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住宿须知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旅客安全和旅馆合法经营,制定本须知:
一、旅客住宿须持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登记住宿。夫妻包房住宿凭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登记住宿。
二、旅客携带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应交旅馆寄存保管:枪支,弹药交当地公安机关保存;重要文件由自己随身携带,以防丢失被盗。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三、住宿旅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旅馆内赌博、吸贩毒品、卖淫嫖娼、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
四、住宿旅客必须同旅馆服务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用设施物品,丢失、损坏照价赔偿。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
六、提高警惕,保守机密,预防上当受骗,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包庇。
七、公安机关查店时,旅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积极配合,接受查验。
八、旅客要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准私自调房、转让、私自留客、外出时锁门,夜晚二
十三点前归宿,遵守出入会客登记制度,外出交验住宿证,会客不得超过二十三时。
九、住宿旅客结帐时间为十二时,超过十二时加收半日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加收一日房费。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态度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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