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对企业上市激励政策汇总
一、
政府奖励
1、 新设立或改组(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奖励10--20万元; 2、 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企业,奖励10--100万元;
3、 完成上市辅导并向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100--200
万元;
4、 对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当地企业,奖励60--200万元;
5、 对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地方外上市公司的本地企业,奖励50万元; 6、 已在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
7、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0.2%
奖励,奖励限额为100万元。 二、
税收政策
1、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实行先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2、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交纳的税收,实行先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先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4、企业改制后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5、通过购并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购并当年购买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三、
用地政策
1、拟上市企业股改时,申请用地优先予以落实;
2、拟上市企业股改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
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拟上市企业在股改时经批准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商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或经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采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付款不低于20%,付款期不超过3年;
4、拟上市企业股改时将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暂缓交纳,企业完成上市后在半年之内交清土地出让金;
5、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6、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证不全的房产,经房产部门斟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无产权纠纷的房产,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7、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涉及土地问题,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四、
审批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政策落实等事项,依法办理,加快工作进程;
2、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在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五、
上市费用政策
1、拟上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免收变更、过户费;
2、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摊入当年经营成本等。 六、
其它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法,针对企业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2、政府支持并协助拟上市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享受市财政扶持资金的资助政策;
4、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落户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引进人才专项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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