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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队、各外委施工队。

第二章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

第三条 当井下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井下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二、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 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O2浓度达到1.5%。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撤出受威胁区域,直至升井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撤人范围:整个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井下某一分站故障时,本检测区域内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同一采区和

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该采区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撤人范围:主要通风机停机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升井;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该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通风系统遭破坏影响全矿井的,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升井;影响局部的,撤出局部区域所有人员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

五、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燃发火征兆。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六、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七、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冒顶征兆,现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一)局部冒顶的征兆

1、顶板发出响声、岩层下沉断裂,顶板压力急剧增大时。紧接着出现锚杆崩断、锚索失效现象,有时候能听到采空区内顶板发生断裂而发出的闷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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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顶板掉渣。顶板破裂严重时,会出现锚杆托盘变形、锚杆失效现象,并出现顶板掉渣。掉渣越多,说明顶板压力越大。

3、煤质变酥,煤壁片帮增多,范围增大,工作面钻眼省力, 甚至夹钻杆。

4、顶板出现裂缝或裂缝张开,裂缝增多。

5、顶板出现离层。当“敲帮问顶”时,顶板发出“空空”的响声,说明上下岩层已经离层。

6、顶板发生漏顶现象,破碎的伪顶或直接顶有时会因支护效果不好出现漏顶现象,造成锚杆、锚索失效,支护强度降低而造成冒顶。

7、顶板淋水增大。

(二)大面积冒顶发生的征兆

1、顶板连续发出断裂声,声音的频率和响声增大。这是由于直接顶和基本顶产生离层,或顶板切断而发出的声音,有时采空区内发出像闷雷样的声音,这是基本顶和上方岩层产生离层或断裂的声音;顶板岩层破碎掉渣,而且掉渣逐渐增多,顶板的裂缝增加或裂缝张开,并产生大量的下沉,下沉的速度增大;底板出现底鼓或裂缝。

2、由于冒顶前压力增大,煤壁出现明显的受压和片帮现 象。煤壁受压后,煤质变酥、片帮增多,使用煤电钻打眼时,钻眼省力,有时甚至夹钻杆。

3、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有淋水的顶板,淋水量增加。

撤人范围: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冒顶征兆,现场难以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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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措施防止冒落,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撤出现场,至进风流安全地点,远离局部冒顶的征兆受威胁区域。

八、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

撤人范围:供电系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九、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撤人范围:当地面发生暴风、暴雨强对流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第三章 停产撤人与汇报程序

第四条 井下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

第五条 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第六条 公司带班人员及安全检查员负责组织井下人员有序安全撤离。

第七条 紧急升井情况下公司值班人员在井口做好升井人员清点工作。

第四章 煤矿职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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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煤矿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紧急情况有权撤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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