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总第193期总第34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Youth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
Mayꎬ2018
No.3May.No.193Vol.34
分享经济背景下新型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
———以滴滴出行为例
唐 晴
(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ꎬ济南250000)
摘要:分享经济时代的到来ꎬ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ꎮ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分享经济平台迅速发展ꎬ颠覆了整个出租行业ꎬ不仅益于出行解决就业问题ꎬ而且真正实现了供需的均衡匹配ꎮ随之服务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却无处追责等事件层出不穷ꎬ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都提出了挑战ꎮ本文以滴滴出行为例ꎬ在探析分享经济下新型用工模式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矛盾的基础上ꎬ提出相关建议ꎬ以期更好的顺应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需要ꎮ
关键词:分享经济ꎻ用工模式ꎻ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18)03-0097-05
户智慧出行的多样化选择ꎬ间接提高了就业率ꎬ并且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ꎬ分享经济成为互联网领域热度非常高的一个词ꎬ不仅深入到我们普通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ꎬ而且从*总书记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讲话、十三五规划纲要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ꎬ党
和国家多次强调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ꎬ发展分享经济ꎬ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ꎬ这将“互联网+”与分享经济一起推上了时代舞台ꎮ所谓分享经济是指对社会或个人海量、分散、闲置资源的分享ꎬ通过互联网技术把资源的使用者和拥有者进行重新匹配进而大大提升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能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ꎮ“互联网+便捷交通”就是分享经济的重要领域和典型体现ꎬ滴滴出行是分享经济2.0的典型实践样本ꎬ它通过打破信息不对称ꎬ精准对接供需双方ꎬ合理挖掘和调配交通资源ꎬ建设智能化交通管理、动态化信息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平台ꎬ最终实现平台、司机、乘客的三方共赢ꎮ[1]
滴滴出行一经问世ꎬ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ꎮ一方面ꎬ滴滴出行平台盘活了车存量ꎬ降低了空驾率ꎬ借助互联网技术智能化匹配供需满足了用
收稿日期:2018-04-10
作者简介:唐晴(1994-)ꎬ女ꎬ山东淄博人ꎬ在读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ꎮ
通过顺风车、拼车等方式提高了单位运营量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的现状ꎬ甚至«人民日报»报道称“滴滴顺风车成春运重要补充动力”ꎮ但是ꎬ随着传统产业如煤炭钢铁行业的日渐衰败ꎬ大量员工涌入新经济产业ꎬ2017年12月央广网报道称“35万煤炭钢铁产能职工加入滴滴行列”ꎬ这种通过第三方平台寻求多元化的“零工”或自主创业ꎬ使得传统的劳动关系已从“组织+雇员”向“平台+个体”方向转变ꎮ
分享经济一词源于1978年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发表的«群落结构和协同消费»中对闲时分享自己汽车的阐释ꎮ丽莎甘斯基在«网络经济ꎬ为什么未来的商业是共享»中认为ꎬ分享经济强调的两个核心理念就是使用高于所有权和不使用即浪费ꎮ因此可以说分享的实质是使用ꎬ即个人不需要占有就可以使用他人闲置的资源ꎬ滴滴出行的诞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没有必要拥有一辆车ꎬ就可以获得良好的出行体验ꎬ而这样的理念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ꎮ随着分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兴起ꎬ出现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形式ꎬ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ꎬ对此国内外相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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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管理学研究的研究颇多ꎬ但争议也较大ꎮ如彭倩文、曹大友(2016)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中指出平台与司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ꎬ并认为将两者界定为劳务关系更符合分享经济发展趋势ꎻ尚露瑶(2017)在«论网约车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中以当下法律的视角ꎬ通过对网约车进行快车、专车、代驾等细分认为仅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成立了劳动合同关系ꎻ陆胤、李盛楠(2016)在«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中认为分享经济与传统劳动法存在冲突ꎬ应着力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法律制度ꎮ意大利学者阿尔贝托佩鲁里(2002)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还存在一个灰色地带ꎬ既表现出劳动关系的特征ꎬ又表现出劳务关系特征ꎬ应将此类新型的用工视为“经济依赖型工人”ꎬ进行特殊保护ꎮ[2]
分享经济背景下新型用工模式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的出现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再契合ꎬ平台和个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是目前解决此类劳资关系纠纷、保障劳动者合理权益的关键ꎮ本文结合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特点ꎬ以滴滴出行平台为例ꎬ通过剖析分享经济背景下平台的用工模式ꎬ探讨用工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ꎬ以期更好的顺应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需要ꎮ
二、传统劳动关系的界定(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传统劳动关系是指能普遍适用于当前我国传统产业中存在的用工模式ꎬ以劳动为内涵的概念ꎬ即劳动者与劳动关系使用者及相关组织之间依照法律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ꎮ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动关系使用者及相关组织ꎬ其中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ꎬ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ꎬ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ꎬ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ꎻ劳动关系使用者及相关组织一般包括资方和劳方ꎬ如工会、政府等ꎮ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ꎮ
劳动关系作为当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关系ꎬ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ꎬ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ꎮ劳动力的使用方和劳动力的
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ꎬ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使用为核心ꎬ劳动者对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ꎬ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劳动报酬ꎬ从而使得劳动力的提供方也就是提供者将自己的使用权过渡给用人单位ꎬ即劳动力的使用方ꎮ
2.关系的从属性ꎮ劳动关系一旦形成ꎬ劳动力
的提供者就要成为劳动力使用方所在单位的成员ꎬ虽然两者之间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劳动关系意愿ꎬ但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必须必须受所在单位的支配ꎬ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指挥ꎬ遵守所在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ꎬ这样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ꎮ
3.人身依附性ꎮ劳动关系既具有财产关系也有
人身依附关系ꎬ劳动力的使用者即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ꎬ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力完成工作的时候具有独立性ꎬ劳动不是商品ꎬ劳动者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决定如何完成工作ꎬ也就是劳动者只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给予用人单位ꎬ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ꎬ而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人身关系ꎮ
4.经济上的依赖性ꎮ在完成劳动的过程中ꎬ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是以共同的利益为基础达成的合作ꎬ劳动者可能是迫于生活的压力而被迫与用人单位合作ꎬ也可能是为了从合作中实现自我价值和获得满足感ꎮ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ꎬ过程中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物质生产资料ꎬ最终的结果都需要用人单位予以一定的物质报酬ꎮ
5.利益上的冲突性ꎮ本质上讲ꎬ劳动关系是一
种经济利益关系ꎮ换言之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ꎬ劳动者是为了获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或者实现自我价值ꎬ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通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谋取更多的商业利润ꎮ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ꎮ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ꎮ根据2005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辅助标准有三点: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或支付劳动报酬ꎬ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ꎬ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
经济学管理学研究提供者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ꎬ劳动力的提供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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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等ꎮ也就是说ꎬ虽然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ꎬ但是存在实际用工ꎬ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ꎮ
当前ꎬ在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与认定标准仍然是基于传统产业中存在的用工模式制定的ꎬ近年来分享经济的出现和迅猛发展ꎬ使得现有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与当前新型用工模式中产生的劳动关系存在冲突ꎬ两者不能很好的衔接ꎬ为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ꎮ这就亟须我们深刻剖析当下分享经济背景下用工模式所形成的新型劳动关系ꎮ
三、滴滴出行平台的用工模式剖析
目前ꎬ我国互联网约车分为重资产模式和轻资产模式两种ꎬ前者的车辆全部由租赁公司统一提供ꎬ司机则由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培训后提供ꎬ因此司机与平台间为典型的劳务关系ꎻ后者是在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前提下由乘客和私家车司机及出租车司机进行双向选择ꎬ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ꎮ
滴滴出行平台作为“互联网+分享经济”下的产物ꎬ它所采取的是轻资产运营模式ꎬ即以低成本、平台化的运行实现平台司机和乘客三方共赢ꎮ时至今日ꎬ滴滴已经涵盖了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等多种业务ꎬ用户规模超过3个亿ꎬ日订单连续突破1000万ꎮ在这样一个强调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和分享经济模式的平台上ꎬ不仅省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对车辆的清洗、维修、故障检查等日常费用ꎬ而且不用自己购置或租赁车辆作为运营资本ꎬ司机仅仅需要手机注册并验证自己的车牌号码之后就可以接单工作ꎬ并不需要接受岗前培训和技能资格审核ꎬ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对乘客的一次性服务不同ꎬ乘客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ꎬ在手机APP上选择自己满意的司机ꎬ并且对出行费用、司机的个人信息、载客情况、车辆信息等有详细的了解ꎬ服务结束后可以在线付款并对司机进行评价、投诉等ꎬ便于后续乘客的选择ꎬ大大增加了乘客的主动权ꎮ
滴滴出行平台的车辆来源以私家车居多ꎬ司机也大都是没有经过培训便上岗、工作时间灵活的私家车主ꎮ私家车司机中一些有自己的本职工作ꎬ只是借滴滴出行平台兼职来满足自身经济上或者生活上的某种需要ꎬ因为他们与自己本职工作所在单位已经存在劳动关系ꎬ所以大多数人表示并没有考虑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属于何种用工关系ꎮ私家车司
机中还有一部分是以滴滴出行为主要谋生手段ꎬ按照滴滴出行平台的官方说法ꎬ平台与司机个体之间仅仅属于项目合作关系ꎬ但是这部分人群本身没有专职工作ꎬ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属于个体经营者ꎬ一旦在滴滴出行平台的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ꎬ他们将承受很大的风险和后果ꎮ
除了私家车ꎬ传统出租车行业面对行业发展新形式也努力寻求变革ꎬ大多数出租车司机也加入滴滴出行平台接受订单ꎬ但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仍然归原出租车公司所有ꎬ这些司机大都与所在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ꎬ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ꎮ那么滴滴出行平台在出租公司与司机之间扮演的是什么角色ꎬ这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ꎮ
当然ꎬ滴滴出行平台也有部分自己租赁的车辆或司机ꎮ如滴滴代驾是乘客的车辆ꎬ滴滴司机提供代驾服务ꎬ报酬是代驾平台从乘客支付给驾驶员的代驾费中抽取20%左右作为信息服务费之后的所剩费用ꎮ滴滴专车业务中所用的车辆就是从汽车租赁公司所得ꎬ租赁公司在完成的订单中向滴滴出行平台收取17%左右的利润作为租赁费ꎮ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的同时派遣自己公司的司机为乘客提供服务ꎬ值得注意的是派遣司机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ꎬ滴滴出行平台在两者之间的角色扮演依旧模糊ꎮ
这样的用工模式(如图1)充分体现了分享经济下ꎬ用数据驱动闲散车辆资源从私域走向公域ꎬ充分释放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社会能力的集聚、融合、协同ꎮ但是ꎬ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ꎬ出租车司机或租赁公司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的关系仍然值得探讨ꎮ
图1 滴滴出行平台的用工模式
四、分享经济背景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质疑在对目前的劳动关系定义与认定标准充分认知的前提下ꎬ以滴滴出行平台为例的分享经济下新型用工模式催生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肯定和质疑ꎮ我们根据上文论述到的三种不同用工模式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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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探讨不同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认定ꎬ与传统劳动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与质疑ꎮ
1.全职私家车司机ꎬ即以做滴滴司机为主要谋(一)不同类型的司机与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
驾司机接受滴滴公司的管理ꎬ遵守工作章程ꎬ穿戴工作制式服装ꎬ足以认定滴滴代驾司机与滴滴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ꎮ[4]
(二)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的质疑分享经济时代下新型用工形式产生的劳动关系到底该如何认定ꎬ就当前立法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可能无法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程度ꎮ
第1ꎬ滴滴出行平台对司机发送派单的信息是否构成指挥命令ꎮ本文认为乘客发送出行需求时ꎬ平台根据定位信息发送给附近司机ꎬ司机根据情况选择是否接单ꎬ并非平台强制司机接单ꎬ同时司机有选择何时工作接单的权利ꎮ因此ꎬ司机对是否工作、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都享有较大的自主性ꎬ不受平台的拘束ꎮ
第2ꎬ司机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意外由谁承担责任ꎮ滴滴出行平台的发展受众日益扩大ꎬ补贴越来越少ꎬ司机收入下滑ꎮ再者ꎬ滴滴司机不经过岗前培训ꎬ劳动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ꎬ损失由司机个人的财产、车辆保险或商业保险承担ꎬ但车辆保险公司常以事故车辆是交易所致而非个人出行为由拒绝赔偿ꎮ
第3ꎬ司机收取的报酬是否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支付ꎮ司机在完成订单后即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收到订单报酬ꎬ报酬会预先存放在平台账户中ꎬ每周按比例扣除后由平台结算给司机ꎬ但报酬的多少完全由订单的数量决定ꎮ
第4ꎬ司机在某些劳动环节是否受滴滴出行平台的管理ꎮ滴滴出行平台对司机的服务流程有标准的规则要求ꎬ若接到乘客投诉会导致司机星级降低ꎬ从而影响每单服务收入ꎮ
五、新型劳动关系的保护对策
(一)加快当前劳动立法改革步伐ꎬ护航分享经济
分享经济是一种迥异于传统产业的新产业模式ꎬ由此衍生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发生许多变异ꎬ沿用旧的劳动法律标准来评价和裁定这种新生事物必然问题迭出ꎮ因此ꎬ加快劳动立法改革势在必行ꎮ[5]尽快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ꎬ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内ꎬ将传统劳动关系与新型劳动关系区分开来ꎬ并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做出不同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ꎮ
生手段和经济来源的ꎮ这是一种简单的P2P(个人对个人)模式ꎬ即个人注册加入滴滴司机行列ꎬ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将自己闲置的车辆资源与乘客的用车需求进行对接ꎮ在这个过程中滴滴出行平台不提供车和司机ꎬ只做平台的信息对接ꎬ松散管理ꎬ所获收入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支付ꎬ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ꎬ并非由滴滴出行平台直接支付工作报酬ꎬ那么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就是项目合作关系ꎬ并不构成劳动关系ꎮ
2.兼职私家车司机ꎬ即司机本身有全职工作的ꎮ
从用人单位和司机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ꎬ我国劳动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
法律虽然不再明确禁止兼职ꎬ但也并不提倡ꎮ兼职的ꎬ亦属于劳动关系ꎬ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ꎮ[3]但是滴滴出行平台仅仅是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来源ꎬ司机自由选择接单ꎬ时间可长可短ꎬ报酬方面是根据所接订单的具体情况ꎬ由消费者所付价格的一部分和平台共同支付的金额部分共同构成ꎮ可见ꎬ兼职私家车司机工作的管理松散ꎬ从属性较弱ꎬ并不能构成劳动关系ꎮ
3.出租车司机ꎬ即与所在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ꎬ构成劳动关系的ꎮ就目前状况而言ꎬ滴滴出行平台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任何联系ꎬ出租车司机加入滴滴司机行列接单属于个人意愿ꎬ是业务成果的直接受益方ꎬ与出租车公司没有关系ꎬ只是借用了公司车辆来完成个人的工作任务ꎬ出租车司机仍然受出租车公司的管理ꎬ依附于出租车公司ꎬ所以出租车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也并不构成劳动关系ꎮ
4.专车司机ꎬ即由汽车租赁公司派遣的司机ꎮ
汽车租赁公司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达成项目合作关系ꎬ获取利润按比例分成ꎬ租赁公司派遣自己的司机
搭载乘客ꎬ司机报酬由汽车租赁公司支付ꎬ与滴滴出行平台没有关系ꎬ不构成劳动关系ꎮ
5.滴滴代驾司机ꎬ即用乘客的车辆为乘客提供
驾驶服务的ꎮ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来看ꎬ滴滴代驾司机注册成为驾驶员需要通过滴滴公司的面试、路考、培训和笔试ꎬ并经过多层次的选拔后才能成为代驾平台的驾驶员ꎮ代驾驾驶员从事的代驾行为本身就是类似滴滴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ꎬ滴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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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政府对网络企业的监管ꎬ净化分享环境
分享经济企业平台的兴起ꎬ归根结底是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ꎬ但是互联网传播信息会造成用户信息不对称ꎬ如司机为抢夺乘客资源ꎬ恶意接单耽误乘客出行计划ꎬ司机不熟悉路况燃油费增加而向乘客漫天要价ꎬ乘客临时改变出行计划使得司机无法及时接到附近订单信心ꎬ造成乘客或司机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ꎮ对此ꎬ政府要采取措施ꎬ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遵循市场规律ꎬ监督平台定价ꎬ对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管制ꎬ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ꎮ
(三)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ꎬ引入商业保险
新型劳动关系的界定关系到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ꎬ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参保的规定仍旧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ꎮ积极建
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ꎬ无论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加入到共享经济平台中工作ꎬ尤其是由面临风险的情况下ꎬ平台应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ꎮ参考文献:
版社ꎬ2016:序言XVII.
[1]程维ꎬ柳青.滴滴分享经济改变中国[M].北京:人民邮电出[2]AdalbertoPerulli.EconomicallyDependent/Quasi-Subordi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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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经济论坛ꎬ2016ꎬ(05):150.2017ꎬ(09):129.
制———以广州滴滴出行公司为例[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ꎬ2017ꎬ(12):20.
(责任编辑:牟元军)
StudyontheLaborRelationsintheNewUseofLaborFormsunderthe
BackgroundofSharingEconomy:TakingDidiasanExample
TANGQing
(FacultyofPublicAdministrationꎬShando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ꎬJinan250000ꎬChina)
economicplatformꎬrepresentedbyDidiChuxingꎬsubvertsthewholerentalindustryꎬnotonlytoservesolvingtheproblemofemploymentꎬbutalsotorealizethebalanceofsupplyanddemand.Howeverꎬthereareendlesschallen ̄gessuchasnowheretoclaimtheresponsibilityaftertrafficaccidentsintheserviceprocessꎬwhichchallengestradi ̄tionallaborrelationsandsocialsecuritysystems.Onthebasisofanalyzingthecontradictionbetweenthelaborrela ̄tionsandthetraditionallaborrelationsunderthesharingeconomyꎬthispaper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inor ̄dertobettercomplywiththedevelopmentneedsofthenewbusinessmodel.
Keywords:sharingeconomyꎻemploymentmodeꎻlaborrelations
Abstract:ComingofSharingeconomyhascreatedanewbusinessmode.Therapiddevelopmentofthe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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