. 奖金发放以后,课题负责人签收,课题负责人根据每位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分配。

2. 课题负责人在分配奖金时一定要客观公正、公开、合情合理,根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发放。

3. 如果课题负责人在分配奖金时引起纠纷,公司根据情况可以减少奖金的发放,甚至收回已发的奖金。

4. 课题负责人对申报成果的课题资料、文献的真实性、实验记录及实验数据负责;对其申报的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虚假成分,须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技术副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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