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考评内容 资质证照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记录档案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资质和安全协议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作业安全 危险化学品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2 30 38 50 20 35 45 60 35 20 90 应得分 拥有总数量 抽查数量 抽查不合格数 抽查不合格率 实得分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应得分465分,实得分 分)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0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535分,实得分 分) 1 2 3 4 5 40 60 170 50 75 40 1
6 7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50 50 2
怀柔区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标准分值 / 2 扣分得说明 分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营业执照。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扣2分。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1、家具制造企业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扣20分;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关人员扣10分。 水泥企业未配备专职的防尘管理人员扣20分。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22条 GB/T 16911-1997《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第8.2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家具制造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水泥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的防尘管理人员。 3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安全生产目标 8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8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第5.1条 基本规范》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扣10分;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责任内容扣10分; 做到“一岗一责”。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4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主要负责人职责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时; 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训,扣30分; 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2、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分;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5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 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安全教育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6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5分; 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规章制度 15 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第5.4.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记录档案 20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7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 2、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4分; 3、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2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5.6.2条 第28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45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各类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45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8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21条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职业卫生责任制 10 家具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 1、无职业卫生责任制扣10分; 2、每有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不明确扣5分。 第5.10.1条 安全职业卫生产生基础基础管理 管理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评价制度; 2、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每缺1项扣5分。 6、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7、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9、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0、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1、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记录档案包括: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22条 职业卫生记录档案 10 职业卫生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2分。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9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3、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8、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职业病病人档案。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职业卫生记录档案 安全职业卫生产生基础基础管理 管理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10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职业危害告知 10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0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0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评分标准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1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2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第5.3条 相关保险 1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持续改进 20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分; 3、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20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第5.8条 其他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60 每存在1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查的,即为否决; 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2、设备设施有重大隐患未排查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出,每遗漏1台设备扣10分;改进。 扣满6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12
第5.8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 4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2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5.6.2条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即为否决。 设备。 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60 2、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每项不合格,扣20分。 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管理扣2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20分。 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30分; 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护和更换。 换扣20分。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第5.6.3条 第5.6.2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第5.7.1条 13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1、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3、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用双向开启门。 4、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2、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3、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条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变配电室 用电安全 电气设备 40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40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警示标志 20 1、不符合规定的,每1处扣2分; 2、累计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 第5.7.3条 14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1、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第5.7.1条 每项不合格,扣15分。 危险化学品管理 50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车间布局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20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第5.10.1条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15 1、未设置公告栏扣15分; 2、公告栏内容每缺1项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第5.10.2条 15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第5.2.1条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 40 1、如有散发粉尘的设备和作业点应设密闭罩或敞口吸风罩,防止粉尘逸出。 2、木制家具企业的锯刨铣磨床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干法打磨工作台应设置下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用移动式除尘装置;喷漆作业应在一个完全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内进行。 3、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焊接作业点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应装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送入足量的空气;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应在一个(半)封闭、不易积聚粉末、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进行。 4、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11条 第5.10.1条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11条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20条 16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作业审批 10 未经审批即进行作业的扣10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2条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检测 15 未检测即进行作业的扣1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5条 现场监督管理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场所环境 更衣室 15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的扣15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分。 业。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家具企业的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4条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1条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18条 第5.7.1条 20 10 1、未设置衣室扣10分; 2、有更衣室,但便服与防护服未分柜存放扣5分。 17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场所环境 安全隔离 20 木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工序应隔离设置。金属家具企业的喷涂工序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房间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14条 从业人员作业 安全现场管理 4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木质家具企业:锯、刨、铣、磨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第13条 第5.7.2条 18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金属家具企业:锯、冲、扳金作业时,应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焊接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焊接防护服,佩戴电焊手套、防烟尘口罩和焊接眼护具;金属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冲击眼护具;清除旧漆作 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护具;喷涂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尘防毒面具。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从业安全人员现场操作管理 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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