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资料
消费者权益知多少:
1.作为一名消费者,您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2) 知悉真情权。(或称知情权、了解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 获得赔偿权。
(6) 依法结社权。
(7) 知识获取权。
(8) 维护尊严权。
2.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和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途径?
答: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负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 不作虚假广告。
(5)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9) 履行“三包”或其他义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a)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b) 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c)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后的一般步骤有哪些?
答:接受投诉后,即向被投诉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转办单,并附上投诉信,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超期未办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到办结为止。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将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将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消费者协会处理投诉收费吗?
答:消协受理投诉不收费。
消费者投诉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a)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b)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c) 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d) 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e) 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需要等待多长时间?
答: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10日内告知投诉者。
2、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在半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4.消费者受到伤害应得到那些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应给受害者支付下列费用:
a) 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医药、手术、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b)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当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医院决定需要专人护理时,所支付的护理费。
c)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了收入,误工日期按实际伤害程度及恢复情况并参照出院后医院的休假证明等认定。赔偿标准依照受害人的工资或实际收入的金额计算。如国家或当地政府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d) 其它费用。直接产生的如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因伤必须购买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
5.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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