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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小胡火锅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就“小胡火锅”餐厅转让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五里店五红路金科丽苑15-2-2的“小胡火锅”餐厅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物品包括如下:

三、转让价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转让协议中条款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5万元(贰拾贰万五千元整),此转让金不包括甲方交给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证金2万元(贰万元整)。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

2、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的关系。

3、乙方在2012年4月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

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和收益,乙方有权停止支付转让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小胡火锅”餐厅2012年4月7日以前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负责与出租房协调办理户外广告位事宜。

6、甲方转让的范围为: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各种证照、消防合格证书、交给出租方的保证金等。甲方保证办公室、库房、大门门锁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设备甲方应在转让前进行修复,厨房达到消防、卫生标准。同时移交该餐厅完整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相关的图纸和质料。

7、甲方在清偿债务时,应将清偿债务单交乙方审核,并由乙方派员监督支付。

五、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2.5万元(贰万五千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协议约定或其它原因转让不能顺利完成时,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义务在2012年3月29日支付甲方2.5万元,其余部分在2012年4月7日之前,按照双方核定的实际数额结清剩余的转让费。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转让费的同时,甲乙双方完成租赁转换手续。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因甲方不遵守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乙方两万元的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退还全部转让款。

2、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权利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该支付甲方两万元的赔偿金。

七、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并做出补充。因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判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壹式两份。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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