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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客运专线第四项目部安全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中铁十局集团大西客运专线

标准化施工安全制度

中铁十局集团大西客运专线第四项目部

目 录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3. 安全检查制度

4. 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制度 5. 施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6. 安全技术设计和审查制度 7.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8. 治安保卫制度 9. 门卫管理制度 10. 卫生管理制度 11. 工地生活区管理制度 12. 施工项场急救措施 13. 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14.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 15. 不扰民施工措施

16.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资金管理制度 17.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8. 安全生产奖罚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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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 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大西客运专线第四项目部施工的人员。

三、 项目部劳资教育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 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前期生存教育培训: 1.项目负责人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 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 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为: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为: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组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 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订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工种。

七、 特种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员、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工种为每两年一次,时间不少于3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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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提交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 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按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第二次不合格,将调调离原岗位或待岗。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安全质量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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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提交年度培训复审计划,由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考核,每年度持证率应达80%以上。培训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八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将本工地的特殊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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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日期、证件号码、有效期、都必须登记清楚备查。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安全检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建筑施工年钢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科学地评价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 1. 巡视检查:由项目部安全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的登高作业、三保四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班组每日上班前15min进行班前安全提示,对当天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注意事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交待和检查。

3. 项目部每月由项目经理带队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

4. 接受并配合集团公司、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

5. 做好检查记录处查出的隐患,拟定”三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经核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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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现场各项临时设施、各项专项方案必须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进入下道工序。

7. 塔吊、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用前或定期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取得准用证方可使用。

8. 安全检查一律使用广东省和地铁总公司检查表,检查频次按照规定执行

9. 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每半年一次。

4. 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制度

班前安全活动,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班组必须做好此项工作。 1. 每个班组每天上班前15min,由班长认真组织全班人员进行安全活动,总结前一天安全施工情况,结合当天任务,进行分部分项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2. 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合伙特殊部位、特殊过程的施工,应组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资料的学习。

3. 对班前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周围环境等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完好,才能使用和进行作业。

4. 班组每月5日前将行约安全活动记录交给安全质量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登记并提出改进意见之后交资料员保管。

5. 施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由工程技术人员绘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临时施工的依据。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

1. 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总配电箱(柜),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

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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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3.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4.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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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 技术交底资料。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定期检(复)查表(工地每月,公司每季进行一次)。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

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二、电工:

1. 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经(地)市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2. 电工应掌握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性能。 3. 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 停用设备应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 负责保护用电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重复接地)和开关箱。 6. 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在一般情况下不许带电作业,带电作业要设监护人。

7. 按规定定期(工地每月、公司每季)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8. 应懂得触电急救常识和电器灭火常识。 三、安全距离与外电防护:

外电线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不得往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安全距离:

1. 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的外侧与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kv不小于4m,1~10kv不小于6m,35~20kv不小于8m。架空导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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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4.0m与机动车道≥6.0m。 2. 起重臂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的架空线路水平距离≥2m。 3. 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的最小距离1kv以下为6m,10kv以下为7m。

外电防护:

1. 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2. 带电体至遮栏的安全距离10kv应大于95cm,35kv应大于25cm. 3. 带电体至栅栏(封闭)的安全距离10kv应大于30cm,35kv应大于50cm。

4.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监护。 5. 无法防护时必须采取停电,迁移线路或更改工程位置,否则不准施工。

四、供电路线:

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上或脚手架上等不稳固的地方。

1. 架空线路最少截面: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铝线≥16mm2 ,铜线≥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绝缘铝线不少于35mm2 ,铜线不少于16mm2 。

2. 电线接头:在一个档距内,每层架空线接头不得超过该层导线 3. 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跨越道路、河流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4. 电杆档距:最大不超过35m,线间距不得少于0.3m,上下横担间高压与低压1.2m,低压与低压0.6m,(横担选用附表于后)。

5. 电杆及埋设:电杆应选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其稍径不得小于13cm,埋设深度为杆长的十分之一加0.6m。

6. 拉线:拉线宜用截面不少于Φ4×3的镀锌铁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庆在45~30度之间,埋地深度不少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7. 室内配线: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少于2.5m,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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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雨措施,室外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五、电缆线路:

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 在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电梯孔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层楼不得小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小于1.8m。

六、配电柜(盘)、配电箱及开关箱: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柜(盘)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柜(盘)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盘)正面的通道宽度,单划不小于1.5m,双划不少于2m,后面的维护通道为0.8m(个别部位不许少于0.6m),侧面通道不少于1m。 2. 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3. 在配电室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距配电柜(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4. 配电室门应向外开。

5. 配电箱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少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少于1.9m。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少于0.5m。 6. 裸母线应涂刷有色油漆,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7. 配电柜(盘)应按规定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及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8. 配电柜(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开关。 9. 配电柜(盘)上的配电线路开关应标明控制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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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配电柜(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1. 配电箱:动力配电箱与照明开关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用一个配电箱,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12.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13.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14.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应端正牢固,箱下底与地面的距离在1.3~1.5m之间。

15. 移动式开关箱应装高在坚固的支架上,下底离地面0.6~1.5m。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16.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并便于操作(间隙5cm)不得歪斜和松动。电线应用绝缘导线,剥头不得外露,接头不得松动。

17. 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分设。

18. 箱体的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按零(或接地),保护零线必须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9. 配电箱、开关必须防雨、防尘。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并要求上部为电源端,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20.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七、电器装置的选择:

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熔断器的熔体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

2. 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均应装设总闸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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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

3. 每台设备应有独立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 现场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都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5. 购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厂或经过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产品。

6. 对新购置或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验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7. 使用于潮湿和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8. 手动闸刀开关只允许用于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作直接启动。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八、使用与维护:

所有开关箱门应配锁,专人负责,开关箱应标明用途所控设备。 配箱、开关箱每月检查维修一次,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电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使用绝缘工具。

送电操作过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停电操作过程: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特殊情况除外)。 施工现场停电一小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熔断器的熔体(保险丝)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规格的熔体或其他金属裸线代替。

九、照明:

1.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2. 在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一般灯具)。

3. 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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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安装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照明器。

5.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合格,不得使用绝缘老化工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7. 在特殊场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压不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器内工作照明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8. 在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灯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为相线二分之一,当照明灯具为气体放电灯或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9.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零。单相照明回路的开关箱(板)内必装设漏电保护器,实行左零右火制。

10.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

11.罗口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火线(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零线接在罗口相连的一端。

12.暂设工程的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2~3m,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0m。 13.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14.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5.不得把照明线路挂设在脚手架以及无绝缘措施的金属构件上,移动照明导线应采用电缆线,不宜采用其他软线。手持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零线严禁通过熔断器。

十、接地与防雷: 接地接零:

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心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取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配电室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做保护接零或做好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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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3.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4. 保护零线使用铜线不少于10mm2 ,铝线不少于16mm2 ,与电气设备相连的保护零线可用不少于mm2 绝缘多股铜线。

5. 保护零线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以前为黑色),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6.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

7.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 8.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不宜采用罗纹钢。

9. 垂直接地体应采用角铁、镀锌铁管、或圆钢、长度1.5~2.5m,露出地面10~15cm,接地线与垂直接地体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禁止采用绑扎的方法。

10.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防 雷: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屏蔽范围以外,应安避雷装置。避雷针长度为1-2m,可用Φ16圆钢端部磨尖。

避雷针保护范围按60°遮护角防护。

本省范围井字架等机械高度超过20m附近无防护的均应按装避雷针(接闪器)。

6. 安全技术设计和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提高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作用,保证其严肃性和严格实施,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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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工程项目编制出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施工进行合理部署的技术性文件。其内容是经过科学计算、认真比较和精心策划后,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条件,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包括投标承诺)等,对施工工艺、技术、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的控制措施及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过渡方案等的明确阐述。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的法规性技术文件,是科学组织施工和编制施工预算及实施成本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保证施工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任务有:

1、通过科学计算和认真比较,确定最优的施工方案,以保证安全、优质、低耗、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确定施工的难点和关键点,制定出各种技术及保证措施,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通过精心策划和部署,使施工作业能有条不紊,使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第五条:除业主、监理或合同有特殊要求外,集团公司、公司所承担一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执行本制度。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分类与分工

第六条: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集团公司施工管理体制,将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二类。重点工程和指挥部(包括以集团公司名义组建的实体项目部,下同)管理项目,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工程(非重点工程),只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以标段或工程项目为对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以单位工程或施工项目为对象。

第八条:重点工程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技术部部具体编制;指挥部管理项目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由指挥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科具体编制。所有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科具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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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重点工程和指挥部管理项目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公司根据批准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非重点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直接由公司按本办法研究编制。 第三章 编制原则

第十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工期。

2、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技术文件。 3、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图,减少施工用地。 4、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顺序。

5、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6、尽量采用“四新”技术和国内外先进的施工技术,科学确定施工方案。 7、采取有力措施,节能降耗,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8、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现场勘察调查→选择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研究编制内容纲要,明确分工→编制具体内容初稿→研究审定→修改定稿

第十二条: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部门(人员)主要包括技术、质量、物资、设备、安全、经营计划、施工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应按照确定的分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现场勘察调查和选择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是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完成,禁止简化或省略。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调查:

重点工程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组织,项目部总工程师、科技部、安质部、物设部、经营计划部参加。

指挥部管理项目由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总工程师、技术部、安质工程师、预算工程师和公司分管副经理参加

非重点工程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组织,项目部总工程师、技术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经营计划部技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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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调查完毕,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见附件一)。重点工程由科技部形成,指挥部管理项目由其技术科形成,非重点工程由公司技术科形成。 第十五条:主要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副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技术、质量、物资、设备、安全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召开方案讨论会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周密的比选确定。会前应由技术部门负责拟订好可供选择的方案、方法和其他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编制,由技术部门主笔完成。初稿完成后,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会议,参加人员为分管副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技术、安质、物资、设备、劳资、财务、宣传、工会。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完成,并及时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五章 内容要求

第十八条: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整个施工项目进行宏观的总体部署、安排,侧重全局性、控制性和原则性,应突出重点、难点、关键点和控制点,其内容应按以下顺序编写:

第十九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批准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范、规定、标准等进行编制,其编写的目录、顺序及格式与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相同,但其内容应全面、详实、具体、细化,应以单位工程或施工项目为编制对象,应保证科学和可实施性,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条款的内容应按以下要求编写: 1、 编制依据 主要包括: (1)承包合同

(2)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 (3)业主和监理的有关要求 (4)施工设计文件、图纸 (5)有关施工规范、规定、标准等

(6)其他(包括现场勘察报告、主管部门有关批示文件、业主可提供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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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是对施工项目(标段或工程项目,下同)的自身特点、所处地理位置特点、自然和环境特点、当地资源情况等所作的简要的、突出重点的文字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项目特点

工程名称,范围或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主体结构型式及基础类型,主要结构尺寸,主要工程数量,开、竣工日期、总工期,投资总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合同和业主对工程的特殊要求等。

(2)地理位置、自然和环境特点

主要介绍施工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及地貌情况,地质情况,地下水位、水质,气温情况(最高、最低、平均),冬季、雨季和冰冻、汛期时间及影响,主导风向、风力,地震烈度等。 (3)当地资源情况

可供利用的水、电、数量及接头点离工地的距离,通信情况,铁路、公路、水运及通往工地的道路情况、运输条件,当地可供砂、石等建筑材料的质量、供应能力等。 3、施工组织机构

主要以框图的形式表述,配以简要的文字说明。 4、临时设施方案

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方案、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临时供电、临时通信、临时房屋及施工驻地规划等。 5、施工总体方案、部署

主要包括:施工组织安排的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施工队伍安排及管理体系,施工任务划分,施工阶段划分及施工顺序、流向,重点及控制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安排,总包和分包情况等。

6、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的确认及其施工方法、控制措施,是确保质量、安全、工期和降低成本的重要方面,必须高度重视,要反复研究、比选确定。首先应识别出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并列出清单,然后逐一确定施工方法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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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期间跨冬、雨季的必须有冬、雨季施工措施,否则可略去。 8、安全、质量、工期及成本控制措施,必须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地理环境特点和有关特殊要求等,要具体化、细化,保证其可实施性。安全和质量控制措施中应首先绘制保证体系框图。

9、文明施工,应结合集团公司工地“四化”建设和“工程塑形”的有关要求,作出规划。

10、有关附图,应按设计图纸的标准图幅进行绘制,并应有图标。图表是对文字叙述的补充说明,具有整体、直观等效果,应尽量用图表来表达有关内容。

第六章 时限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或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编制完毕。审批单位(部门)应在接到文件7天内审批完毕,并形成书面意见,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下发编制单位(部门)。

第二十二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接到批准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10天内或非重点工程最迟于开工前14天编制完毕上报。审批单位(部门)应在接到文件后7天内审批完毕,并形成书面意见,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下发编制单位(部门)。

第二十三条: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均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属于重点工程/指挥部管理项目的,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科技部/指挥部审批;属于非重点工程的只需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意见,由科技部或指挥部总工负责主笔形成,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第二十六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属公司审批的,审批意见由公司技术科负责主笔形成,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需上报审批的,应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三),修改完成后,将原稿、审查表和修改内容一并上报,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审批意见由科技部/指挥部主管工程师负责主笔形成,部门负责人/总工签字批准。 第二十七条:编制单位(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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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修改内容应及时上报审批。审批完后,编制单位(部门)应将修改的内容、审批意见与施工组织设计原稿合订,形成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时发放有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需要编制《专项方案措施》的,必须按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措施》,并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批: 1. 施工测量专项方案 2. 钻(冲)孔桩专项方案

3. 临时设施专项方案(详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 夜间施工专项方案

5. 基坑支护及地下降水专项方案 6.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7. 施工起重设备(塔吊)安、拆及使用专项方案 8. 模板专项方案 9. 脚手架专项方案 10. 11. 12. 13. 14. 15.

临时设施消防专项方案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地下管线及架空线专项防护方案 既有管线迁移方案 土方开挖施工专项方案 防水工程施工专项方案

第七章 实 施

第二十九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虽已编制但尚未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应立即停工,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应在实施前(及时)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挥部指挥长/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向下一级单位进行交底,并由交底单位的技术部门形成交底记录(见附件四),以便于施工人员能掌握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安排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内容,并由项目部技术、质检、安全、材料、设备、财务监督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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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落实,严格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进一步优化或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文整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封面,见附件五、六,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首页应为目录,样式见附件七。正文中所有标题一律用黑体,主标题用3号字,次级标题字号适当减小;正文内容一律用宋体4号字。所用纸张一律为A4规格。附图应按A4规格折叠,装帧要整齐、美观。

第三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贯标要求,按受控文件和企业技术秘密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外传、外借。

第三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现场勘察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ー500元,虽组织现场勘察调查,但未形成调查报告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ー300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组织召开方案讨论会研究确定主要施工方案和方法,不组织召开审定会议,对责任人罚款200ー500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六章有关规定,不及时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不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工程擅自开工的,对责任人罚款300ー1000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严格实施施工组织设计,随意变更或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对责任人罚款500ー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并按路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每年进行一次优化施工组织设计评比,对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按优化后成本降低额的2ー5%给予有关人员奖励。成本降低额由有关部门核定,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进行一次评比,对评比排名前五名的编制人和审查人,分别给予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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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7.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1. 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 2.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 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配电箱、断路器、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器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 加强教育和培训,逐级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 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或人,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消防、防火的法规、规定,协助领导做好消防、防火工作。

7. 项目部处理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知识监督安全员。

8. 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破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 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 11. 12. 13.

8. 治安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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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指针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物质。 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检讨外,并罚

上盖,严格执行动或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款500元。

1.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治安保卫的法律、法规、标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 加强防盗,维护职工作业环境不受破坏,协调处理职工矛盾,保持施工现场祥和气氛。

3. 严格执行佩戴出入证制度,禁止外来闲人和无证人员随意进入现场。

4.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治安保卫的法规、规定,协助领导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5. 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对新入场人员须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部。

6. 严禁小孩和妇女在工地内停留。

7. 工地内严禁打假、赌博、酗酒及大声喧哗,如发现有此现象应加以制止,及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50元。

9. 门卫管理制度

1. 门卫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治安保卫的法律、法规、标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值班室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擅离职守。

2. 严格执行胸卡、出入证制度,外来人员须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严禁小孩、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3. 严禁监督进入现场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光脚和打赤膊人员进入工地。

4.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丑陋现象的发生。 5. 做好材料保卫工作,严防偷盗行为。凡出入现场车辆须经检查后,方可放行。

6. 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防止各类破坏行为。 7. 加强现场巡视,严防火灾发生。发生现场火灾硬化

8. 加强对外来民工的教育及管理工作,协助督促做好工地文明施工及卫生工作,搞好工地环境卫生,严禁乱掉乱倒垃圾。及时向项目部反映有关情况。

9. 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外来民工的管理工作,如发丝上严重的打架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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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偷盗等恶性事件,及时向附近派出所报警,或拨打110报警。 10.

卫生管理制度

1. 划分区域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2. 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宿舍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班组宿舍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

3. 厨房卫生整洁,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和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做到生熟食品隔离,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4. 保证供应食品符合卫生饮用水,茶水桶加盖锁。

5. 厕所必须专人落实清洁,保持施清洁,便钞不得有积垢,严禁随地大小便。

6. 工人作业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工完料尽,不得留余料。垃圾及只能给堆放,及时清理。严禁随地掉垃圾,污水、废水不得外溢。

7. 车辆进出清洁干净,不得污染道路。 11.

工地生活区管理制度

为维护本施工区工人利益,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请自觉遵守:

1. 严格遵少和执行哪个项目部制定的纪律和规章,服从领导安排。 2. 严禁能在本市或区内聚集赌博、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3. 执行用电用水制度。室内不得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早上7点以后要关灯,用完水以后要关闭水龙头。

4. 工人入住本生活区,必须由班长申请,经作业队长同意,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住宅本生活区。

5. 工人进场

6. 爱护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到指定;每周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清理,各班组必须负责本责任区的清洁工作。

7. 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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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项场急救措施

现场急救时在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前,在现场实施必要和及时的抢救措施,使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

1. 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做好三件事: (2) 有组织地抢救伤员; (3) 保护事故现场不被破坏;

(4) 及时上级和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2. 各种事故急救措施: (1) 触点急救

发现有人触点时,应首先迅速拉电闸断电或用方木、木板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人员与接触电器部位分离开,然后抬到平整的场地施行人工急救,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2) 摔伤急救

当有人自高处坠落摔伤时,应注意摔伤及骨折部位的保护,避免因不正确抬运,使骨折错位造成二次伤害。 (3) 食物中毒急救

发现饭后对人有呕吐、腹泻药等不正常症状时,要及时性工地负责人报告,并拨打急救电话120。

亚硝酸纳搅拌机添加剂,其形状很象使用的大颗盐,有人叫它”工业用盐”,它是一种有毒物质,千万不要当作食用盐使用。 (4) 煤气中毒急救

冬季采暖必须安装有关规定,统一安装炉具并设”炉长”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按照炉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时,要迅速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或将中毒者抬至室外,实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 (5) 毒气中毒急救

在井(地)下施工中有人发生中毒时,井(地)上人员绝对不要盲目下去救助。必须先向下送风,急救人员必须采取个人保护措施,并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卫生主管部门。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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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或者120求救。

(6) 发现火险的处理方法

当现场有火险发生时,不要惊慌,应立即立即取出灭火器或接通水源扑救。当火势较大时,现场无法扑救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讲情火险发生的地点、人员伤亡和燃烧物质的情况、报告人及单位。 13.

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一、 火安全制度; 二、 严格控制货源: 1. 施工现场建立集中吸烟区。 2. 严格执行动或审批制度

3.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器,严防电器线路引起火灾。 4. 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三、 按照防火平面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四、 木工加工场及制模板的电锯案旁必须每日清扫木屑、刨花、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五、 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施工、质量、安全人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六、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栏上宣传发生的事故教训。 七、 建立定期防火检查,及时更换灭火器药剂,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

八、 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内燃烧纸张物品。

九、 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十、 施工现场也将配有照明设备,并保持消防畅通,安排业务消防队值班。

十一、 同班组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

十二、 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器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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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禁止在高空加高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堆放可燃物。 14.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 一、 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1. 高层或多层建筑施工垃圾,是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撒水减少扬尘。

2. 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撒水,减少烟尘污染。

3.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础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撒水,减少道路扬尘。 4. 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也能够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遮盖,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撒飞扬,以减少飞扬。 5. 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撒水,杜绝扬尘。

6. 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撒水降尘制度,配合专用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用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措施

1. 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 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时间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尽量采取降噪措施,实现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由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 强噪声机械的建造措施

(1) 牵扯到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制作作业(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棚、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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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量选用低噪声或被有消声将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钱早上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机械棚,以减少噪声的扩散。

4. 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检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及时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能扰民的目的。 15.

不扰民施工措施

为保证让施工现场周围的单位、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以下不扰民措施:

14.晚上10时至早上6时,原则和上停止一切建筑施工活动,特别是噪声较大的施工活动,以免影响周围的单位、居民的休息。不可避免要在该时段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要率先取得周围单位、居民、或居委会的同意,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15.施工过程所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等有可能污染周围环境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16.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场时,要避开每日上、下班(学)时段,不要造成施工现场周围交通不畅或发生事故。

17.施工现场材料的运输车辆要冲洗干净,方可进入现场,运送散装材料的车辆要有防止撒落、飘落的措施,防止污染周围地面。运送沙石的车辆在卸车时,要避开居民休息时段,以避免卸料噪声影响他人休息。 18.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周围环境能够地面及空气污染,应及时中止施工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清理、整改。

19.施工周围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路人注意施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若施工需要破附近的路面或路边挖坑,一定要设置防护,夜间要设置照明和设置警示灯。在近行人出入的附近施工,应设置封闭的防高空坠落走道,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20.教育好工人要遵章守法,严禁施工人员骚扰附近单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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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施工现场要公布施工投诉电话,虚心接受他人批评意见。 22.要经常与当地单位、居委会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经常征求其意见,及时消除施工带来的扰民隐患,切实做好文明施工。 16.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资金管理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立法和各项安全技术标准为依据,根据公司年度施工生产的任务,各项工程施工的特点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针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以及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所应采取的措施,做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1.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退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为了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2. 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3. 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4. 电气设备安装防止触漏电的设施(包括标准配电箱)。 5. 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6. 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构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备。 7. 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 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9. 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 消除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11. 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12. 机械、电气设备等传动部的防护装置。

13. 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安全而安设的通气换气装置。

14. 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15.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改书,刊物、宣传画、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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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及电影片。

16.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17.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的工具、仪器。 18. 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三、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质安部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四、安全技术措施的重大项目由公司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均由基层单位各部门负责实施,质安部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必要时相关部门必须派人共同检查)。

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超出施工合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费。 17.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 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向作业队队长、作业队技术人员交底。

二、 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向作业队队长、作业队技术人员、施工员交底。

三、 分部分项工程由工程技术部向作业队技术人员、施工员交底。 四、 工长或施工员在安全技术交底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有针对性的交底(本办法附录中的安全技术交底仅供参考,如有特殊情况,应另加补充)

五、 班组长长或施工员必须在工人入场后开始工种作业之前对所有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每个作业者在接受交底后必须签字。 六、 技术部安全技术交底完后,交到项目部安质部,由安质部整理存档。

七、 有违反以上条款者,据其情节轻重,按有关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直至建议项目部辞退的处分。 18.

安全生产奖罚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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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罚款20~100元,情况严重的,罚款200~2000元,或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 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 3. 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4. 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

5.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电器设备的;

6. 未经项目批准在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

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的; 8. 擅自带未满16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9. 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乱吐痰的;

10. 在宿舍区进行大声喧哗、吵架、斗殴、赌博、酗酒的; 11. 损害公物,擅自移动宿舍区铺位的,擅自损坏、拆除、改装宿舍区床铺、桌子、椅子及其他设备设施的 ;

12. 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

13. 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14. 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 15. 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6. 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组(作业队)(班、队长)罚款•20~5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10000元,•情节特别恶劣的,应清通出场,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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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安全教育、交底活动的,每月不按时组织安全讲评活动的(以资料为凭据);

2. 项目、公司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

3. 变动本班组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项目的;

4. 苛扣本班组工人工资,不及时处理工人纠纷引发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 每周三次不在现场领导本工种工作、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未到场监督的;

6. 唆使、威胁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动、•纵容工人闹事的; 7. 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

8. 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 9. 不对本班组从事高空、悬空、人工挖孔作业的人员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

10. 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未与项目签定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责任合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工的;

11. 未做到落手清的; 12. 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 13.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14. 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司、项目的检查活动的,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15. 不及时提交本班组兼(专)职安全员、治安消防员名单及其它资料的。

16. 因违章指挥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班组成员罚款1000-30000元,班组(队)长罚款5000-50000元,并由班组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二、奖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可以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1. 模范遵守公司、项目的有关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2. 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排除、制止或报告的; 3.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人员及保护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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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可以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1. 季度或整个施工过程(不满季度的)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劳务手续健全、每月评分季平均分达220分以上(含220分)轻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的;

2. 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

3. 整个施工过程中,未违反安全生产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4. 项目认定的其它情况。 三、奖罚兑现:

1. 将罚数额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填写奖励通知单或违章罚款单,每月25日送甲方一份,项目部财务一份,奖励由项目部财务部负责兑现,收缴的罚款进入项目部安全基金,不能挪作它用。 2.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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