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政治局关于规定的精神, 木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岀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 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 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国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
“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 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配备
(一) 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 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 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 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 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
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 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一律不
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 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 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攢自驾驶;一律不准将 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公务接待管理
(一)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 “会议费预算表”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
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 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 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 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 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 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 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 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 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 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 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 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 餐标准由
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 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 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规范岀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 登记单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 游。
(三) 单位和干部不得用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 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 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 排旅游项目。第十一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出差学习活动产 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岀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 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违规组织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 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 负。
第十三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 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木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出差
学习管理由党政办“三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木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木规定自发布之FI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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