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甲方): 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说明: 1.数量为参考规格板用量,最终按双方的实际交货面积结算; 2.石材板材由乙方负责运往甲方 工地,具体地址为: ; 3. 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4.石材防护剂为国产优质防护剂,其费用含内,不另行收费; 5.本价格为含税价格,本合同签定后单价并不会因人工、物料价格涨落、税费调整、法规及国家政策变化有任何调整,采用单价一次包死; 6.乙方必须提供石材检测报告及与货物等值的国家正式发票; 6.以上石材用量为暂估量,总用量按实际发生结算,请乙方根据工程情况和变化,准备充足的板材,确保本工程安装用量。 第二条 石材质量要求
1.执行标准为GB/T18601-2001优质品,同时必须保证下单尺寸要求、颜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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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总 计 规格(mm)) 数 量 (m2) 单价 (元/m2) 合 价 (元) 备注 表面无色线、色斑,无裂纹,无石胆,无缺棱、缺角。
2.石材装柜必须保证石材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保证石材不着色,无污染。
第三条 包装
所有石材要求用木箱包装,石板间加缓冲隔板,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之目的地。如有破损,其增补所发生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个包装箱内均备合格证、装箱单(板材规格型号及编号)等文件。包装箱外面应按供货规格型号明示箱内板材的编号。
第四条 执行标准和技术要求 1. 执行标准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 《天然饰面石材术语》GB/13890-92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GB/T17670-199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天然饰面石材实验方法》GB/T9966-2001 《天然花岗岩荒料》JC/T204-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 技术要求
a). 吸水率应小于0.6%; b). 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c). 石材完全适应北京气候; d). 石材必须分色排版;
e). 石材外观缺陷应符合《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第五部分,技术要求中表1至7的规定。
第五条 石材供应时间和供应周期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认: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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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 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第六条 石材验收
1. 乙方所供产品按部位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国家级检验部门出具的石材检测的检测报告;
2. 在发货前,乙方对石材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批次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及送货清单。该附件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3. 石材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供货清单及技术标准开箱验收,并按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数量计算。甲方指定 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
4. 甲方按行业及国家标准、外观质量及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产品颜色、规格型号、材质等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供货结束后,按实结算。 2.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供500㎡结算一次(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留5%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
/货到验收合格后,送一批货结一次款,最后%的货物在预付款中扣完为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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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供货、供应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甲方将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2. 违约方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含产品质量,退换时间,供应时间等影响需方的各种因素。
3. 除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将接受罚款,罚款应从货款中扣除,罚款应按每天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同时乙方退回甲方所付的预付款,并承担甲方由此而与新乙方发生买卖关系所增加的费用。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节不成的,按下列(二)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双方完全按照合同所规定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6. 合同签定地点: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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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以下无正文。
乙 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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