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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第一章 导论:概念、范围与方法 1、 比较政治

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政治和政治制度的分析比较,探讨和研究政治现象的一般规律,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并构成政治学、行政学和国际关系学三大专业的共同重要支撑。 2、 政治制度 政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织形式,产生程序、权力划分和相互关系。 政府制度:一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

政治体制:国家机关的具体设置和组织、具体形式和程序、具体制度和环节、或者说具体政治安排。中国学者创造这个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结构: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整合形式,具体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权力关系,具体则表现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涉及到根本政治制度也涉及到具体形式和环节。不仅涉及到国家机构也涉及到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政治制度政治程序等等。

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并组织社会成员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义务的形式、规则和实践。

研究政治制度的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上层建筑适应下层经济基础之类的话

比较研究方法:美国很强悍的三个原因1、有钱2、归化学者与原国的联系3、留学生多

分析工具: 历史分析方法:除了同一时间横向的比较分析,有时也会涉及这些异同所产生的历史环境和历史过程。这就需要历史分析。我们需要将一国或者多国的政治制度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表述和分析,有丰富的史料,澄清基本历史事实、理清历史发展的次序和线索。

制度分析方法:研究问题要关注制度问题,关注已确定的、规范化的政治活动形式,即已经制度化了的政治、注意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法律组织。长处:注重准确描述国家的各种机构和它们的法定相互关系,向人们解释各种政治机构的结构和设置,运行的程序和规范。短处:过于强调法律制度,忽略人的因素。 文化分析:从政治传统和文化积淀来分析现实政治制度 政治文化具体表现为普遍存在的人们对种种政治事物的认同和价值取向,是民族共同心理的重要方面。(信仰、价值、情感、意识、偏好)

行为主义研究:五六十年代盛行于美国。是对制度分析的否定,又是科学主义在政治学的体现。实证主义思潮影响,在心理学,社会学的发展对行为主义研究有鼓舞。基本特点:注重实证研究。用实证研究政治中的个人和团体行为,解释政治现象。认为传统方法非科学。反对集中于法律、制度的研究,转向人们政治活动与行为模式的研究;反对静态描述性研究,转向动态定量化科学化研究;反对抽象规范性理论,强调政治学的功能在于解释“是什么”,而不是“应该是什么”;反对宏观解释历史,注重政治行为因果的精细复杂的经验分析;反对道德与哲学色彩,主张价值中立。 特点:1避免描述性研究,主张严密分析性研究2、注重可以观察到的政治行为,政治机构只是政治手段不是真正内容,应该关心人的活动和周围的政治行为。3、强调研究可计量化。研究资料量化,热衷于各种数学模型。

政治系统分析:学科研究和价值偏好结合起来 政治生态分析:政治要适应环境 结构----功能分析:

西方政治制度特点:“有限权力”的立宪政府;代议民主制;分权制衡体制;多元政治

第一篇 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

第二章 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的确立 概说

宪政:政府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即限权政府。 宪政主义不承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包括最高统治者,其权力也是有限的。

宪法——宪政关系

宪法最高法律,根本大法,规定基本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不同于一般法律,就是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具体表现:公民有哪些权利不可侵犯,国家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

形式上,宪政制度要有部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规定公民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只能按照宪法规定方式和程序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宪法没有赋予的。有了宪法不一定宪政,宪法也可以是钦定的。

专制政府:政府统治者权力没有限制的政府。 专制政体:政府权力没有限制的制度,存在一个不受限制的权力,就是最高统治者。

民主:公民可以广泛普遍的享有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人权利。

独裁:统治者独揽国家权力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参与,大多数人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制度。

共和制vs君主制:主要看元首产生方式

共和不一定民主;民主不一定宪政;宪政必须有宪法;有宪法不一定就自动实现宪政。

确立道路: 英国:

不成文宪法和成文宪法概念

无专门统一的法律文书,而是有许多具有宪法效力的历史文件、制定法、法院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 专门统一的法律文书表现的

历史文件:大宪章 权利请愿书 权利法案

国会制定法: 王位继承法 内阁大臣法 人民代表法 贵族法 改革法 议会法 法院判例 宪法惯例

特点:没有明确时间标志;百年历史自然形成;权力由国王到议会,由上院到下院;资产阶级力量弱小,只能一步步改良 法国

特点:疾风骤雨,激烈变革 曲折反复,革命和复辟交替 内忧外患,战败和胜利反复 美国

移民社会特点:移民富于冒险,创造和追求自由的精神;带来欧洲启蒙思想和政治观念; 不曾有封建国家历史;组建殖民地政府,有丰富宪政建设经验;很多无主土地,不易形成封建依附关系

特点:契约建政,宪政实践;革命战争,赢得独立;开会立国,协商统一;精心设计,审慎立宪

德意日

背景:尚未民族统一,尚未民族国家;没有专制制度;世界市场迟到者 任务:武力统一,强大统一政权;军事扩张,重新瓜分世界

第三章 西方国家宪政制度 支持宪政制度的原则

私有财产和契约劳动原则

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自由、财产和生命

契约劳动:迁徙自由,移居自由,择业自由

主权在民原则和代议制原则

主权特征:至高无上 无所不及,无所不至 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对内至高无上,对外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资本主义发展,新兴市民阶级要求建立统一国内市场,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布丹提出主权概念,以主权作为反对封建割据的武器。17、18世纪又被用来作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主权在民。即,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精神实质是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

代议制原则:人民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 防止多数人的暴政,防止激情战胜理性 议制原则和主权在民原则的统一:

人民选举代表是把权力授予委托给代表,而不是转让,代表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 由人民来选择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统治形式,方式并选择统治者体现了人民行使主权,代表的权力来源自人民的授予,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

法治与分权制衡原则

法治原则:并不是一般的“依法治国”,古代君主统治也依法。法治精髓在于国家要守法,政府要守法,强调的是法律不仅约束被统治者还约束统治者。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不仅

是治民,更重要的是治国、治政、治官 rule by law VS rule of law

法治原则:政府权力受到限制,个人则有某些不可侵犯的权利;政府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必须按照法律,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置一定的机关来保证法治原则贯彻。司法独立 分权制衡原则:资产阶级分权问题上的贡献在于把分权和保障自由联系起来,与法治联系起来,使分权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成为防止滥用权力,保障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分权是以主权在民为前提的

分权制衡 在西方国家的制度安排:不同机关分别掌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各自独立;每个机关在行使其权力的时候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每个机关又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

第四章 西方国家宪政的运行

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宪政制度的有限政府原则和法治原则。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要求政府守法。宪法的功能就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国家机关的行使权力的重要表现是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而社会秩序而依照所制定的法律限制公民的某些权利。 依宪治国就必须确立以下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地位最高,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任何违宪的法律都不能成为法律,这就限制了国家机关和官员个人滥用权力。

宪法解释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十分详尽,同时必须有伸缩性,从而执行者可以灵活和进行回旋。因而法律会被有意无意的写进含糊,费解或不确定的内容留给后来执行者去解释。宪法实施过程就是宪法的解释和使用过程。 解释主体:

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 审判权,依照法律进行裁量和使用 立法、行政机关对宪法的解释体现在起立法和行政的过程中。 议会制定法律和政府执行本身都包含了对宪法的理解

学者法学家:很有影响但无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法官的引用才能实现。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并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予以保障从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违宪审查制度:宪法保障可以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因此又成为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审。

违宪审查对象: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行政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定

违宪审查历史由来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歇尔说: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当国会的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时,法院应当拒绝实行违反宪法的法律2、阐述何为法律乃是法院的权限和职责3、宪法也是法律,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有最后的解释权 最高法院地位得以确认

违宪审查的机构

普通法院:既申宪法案件,也申一般民事刑事案件

宪法法院:保障宪法实施,不受理一般案件 法国宪法委员会

违宪审查方式

事后审查:法律生效后,如果没有遇到具体的诉讼案件,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而只能通过审查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就其所使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不诉不理

事前审查:法国较典型,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内部规则在执行之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而议会的其他立法在颁布之前如发生争议也可以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预防性审查,抽象的原则性审查)

意大利和德国,一般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普通法院审理,当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某一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便只能将案件移交宪法法院进行审理。

违宪审查涉及的一般问题:国家机关之间的的权限争执;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执;有关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案件

第二篇 西方国家的公民权利 第五章公民权利的由来和发展

公民与公民社会:

公民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个人只是国家(以君主作为国家的代表)的“臣民”,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对君主只有服从和义务而没有权利 现代的宪政国家则重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现代社会是由“公民”而不是由“臣民”组成的。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的国籍,依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代社会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要规定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公民根据这一制度享有应有的权利,并履行应有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加以规定和承认。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身分和血统为基础。因此,公民是人人平等的。

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个人不再被当作被统治者而臣属于国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变得同等重要。

公民有忠于国家的义务,同时享有国家保护的权利;相应地,国家拥有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进行约束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得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义务。 西方各国宪法中关于义务的规定一般比较简单,而对权利的规定十分详细,并认为这些都是不可缺少和不可避免的基本权利。 西方国家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一般包括: 1 遵守宪法,服从法律 2 忠于并保卫国家 3 负担赋税 4 尊重财产

人权法则与“天赋人权”说 人权是源自欧洲的观念,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权法则也是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法则之一。

“天赋人权”的口号,理论来源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社会契约。

政府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订立契约而建立的。政府必须遵守契约,尽其保护人权的职责,否则就应该解除契约,重新建立政府。

西方国家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

人身安全:要求政府承担不加侵犯的责任,同时,承担义务保护个人的这些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 精神自由:(思想、宗教、言论、出版自由)政府承担不侵犯公民精神的责任,同时应采取积极的行动促进公民实现精神自由的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结社、参加政治运动的政党活动,参加选举、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的自由。 社会权利:享有一定水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比如就业、食品、医疗、基本教育等。 同样,政府需要采取积极行动。

西方国家关于公民权力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英国《人身保护法》 1679年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 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 《权力法案》1789年

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最初是从封建时代的文件《大宪章》中寻找反对封建专制,对抗王权的依据的。

第六章 西方国家公民权利的内容

公民资格的取得:国籍

一个人只有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才能取得公民资格,才能享有公民权利

所谓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他与该国的稳固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联系,他享有该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各国取得国籍方式不一样,通常除了宪法规定外还有专门国籍法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等。

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是固有的

A、血统原则:无论出生在哪里即获得其父母国籍 父系血统原则 父母双系血统原则 B、出生地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他出生在哪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单独采取一种方法,通常是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可能以某一个为主。

2、归化国籍:不具有某国原始国籍,因加入该国而获得国籍 归化手续很复杂 申请、审查、宣布、入籍仪式。有的国家还要求该国的“取得永久居留权”后一定年之后才能加入该国籍。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一个人只有享有了对其身体的自由时,才有可能享有其他自由权。如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所有权利,个人尊严都谈不上。 因此在西方国家中,人身自由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人们在建构国家时保留了这种权利。是天赋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力。这种权利先于国家而存在,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下就有了这种权利。

人的身体受到保护

就公民而言,除非妨碍他人自由,或违反人身自由的目的,否则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就政

府方面而言,必须依据法律,依据法律正当程序,方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不受非法逮捕、拘留、审讯的权利2)非以法律,不得惩处3)法律不能追溯既往 4)无罪推定

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精神上的保护

不受奴隶待遇,不服苦役,不受酷刑和拷问的权利,不受精神的折磨和摧残

非以法律,未经法定成寻,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这本身就意味着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如果滥用这种自由就会妨碍他人的自由,或妨碍,威胁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则可以依法律和法定程序限制其自由。

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不受限制的,绝对的权利,因为它不可能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构成任何伤害。

个人的住宅、所有物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权利的延长。住宅并不是个人财产,可是租住的公寓、旅馆等。包括公民个人睡眠和生活的一切场所。 “每个人的家都是他自己的一座城堡”

公民的精神和自由权:

在西方国家,公民的精神自由被视为维持人的尊严的基本条件,又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前提。 没有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可以垄断真理。一个人不应该因他人的压制而放弃他所认为的真理,他也不能去压制别人。

精神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正式的法律规定,而且有赖于宽容精神,人们需要容忍并尊重不同信仰不同意见的人的权利。

思想和信仰自由

任何社会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思想为社会主导思想。在任何社会里,统治阶级都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宣传灌输本阶级的思想,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思想。 思想统治的两种基本方式:

1 直接运用国家权力,强制地公开地压制不同的思想和主张,残酷地迫害思想异端者。(法西斯、封建、专制国家)

2 让不同的思想公开竞争,同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对于符合经济需要的思想给予支持和鼓励。(资产阶级民主国家)

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 基督教的分裂: 第一次大分裂:基督教产生不久,就逐渐成为传播与希腊语地区的东派和拉丁语地区的西派,公元四世纪末,罗马帝国分裂,两派的分化加剧。1054年,两派正式分裂。此次分裂使得基督教分为:1 东正教(正教) 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宗教仪式中使用希腊语,中世纪时代为拜占庭帝国的国教,16世纪后又形成使用斯拉夫语的俄罗斯正教 2 天主教(公教)。以罗马教皇为中心,教阶等级制度森严,强调教徒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威,声称教士拥有来自天主的神秘权力。中世纪的天主教在西欧各封建国家占统治地位,各国的世俗统治着都要效忠教皇。

第二次大分裂:天主教分裂为 1 天主教 2新教 1517年,德国的马丁路德发表了《九十五条论纲》,抨击教皇出售赎罪券,宣告了宗教改革

运动的开始,并迅速在欧洲各国展开。(《圣经》是信仰的最高准则;主张教徒“用信称义”;反对教阶制度,取消繁缛的礼拜仪式;建立独立于罗马教廷的各国教会;用本民族的语言做礼拜)

宗教改革运动产生了脱离天主教的许多教派。这些教派统称为新教,因此,新教并不是一种统一的宗教,而是16世纪欧洲各国中脱离罗马教廷而产生的新宗派,并不断分化形成的众多宗派的统称。

德国北部,中部的诸侯国大都改信了路德教,路德教也传入北欧诸国和英国,各国或改信路德教,或建立独立的新教。

新教得到了这些国家正在发展的王权的保护,世俗君主纷纷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把教会置于本国王权的控制之下。

宗教改革后,教派林立,而且势均力敌,导致相互承认,发展出宗教宽容精神。 霍格斯堡宗教合约 1555年 威斯特代利亚和约 1648年 法国“南特敕令”1598年 英国“容忍法案”1689年 北美罗德岛殖民地的建立 1636年

西方各国关于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法律规定:1 政教分离,限制政府不得确立国教,不得禁止信仰自由,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某种宗教或者放弃某种宗教 2 公民不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公民不分宗教不同而一律平等。3 国家对任何宗教团结一视同仁,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因宗教信仰而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4 公立教育与宗教分离

表达自由

包括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表达的自由,言论、出版、通信、新闻等,口头、书面、绘画、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思想自由使人们内心活动的自由,只要没表达出来,就不会伤害他人,危害社会,因此是不受限制的自由。表达自由则会影响到他人,社会,可能损害他人,社会,因此有受限制的问题,是一种相对自由权。

表达自由受限制的几种情况:对国家基本制度构成危害和威胁;违反社会道德风俗,有伤风化;妨碍他人的公民基本权利。 表达自由的延伸

1、集会:一定数量的人群在某一固定的场所集合起来,以表达和促进某种主张。 2、游行:一定数量的人群集合起来,列队行进表达某种要求和抗议。

3、示威:一定数量的人群集合起来,以静坐或者行进的方式表达某种比较激烈的要求、反对或者抗议

4、结社:一定数量的人群实现某种长期的、稳定的集合,以表达和促进某种主张。

集会游行示威 必须是和平的,不得携带武器;必须实现向警察机关申报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路线等。

公民权利的发展

政治权利 选举权,平等投票权,结社权,知情权,沉默权。

经济福利权——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获得救济权(失业者、老年人、残疾人) 其他权利

和平生存权:生与死的选择权(人身自由的延伸)环境权:空气权、净水权。自由堕胎权:生命开始的标志。 安乐死:死亡的标准。

第三编 西方国家的政治参与 概说

政治参与: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的行动

政治参与是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下,不企图改变政治制度,以承认现存的政府在形式为前提,不谋求改变的政府形式,只是影响政府人选和决策。

自愿参与原则(区别于动员性参与)不可以得票高低决定参与程度。

现代国家实际存在两个并行的发展过程

1、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政府的规模越来越大,需要对大量问题迅速果断并且常常是秘密的做出决定,制定政策需要排除种种特殊利益的干扰2、这些政策和决定的所影响的利益也越来越多元化,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决策过程应尽可能反应多方面利益 协调好上述两个方面,既不压制和扼杀民主,又不妨碍和打乱决策过程,是政治设计的一个难题

公众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的程度成为一国家的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尺。

作为一种制度意味着制定一定社会规范使得所有的公民有权利,有机会,有能力,有兴趣关心,了解并积极参与政治,影响政治

西方国家公民参与政治一般有以下三种渠道 选举 政党活动 利益集团

第八章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

普选制的发展和普选权的实现 普选权的含义

所谓选举,由选民通过投票来选择和确定公共领导人,及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人。有时候也会通过投票直接就某些特别问题做出决定,即所谓选民公决和公民投票。 所谓普选制即选民普遍平等自由的拥有投票权的选举制度。

普选权的发展和普选权的实现 限制性选举——普遍选举

1财产资格2教育资格3居住年限4性别歧视5种族歧视

不平等选举——平等选举 复票制 等级投票制

公开投票——秘密投票

唱名投票 举手投票 双记名投票 vs 无记名投票

普选制的意义和选举的作用

1、选举和确定公共领导人,政策制定人和执行人2、刷新政治,稳定人心,给政策注入新的内容3确认政府的合法性4大规模的普遍的民意调查,形成调整政策的机制

思考问题:人们为什么选举 人们为什么不参与 选举哪些因素会影响人们选举某位候选人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候选人资格:国籍 年龄 居住年限 职业限制:法官,现役军人不得为候选人

选举保证金制度(不达某一比例,没收;达到,退还,甚至有补贴)防止达不合理目的参选;防止无实力,哗众取宠

现实条件:经济实力,政治能力,选民基础

政党提名和预选制度

所谓预选,即政党提名候选人的选举,选举候选人的选举 美国程序:预选争取代表——赢得党代会——大选

选区的划分

小选区:选区中只选出一名候选人,也叫单名选区制 大选区:多名制选区 比例代表制:根据选举后各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来分配代表名额的一种记票方法。 选区划分很关键

竞选:西方国家选举的特点

竞选,有两个以上候选人的合法的公开的和平的方式竞争一个公共职务 1、 根据实现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这里法律就是竞争规则 2、 公开进行的,非阴谋的,各方都要公开自己的目标 3、 和平的,并实现政府权力的和平更迭

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选民方面:西方,一个长期过程,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至今存在不合理。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继承了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一开始就宣布公民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彻底的普选制。

候选人方面: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就是公开竞争选举,并且与两党政治,多党政治联系,候选人公开亮相,自由竞争,选举程序比较规范,有比较严格的规范。社会主义长期普遍实行所谓的等额选举,忌讳竞争选举。候选人没有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压力。候选人的道德表现,政策主张,健康状况都缺乏透明度,客观上使得选民的享有投票选的时候不能充分享有选择权,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完善选举制度,民主制度的关键。

第九章 西方国家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近代政党的起源和发展

1) 近代以前的政治斗争

政党是一定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但是政党并不是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同时产生的,政党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与社会分裂和国家的起源同步的。

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阶级斗争——政治——政党

所谓政治斗争,是围绕国家政权和国家权力展开的。有两种类型:不同阶级之间争夺国家政权展开的斗争。统治阶级的不同派别,不同集团为争夺国家权力展开斗争。 2) 政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

产生前提:经济的近代化和政治的近代化 近代政党产生与自由竞争,与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实现了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产生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最终打垮了自然经济,使人们产生了在大范围内进行广泛交往的需要。二、出现了铁路,电报等交通和通讯工具,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联合成为可能

近代正当的产生是议会制度发展成熟的结果,早期资产阶级政党都是在议会内部的派别发展基础上形成的。

由于普选制的成熟和普选权的实现,议会派别,议会外发展广泛建立竞选组织,从而成长为全社会规模的近代政党。 英国 美国

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和功能 1、 资产阶级政党的本质 资产阶级取得和维持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表现为资产阶级政党组织政权并完善统治。 2、 功能及实现方式 取得和维持政权,执掌国家权力是资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功能。这种功能是在近代民主政治下发挥的。具体表现:作为竞选组织,组织竞选,动员选民投票——大众政治参与。招募政治精英,吸收、训练和输送政治人才——精英参与 制定提出一套政策纲领和候选人,提供候选人——导向参与 控制议会,组成政府,掌控国家权力

西方国家政党组织及其特点 分类

政党纲领的两种类型:意识形态型政党:信奉某种主义,以某种意识形态作为政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纲领。 实用主义政党:不拘泥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阶层,不信奉某种普遍的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想,只为当前的政治需要制定竞选纲领和执政纲领。

政党组织结构的两种类型: 干部型政党:没有固定党员。平常年份保留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没有群众党员。在竞选期间,该当的广大选民就被视为该当的党员,严格的说不是党员,而是党人。 群众型政党:有固定党员。无论大选还是平常年份都拥有群众党员,对党员也有一定的纪律约束

政党领导体制两种类型: 寡头领导型 党有领袖,一般以议会党团作为领导机构,实际上是议会党团中的少数核心决定党的政策和纲领。议会党团对议员有严格纪律要求。 权力分散型:党的各级组织没有严格的上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中央对地方组织没有严格的

管辖,地方组织在政策上相对独立,全国政党实际上是各地方组织的松散联盟。议会议员也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

2)西方国家政党内有派别,思想自由

西方国家政党制度在当代的特点 政党制度:规定不同政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政治作用,以及他们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的一整套制度。

政党制:一党制 两党制 多党制 一党独大制

合法的反对党:承认在野党合法存在,并反对和批评政府的权力,并通过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吸引选民,争取在下一次选举中取而代之。 可以批评和反对政府,但不允许反对和背叛国家及国家的现存制度。

影子内阁:由反对党议员组成,机构与现任内阁对应,负责研究政府的各项政策,以便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和质询,并随时准备取代执政党,上台执政。

当代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基本格局 法国:„„„„„„„„

第十章 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

概说:

1、 关于利益集团的界定,不仅是因共同利益而组织在一起的,并且有共同的行动 2、 与政党的比较

相同:都是一种结社;都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形式和渠道,结社的目的是要参与政治;成员都具有共同目标

区别:政党作为全国性组织通常跨职业、行业、民族、宗教等界限,利益集团通常是特定利益群体的组织;政党提全面的政治纲领,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作为未来备选政策而存在,利益集团只有具体纲领,主要涉及本集团利益相关的政策问题。最本质区别,政党以取得国家政权为目标,要提出自己的公职候选人,要求直接占有国家权力,利益集团只是致力于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以维护本集团的利益,并不谋求直接执掌政权,因而不能以名称来判定结社的性质。

利益集团通常要与政党保持距离,希望自己的主张为所有政党接收。 定义:西方国家在某个特定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的公民组成的社会政治组织。他们以各种合法手段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维护和促进本集团的利益。

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

1、 早期,禁止社会团体,利益集团初步发展,“中间介体有害论” ,禁止工人结社 2、 19世纪后期,垄断与利益集团发展,向中间介体有益论过渡

3、 20世纪30年代以后,利益集团飞速发展。60年代大爆炸:经济危机,国家改革,消极

政府——积极政府,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生活,国家政策对不同利益集团影响日益加强,因而各种利益群体越来越需要对政府施加影响;行业和职业分工更为复杂,经济和社会生活更加纷繁复杂,导致利益的分化进一步加深,社会更加多元化;民主理论自身变化,从而在观念上影响。

利益集团的类型

1、经济利益集团:目的在于维护,促进本集团成员的经济和物质利益。一般分为企业农业劳工和专业团体四类

美国:美国商会 全国制造业协会 企业界圆桌会议

日本:财界四团体(日本企业财团和财界组成全国性最高层经济团体) 经济团体联合会 经济同友会 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 日本商工会议所 法国:雇主全国委员会

劳工利益集团

美国 劳联——产联

劳工联合会:熟练工人利益 产业工会联合会:代表不熟练 半熟练 法国:法国总工会 法国劳工民主联合会 法国工人力量总工会

农业利益集团

美国:全国格兰其协会 全国农场主联盟 美国农业社联盟

法国:全国农业经营者工会联合会 全国农业青年中心 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信贷联合会

职业性利益集团:一般受过良好教育,在较高地位的专业人员

2、非经济利益集团

主要目的不在于促进本集团成员的经济利益

特殊状况利益集团

成员往往处于某种共同的但是非职业性的特殊状况,或与生俱来,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

公共利益集团

声称其目标不是谋求特定的经济利益,而是维护公共的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廉洁政府,尽管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这种类型的组织,但其大量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 特点:以解决全社会关注的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因此社会影响范围极广,也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成员人数多,没有职业地区政党的限制,没有明显的党派色彩。

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

主要是对议院和政府官员施加压力,因此又被称为压力集团 手段包括:院外活动,基层游说,影响选举 院外活动:利益集团对医院和政府进行的游说活动。利益集团的代表不能进入国会两院的会议厅,只能在议院外的走廊或休息室里与议院接触,称为院外活动。

基层游说:通过基层会员,选民,大众传媒等对政治决策者施加影响。特别是运用基层群众态度影响议员和政府官员,施加压力的活动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利益集团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特点:发动本集团的会员以各种方式对政府直接施加影响和压力,利益集团往往通过在大众传媒上刊登广告,发布新闻、评论,向会员寄送材料等方式发动选民,然后安排议院与选取代表见面,直接请有影响的会员就有关无问题和议员交换意见,或发动选民集体写信拍电报打电话对议员和政府官员构成压力。

影响选举:为了增强对政府的影响力,利益集团还广泛的介入选举过程,使有利于集团候选人取得胜利。最主要方式向候选人提供政治捐款。

利益集团的几点评价:1、对传统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补充(1对议会制度的补充,由于议员名额是按选区分配的,成为地域代表制,利益集团则标语表达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是以利益代表制补充了地域代表制。2对选举制度的补充,选举也只能体现抵御的代表,不能体现各方面利益。3对政党制度的补充,政党是全国性的,纲领是综合性的,而利益集团则通过对两大党的影响使之更全面的反映各方面的利益。4从不同角度渠道向议会和政府提供决策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形成一种通过政府决策制定过程的制度化咨询机制) 2、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具有更多非程序性,非规范性 3、利益集团与政治腐败

第四编 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

第十一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和议会制度

近代议会的演变和议会制度的诞生

1、 近代以前没有议会,也没有议会制度 2、 中世纪后期欧洲封建国家的等级代表会议 3、 资产阶级革命与议会的形成

西方国家议会的体制 一、两院制议会的统计 二、实行两院制议会的理由 主张两院制:

1、 两院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

2、 防止轻率立法,尤其是民选的下院易流于轻率,爱走极端,需要一个上层阶级组成的上

院加以制约。

3、 设置两院有利于缓和一会和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以从中斡旋不致发生激烈冲

突。

4、 现代国家的立法任务繁重,非一个议院所能承担,需要另设一院分担工作。 主张一院制:

1、 国家主权是唯一的,公意也是唯一的,两院制则会导致公意的分裂。 2、 两院制使立法程序繁琐,造成法案拖延不决。

3、 两院制造成议会内部的矛盾而被行政机关利用,使议会丧失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 4、 一院制可以消除上述缺陷和弊端,且机构简化,行动敏捷,容易通过发案,避免浪费人

力和财力。

三、两院制是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英国:贵族院、(House of Lords)

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 美国:参议院、(Senate)上 众议院、

1787年制定宪法时,大州主张国会采用两院制,议席安各州人口或纳税额比例分配。而小州则主张一院制,各州议席数相等。两厢争执达成妥协:设立各州代表数平均的参议院和人口比例代表制的众议院。 1)两院制议会的构成:

一般下院规模大于上院,英国除外。两院任期不同,上院任期较长,且年龄资格比下院

高。上院如果经选举产生,一般每次部分改选,美国没2年选三分之一,法国每三年三分之一,日本每年一半。在议会制国家,议会下院在任期内可能被解散,重新大选。

4) 两院议会的构成

5) 两院之间的分工和分权。 各国两院是一个整体,共同行使立法权,任何议案和决议都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才能成立,如两院通过的文本有分歧则需经过协商形成两院都能接受的决议。但两院也有分工:财政预算议案——下院有讨论优先权,即此类议案应先由下院审议,通过后转到上院讨论通过。但在美国,对于下院通过的财政预算,上院只能辩论,不能否决,也不得做任何修改,对其他议案,上院只有延搁权。组织政府:在内阁制国家,一般由下院选举产生政府首脑,也有的国家,政府首脑须获得两院同意,如意大利、日本。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提名政府高级官员,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美国的上议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议员

1)议员的身份限制:

军人:一般只现役军人,不得担任议员,西方各国通行此项原则。

法官:根据分权原则,法官不能同时担任议员,例外的是英国上议院的司法贵族为上院议员,(上院议长曾为大法官)他同时还是内阁成员,与内阁共进退。

政府官员:在总统制国家,政府称怨不得同时担任国会议员,议员如应邀入阁必须放弃在议会的议席,即实行“不相容原则”。而在议会制国家,政府成员必须有部分甚至大部分是国会议员如日本、英国,也有人称之为相容原则。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 2)议员名额的确定。

议员的名额关系倒议会的规模,是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考虑两个因素: 议员的代表性。如果议员人数太少,会影响代表面。 议会的工作效率。规模不能太大,要便于议事。

上院一般采用行政区域或成员单位代表原则。下院的规模一般在500人上下,通常实行人口代表比例原则,确定名额的方法以法律加以规定。

基数制:每一定数量的人口(或选民)产生一名议员。

定额制:议员名额的总数固定,但定期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调整名额的分配。 3) 议员的产生。

选举产生:现代西方国家的议员大多由选举产生,尤其两院制国家的下院议员一般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许多国家的上院议员也由直接选举产生,如美 、日等国。也有的国家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

任命:这种方法产生的主要是上院的议员,如意大利现任总统可指定公民5人为终身参议员;在实行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往往上院保留部分由国王任命的议员,如英国的终身贵族。

„„„„„„„„„„„„„„ 4) 议员的特权

享受年薪,津贴和办公费用,议员的年薪和津贴由法律规定。 意义:保证议员的独立性,为议员从事职业性政治活动提供保障。 会议期间不受逮捕:保证议员在会议的议事不受干扰。

会上的发言和投票免受追,即享有免责权。保障议院在议会的言行不受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报复。

5) 议员的义务和纪律:

忠于宪法、遵守议员的会议纪律、财产公开禁止受贿。

西方国家议会的权力

西方各国的议会都拥有立法权、财政预算同意权和监督权。 立法权:西方国家议会的基本权利 财政预算同意权:西方国家的传统权力源自等级代表会议的同意和批准国王征税的权力,是对政府权力的重要制约

在西方国家,国家预算一般的法律的形式通过。经议会通过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如违反预算就是违法。 关于国家预算法律,通常以使用一年为期即逐年通过制。西方国家为了保证能切实控制政府的支出,不让政府滥征税,乱花钱,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即总预算要实现得到。 监督权:西方国家议会的重要权力。

组阁权:对政府进行监督,首先表现在对政府组成的监督。在议会制国家,议会选举产生政府首脑,然后由他负责组阁。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报名的政府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在美国,参议院对总统提名的人选逐个进行审查。

倒阁权:即议会如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集体辞职,或者请求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倒阁权一般属于议会的下院,倒阁权只实行于议会制国家。或半总统制。

所谓政治责任:政府必须在政治上与议会一致,意味着政府的政策纲领必须得到议会的赞同和支持,实际上是得到议会多数的赞同和支持。 倒阁的具体形式:

议会直接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议会否决了政府所主动要求的信任投票。 议会否决了政府的施政纲领。 议会否决了政府提出的预算案。

如果议会制国家同时实行多党制,往往需要多个政党联合才能组阁,一旦联合破裂,就可能发生倒阁,如倒阁频繁,就会导致政府不稳定。建设性不信任案:在德国,议会如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必须选出新总理。

弹劾权: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和严重失职行为提起控告和给予制裁。 起因不同:倒阁是由于议会和政府在政策和施政方针问题上发生尖锐对立,弹劾是由于政府高级官员的犯罪和严重失职行为。

程序和机构不同:倒阁遵守普通的立法程序,而弹劾是司法性质的,程序更为严格,通常要经过弹劾起诉和弹劾审判。

结果不同:倒阁可能导致政府总辞职,而弹劾则是官员个人被罢免或直接判罪。

第十二章 西方国家的政府和政府制度

国家元首

1、国家元首在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和产生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和最高国家权力象征 国家元首拥有的权力,一般统称为元首权,分为对外和对内两方面 对外: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在国际礼仪中享受最高规格的国家利于,被承认为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最高代表,同时国家元首一般拥有派遣使节,签署国书,接受外国使节和国书,签署条约等具体权力。

对内:国家元首在实际上或形式上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签署和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宣布赦免,颁发荣典,一般还要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2、现代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建立了近代民主政治,不再把国家最高权力集中在某个最高统治者一人之手。于是,才有了专门发挥代表和象征国家职能的机构,这就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的权力由宪法规定„„„„„„

国家元首可能是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有个人元首和国家元首之分 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同,国家元首有世袭和选任之分 „„„„„„

由于国家元首权力的不同国家元首又有虚位元首和实权元首之分 由于整体不同,国家元首又有是否兼任政府首脑之分 „„„„„„

西方国家政府的体制 1、政府和内阁的含义

政府的含义: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是国家机关的关键部分,是国家机关中掌握实权的部分。 内阁:一般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和其周围重要的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政策的机构。一般是一党内阁或政治倾向接近的政党联盟所组成的内阁。

内阁在政府之中是其核心部分,领导和决策机构。在内阁成员多时,也会组成“小内阁”或“阁中之阁”

2、近代内阁的起源„„„„历史知识不写了

3、政府体制:狭义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广义的指政权的组织形式。

政体:议会制 总统制 政府体制:内阁制 总统制

美国 总统亲自领导内阁 ,阁员都是总统助手,向总统负责。内阁会议由总统召集,讨论议题由总统确定。阁员充当总统决定时的集体顾问。最后决定由总统做出,一般不集体表决。内阁受重视与否由总统好恶决定。

法国 二元行政 总统掌握行政决策权,任命总理领导政府日常工作,掌握最高行政管理权。总统可任免总理,国民议会保留倒阁权,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理和政府辞职。政府就承担了“双重政治责任”。当国民议会由反对党占多数时,总统就不得不任命一个反对党领袖任总理,形成“左右共制”政治格局。2002年总统任期由7年改为5年

4、政府组成的原则

1相容原则与不相容原则。美国相容,英国不相容 2禁止兼职和从事营业原则 3现役军人不得入阁原则

从立法过程看国家元首、政府与议会的合作

提出议案——讨论议案——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1、立法提案权 议员 国家元首 政府 选民 2、讨论议案:三读通过程序

一读,宣读议案名称和要点,通过后列入议程

二读,审议和表决后宣读表决,原则通过议案的文本,有的要经过常设委员会审查

三读,经过最后文字修改,第三次宣读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法案,但仍不是法律,有一个签

署公布过程,由国家元首签署、 3、表决通过程序

普通程序:一般法律,过半数即通过

特别程序:宪法修正案需经过特别多数通过

4、公布意义:以便所有公民都看到生效的法律,其法律权力一般属于国家元首,经签署后公布

程序性签署:虚位元首 批准性签署:实权元首

英国:理论上有否决权,但是18世纪以来没有再用过,形成惯例 法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复议,议会不得拒绝

美国:签署法律——法律生效;否决法律,十天内法律同异议书返回国会,国会从新表决2/3通过,法律生效,否决被推翻,2/3未通过,法律被废弃;十天内总统既不签署也不否决 十天内国会仍在开会,自动生效 视总统默认 十天内国会休会,法律自动废弃,即所谓的搁置否决或“口袋否决”绝对性质的否决 小结:英美法三国整体的基本构架 英国

议会至上 “议会之母” 代议民主制 首相任命内阁成员,与首相共进退

1、组阁时施行相容原则,内阁在议会之中,有人称之为“混合权力体制”

2、内阁在政治上与下院保持一致,内阁向议会负责,责任内阁制,内阁并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只要得到多数支持即可。国王被看作议会中的一个结构,组成部分,国王召集国会,首相由国王邀请组阁

3、保留了国王及其至高无上的尊严,同时剥夺了他的实质性权力。虚位元首,“国王临朝不临政”,“国王不得犯错” 美国

1、三者在宪法地位上平等,两院权力大体相等,平衡的两院制。美国有“少数派总统”的例子,因是“选举人团”制,选举人选举其立法机构,两院都是直接选举产生

2、总统和国会分别选举产生,政治上相互没有责任,只用向选民负责,除非弹劾,国会不能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法院违宪审查权,总统任命阁员需得到参议院任命;高级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联邦法院可宣判违宪,议会可修宪;三个机构之间有制约

3、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直接领导内阁,但总统提名政府官员和联邦法官,需得到议会通过后任命

4、三个部门相互制约,执行严格的三权分立 法国

总统需得到国民议会的多数支持 1、“二元行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决定政府施政纲领,总理领导政府工作 2、总统有权罢免总理

3、国民议会有权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理和政府辞职 4、总理因此需要负“双重政治责任” 5、独特的“左右共治”,左右共治对总统权力制约较大 特别是高等法院审判总统等高级官员

6、总统担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保证司法独立

7总统地位高于议会、法院、政府,是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仲裁人”和“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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