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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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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制度 (2020 年 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有效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5 号——企业内

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总公司、分公司、子 公司) 承担经济责任、领导财务收支活动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 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 位,应按此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 审计目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履 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期内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绩效, 出具审计结论。

第四条 企业可以建立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审计、人力资源、财务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 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五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审计部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 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门及人员负责组织具体审计工作 的开展,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小组由公司审计主任或审计主任授权代表、相关业务专业人员 组成,审计主任或审计主任授权代表为小组组长。审计主任以及审计主任授权代 表的确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确定。

第七条 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 审计工作进度,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及该项目实际需要的临时性工作等。

第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 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 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拖或者故 意徇私、偏袒、弄虚作假。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或其所在企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的,审计部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组成 员并告知被审计人或所在企业,被审计人员不得以同一事由、同一原因连续二次 提出回避请求,达到逃避公司审计之目的。如因回避问题,造成不能正常开展审 计工作的,最终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 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 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 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人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 况、履行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在任 期间签订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财经法纪与证券法纪遵循情况等。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 监督职责情况的审计,可以重点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 在故意编造;

(三)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五)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 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重点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 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 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 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 有者权益等问题。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 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 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在任职期 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 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 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 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可参考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

在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中应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应当按照被审计人任 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 应注意核实被审计人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 产、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以及任期内因客观因素新增的不良资产。其中,客观因 素主要指国际环境、国家、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 善等。

(三)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 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的债务 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可参考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

(四)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 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 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 率、任期年均资本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审查被审计人所在企业内部控 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被审计人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 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 确,审计部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 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 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 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审计部和 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 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十七条 财经法纪与证券法纪责任审计

1、廉政责任。审查被审计人及被审计人下属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挪 用、私分、转移、其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2、重大决策责任。

3、信息披露责任。审查被审计人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以及运作重大事项未 履行信息报备的情形;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第四章 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守密的原则,保持 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稳健负责的态度,发表综合意见时要注意恰当性、客观性原则。 第十九条 离任审计遵循“凡离任,必审计”的原则。

第二十条 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两周内进行。未经 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 职审计而未进行离职审计的被审计人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力资 源部门和当事人及主管负责人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审计小组应向被审单位送达《离任 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和 被审计人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相关 的资料,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离任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供 有关审计调查信息。审计调查信息包括:

1、被审计人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2、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职责分工材料。 3、被审计人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台账、相关记录、批复等 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4、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5、被审计人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 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6、被审计人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的情况, 包括已注销的账户。

7、审计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按《离任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交 书面《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 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

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做出书面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审计资料 的企业、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进行内部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 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人所 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在审计小 组审计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对于询问访谈记录被访谈人应该予以签 名确认。审计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 关信息,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 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 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 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 持。对被审计人员提出的重大异议或抗辩理由,审计部应当认真核实,在重新验 证证据、重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正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方法,主要包括业绩比较法、量化 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任期初与任期末业绩比较法,或 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 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 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总结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即将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置于相关的社会政 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

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因为被审计人的主观过错,还是由 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客观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第二十 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

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部确认的审计结

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 真)”的评价意见。

(一)“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企业财务收支

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

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企业财务

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三十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审计部确认的审计结

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 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

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规定的行为。

(二)“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

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

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 重。

(四)“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

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规 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

基础上,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 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标根据公司 绩效指标确定。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 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企业内部控制

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 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 现管理目标。

(二)“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 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 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人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被审计人个人遵守 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 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 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人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 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 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 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 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三十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被审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离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

析,并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对意见有重大出 入或者可能影响审计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制作书面笔录,由参加交换意见 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存案备查。

第四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小组应当及时向审计主任报告。

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审计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四十一条 撰写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

计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 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撰 写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企业名称和被审计人职务)***(被审计人姓名)同志离 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 部门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说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情况介绍、 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附件。其他资料。

(五)落款。***(被审计人)同志离任审计组、时间。 第四十三条 离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情况。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 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及其所在 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职 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 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人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

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被审计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有相关单位委托 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指 责任主体并非被审计人或其所在企业的问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在审计过程 中自行纠正的问题等。

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并逐项说明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 (五)审计评价。主要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概括并评价被审计人任职期间 开展的主要工作。同时,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 价。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和审计建议。

第四十四条 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意见。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及 其所在企业对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 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 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审计组应当研究、核实,撰写审计 组关于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定稿。 第七章 审计终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审计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二)复核与审定离任审计报告; (三)撰写离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出具审计决定书; (五)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 (六)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七)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小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人及

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重 大、疑难的审计事项经审计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报告,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十日。

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有权作出 处理的,审计组应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应载明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定等依据, 以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审计组应当将离任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对离任审计报告的书面 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决定 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审计

发现的被审计人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不得隐瞒不 报。对于被审计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审计组 长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 会的决定严格执行。

第四十 离任审计报告的复核与审定。审计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 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如未采纳,理由是否充

分;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离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一并报送

审计部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离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由审 计部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离任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五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审计部应当根 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离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五十一条 撰写离任审计结果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审计部可以 根据审定意见,撰写并向委派或委托审计事项的单位报送离任 审计结果报 告。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人离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审计部)关于***(企业名称和被审计人职务)***(被 审计人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离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 部门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离任审计报告,但对相关内容表述应进一步提炼汇 总和归类整理。

(四)附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对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落款。审计部(印章)、实际审计人员姓名、时间。 (六)抄送。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部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

书,报送审计部主管领导签发。

第五十四条 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对离任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人违法 违纪等问题,审计组应起草移交(移送)处理书,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决定 后,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需要由被审计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被审计人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应依法追究被审计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

业,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离任审

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审计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应 当出具书面报告。

第五十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整理相关资料,

并建立、保管审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下列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一)相关单位的委派或委托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 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取证材料; (三)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 (五)审计报告;

(六)审计决定书、移交(移送)处理书; (七)企业整改情况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被审计人 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审计部对被审计人做离任审计的管理层或部门,可以采取 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二)被审计人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被审计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

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三)离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四)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被审计人,企业可以 开展诫勉教育。

(五)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 成果虚假等问题,企业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被审计人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决议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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