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联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对联营工程管理的相关文件是各公司所属联营工程的管理依据,各分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具体文件见“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晋建总承市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联营工作的补充意见”(2008年1月28日)以及“关于联营管理的有关规定”(2008年2月27日)。
二、管理权限规定: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禁止联营;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2000万元(包括2000万元)的联营工程必须严格控制,且报公司审核批准;合同价款大于2000万元的联营工程,按规定办理手续,报公司审核批准。
三、联营项目上交公司管理费采取确保最低费用、分段累计计算的方法:1000万元(含)以下为30万元;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上缴2.5%;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部分为2%;3000万元以上为1.5%;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竣工资料保证金按建筑面积1元/㎡交纳,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采用成立非法人机构联营方式的上交公司管理费按联营体协议书执行。
四、对于有意向与公司合作的联营方,各分公司应向公
司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并签订承诺书(见附表2)。公司对其进行资信方面的评审(见附表3),确定是否符合联营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联营方进行备案登记。
五、在对联营方资信进行评审时,公司要对联营方进行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评价表格见附表4)。分公司将联营方资信评审报公司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技术质量部、市场开发部联合对联营方进行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评价合格方可实行工程投标。联营方考察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的工期履约、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情况、自有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构成及持证上岗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及创优情况、自有资产及经营情况(近三年)四个方面。联营方工程业绩考察评价由分公司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参加,考察评价由联营方选取业绩工程一~二项。
六、联营方在投标前填写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报公司市场开发部,再由公司市场开发部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市场开发部确定是否参加投标。(见附表5)。
七、公司对合作的联营方每年度进行一次诚信评审,主要内容以建设部建部(2007)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为主要内容(见附表6)。并结合具体联营施工项目、联营的非法人机构具体情况进行诚信评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司将对联营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直至取消与其的合作。
八、联营工程中标后,各分公司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前
与联营方签订联营协议书(见附表7);联营协议必须经分公司评审合格,并严格按程序报公司市场开发部批准、分发、存档备案;联营协议条款如与施工合同相抵触,以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九、双方采取成立非法人机构联营方式的签订年度联营体协议书(见附表8),此联营方必须为法人单位,并提供第三方对其的担保,其中标工程也应签订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联营方不得对经营项目进行转包。
十、联营协议中必须明确在联营工程施工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后,联营协议方可生效。施工合同终止后,联营协议同时终止,同时债权债务必须结束。
十一、联营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用的计提、收支等必须在联营协议专用条款中单列明确,费用计提标准参照山西省、太原市或当地定额站、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费用收取根据计提标准随联营管理费一起扣除,联营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用要专款专用,分公司监督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费用支取必须经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及分公司生产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支取。
十二、分公司主要领导在联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及时把联营方相关情况(资质信誉、施工能力、人员配备、工程业绩等)及联营工程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并将书面材料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附件:1、联营合作意向书(附表1) 2、承诺书(附表2)
3、联营方资信评审表(附表3)
4、联营方业绩考察评价表(附表4) 5、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附表5) 6、联营方年度诚信评审表(附表6) 7、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附表7) 8、联合体协议书(附表8)
9、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流程图(附表9)
附表1
联营合作意向书
编号: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根据我方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现提出与贵公司联营合作,请确认。
申请人:
附:申请人基本情况:
附表2
承诺书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在联营合作过程中,我愿意做出如下承诺: 1.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2.遵守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有关的管理办法及管理程序。 3.愿意交纳有关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有能力提供第三者担保。
4.遵守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或《联合体协议书》)。 5.当贵公司发现我方有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形象、利益或不能正常履约时,贵公司有权调整,直至取消与我方的联营合作,我方愿承担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联营方名称: 编号: 年 月 日 序号 1 承诺书 以前与总公司合作情况 2 近三年与同类施工企业合作 情况 自有项目管理能力情况(人员、持证、配备符合要求) 3 自有大中型施工设备满足同类型项目情况 □有(编号: ) □无 □良好 □良好 □满足 □自有 □一般 □一般 □一般 □部分租赁 □差 □差 □差 □租赁 其它 与总公司 有否 其它 其它 70%以下 □50%以上
联营方资信评审表
附表3
评审内容 联营合作意向书 评审结果 □有(编号: ) □无 近三年作为实际施工人获奖 安全文明(个) 质量奖项(个) 情况 近五年有关诉讼案件情况 作为原告 4 近三年自行完成产值情况 当年结算签认率% 作为被告 往年结算签认率% 包工包料(万) 劳务分包(万) 近三年自行完成产值结算情况 近三年自行完成产值资金回收 5 6 7 近三年投标中标率情况 近三年工程资料归档情况 提供担保能力 90%以上 □70%以上 70-90% □60%以上 □同步完成 □自有资金但保 □一般 □第三者提供担保 □差 □其它 8 9 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总承包公司意见 (如联营方为法人单位,需说明法人单位简况) □合格 □不合格 附表4
总承包公司联营方业绩考察评价表
联营方名称 委托代理人 工程概况: 代表工程一 (盖章) 总包或业主代表: 工程概况: 代表工程二 (盖章) 总包或业主代表: 考察指标 考察情况(指标量化) 相关部门评价(签字盖章) 自有管理人 员及持证情况 人力资源部: 工程的工期履约、安全及文明施工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标化工地创建情况 工程管理部: 自有资产及 经营情况 (近三年) 市场开发部: 工程质量状 况及质量创优获奖情况 技术质量部: 总承包公司 审批 附表5
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
申请人(联营方): 编号:
建设单位 结构类型 工程内容 投资金额 工程地点 工期要求 资金来源 层数 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 质量要求 资金到位 建筑面积 拟建工程概括 工程费率情况 施工企业资质 要求 可调价款 进度款 支付 是否有 预付款 成本加酬金 其它 合同价款与 固定价款 支付 甲供材料情况 拟投标时间 项目跟踪情况(是否满足拟建项目要求) (联营方填写) 联营方资信评审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以往合作 年度诚信评审 □合格 □不合格
联营方以往管理同类型项目情况 总承包意见
年 月 日 联营方名称: 编号: 序号 1 不良行为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依据 《建筑法》第十七条 □有 □无 评审结果 联营方年度诚信评审表
附表6
市场开发 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2 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质证书》 十六条 □有 □无 3 □有 □无 4 5 6 7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也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情节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良行为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程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8 □有 □无 9 □有 □无 工程质量 10 □有 □无 11 □有 □无 12 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13 序号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有 □无 □有 □无 评审结果 工程安全14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5 消除的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有 □无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有 □无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有 □无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17 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18 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9 全防护服装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有 □无 □有 □无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 □无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20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21 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有 □无 □有 □无 22 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23 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24 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序号 25 宿舍的 不良行为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有 □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有 □无 □有 □无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评审结果 □有 □无 工程安全 26 全使用要求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有 □无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27 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28 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有 □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 □无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29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30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31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32 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33 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4 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工程资料 35 36 37 38 序号 不良行为 未对劳务合同备案的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不履行其对外合同 未按规定执行资金管理 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 □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有 □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 □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有 □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有 □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联营办法》第十六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 《联营办法》第十六条 《联营办法》第十七条 □有 依据 《联营办法》第十八条 《联营办法》第十九条 《联营办法》第十七条、协议书 《联营办法》第十七条、协议书 《联营办法》第二十一条 合格项□项 评审结果 □有 □有 □有 □有 □有 合格□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39 工程资料未及时收集归档 40 工程结算资料不及时 41 未及时交纳税、费的 其未及时交纳总公司管理费用 它 42 43 有关资料、文件归档不及时 合计 本次评审共评审□项 率 % 合格率80%(含80%)以下为不合格 评审 结果 合格率80%——90%(含90%)为合格 合格率90%以上为优 评审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表7
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共同完成 工程的建设,根据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层数、跨度等) 。 二、本协议书所包括的联营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五、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 1.本协议书所有内容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甲方与业主所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联营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晋建总承工发[2008]60号)以及企业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制度。
10.联营方出具的法人委托证明、联营方业绩考察评价表、联营方资信评审资料、联营项目投标审批表等均为联营协议组成文件。
11.其它与本联营管理范围有关的书面协议、文件等。 七、资金管理:
1.业主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资金运营严格执行甲方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允许从业主处采取借用资金、直接支付等方式搞资金体外循环;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制裁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 业主所有工程款进帐后的支付程序:① 税金;② 定编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规费、保险;③ 甲方管理费;④ 安全防护、安全措施投入专项费用;⑤ 竣工资料保证金;⑥ 乙方工程款。甲方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支付程序为乙方支付工程款,可以返还的费用经相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返还。同时,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程款
的支付使用。
3.本项目的税金、定编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规费、保险,由甲方按实代扣代交;涉及业主代扣代交税金的,在其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可视乙方已交纳税金,执行先代扣代交,后按手续逐步返还的原则。
4.本工程项目乙方上交甲方管理费为(不低于联营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具体上交时间为: 。以每月确认的报量计算足额交纳。涉及工程预付款等特殊情况的,乙方应在交纳甲方有关费用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预付款支付担保,或按甲方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5.使用甲方的人、财、物发生的费用,乙方按实以货币资金及时足额上交,并在补充条款中明确。
6.本项目的各种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由乙方负担,并履约甲方与业主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7.本项目需垫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本项目的资金投入。 8.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不低于5%) %,最高为 万元;交纳日期及方式按甲方与业主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应条款内容进行履行(不低于5%);如甲方与业主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无履约保证金对应条款内容,乙方应自主选择第三方为担保人,以“保证书”(见附件)形式为乙方作为担保人承担《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中乙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乙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均报甲方备案。甲方监督其劳务费用支付情况,在乙方不履行劳务费用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让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并可采取直接支付劳务费用的措施,直至解除联营协议。
10.本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措施投入专项费用按工程造价的2.5%掌握,根据工程款进帐情况由甲方按支付程序预扣,乙方对本项目安全防护及安全措施实施标准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并达到公司《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现场文明施工实施办法》标准要求,各阶段经项目经理和分公司生产经理验收合格签字后,甲方财务方可支付。如发现乙方未能达到如上的要求,甲方有权扣留此项费用,不予返还。若委托第三方实施,扣留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1.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按按甲方与业主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应条款内容进行履行,由乙方交纳。竣工资料保证金按建筑面积1元/m2(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最低不低于5000元,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审核后,二周内返还竣工资料保证金。
八、乙方应按照山西省建设厅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必设岗位要求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如工程属地另有要求从其要求),并报甲方有关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甲方可按乙方要求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应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其合同内容已视为乙方全面接受并愿意履行。
十、严格执行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现场管理和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现场文明施工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
十一、严格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工程施工资料,归档竣工技术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由乙方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程序审核登记后,移交甲方档案室和业主。竣工技术资料移交时,应由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以备查证。(外省项目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所签合同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给业主,经确认的结算资料同时报甲方。有关工程的月度结算、形象结算、年度结算、竣工结算、签证、变更需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结算要求,若由甲方代理结算且发生的费用从结算中扣除。
十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包。本项目需专业分包时,应按甲方有关专业分包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优先由甲方承担(甲方具有的专业资质)专业分包工作。
十四、联营协议签订须在联营工程中标后,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但只有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后,联营协议方可生效。施工合同终止后,联营协议同时终止,同时债权债务必须结束。
十五、本项目的经营结果、一切经济纠纷、安全风险及其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本项目的保修责任。
十六、乙方已经了解并愿意执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并愿意承担一切因此引起的后果。
十七、本协议共八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八、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发生争议,双方届时商量解决。 二十、补充条款: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
编号:
8 附表
甲方: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乙方: (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认真遵守执行。
1. 合作方式及上缴综合管理费(选择其中一种)
1.1 甲乙双方采取年度合作方式:为了有一个稳定、健康的合作周期,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一般为三年) 。乙方包干上缴甲方综合管理费 ( ) 万元[第一年( )万,上交时间: 。第二年( )万,上交时间: 。第三年( )万元,上交时间: ],经营过程中的税金及其它社会规费由甲方可代扣代交或乙方按实及时足额交纳。
1.2 甲乙双方采取工程中标后上交管理费方式:中标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含)以下时上交30万元;超过部分按2%上交。
税金及其余社会规费统一由甲方代扣代缴,业主代扣代缴税金的,在手续完善后可视为乙方已缴纳税金,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所有税金。
2. 因乙方投标甲方所发生的差旅、住宿等所有费用以实由乙方承担。
3. 合作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资金,由乙方负责自筹,其它非甲方
企业资源范围所能提供的服务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可协助有偿办理。
4.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负责提供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注册、备案等工作所需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属地范围为 。在此属地范围内,乙方未能参与的投标项目,甲方可协调第三人使用,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发生费用由第三人承担。
4.2 甲方负责提供投标过程中所需的企业资料(非企业资料范围的服务见第3条规定),并派出投标过程所需的有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甲方按有关程序,负责中标工程的合同评审、签订合同备案等工作。乙方负责办理该工程其它相关手续。
4.4 中标工程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联营合同。采用1.1条合作方式上缴管理费的,该项目联营合同中可不再有上交甲方综合管理费的条款。
4.5 采用1.1条合作方式,甲方派出财务总监一名、工程总监一名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管理,派员工资及其补助由乙方按月足额上缴甲方发放,此费用不包括在上缴甲方的综合管理费中。
4.6 甲方负责中标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合同履约、财务等方面的监管,监督乙方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甲、乙双方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需全部履行),达到甲方的管理标准及
其国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7 中标工程的资金,由甲方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后,向乙方及时划拨。乙方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8 按乙方要求,甲方派出项目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9 甲方监督乙方对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如因此影响甲方利益和声誉,甲方有权中止双方合作,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4.10 除甲方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外,甲方的印鉴只在技术资料、对业主的结算及行文资料中使用,其他的经济合同(工程项目的劳务合同、材料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以乙方名义进行签订。
4.11 乙方对施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入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并达到标准要求。如发现乙方未能达到如上的要求,甲方有权扣留此项费用,委托第三方实施,扣留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4.12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利益,如发现恶意损害对方,给对方造成名誉、利益的损失,有权停止合作,并由责任方承担对方的损失。
4.13 乙方应按月上报跟踪工程项目情况,对于需垫资、交纳各种保证金,没有预付款、进度款不足70%等的工程项目,需经甲方进行投标前的评审后再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按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年度诚信评审为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甲方不退回乙方已上缴甲方的综合管理费。
6.乙方不准用甲方的名义进行陪标、卖标等有损甲方的活动,如发现以上行为,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取消本协议,除不退还乙方已上缴的综合管理费外,并有权追偿乙方责任。
7. 中标工程如业主要求交纳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乙方应全部足额交纳。如业主无以上要求,乙方应以中标价的5%(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为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也可采取与预付款、进度款同步按比例扣除交纳的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8. 乙方由 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的担保,承担乙方有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并须经过公证。
9. 乙方在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联营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关责任。
10. 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联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11. 双方未尽事宜,届时再商定。 1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地为太原市。 13. 协议签订时间: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
方: 址: 话:
乙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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