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文显主编
读书笔记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又由于它们研究对象的共性而相互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一是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的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二是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是多边问题。三是在法治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探求的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是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它好似一门中间学科,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
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三、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主要因为:
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到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第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它主要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观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社会越规与社会控制、青少年犯罪、黄赌毒等。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亦即描述、解释、反思人类在过去的所作所为,以帮助人类温故知新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有密切的关系。其原因和表现是:
第一,法律是凝固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献被称为“人类历史的里程碑”。另一方面,阐释社会进程中的法律因素的历史学有助于法学对法律进行历时性研究。
第二,法学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历史学在研究古今之变、盛衰之道的过程中,也以时代的顺序和具体历史事实再现历代统治阶级及其统治集团是怎样和根据什么分配社会的权利(利益) 义务(负担),历代法定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什么社会效果——建立和维护了良好社会秩序,还是引发了社会动乱,推动或是阻止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怎样产生了这些社会效果,历代法定权利和义务体系的变化
及其特点,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如何对待法律遗产,等等。
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实证研究,即“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是历史学研究的重要特征。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在社会科学方法群中有明显的优势。把它引入法学,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容易出现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把法学的每个结论都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并经受实践的检验。
第四,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恩格斯明确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理论思维无非是才能方面的一种生来就有的素质。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方法。”
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第三节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公民教育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教育。公民人格和能力的八个主要因素:
1、 主体意识: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主义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
2、 权利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正当性、可靠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特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
3、 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 平等意识:
5、 宽容态度:承认别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只有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
6、 法治意识:
7、 义务(责任)观念:
8、 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
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跟感觉走,不空想虚幻,更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1、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
①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自律精神。
②文化素质。
③身体心理素质。
2、法律素质。(重点)
①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这是法律思维的基础;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这是形式思维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这是实践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②法律表达能力。
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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