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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科技〔2009〕116号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现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技术规章编号为:TG/03-2009。铁道部前发《客运专线调度集中控制车站行车工作暂行办法》(铁运〔2009〕37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改、补充相应规章制度,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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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03-2009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0~250km/h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对铁路200~250km/h客运专线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和车载信号显示进行了规定。本办法是《技规》的重要补充,未规定的事宜按《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铁路客运专线的技术规章由铁道部和铁路局两级统一制定、发布。铁道部制定客运专线基本技术规章和专业技术规章,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发布的技术规章,结合管内各客运专线具体条件,制订客运专线行车组织细则,并细化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第二章 技术设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条 客运专线各种设备、设施应满足运行200~250km/h旅客列车的要求。兼顾货运的,应满足120km/h货物列车安全运行的条件;兼顾双层集装箱运输的,还应满足运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要求。

第5条 根据运输要求,采用《技规》附图1规定的不同建筑限界。纯旅客运输的线路采用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兼顾货运的线路采用160km/h<V≤200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兼顾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采用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第6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的线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线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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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客运专线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设施 - - 无 声屏障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接触网支柱 雨棚柱 无 3 4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正线与其他线 接触网支柱 雨棚柱 无 线间最小距离(mm) 4400 4600 5000 5940+结构宽 有砟轨道:5600+结构宽 无砟轨道:5500+结构宽 4590+结构宽 5000 5000+结构宽 4300+结构宽 5000 200km/h 区间正线、1 站内正线 200km/h<V≤250km/h 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

2.曲线地段

区间及站内线路的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水平距离,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技规》附图1规定的曲线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7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第8条 道路与铁路并行、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地段,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当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和车辆通过限高标志;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

第二节 线路、桥梁及隧道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9条 20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为25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2200m;25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为4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3500m。兼顾货运的线路,20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为3500m,特殊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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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为2800m;25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为4500m。

最大曲线半径一般条件下不宜大于10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12000m。

第10条 车站应设在直线上。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第11条 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型。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超高顺坡率一般为1/(10Vmax)、困难条件下为1/(9Vmax)。

第12条 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不应小于表2中的规定。

表2 夹直线和圆曲线最小长度(m) 最高运行速度(km/h) 200 250 一般条件 160 200 困难条件 120 150 位于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以及利用既有铁路地段,可根据相应的运行速度确定,一般条件下不小于0.8V,困难条件下不小于0.6V。

第13条 正线上缓和曲线与道岔间的直线段长度,应根据运行速度确定,不应小于表3中的规定。

表3 正线上缓和曲线与道岔间的直线段长度(m) 最高运行速度(km/h) 200 250 一般条件 120 150 困难条件 80 120 第14条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大于20‰,动车组走行线最大坡度不大于30‰。

第15条 最小坡段长度一般不小于8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600m,且不得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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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1‰时,须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连接。

最小竖曲线半径Rsh应根据最高运行速度选用,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最小竖曲线半径Rsh

V(km/h) Rsh(m) 250 20000 200≤V<250 15000 第17条 竖曲线与竖曲线、缓和曲线、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均不得重叠设置;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

第18条 站坪宜设在平道上,且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宜采用一个坡段。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

路基

第19条 200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小于1.0m;250km/h区段有砟轨道路肩宽度,双线不应小于1.4m,单线不应小于1.5m。

第20条 200km/h区段的基床厚度2.5m,表层厚度0.6m,底层厚度1.9m;250km/h区段的基床厚度3.0m,表层厚度无砟轨道为0.4m、有砟轨道为0.7m,底层厚度2.3m。

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基床底层应采用A、B组填料或改良土,A、B组填料粒径级配应满足压实性能要求。基床填料及压实标准应符合表5、表6的要求。

表5 基床表层压实标准

压实系数K ≥0.97 地基系数K30(MPa/m) ≥190 表6 基床底层填料及压实标准

压实标准 压实系数K 地基系数K30(MPa/m) 动态变形模量Evd(MPa) 7d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kPa) 改良细粒土 ≥0.95 — — ≥350 (≥550) 砂类土及细砾土 碎石类及粗砾土 ≥0.95 ≥130 ≥40 — ≥0.95 ≥150 ≥40 — 动态变形模量Evd(MPa) ≥55 注:1.无砟轨道可采用K30或Ev2,当采用Ev2时其控制标准为Ev2≥120、80、45 MPa且 Ev2/Ev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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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2.括弧内数字为寒冷地区化学改良土考虑冻融循环作用所需强度值。

第21条 路基与桥台及路基与横向结构物、地层变化较大处和不同地基处理措施连接处应采取逐渐过渡的方法,以减少不均匀沉降,过渡段长度不小于20m。

第22条 路基防排水工程应全面系统规划,满足防排水能力。路基支挡加固防护应满足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安全稳定的要求,路基边坡宜采用绿色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兼顾美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土地等要求。

桥隧建筑物

第23条 行洪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洪水。对于特大桥及大、中桥,若观察洪水频率(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1/100,但不小于1/300时,应能通过观察洪水频率的洪水。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校核频率的洪水。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或改造。

第24条 桥梁墩台基础的沉降量,静定结构的工后沉降量不大于下列允许值:200km/h区段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5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20mm。250km/h区段有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3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15mm;无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2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5mm。

第25条 桥梁上部结构应采取防止落梁等抗震措施。 第26条 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5m。

第27条 桥涵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动力性能。当不能满足有关限值规定时,应分析桥梁的技术状态,调查异常激励,必要时采取限速或加固、改造措施。

第28条 桥涵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检查设施。桥面两侧或桥梁一侧地面设置维修作业通道。桥长超过3km时,每隔3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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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6km)应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1处可上下桥的紧急疏散通道。

第29条 200km/h区段的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单线隧道不小于52m2,双线隧道不小于80m2;250km/h区段的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单线隧道不小于58m2,双线隧道不小于90m2。运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双线隧道不小于92m2。

第30条 在隧道侧边位置设置安全空间和贯通的救援通道。安全空间应设在距线路中心线3.0m以外,单线隧道在救援通道一侧设置,多线隧道在双侧设置。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2.2m、宽度不应小于0.8m。

救援通道设置在安全空间一侧,距线路中心不应小于2.3m。救援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应小于2.2m。

第31条 隧道内应考虑设置存放维修工具和其他业务部门需要的专用洞室。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在洞内设置余长电缆腔,并应与专用洞室结合设置。余长电缆腔沿隧道两侧交错布置,每侧间距宜为500m。长度500~1000m的隧道,可只在其中部设置一处。

第32条 长度500m以上的隧道应设置作业照明设施,长度5km及以上的隧道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33条 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应结合辅助坑道情况设置紧急出口,紧急出口上方应设标示牌和应急照明设施。紧急出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轨道

第34条 正线轨道为一次铺设60kg/m钢轨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35条 验收线路时,正线轨道、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和表8的标准。

表7 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轨距 扭曲(基高低 轨向 水平 最高运行速度最高运行速度长3m) 200km/h 250km/h 7

轨距变化率

幅值 2mm 弦长 10m 2mm 10m 2mm - 2mm - ±2mm - ±1mm - 1 / 1500 - 表8 道岔(直向)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幅值 弦长 高低 2mm 10m 轨向 2mm 10m 水平 2mm - 扭曲(基长3m) 2mm - 轨距 ±1mm - 第36条 轨道结构应集中铺设。有砟、无砟轨道结构之间应铺设过渡段,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底座或支承层应从过渡点开始向有砟轨道延伸至少10m,同时应满足有砟轨道区段最小道床厚度的要求。

2.过渡段应设置60kg/m的辅助轨及配套扣件,辅助轨长度25m(其中无砟轨道内约5m)。有砟轨道范围内辅助轨的设置不应影响大型养路机械捣固作业。

3.过渡段范围的轨道刚度应分级过渡。 第37条 正线有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长度为2.6m的Ⅲ型混凝土轨枕,每公里铺设1667根。道岔地段铺设混凝土岔枕。

2.采用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橡胶垫板静刚度为60±10kN/mm。 3.道床:

(1)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上道前必须进行清洗。

(2)正线单线道床顶面宽度3.6m,道床厚度350mm,道床边坡1:1.75。双线道床顶面宽度应分别按单线计算。

(3)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不得小于40mm,同时不应高于轨枕中部顶面。

(4)桥上和隧道内的道床标准与路基地段相同。桥上和隧道内的道砟下应铺设砟下弹性垫层或碎石底砟层,或者采用弹性轨枕。砟肩至防护墙或边墙之间以道砟填平。

第38条 正线无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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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采用板式、双块式等无砟轨道结构,根据运营需要和环境要求,可采用减振型无砟轨道。

2.曲线超高应根据相应区段不同列车的运行速度设置,满足允许过、欠超高的要求。

3.应设置性能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39条 道岔区无砟轨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枕埋入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混凝土道床板(含桁架式预应力混凝土岔枕)及底座等部分组成。板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道岔板及底座等部分组成。

2.道床板表面应设横向排水坡。

3.道岔区范围内的轨道刚度应均匀,并与区间轨道刚度相匹配。 4.岔区无砟轨道与区间无砟轨道结构应根据轨道结构形式、扣件刚度和运营条件等,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

第40条 正线道岔号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2.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3.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18号道岔。两正线间的渡线应按功能需要选用18号及以上道岔。

4.始发或终到车站以及改、扩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2号道岔。

5.正线与联络线连接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宜选用大号码道岔。 第41条 相邻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线上道岔对向设置,当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插入长度不小于50m的钢轨;当受站坪长度限制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33m的钢轨。当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或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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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发线上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12.5m的钢轨;对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上述插入短轨长度尚应满足无缝线路应力检算要求。

线路标志

第42条 线路标志包括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设备管理单位的界标等。

线路标志应设置在最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实际位置应在钢轨轨腰或无砟轨道底座上标注。公里标、半公里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3.0m,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0.5m。

桥梁地段的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可设置在线路一侧的防护墙上,标志牌顶边距防护墙顶面距离为0.1m。隧道地段的标志应设在边墙上,高度距轨面距离为3.0m。

车站无接触网支柱地段,线路标志的相关内容应标注在站台侧面。 第43条 应建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勘测设计阶段应建立基础平面控制网(CPⅠ)、线路控制网(CPⅡ),线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建立轨道控制网(CPⅢ)。各级控制网的桩点标志和埋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44条 信号系统主要包括计算机联锁系统、列控系统、调度集中系统和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等。

第45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 计算机联锁系统具备与调度集中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CTC/TDCS)、列控中心(TCC)等设备的接口能力,安全信息传输采用冗余配置的专用信息通道。

第46条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具备正方向自动闭塞、反方向自动站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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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塞的行车功能。

第47条 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第48条 CTCS-2级线路的车站、区间中继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均设置列控中心。

列控中心应具备与车站联锁系统、临时限速服务器、轨道电路、地面电子单元(LEU)、CTC/TDCS车站设备、信号集中监测及相邻列控中心的接口。

第49条 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客运专线的临时限速命令,具备全线临时限速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及临时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临时限速服务器接收CTC或临时限速操作终端生成的临时限速调度命令,并在校验、拆分后向相关的列控中心传递临时限速信息。

临时限速服务器具备与不同型号的列控中心、CTC和相邻临时限速服务器的接口能力,安全信息传输采用冗余配置的专用传输通道。

第50条 站内最小轨道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51条 按相关规定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第52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第53条 采用CTC系统实现列车调度指挥自动化,并与相邻调度区段的CTC/TDCS接口。

第54条 通信系统应为客运专线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畅通的通信手段,提供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满足高速、宽带通信业务的需要。

第55条 通信系统应根据客运专线运输和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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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服务。

第56条 通信系统应符合铁路通信网统一规划,与既有网络连通,合理利用既有资源。

调度集中

第57条 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及调车进路的控制、列车运行监视、车次号追踪、列车运行计划调整和临时限速设置等功能。

第58条 CTC系统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提供自动和人工两种控制与操作方式。非常站控模式是当CTC设备故障、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或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转换为车站控制的模式。

第59条 在调度终端、车站控制终端上设置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1.红灯亮:表示非常站控模式; 2.绿灯亮: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3.黄灯亮: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60条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条件:

1.CTC设备正常;

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

第61条 CTC/TDCS与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书面可靠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62条 CTCS-2级列控系统是基于轨道电路和点式应答器传输行车许可信息并采用目标距离连续速度控制模式监控列车安全运行的控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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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由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第63条 列控车载设备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速度传感器、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天线、应答器信息接收天线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ZPW-2000(UM)系列轨道电路和应答器等设备组成。列控中心具备报文存储调用(或实时组帧)、地面电子单元(LEU)控制、轨道电路低频信息编码、区间信号机点灯及区间运行方向控制等功能。

第64条 在进站信号机(含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到发线两端、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的位置、闭塞分区入口处和区间与站内的适当地点设置点式应答器。必要时设置特定用途的应答器。

点式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车站进路、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及车站名等信息。

第65条 在CTCS-2级区段与CTCS-0/1级区段的分界处,设置级间转换应答器组,以实现列控车载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之间的转换。

在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C2”或“C0”标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如图1(a)、图1(b)所示:

图1(a) 图1(b)

在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控制的第一个有源应答器位置处设置中继站标志牌。该标志采用白底色、写有黑“xx号中继站”标记的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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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形板,装设于邻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如图2所示:

图2

第66条 动车组在CTCS-2级区段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在CTCS-0/1级区段和列控车载设备故障(机车信号故障除外)、列控地面设备故障情况下的CTCS-2级区段,可按LKJ方式行车。

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LKJ具备线路数据、运行状态和司机操纵等显示记录功能。

第67条 动车组按LKJ方式行车时,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65km/h,列车高于允许速度2km/h报警、5km/h触发常用制动、10km/h触发紧急制动。

第68条 仅开行动车组的线路,“UUS码”要求列车限速运行(默认道岔侧向允许速度80km/h),表示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开放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路。

第69条 经道岔侧向的接车进路上有低于80km/h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进站或进路信号机显示两个黄色灯光。经道岔侧向的发车进路上有低于80km/h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出发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UU码。

第70条 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设备制动优先模式。

第71条 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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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车按高于允许速度2km/h报警、5km/h常用制动、10km/h紧急制动设置。

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第73条 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列车侧线发车时使用部分监控模式,在列车通过出站信号机应答器组后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列车正线停车后,经道岔侧向发车时使用部分监控模式,在列车通过出站口应答器组后自动转为完全监控模式。

在部分监控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给出如下限速值:

1.侧线发车,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UU码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45km/h;接收到轨道电路信息为UUS码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80km/h。信号显示应与轨道电路发码一致。

2.引导接车,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HB码时,人机界面显示固定限速值20km/h。

3.当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最高限速值为45km/h。

第74条 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20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停车后,通过司机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第75条 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第76条 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调度命令,司机操作隔离手柄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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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列控车载设备能提供机车信号,可采用LKJ控制列车运行。

第77条 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同时无条件输出制动,司机不得移动列车。

第78条 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表9。

表9 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当前模式 完全监控模式 部分监控模式 目视行车模式 调车模式 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完全 监控模式 - 自动 自动 - - - 部分 监控模式 自动 - 自动 - - 人工 目视 行车模式 人工 人工 - - - - 调车 模式 人工 人工 人工 - - 人工 隔离 模式 人工 人工 人工 人工 - 人工 待机 模式 - - - 人工 人工 - 注:调车模式、隔离模式下,须停车后人工转换为待机模式。

通信

第79条 通信系统应包括光传输系统、数据网、电话交换系统、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调度通信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应急通信系统、同步及时钟分配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电源与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电源、通信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通信综合网管系统等。

第80条 光传输系统应采用层次化结构,骨干及本地中继层、接入层应分别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光纤构建。骨干及本地中继层应与既有铁路通信网连接,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迂回保护。接入层应采用自愈型网络。

第81条 数据网应采用骨干/接入层次化网络结构,系统设备应冗余配置,各节点设备间的连接通道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82条 调度通信系统包括GSM-R固定用户接入交换系统(FAS)与GSM-R,提供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及其他专用电话业务。调度所交换机应在同城异地设置容灾备份设备。调度所设备与车站设备间应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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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径路的迂回保护传输通道。

第83条 采用GSM-R为运输调度指挥、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提供移动语音通信、短消息及分组域数据传输业务。

第84条 GSM-R系统采用单层网无线覆盖,场强覆盖应满足在95%时间地点概率条件下车顶天线处最小接收电平不小于-95dBm,服务质量应满足铁道部GSM-R技术规范和本线业务的要求。

第85条 通信系统应在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录音设备,记录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通话内容。

第86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在以上节点应能够与旅客服务信息系统互联,实现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在通信、信号机房内,牵引供电、电力机房内外,车站咽喉区,公跨铁地点和隧道洞口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区域。普通图像存储不少于3天,重点治安防范区域图像存储不少于15天,告警图像存储不少于30天。

第87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动车组、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实现列车调度通信、调度命令信息(包括调度命令、行车凭证、接车进路预告、调车作业通知单等)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数据无线传送等功能,并对各类通信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应能自动兼容GSM-R线路和450MHz无线列调线路。

第88条 进入客运专线的列车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450MHz手持终端。办理客运业务的集控站,车站客运作业人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450MHz手持终端。

第89条 应配备应急通信的中心接入设备、现场设备,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为应急现场与应急通信中心及应急现场内部提供语音、数据等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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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设置通信电源及环境监控系统对客运专线通信、信号、信息机房的温度、湿度、门禁、火灾报警和通信电源系统状况进行统一监控,并实现与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第91条 在调度所和各车站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信息系统地面电子设备提供基准时钟、时间源。时间同步网按三级结构设置,一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道部调度中心,二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或客运专线调度所,三级时间同步节点设置在车站(段、所)。

第92条 干线通信光缆应敷设在客运专线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内,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内。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光缆引入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

第93条 通信站、通信机械室、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设置地线,距离综合地线20m之内的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防雷系统应与建筑物防雷和设备接地系统相配合,并采用多级防护。

第94条 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标志牌顶边距轨面2.5m,标志样式应符合铁路信号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站场设备

第95条 车站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站台两端应设防护设施。 第96条 旅客站台高度为1250mm,位于到发线一侧,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距离为1750mm,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1000mm。

第97条 严格控制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邻靠站台的侧线线路,与站台限界有关的线路几何尺寸偏差管理值应按正线管理。

第98条 有客运作业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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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该标志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8辆编组写有“8辆动车组停车位置”,16辆编组写有“16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第五节 动车组

基本要求

第99条 200km/h速度等级的旅客列车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最大轴重不大于17t的动车组。

第100条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当一个牵引单元故障而丧失牵引力时,应能在20‰坡道上起动。

第101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等标识。

第102条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103条 动车组须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根据需要加装LKJ。

第104条 制动初速度为200km/h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000m;制动初速度为25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200m。

第105条 动车组制动机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第106条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107条 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第108条 动车组须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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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动车组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动车组应设集便装置和废水箱,污物、废水应定点集中处理。

第110条 动车组应设火警分级报警系统并有相应的火灾应急对策。 第111条 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112条 动车组不得通过半径小于180m的曲线,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单开道岔和小于6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检修、整备

第113条 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运用检修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114条 动车组的检修分别在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中进行。动车段(所)应设库线供动车组检修,并应配备地面电源及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115条 动车段(所)应具备各型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定期检修能力。

第116条 动车段(所)设动车组司机派班室、候班室;配备列控车载设备、LKJ、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并设相应检修处所。

第117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排污等作业原则上应在动车段(所)完成。不在动车段(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整备、保洁、上水、排污等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需要,应在车站设置吸污设备。 第118条 动车段(所)应设有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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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牵引供电系统

第119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高速铁路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及电力供电。

牵引变电所进线电源宜优先采用220kV。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互为热备用。

第120条 接触网的额定电压为25kV,最高电压为29kV,最低电压为20kV。

第121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客运专线最高运行速度及最小追踪间隔时间要求。具有越区供电能力。

第122条 主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正常时一台运行,另一台备用。牵引变压器结线型式优先采用单相结线,困难时可采用其他结线型式。

第123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运营调度系统,实现远程监控。牵引变电所应采用安全监视系统,纳入本线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第124条 雷害特别严重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架空避雷线;对柱上设备可增设避雷针或氧化锌避雷器。接触网用绝缘子的漏泄距离应不小于1400mm。

第125条 用地困难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牵引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

第126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127条 牵引网应采用同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AT)所、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分区所接线应满足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越区供电。

第128条 正线牵引网供电方式一般应采用2×25kV供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所,场)等可采用1×25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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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方式。动车段(所)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第129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采用全补偿简单链形悬挂或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

第130条 正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不宜大于2×700m。

第131条 站场和区间接触线的高度应一致。接触线最低的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5300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5150mm。对于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6450mm,最低高度不小于6330mm。

第132条 正线接触网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0m(无砟轨道)或3.1m(有砟轨道)。

第133条 接触网分相装置应采用带中性段的空气间隙的锚段关节形式。中性段长度应小于200m或无电区长度大于220m。

第134条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采用具有远动终端功能的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135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处。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七节 养护维修

第136条 客运专线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天窗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无缝线路允许作业轨温范围内。

第137条 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对固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状态和接触网、信号、通信设备状态。

第138条 线桥设备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检重于修”的原则,按周期对线桥设备进行检查,并实行设备等级修和专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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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 列控车载设备应按照出入库或段检测、月度检修和年度检修等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故障修,对故障器材更换相应的板件或模块。

第140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相关地面设备运用状态纳入动态检测系统。车站CTC/TDCS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除无源应答器外)均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CTC/TDCS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含有源应答器的检测)。

第141条 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地面电子单元、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返厂修。

第142条 综合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贯通地线、等电位连接线和接点的连接状态,测试接地电阻和钢轨电位。

第143条 通信系统的维修、检修实行计划预防修和状态修。 第144条 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第八节 灾害监测与安全防护

第145条 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烈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轨温(预留)等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停车。

第146条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与CTC、运营调度、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SCADA)等系统接口,传送相关信息。

第147条 基站、中继站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九节 其他

第148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高度的声屏障。声屏障的高度不宜超过轨面以上2050mm,特殊地段声屏障高度超过轨面以上2050mm部分宜采用透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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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声屏障应设置伸缩缝,接头处应采用柔性联接,并必须做密封处理。设置声屏障的桥梁,其桥面应予密封。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安全门,路基边坡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第150条 根据检修的作业要求,声屏障应设置抢修通道(门)。 第151条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第三章 行车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52条 客运专线调度集中区段,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客运专线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助理调度员和综合维修调度员。根据列车密度和管辖区段长度,助理调度员和综合维修调度员可合并设置为助理调度员。

第153条 调度集中控制车站(以下简称“集控站”)设应急值守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和电务信号人员担任。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值守。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完成规定的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以外,还应在集控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具体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154条 集控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

集控站转为车站控制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由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担当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

第155条 列车调度员的主要职责:

1.列车调度员是本调度区段行车工作的统一指挥者,履行《铁路运输调度规则》规定的职责。

2.调整列车运行计划和到发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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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布列车运行调度命令、有关行车凭证和口头指示。 4.与相邻调度台交换列车运行计划。

5.对需要人工排列的进路,与助理调度员执行“二人确认制度”。 第156条 助理调度员的主要职责: 1.接受列车调度员的领导。

2.监视列车的运行情况,监控管辖各站列车进路和调车进路的排列情况。如设备不能自动动作时,进行人工排列进路和开放信号。

3.与非CTC控制区的车站(车场)值班员办理预告手续。 4.完成临时限速的设定。

5.担任调车领导人,及时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向车站和司机下达调车作业计划。

第157条 综合维修调度员的主要职责: 1.接受列车调度员的领导。

2.按照列车调度员的指示,及时发布设备施工、检修等调度命令。加强与施工调度员、供电调度员的联系,组织兑现月度施工方案和天窗计划。

3.遇设备故障、施工、检修时,与设备维护人员办理登、销记手续,组织实施天窗施工及接触网停送电计划。

4.协助助理调度员监控管辖各站列车进路和调车进路的排列情况。 第158条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1.向司机、运转车长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 2.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准备进路。

3.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4.对站内到发线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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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特殊情况下与司机办理故障车、事故车有关随车运输票据和回送单据的交接、保管工作。

6.组织应急救援,完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2、3、6项有关作业。

第159条 动车组列车乘务组由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组成。两列动车组重联的列车除司机外,其余人员应按两套配置。

第160条 用于施工和维修的天窗应固定。天窗时间应不少于240min。

第161条 客运专线不得运行超限货物列车。

第二节 行车闭塞

第162条 客运专线正方向列车按自动闭塞追踪运行,反方向按自动站间闭塞行车。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第163条 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模式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同)。动车组反方向运行时,在200km/h线路上最高运行速度160km/h;在250km/h线路上最高运行速度200km/h。

第164条 当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出站、进站(进路)信号机故障或基本闭塞法停用时,列车以调度命令作为进入区间(闭塞分区)或站内的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须确认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及附带条件。

第165条 出站、进站(进路)信号机故障停用时,司机根据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允许进入区间或站内的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基本闭塞法停用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按LKJ方式行车。列控车载设备故障时,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按LKJ方式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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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提供机车信号,应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动车组列车按LKJ方式行车,遇机车信号或LKJ故障时,按《技规》第270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166条 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以及列控车载设备与LKJ之间进行人工转换时,列车调度员须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167条 列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下达书面调度命令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询问。

第三节 列车运行

基本要求

第168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应采用前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方式,禁止采用前车升后弓、后车升前弓的方式。单列动车组升双弓或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第169条 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技术标准要求。动车组设备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不得拆解、甩车。

第170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摘解操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第171条 动车组在车站或区间无动力停留时,有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司机负责将动车组处于停放制动状态;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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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由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动车组在车站站线停留时,线路两端的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路的位置。

第172条 动车组列车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如下:

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20m/s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环境风风速不大于25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2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30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环境风风速大于30m/s时,严禁动车组列车进入风区。

第173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站台时,在环境风速不大于15m/s情况下,速度不得超过80km/h;当风速超过15m/s时,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并注意运行。

接发列车

第174条 办理客运的车站,接发动车组列车时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接发车进路、固定到发线、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及固定接发车人员。

第175条 集控站不进行车机联控。

集控站转为车站控制,且改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应执行车机联控,车站值班员应主动呼叫司机。遇无进路预告信息,列车在集控站由正线通过改为侧线接车时,列车调度员应提前向司机预告。

第176条 列车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确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和GSM-R手持终端的车次号或机车号注册成功,关闭非操控端司机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电源。

第177条 列车(不含动车组)在集控站出发,司机确认行车凭证正确,发车条件完备后,直接起动列车。

在集控站办理客运业务的列车,集控站客运人员确认旅客乘降、上水、行包装卸完毕后,通过手持终端通知司机,司机须得到集控站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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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报告后,方可起动列车。报告用语规定如下:

客运人员:“客车××次××站客运作业完毕”。 司机应答:“客车××次客运作业完毕,司机明白”。

第178条 动车组列车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司机必须确认对准停车位置后开启车门。按钮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动车组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动车组列车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和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即可起动列车。

第179条 集控站出站信号机开放或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后,如须取消发车进路,列车调度员应与司机联系,确认列车尚未起动,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180条 列车应按运行图规定的股道接发或通过。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由列车调度员在列车运行图中进行调整。需人工排列进路时,通过CTC操作终端进行操作。

第181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车站时,须提前停止通过进路上的其他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提前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第182条 集控站与相邻非集控站间办理接发列车,通过CTC/TDCS自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报点时,由非集控站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办理发车预告、报点。

第183条 遇需在非固定进路和非固定到发线接发动车组列车时,须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并发布调度命令。

区间运行

第184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列车必须立即停车,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列车停车等候2min,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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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设备仍未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时,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列车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速度不超过20km/h。当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在停车等候的同时,必须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第185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并导致列车停车后,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随车机械师。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断电30s后重新启动,若设备恢复正常,按照部分监控模式或根据调度命令按LKJ方式运行;若设备不能恢复正常,根据调度命令按LKJ方式行车或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第186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时,列车调度员必须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方可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据调度命令,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方向前端操作,将列控车载设备转为隔离模式返回,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

第187条 动车组列车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区间退行时,列车调度员须扣停后续列车,并确保退行距离内的闭塞分区空闲。随车机械师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司机室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司机选择隔离模式退行,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若需退行至站内,列车调度员还应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发布调度命令,司机选择隔离模式退行。

第188条 动车组在救援、无动力回送联挂机车或回送过渡车时,应进行制动试验。

第189条 动车组回送要求:

1.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无动力回送时可根据《回送技术条件》加挂回送过渡车,使用客运机车牵引。8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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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组的动车组可两列重联回送。

2.动车组回送运行时,须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值乘。自走行回送时,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司机。

3.动车组回送不进行客列检作业。动车组(回送过渡车)与本务机车车钩摘解、软管摘解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动车组司机配合。

4.动车组安装过渡车钩回送时,限速120km/h运行,尽可能避免实施紧急制动。发生紧急制动后,本务司机必须通知随车机械师,经随车机械师检查过渡车钩状态良好后方可继续运行。

5.动车组回送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相关动车段(所)提出的限速、回送方式(有、无动力)、可否折角运行等注意事项,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190条 遇天气恶劣,动车组列车司机需要确认地面信号显示状态但无法确认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根据CTC/TDCS系统设备显示告知列车运行前方信号显示状态信息。

列车限速

第191条 区间或站内需要临时限速时,列车调度员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人员下达临时限速调度命令。

第192条 CTC区段临时限速由列车调度员设置。用于列控中心限速设置的调度命令称为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助理调度员拟定,由助理调度员和列车调度员采用双重口令设置或取消。

限速数据包括线路号、相关受令车站、限速位置、限速值、限速执行方式、限速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第193条 列控中心从TDCS/CTC/临时限速服务器获得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反馈限速设置情况。

第194条 列控中心根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线路数据、轨道电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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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路状态等产生控车信息,通过轨道电路及有源应答器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

第195条 列控中心控制的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限速设置,在一个有源应答器的管辖范围内最多可以分别设置三处限速。限速区可以设置在区间、站内正线、站内侧线或区间跨站内正线。

第196条 CTCS-2级列控系统分45km/h、80km/h、120km/h、160km/h、200km/h五个限速等级,应按照不高于限速值的原则选择相应限速等级进行设置。

第197条 如限速调度命令的限速值低于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目标速度时,司机应按调度命令控制列车运行。遇施工实际限速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相符,而列控限速归档造成列控限速调度命令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198条 在CTCS-2级区段,对低于45km/h的临时限速,应根据调度命令在限速区段前一站停车转换为LKJ方式行车,在动车组司机出勤时应将该限速命令写入IC卡,在该限速命令未写入IC卡的情况下,应根据调度命令限速运行。

第199条 在CTCS-2级区段,临时限速设置不成功时,列车调度员应关闭进入该限速区段前一站的出站信号机,发布动车组转换LKJ方式行车的调度命令,司机在该站停车转换为LKJ方式,按以下方式运行:

1.动车组司机在出乘前已收到该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列车调度员与司机核对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无误后,方可放行列车,司机按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和LKJ设置控制列车运行速度,通过限速区段。

2.动车组司机在出乘前未收到该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LKJ未设置临时限速时,列车调度员应向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最高不超过40km/h),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列车,司机按限速调度命令人工控制列车运行速度,最高不超过40km/h,通过限速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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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条 临时限速的设置和取消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四节 调车作业

第201条 集控站的调车作业,由助理调度员担当调车领导人。设有车站值班员的或集控站改为车站控制时的调车作业,由车站值班员担当调车领导人。

第202条 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时,列控车载设备应置于调车模式。 第203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第204条 动车组禁止连挂其他机车车辆调车(救援、附挂回送过渡车以及动车组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除外)和跟踪出站调车,禁止向动车组停留线路溜放调车和手推调车。

第205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应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在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后端操作时,应指派随车机械师或其他胜任人员站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指挥,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

第206条 动车段(所)设动车组调车司机,负责动车组在动车段(所)内调车、试运行等调移动车组作业。

第207条 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摘解、软管摘结。

第208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遇调车信号不能开放时,调车领导人须在调车进路准备妥当的情况下,通知司机进行调车作业。

第五节 非正常行车组织

第209条 司机不能使用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进行通话时,应立即使用GSM-R手持终端报告列车调度员。如GSM-R手持终端也不能进行通话,司机应在前方站停车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第210条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不能正常接收接车进路预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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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211条 在CTCS-2级区段与CTCS-0/1级区段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由CTCS-2级向CTCS-0/1级运行,停车手动转换。

由CTCS-0/1级向CTCS-2级运行,可维持按LKJ方式继续运行。 第212条 集控站遇道岔故障等需现场准备进路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组织电务、工务人员现场操纵道岔、确认进路正确并按规定加锁。

第213条 在非正常情况下,集控站转为车站控制时,列车调度员根据情况通知有关站段指派胜任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做好非正常行车工作和安全把关。

第214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按规定及时处理;需要由随车机械师处理时,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和随车机械师的要求,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等方式,并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

第215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均应听从动车组列车司机指挥,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事宜。需下车处理或组织旅客疏散时,必须在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办理邻线列车停运后进行。

第216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大风报警信息后,须立即确认报警地点,并根据限速提示向相关列车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对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对禁止运行的报警信息,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关闭相关信号并通知相关司机停车。司机接到调度命令或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217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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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重点区段和设备的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在封锁或限速条件下进行,并设好防护。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行车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通知不到时,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并报告值班主任,由值班主任立即通知相关专业调度台。

遇暴风雨雪封锁线路后,列车调度员须得到相关专业调度台检查无异常的报告后,方可开通线路。需限速运行时,应及时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设置临时限速。

第218条 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落物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呼叫有关列车停车。车站值班员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报告后还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要报告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处理。具备开通条件后,相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到调度所登记。列车调度员按登记要求办理。

第219条 在下列情况下,动车组列车限速运行:

1.动车组列车制动系统故障切除25%制动力时,限速160km/h;切除50%制动力时,限速120km/h。

2.空气弹簧故障时,限速160km/h。

3.车窗玻璃破损导致车厢密封失效时,限速160km/h。

第220条 当确认轴承温度超过报警温度时,立即停车请求处理。

第六节 施工安全

第221条 天窗结束后,应先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

第222条 客运专线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在集控站及相邻区间进行施工和影响设备使用的作业时,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手续,列车调度员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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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接到行车设备故障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24条 施工作业时,铁路局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遵守避车制度。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225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在车站范围内码放整齐,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码放整齐,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226条 施工路用列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运行控制设备故障时,路用列车不得上线运行。路用列车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计划,发布准许施工路用列车上线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227条 使用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进行防护时,动车组列车的防护距离为1400m。

第七节 救援与抢修

第228条 铁路局应制定各种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救援办法。

第229条 在指定地点应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及与动车组相适应的救援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第230条 动车组由救援机车连挂运行时,列车管压力采用600kPa。 第231条 动车组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连接和分解由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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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机械师负责,司机配合。具备升弓供电条件时,允许动车组升弓供电。

第232条 利用动车组进行救援办法:

在故障动车组前部救援时,救援动车组按隔离模式进入区间,在接近被救援列车2km时,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超过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300m处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作业。

在故障动车组尾部救援时,救援动车组按完全监控模式进入区间,在行车许可终点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后,按目视行车模式进入前方闭塞分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超过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300m处一度停车(行车许可终点距被救援列车不足300m时除外)后进行作业。

连挂前,司机须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得到邻线列车停运通知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233条 处理设备故障需出动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列车调度员向轨道车司机发布准许运行的调度命令(内容包括运行区段、停车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234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条线上处理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根据设备维护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对邻线设置限速160km/h(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减速地点标和作业标),司机应加强瞭望。

第四章 车载信号显示

第235条 在列控车载设备人机界面中,主要有速度信息区、运行计划信息区、补充驾驶信息区、功能键信息区、距离监控信息区和监控信息显示区等。具体表示方式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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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距离监控信息B:速度信息C:补充驾驶信息D:运行计划信息F:功能键信息E:监控信息图3

第236条 速度信号在速度表盘上以不同颜色的光带显示。速度信号显示包括列车当前速度、允许速度(列控车载设备允许列车在该时刻达到的安全运行速度)和目标速度(在该时刻列控车载设备提示列车在到达目标点的允许速度)。具体表示方式见图4:

图4

第237条 列车当前速度采用双重显示。一种是采用速度表表示方法,速度表的指针指向刻度盘的当前速度;另一种是数字表示方法,在速度表的中间区,以数字形式表示出当前速度值。

第238条 列车目标距离使用柱状光带表示法以及数字表示法同时显示在距离监控信息区。柱状光带位于该区域的下部,光带正上方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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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表示区,单位为m。柱状光带的左侧为坐标系刻度,该坐标系采用对数坐标(0~100m采用线性坐标),最大显示范围是1000m,颜色为白色。当目标距离大于1000m时,光带上方(能显示5个数字)用数字显示实际目标距离,柱状光带的高度保持不变,数字显示的精度为10m,当目标距离小于1000m时,柱状光带逐渐缩短,数字显示的精度为1m,具体表示方式见图5:

图5

第239条 距离信息区提供最远8000m范围内的线路最大允许运行速度、列车与前方第一个起模点(顶棚速度监视区和目标速度监视区的交界点)的距离以及通过斜线表示的从起模点到下一个最限制速度曲线起点的整个降速过程。具体表示方式见图6: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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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条 列车处于顶棚速度监视区(限制速度为常数的区域)时,如果列车未超速,速度表指针为灰色,目标速度以内用深灰色显示,目标速度到允许速度之间用灰色显示,如图7(a)所示。如果目标速度为0(停车),则灰色光带从速度表“0”刻度处开始,如图7(b)所示。

图7(a) 图7(b)

第241条 列车处于目标速度监视区(限制速度下降到另一个较低的限制速度值或目标点的区域)时,如果列车未超速,速度表指针为黄色,目标速度到允许速度之间用黄色显示,如图8(a)所示。如果目标速度为0,则黄色光带从速度表“0”刻度处开始,如图8(b)所示。

图8(a) 图8(b)

第242条 色灯信号显示符合《技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243条 本办法中特殊困难条件下的规定,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244条 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三章、第四章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245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客运专线调度集中控制车站行车工作暂行办法》(铁运〔200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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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调度命令用语

1.列车将列控车载设备人工转入隔离模式。

准许 次列车将列控车载设备人工转入隔离模式。

2.列控车载设备由隔离模式退出,人工转换为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

准许 次列车将隔离模式退出,人工转换为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

3.CTCS-2级区段,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停用)后,能够提供机车信号,人工转换为LKJ方式行车;CTCS-2级区段向CTCS-0/1级自动转换失败,人工转换为LKJ方式行车。

准许 次列车由列控车载设备人工转换为LKJ方式行车。 4.CTCS-2级区段,列控地面设备故障,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人工转换为LKJ方式行车。

因 站( 站至 站 线)列控地面设备故障,准许 次列车在 站 行线进(出)站信号机前,由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转为LKJ方式行车,列车运行到 站 行线进站信号机( 行线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后,由LKJ方式行车转为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

5.CTCS-2级区段,施工限速,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人工转换为LKJ方式行车。

因 站( 站至 站 线区间)施工,准许 次列车在 站 行线进(出)站信号机前,由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转为LKJ方式行车,列车运行到 站 行线进站信号机( 行线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后,由LKJ方式行车转为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

6.由LKJ方式行车方式人工转换为列控车载设备行车。

准许 次列车由LKJ方式行车人工转换为列控车载设备行车。 7.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基本进路上接发动车组列车。 (1)准许 次列车 站变更进路进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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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许 次列车 站变更进入 道。 8.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准许返回后方站。

准许 次列车返回 站。返回开行 次列车,并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区间限速20km/h,按车站进站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或引导[手]信号)进入 站。

9.在调度集中区段,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发车,调度命令用作允许列车运行的行车凭证。

(1)因 站至 站间( 行)停用基本闭塞法,现查明 站至 站间 行区间空闲,准许 次列车由 站发往 站。

(2)在 站 道出站(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未设出站信号机、列车头部越过出站[ 发车进路]信号机)的情况下,准许 次列车由 道发车。

(3)在 站 道出站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的状态下,准许 次列车由 道通过。

10.在调度集中区段,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车,调度命令用作允许列车运行的行车凭证。

因 站 行进站( 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准许 次列车以20km/h速度越过 站 行进站( 接车进路)信号机进入 站 道。

以上调度命令均可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发布。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以上调度命令可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用语音发布、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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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缩写词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缩写字母 AT CIR CPⅠ CPⅡ CPⅢ CTC CTCS FAS GSM-R HB LEU LKJ SCADA TCC TDCS UU UUS ZPW 自耦变压器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基础平面控制网 线路控制网 轨道控制网 调度集中(调度集中设备) 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列控系统) 固定用户接入交换机 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轨道电路信息码,机车信号显示一个半黄半红色闪光灯光 地面电子单元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列控中心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 轨道电路信息码,机车信号显示一个双半黄色灯光 轨道电路信息码,机车信号显示一个双半黄色闪光灯光 自动闭塞移频无绝缘轨道电路 中 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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