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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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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变化对比表一览

2015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变化对比表一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多条法规进行修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变化对比表一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证。”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 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 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 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有效证件(如护照,、、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居民往来通行证等)号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码。 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 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务登记证及副本; 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四)有的生产经营权、在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 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登记证及副本。”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 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 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提交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七条修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不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提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件。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纳税人停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复业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税务机关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纳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删去第四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十二条第一款。 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 删去第四十三条。 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以下的罚款。 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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