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双方约定如下:
一、机械型号QTZ63型使用地点 二、租赁期限以塔机进出场日期为准 1、 进出场费由乙方负担(包括安装、拆除、运输),月租费每台 元;不带司机,不负责保
养维修。
2、 机械进场前,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进出场费 元。乙方即时安排台机进场。
3、 从机械进场之日计算,在租赁达一个月后,五日内结算上月租费,最终日结算时,不足一个月按实
际工作日计算租赁费,机械退场前乙方一次性把所有费用结清。
4、 若因工程原因,造成机械停台,超过十五日以上者,由乙方提供书面材料向甲方报停,停台期间按
50%付租赁费。
5、 机械的基础费用(新设备的配重件混凝土、配筋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拆除:
1、 乙方负责机械进出场地道路场地清理及机械安拆时现场清理。 2、 甲方提供基础部分施工图纸、由乙方施工。
3、 乙方负责配备适合该机械的电源及电源箱,电源箱应靠近该机械(距离不超过两米),甲方负责电
源一下部分的电缆及接线;机械退租后,乙方负责清理拆除时的障碍物。 四、租赁期间机械的维修及保养:
1、 双方协商每月抽出三天时间,用于维修机械设备,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期间租赁
费照付)
2、 乙方负责现场塔吊主体及零部件的安全,如有丢失乙方按原厂件负责更换包赔。
3、 每月由于甲方机械故障造成机械停台与甲方无关,包括机械加节、加附着、更换钢丝绳、上级检查
及风、雨天气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台。 4、 乙方不得将机械转租或转让;
5、 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机械上的限位、线路及零配件。
6、 塔司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十不吊”操作规程,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生超载,多塔施工碰撞或
斜吊造成主体部件前后臂拉伤、扭曲、电机烧毁、必须按原厂件更换包赔。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缔结双方,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乙方付款延期,甲方将在每月租金的基础上日加收5%的利息或采取停台措施。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一式
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限以物款两清为终止。
补充条款:
出租方: 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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