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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消防工程师备考:泡沫灭火系统总结(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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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消防工程师备考:泡沫灭火系统总结

2021年消防工程师备考:泡沫灭火系统总结 一、泡沫灭火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

1、液上喷射系统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 2、液下喷射系统固定式和半固定式两种。

3、半液下喷射系统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烧表面。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三)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 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协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 的泡沫灭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沉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二、泡沫灭火系统形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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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 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 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沉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挡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自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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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须要排烟、降温或解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急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7、泡沫喷雾系统可适用于下列场所:

(1)爱护面积不大于200 ㎡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 (2)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三、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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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全沉没系统

高倍数泡沫沉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 类火灾时,泡沫沉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爱护对象高度的1.1 倍,且应高于最高爱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沉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A 类火灾单独运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沉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运用时,沉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2、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应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沉没或覆盖爱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沉没或覆盖A 类火灾爱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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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 类和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小于12min。对于A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爱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3)泡沫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 ㎡流淌的B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应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应时间,应大于15min。 3、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爱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小于30min。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纳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应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应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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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当泡沫液泵平常充泡沫液时,应充溢。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纳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3。

3、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纳较多。尤其设置若干个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纳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运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一体运用。

(三)泡沫产生装置

其作用是将泡沫混合液与空气混合形成空气泡沫,输送至燃烧物的表面上。分为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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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器、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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