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坚建立隋朝,到杨广被绞死,隋朝仅存在37年。这个短命的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在政治、经济、法律、兵制等方面,整顿和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对隋唐以后各王朝,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三省制
(一)隋代三省制
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长官同为宰相。
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后,厘革前制,由是确立了以三省长贰为宰相,辅助皇帝处理军国大政的三省辅政制度。
1.尚书省
隋代尚书省地位很高,掌管全国政务,尚书省的总官署名叫尚书都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1人,总领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开皇三年改刑部)、度支(开皇三年改民部)、工部等六部。尚书令位尊权重,一般不授人,所以尚书省的长官实际上是左右仆射。
2.内史省
内史省即中书省,为中枢的制令机关,专司起草皇帝诏令。隋初置监令各1人,后来废监,置中书令1人。隋代为避文帝父亲杨忠的讳名,改中书省为内史省,中书令为内史令。内史省的属官还有舍人8人,掌起草制令,通事舍人16人,掌宣奏。
3.门下省
门下省在隋初是侍奉谏议机关,掌审查政令及封驳诸事。其长官有纳言2人,侍奉内廷,以备皇帝之顾问;次官有给事黄门侍郎4人,负责纠正奏章之得失;此外,还有录事、通事、令史各6人。
隋初还有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各4人,谏议大夫7人,都是谏官,炀帝生性不喜人谏,所以谏官全被罢废。
隋代三省制使相权一分为三,由之前的独相制向群相制演变,有利于皇权的集中。唐代继承了隋代制度,继续完善和发展了三省制。
(二)唐代的三省分立及政事堂制度 1.三省分立制
唐承隋制,只不过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唐代三省制分工细密: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这一机制使传统的相权一分为三,更加有利于皇权的集中。
(1)中书省。唐代中书省的职责是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以
中书令2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2人为副长官。主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6人、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右补阙2人、右拾遗2人、起居舍人2人和通事舍人16人。此外还有主书处、集贤殿书院和使馆3个下属机构。
(2)门下省。唐代门下省的职责是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以侍中2人为长官,又以黄门侍郎2人为副长官。主要的属官有给事中4人、左散骑常侍2人、左谏议大夫4人、左补阙2人、左拾遗2人、门下录事4人。此外还有起居郎、城门郎、宝符郎、弘文馆4个下属机构。
(3)尚书省。唐代尚书省的职责是“事无不总”,是全国行政事务的总汇机构。以尚书令为长官,因李世民曾任此职,唐代不再授人,又以左右仆射为副长官。主要属官有尚书左右丞各1人,左右司郎中各1人,左右司员外郎各1人。
2.唐代政事堂制度
唐代宰相议政的地方称为政事堂,所以,唐代前期的宰相决策会议又称为政事堂会议。唐王朝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个决策机构,是因为中书、门下分掌出令和封驳。没有一个协调机构,容易造成各持己见,争执不休,或者互相依违,知错不改,都会对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唐初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首脑,就在一起议政决策,形成了政事堂会议制度。
唐玄宗开元以前,宰相例为兼职,作为政事堂会议秘书的中书舍人,也同样兼有其他职务,所以政事堂仅仅是一个临时会议场所。
在政事堂其后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两次重要改革:(1)武则天执政之初,中书令裴炎把政事堂由门下省迁往中书省;(2)玄宗开元时,宰相姚崇和张说将政事堂会议改名为中书门下会议,并先后剥夺中书舍人的宰相会议秘书职权,而在政事堂后设立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作为宰相会议新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已从议政之所变成宰相机关了。
参加政事堂议政的起初是三省长官,从贞观年间开始,皇帝任用一些资历较浅而又得到皇帝信任的官员,以特别名义和头衔给他们参政的机会,这就是“参知机务”、“参预朝政”、“参议得失”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官衔。最初,这种职衔临时性质较为显著,玄宗时逐渐固定下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三品”成为宰相的正式称呼,以至于凡带有此二衔者皆为宰相,即使是素享“真宰相”的中书令、侍中也必带此衔,而不加此衔者,即使是尚书仆射,也会最终被挤出宰相行列。
二、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确立之后,尚书省“事无不总” ,成为最高中央行政机关,下设吏部、礼部、兵部、户部(隋为度支)、刑部(隋为都官)、工部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一)吏部
隋唐时期,吏部成为六部之首。
武则天时代,吏部曾改称“天官”,天宝十二年(753年)改称“文部”,持续时间均较短暂。
吏部设最高长官——吏部尚书1人,各朝品阶略有不同,如唐朝吏部尚书为正三品。其他各部长官品阶亦同。
从总体趋势看六部尚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呈上升态势。吏部尚书全面负责国家官员的选拔、任免、考核、升降、封勋等事务。吏部侍郎为吏部副长官,一般设2人,唐朝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吏部侍郎协助尚书处理本部事务。吏部的组织建构与职权约略如下:
1.吏部司。吏部司为本部四司之首,始设于隋代,一度改称选部司,自唐太祖武德五年(622年)起恢复旧称并得以沿用。设吏部郎中2人(从五品上),与侍郎一起主持本司三品以下文官铨选、官员品阶的授予、俸禄等级的确定等工作,唐代吏部司副长官为吏部员外郎2人(从六品上),协助郎中打理本司工作。
2.司封司。司封一说首见于北周,后名为主爵,掌管封爵事宜。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正式更名为司封,以郎中1人(从五品上)主持本司封爵事务。副职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协助郎中署理本司事务。
3.司勋司。司勋一说最早见于《周礼》,北周依其说设司勋中大夫并隶于吏部。隋唐时期司勋司自成一司,主官设郎中1人(从五品上),负责官员勋级事务。副职设员外郎2人(皆从六品上),帮助郎中处理本司事务。
4.考功司。考功始设于曹魏时期,当时为考功定课曹,隋代在吏部设置考功郎,专门负责文职官员功过的考察。主官为考功郎中1人(从五品上),综理文职官员的功过善恶并详加记录,分等后呈于吏部主官,作为官员黜陟的主要依据。设副职考功员外郎1名(从六品上)。
下述各部诸司长官品阶亦同。 (二)户部
隋称度支部、民部,唐时避李世民之讳改称户部,为财经(货币、租税、俸饷)、土地、农垦、户籍、漕运、救荒等事务的主理机构。设户部尚书1人,副长官户部侍郎2人。户部的机构设置与职权如下:
1.户部司。设郎中2人,即主持户籍、农田、钱谷、赋役等事务。设员外郎2人协助主官打理本司相关事务。
2.度支司。设度支司郎中1人,员外郎2人,即主掌税赋收入,统筹全国财政收支,在各地盐场、铁场设有下属机构,将基层经济纳入本司直接管辖范围。
3.金部司。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掌钱、谷、帛、粮等的出纳。 4.仓部司。设郎中1人,主掌仓储、受纳租税等事务。员外郎1人,协理本
司事务。 (三)礼部
礼部始设于北周,自隋代开始成为中央六部之一,礼部的机构设置与分工情况如下:
1.礼部司。设郎中1人,主持掌理五礼,国家大典、天地山川的祭祀等。员外郎1人,协助主官工作。
2.祠部司。设郎中1人,负责一般性祭祀,同时管理天文、僧尼庙宇等。员外郎1人,协助郎中工作。
3.膳部司。设郎中1人,负责打理祭祀专用供物、朝会饮食安排。员外郎1人作为副职。
4.主客司。设郎中1人,负责藩属首领、外国使节接待。员外郎1人,协助主官工作。
(四)兵部
兵部源自曹魏时期的五兵尚书,隋代成为六部之一,武则天曾将兵部改称夏官,唐玄宗时期一度称武部。兵部一般负责六品以下武职官员的选拔任用、赏罚黜陟、军械军令以及兵籍管理等,其机构设置与职能如下:
1.兵部司。兵部司设郎中2人,主要负责武职官员的选拔、任用以及中低级武官的升降、生病丁忧,员外郎2人协助主官处理本司相关工作。
2.职方司。《周礼》载有“职方氏”之职,主要负责地图。自唐及清,兵部均设职方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理本司事务。负责武职官员的叙功、抚恤、赏罚、军旅阅历、海禁关禁等事务。
3.驾部司。驾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要负责车辆、马匹、公私牛马等大牲畜,明清时期改称车驾清吏司。
4.库部司。库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要负责军械、兵籍等事务。 (五)刑部
南北朝之前,关乎刑狱的机构设置多且杂,自刘宋始才将刑狱之权向都官集中,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为刑部,成为主掌法律与刑狱的最高司法行政机构,大理寺则与现代的最高法院性质接近。刑部的机构设置与职权情况如下:
1.刑部司。设郎中2人,员外郎2人,主要辅助尚书、侍郎掌理律法,并会同大理寺处理全国的判决案件。
2.都官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负责受理上诉冤情,簿录遭俘而沦为奴隶者,受到反叛朝廷者牵连而被罚为官奴者,对上述人员衣食及医药的发放。
3.比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负责官员俸禄、徒役、公廨等的审计。 4.司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负责门关的各项事务,如开闭时间、钥匙、锁具的发放等。
(六)工部
工部源自三代的大司空,隋开皇二年(582年)始设工部并成为六部之一,负责交通、工程、工匠、水利、屯田等事务。设工部尚书1人,副长官工部侍郎1人,其机构设置与职能如下:
1.工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负责京城营缮之外的城池修缮、土木工程等事务。
2.屯田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掌理全国屯田事务,京城文武官员职田、公廨田等。
3.虞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负责京城大街小巷的种植管理,以及草木薪炭、山川湖泽等,以备渔猎之需。
4.水部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掌管渡口、桥梁、沟洫、堤堰、渔捕、灌溉、舟楫等事务。
六部诸司均设有大量低级办事人员,主要包括:掌管文书的令史,负责
文书誊写的书令史、负责本司门户开启、关闭事务的亭长,负责会计事务的计史,负责仓房事务的掌固等。
三、监察制度 (一)中央监察制度
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央监察制度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的关键历史阶段。特别是隋唐两朝,随着皇权进一步加强,中央监察制度也趋于严密,相对独立的监察机制正式形成。
1.隋朝中央监察制度的变迁
隋朝中央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御史脱离宫禁。御史在秦汉时期隶属于少府,到曹魏以后御史台脱离少府,已成为较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直到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废除了御史值宿禁中的旧制,使其专职于外台。从此,御史脱离了宫禁,不再是皇帝身边的侍臣,进而成为相对独立的监察官。
(2)门下省封驳职能的增设。自南北朝以来至隋初,门下省就一直扮演着侍奉与服务宫中事务的角色,除了出纳王言,同时还兼领城门、尚食、殿内、尚药、御府以及符玺六局,负责皇帝衣食住行用等日常生活事务。鉴于其纠缠于纷杂的宫中事务,隋炀帝对其进行了精简机构、强化职能的改革,将城门、尚食、殿内、尚药、御府五局移出另组合成殿内省,使门下省免于诸多干扰进而成为一个职责明确的封驳机构。
(3)中央监察法规的完善。就监察法规而言,隋朝有确切的“六条问事”。当然,这与汉代的六条问事有着明显不同,这六条不仅仅局限于对地方长官的监
察,而且似乎更强调对中央官吏的监察。同时,六条问事的内容不只是纠察中央官员的违例,还包含了对其为政能力的综合考核。
2.唐朝的中央监察制度与组织体系
(1)中央监察机构职能的分化与明确。唐代中央监察制度的完善,突出表现在中央监察机构职能进一步分化与明确,形成了御史、谏官、封驳官各谋其政的职能体系。
唐朝初年,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掌“纠绳不法”,监察百官,成为专掌监察的中央监察机构。
同时,在以御史台为主体的中央监察机构以外还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谏官系统,成为御史台监察职能的有效补充。
谏官,虽然隶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但其内部已经设置了相对独立的谏院,而且职能也日益凸显。凡遇大臣议政和朝廷进行重大决策时,谏官有权参与,并可当场就相关政策得失利弊发表意见。显然,这不仅利于谏官对大臣、朝廷政务进行直接监督,而且可以尽量避免朝廷在决策前的失误。
除御史台、谏官之外,门下省也是当时重要的中央监察机构,门下省履行审议、驳奏诏敕之职,对监督朝廷决策实施监督。
(2)御史台实施“三院制”。御史台作为唐代最高的中央监察机关,随着当时社会和政局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强化其监督职能、凸显其重要地位,出现了御史台的三院制度。所谓御史台的三院制就是指御史台下设三个机构,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侍御史任职。
台院是御史台的本部,地位较高,一般设侍御史4人,其主要职能是纠举官僚、入阁承诏、弹劾中央百官,总理一切庶务。
侍御史中资历最老的被称为“杂端”,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当然,侍御史在弹奏中央官员时,必须由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的签名,即“押奏”。
殿院主要负责维护朝议秩序,纠察殿廷礼节,一般设殿中侍御史4人。凡是官员朝见皇帝时有失礼节,均可受到其纠举弹劾。
察院是监察御史的官署,一般设监察御史8-10人,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官员和巡按地方州县。
(二)地方监察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沟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隋唐统治者在改革地方行政体制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这客观上促进了较为严密的基层监察网络的构建,进而使地方监察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1.隋朝的地方监察制度
(1)司隶台。隋炀帝大业年间设立司隶台,成为专门负责郡县监察的领导机关。司隶台以“六条”为监察原则 ,巡查京畿内外。其具体机构设置为司隶
大夫1人为台主,负责司隶台的总体事务;别驾2人分掌畿内监察;刺史14人,巡查畿外;诸郡从事40人,辅佐刺史巡查。
(2)谒者台。监督地方官吏的又一重要机构。谒者大夫为台主,司朝谒者为副台主,属官有丞、主簿、录事等,处理台内日常事宜。
司隶台、谒者台,加之御史台,史称“三台”,构成了隋朝中央与地方的监察体系。特别是司隶台、谒者台的设置,使隋朝呈现出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地方监察逐步完善和加强的趋势。
2.唐朝的地方监察制度
唐朝的统治者极为重视基层官吏队伍建设,无疑这也是唐朝加强地方监察,完善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因素。就唐朝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很明显以安史之乱为界划分前后两个不同阶段:前期以御史和使臣为主,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之外,使臣系统演变为转运使、巡院、出使郎官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1)巡按
唐代御史台除监察尚书省六部以外,还强化了对地方的监察职能,即巡按郡县,监察地方官吏。监察御史奉皇帝意旨巡按地方,监察地方官,每到一处,无所不察。
通常而言,御史对地方官的监察,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将全国划分为十道,后来至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将监察区由十道扩展为十五道。同时,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十五道每道均设采访处置使,负责对辖区内官员的督察,这样采访处置使便有了固定治所,并开始设置僚属。
至此,唐朝的御史巡按制度完成了从差遣性质的使臣到常设监察官员的演变过程。但是,唐朝中后期以后随着政治局势的发展,道逐渐从地方一级监察区向地方一级行政区转化,巡按的地方监察职能已不复存在。
(2)巡院
安史之乱以后,朝廷中央恢复了对全国的统治。但是,地方财政、经济、政治秩序相对而言较为混乱,地方监察机制也更加复杂。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局势,新的地方监察机构——巡院——应运而生。巡院始设于唐代宗广德初年,其主要职能是管理漕运事务,无监察之任。元和四年(809年),唐宪宗颁布诏令,赋予察院监察本道使臣和州县官的职权,至唐穆宗时期,诸道巡院职权进一步扩大,可以“察访天下州县”, 自此至唐朝末年,巡院一直是监察地方的重要机构。
(3)出使郎官
唐朝后期,就地方监察而言,除巡院作为固定监督机关以外,中央还派遣出使郎官对地方进行不定期的监察。郎官作为尚书省的属官,起初其职责为处理尚书省各曹事务。唐朝后期,郎官出巡地方,负责执行监察任务逐渐增多,因而逐渐成为地方监察方式的重要补充。出使郎官监察的对象相对广泛,主要包括各道
的藩镇、地方各级行政官吏;监察内容涵盖除军事以外地方官吏的各种行政活动;监察方式也灵活多样,既可以单独监察,又可以与巡院联手共同开展监察工作。
四、军事制度 (一)武装力量体制 1.中央军
隋及唐朝的中央军由中央禁卫军和府兵组成。
禁卫军平时警卫京师和宫廷,战时调遣作战。府兵则分驻战略要地,控驭全国。
隋以十二卫分统禁卫军与各地的府兵,各卫、府的长官称大将军,直接归皇帝指挥。
唐沿隋制,略有不同的是,唐置十六卫统领军府。唐制中央警卫军分为南衙与北衙两个系统,南衙就是府兵十六卫,这些军府分散在全国各道,战时由皇帝选派的元帅指挥,这样,府兵尽管驻地分散,但实际上仍是朝廷直辖的中央军队;北衙由募兵组成,初期有羽林等军,后来发展为六军。
中唐以后,府兵制遭到破坏,南衙十六卫已无战斗力,仅作仪饰之用,唐朝廷依恃的是北衙禁军。
2.地方军
隋代地方州郡兵专设都尉掌管。唐代在内地及边境重要地区设置总管府,以总管为所在军事长官,负责地方军队的统御。后改总管府为都督府,总管改称为都督。在边疆地区,有边防军和由少数民族组成的蕃兵。地方上一旦有战事,作为中央正规军的府兵就与地方兵、边防兵及蕃兵结合在一起配合作战。随着征兵制度的改变,团结兵及官健成为唐朝地方军队的主力。团结兵是由地方官府选点殷实强壮的男丁,免除赋役,定期训练征集,不完全脱离生产,其统帅为团练副使。官健则具有职业兵的性质,军队招募健儿,由官家发给粮食和衣物。官健成为唐中后期军镇和州、府的常务军。中唐以后,各地边防军发展成为藩镇兵,史称:“所谓方镇者,节度使之兵也,原其始,起于边将之屯防者” 。这些藩镇兵,不受中央节制,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武装力量。
(二)隋唐时期的府兵制与募兵制 1.府兵制
府兵制初创于南北朝时期,但其真正发展和完善则是在隋唐时期,隋唐时期的府兵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封建性的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征兵制度。
隋唐府兵制的特点有:
(1)寓兵于农。隋朝规定:把军户正式编入民户,按照均田制分得土地或
保有自己的原有产业。唐沿隋制,府兵除轮番宿卫、作战或戍守外,冬季训练,农忙时从事农耕。故府兵兵农合一,既是农民也是士兵。府兵不纳赋税,但需自备武器、装备和粮食。如果没有均田制作为经济基础,府兵制无法推行。
(2)府兵征选标准明确。唐朝前期由于均田制的普遍实行,自耕农剧增,这为府兵制提供了充足兵源。唐代府兵的征选原则是依据资财、才力和丁口三项标准,这种以资财为主,才力(能力)次之,丁口为后的取士标准,是基于府兵每年轮番到京城或地方“宿卫”时要自备武器、装备和粮食,开销自然较大。
(3)指挥系统完善,部署重内轻外。隋代置十二卫分统各地府兵,唐代置十六卫及东宫六率府,分统全国657个军府。每卫设大将军1人,为府兵的最高军职,另设将军2人;卫直接统领折冲府,设在各地的折冲府是府兵的基本编制单位,以折冲都尉为长官,另设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为副职。府兵的军种分为步兵和骑兵两类。军府分布的地点多集中在关中,这样朝廷就可以手握重兵,实现其“举关中以临四方” 的战略方针。
(4)兵将分离,集军权于中央。为保证对军队的控制,皇帝掌握军事指挥权,由兵部处理军事行政事务,十二卫掌管府兵的管理。在地方上则由折冲都尉与州郡长官互相制约和监督,凡发兵、练兵、点兵均由二者共同配合。平时,府兵如无“番上”或作战任务,就兵散居于家,将皆宿于朝;战时,兵部下发符契,州刺史和折冲都尉勘契相合,然后发兵。从各地军府征调的士兵实行混合编制,统兵军将由朝廷临时指派,这种用兵体制,导致兵无常帅,帅无常师,保证了军权的集中。
2.募兵制
唐朝中后期,由于均田制的破坏,农民大量逃亡,富户规避兵役,府兵的兵源渐近枯竭,府兵制走到了尽头,代之而起的是募兵制。
玄宗开元以后,京城的禁军和地方节度使的军队,多以募兵形式招募。中央有“长从宿卫”,地方有“团结兵”,边境地区有“长征健儿”。这些招募而来的士兵由官府发给身粮和家粮,属于雇佣性质的职业兵。
募兵制是封建时代兵役制度的一大变革,标志着职业化军队的正式形成,有利于国家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不过,募兵制的士兵以当兵为职业,将帅长期统帅一支军队,兵将之间有了隶属关系,又会导致封建军阀的出现,而军阀专兵是战乱不断、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唐后期的方镇兵和牙兵就是明显例证。
方镇兵是唐代用于边塞防守的军队,初由府兵轮换担任,后由募兵常驻,设有军官管辖,由各节度使总领,主要分布于西北边疆和重要地区。方镇兵日渐强大,破坏了唐初内重外轻的兵力部署,导致安史之乱的发生。中唐以后藩镇各节帅往往有募编的亲卫军,兵士取其恃勇,待遇逾于各军,寄为心腹,以作爪牙,称为牙军。牙兵常由流民募集,骄惰蛮横,杀易节帅如同儿戏,是造成藩镇动乱
的原因之一。镇兵与牙兵的出现是唐朝中央集权统治开始削弱的一个明显征兆,也是唐末及五代战乱不断、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后期最主要的人才选拔制度,它是在借鉴先秦选贤制、秦汉察举制合理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封建王朝对人才需要的形势创立的。科举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彻底否定了以门第和出身作为选拔人才标准的特权制度,为封建国家选官用人搭建了一个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
(一)隋朝科举制的初创
科举,即分科举士,是以知识结构为主要内容,用公开考试方式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诏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这标志着隋王朝设科取士的开始。
隋炀帝即位后,大力发展分科选拔人才的制度,首先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把科考扩大为“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膂力骁壮”等十科,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又增设“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这些科目在唐代得到继承和发展,被称为“特别科目”,简称“特科”,又叫“制科”。
隋王朝还设有一些相对稳定的选举科目,如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等,特别是隋炀帝时设立的进士科,成为科举考试制度创立的标志。这些科目至唐代逐渐演变成常规性的考选科目,称为“常科”。
隋朝在分科考试中,应举者必须由地方州县或朝廷高级官员荐举,获得举人资格后,才能参加由尚书省吏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并根据成绩划分等级、授予官职。
从考试内容上看,隋朝的科举考试主要分“口试”、“策试”和“试杂文”三项。“策试”也称“射策”,早在汉代就已出现,隋代加以继承并注入新鲜的考试内容。“试杂文”,类似于今天的命题作文,由主考官命题,一般以古代的名篇佳作为蓝本,让考生模拟撰写一些应用散文或论述性文章。由于隋祚甚短,科举制在隋朝还有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基本上还是一种初创状态。真正将科举制度发展并确立的是代隋而兴的李唐王朝。
(二)唐朝科举制的确立
唐朝建立后,奉开皇之制,立国之初即推行科举制,并使之制度化,到贞观以后科举制逐步成为人才选拔的主要途径。唐代科举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科目及考生来源
科举包括文举与武举。文举又分制举和贡举。
(1)制举根据皇帝诏令临时举行,科目繁多,无一定标准,常见的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茂才异等、博学鸿词、军谋宏远、堪任将帅等近百余科。
考试日期由皇帝临时决定,并由皇帝亲自主持。能参加制举者一般多为有名之士或现任官员,考中后授官也较高。这是朝廷网罗非常人才的一种方法,但由于是非正途出身,被称为“杂色”,不为人们所看重。
因此贡举不论从科目、考试内容等方面都比制举更为重要,是科举制的主要内容。
(2)贡举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明书、道举和童子科等。在这些科目中,秀才科最尊,进士科影响最大。
秀才科是选拔最优秀的人才。因秀才科选拔人才不多且实行又难,后废止。 进士科自高宗、武则天时期地位开始直线上升,进士及第被世人称为“登龙门”。除秀才、进士科外,明经科也是重要科目,考试以经义为主,重在记诵。至于其他各科,均为专科取士,不为世人所重视。
(3)科举考试考生来源。唐代科举考试考生来源较广,凡官吏士庶人等只要出身清白,不属于工商杂类,均可应考。
其来源有二: “生徒”,即经中央或地方学校(国子监六学、弘文、崇文二馆及府、州、县学)选拔后参加考试者; “乡贡”,即地方士人怀牒自投于州县(牒,指身份履历证明),经府、州、县初试合格,解送到中央参加省试者。
可见,唐代科举考试分两级:地方州县的州试和中央一级的省试。主持中央级考试的机关,先为尚书省吏部考功郎中,后由礼部侍郎主持。礼部考试合格后,尚需将试卷送至中书、门下详覆,以防贻误。
2.考试内容及方法
以唐代科举制最为重要、常见的进士科与明经科为例。
(1)进士科。唐初仅考策文,高宗时增加帖经及试杂文,后成为进士科三场考试之常例。
首场试杂文,以诗赋为主。诗均为五言律诗,限定12句。赋限350字以上。唐代诗赋考试对声韵要求甚严,但内容上则允许考生自由发挥,不少举子常因诗赋未通过而落策。这也是唐代诗赋发达的一个重要成因。
二场试帖经,规定与明经科考试同。
最后一场考策文,为时务策五道。唐代进士科策文命题常从当时现实出发,从问吏道、财政、刑狱、人才选拔、社会风尚到开渠、漕运、救灾、边塞防御等,往往有较强的针对性,以考核应试者的才能与见识。
(2)明经科
考试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包括《诗》、《书》、《易》、《礼》、《春秋》五经。
考试分3场:首场考帖文,又名帖经,主要考经文的记忆,类似今天的填空题,即命题人将规定必读之儒家经典用白纸贴去其中某页中的3字,要求应试者填出贴没的字。每一经须考十帖,一般以通过6帖为及格,否则即落策。
二场为口试,经问大义十条,主要考核对经书及其注疏的记忆力,通过6条为及格。用笔答经义,叫做“墨义”。
三场考策文,即所谓时务策,类似今天的时事政治,共3道题目。有时也从经书内容中命题。对于明经科,考生只要死记硬背经书及其注疏,就能比较容易被录取。
3.考试程序与规则 (1)考试程序
唐代常科考生,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为“乡贡士”,第一名为“解头”,如有特殊才能,也可破格推荐,称“拔解”。
所有试卷由地方长官署名送中央尚书省审核,发“省符”至各州,考生凭“省符”才可赴京应试。举子到京后首先到尚书省报到,交纳文解和家状。
文解系各府州发给举子的荐送证件,类似今天的介绍信;
家状是举子填写的本人家庭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籍贯、三代名讳、是否改名,如曾任官职还要交纳历任文书。
同时还要填写在京师的居住地点,并结款通保。通保有两种:同考举子3至5人互保,京城的官员相保。
上述证件先由管理户口的户部集阅审查,后投送主考机构。 (2)考试规则
唐代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考试规则。例如,凡礼部主考官的亲属应试,必须回避,令其到吏部由考功员外郎主试,及第者由吏部侍郎复核,称为“别头试”。
举子入考场须经搜查,除进士科试诗赋允许带《切韵》、《玉篇》等工具书外,严禁携带其他任何书籍,一经查出,举子受罚,保人贬官。
考试时间限白天,如未答完,允许烧烛3根,但不能离开考场。 4.录取与任用 (1)录取
考试合格者称“登科”或“及第”,取得进士头衔。进士只具备了做官的资格,要授官还须经过吏部的铨选,叫做“释褐试”。吏部铨选有4项:身、言、书、判。“身”即体貌是否端庄丰美,“言”即谈吐是否清晰合理,“书”即书法是否遒美有力,“判”即判案是否文词得当。这四项通过后看品德,品德审定后再看才能,才能相同再看办事态度。最后吏部考试合格者,称“入第”,即可授官,进入最后的“注唱”阶段。
(2)任用
“注唱”阶段实际上就是任用程序,所谓“注”,即吏部找举子面谈,询问其意愿,然后考虑所授官职。所谓“唱”,即最后集合录取者,当众唱名分配官职。注唱后举子就可以脱去白衫,穿上官服,成为一个人人羡慕的政府官员了。根据唐代制度,凡榜上有名刚被录取的新科进士,都要衣着丽服排队自榜下鱼贯而过。贞观初年,进士放榜之日,唐太宗私自去到端门偷看,当看到新科进士一个个喜形于色地从榜下经过时,唐太宗情不自禁地对侍臣说:“天下英雄入我彀中矣。”
六、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主管机构
隋、唐的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属于法院性质,专掌审判,刑部为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为监察机关而兼具司法职能,三者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行使封建国家的司法审判权。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构,除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以外,还负责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除掌司法政令外,并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在复审中,如发现疑案、错案,凡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驳回原审州、县重审或复判,死刑则转送大理寺重审,上报皇帝批准。刑部还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以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以参与审判,并可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
上述三个司法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均分别工作。如遇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这叫“三司推事”。此外,皇帝还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命令非司法机构参加审判。凡重大案件,均由刑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集议,以表示所谓慎刑。对地方上特别重大的案件,如不便于解送中央审判的,可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充当“三司使”前往审判。有时还有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共同组成特别法庭,称为“小三司”,负责审理所谓申冤的诉讼案件。
(二)地方司法主管机构
封建时代地方行政体制,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地方行政长官也就是司法长官,而且司法工作是考核地方行政长官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隋、唐时期地方州(府)、县长官都是地方司法的主要责任人,此外,都督、都护,亦兼管地方之事,亦是兼理司法的长官。
这一时期,辅助地方行政长官,专门主管司法审判的属吏有所增多。县有司法佐、司户佐,州有司法参军事、司户参军事,三京府、六府、都督府、都护府都有法曹参军事、户曹参军事。
法曹和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而制其文法”;户曹和司户参军掌“剖断人之诉竞,凡男女婚姻之合,必辨其族姓,以举其违;凡井、田利害之宜,必止其争讼,以从其顺”。可见当时州、府衙门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已是分庭办理。由于县令亲理狱讼,不分刑事、民事两廷,所以分别由司法佐与司户佐协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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