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国际经验与中国模式
作者:孙雅南
来源:《新丝路(下旬)》2016年第01期
摘要: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历史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因此显得尤为重要,它代表了一个国家对文化工作的重视程度。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自有特色,参考发达国家机制,具有改进空间,优化后可望形成“中国模式”。
关键词:文化遗产;管理模式;国外经验;中国模式 一、国外文化遗产管理模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背景以及文化事业的发展情况不同,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中不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垂直管理模式、属地管理模式以及综合管理模式。 1、垂直管理模式
垂直管理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模式,中央政府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管理体系并直接委任地方代表,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助政府管理。垂直管理模式有助于中央政府直接掌控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机制与发展动态,对文化遗产资源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但这种管理模式的起点较高:需要有较高的财政实力;公众具有较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社会捐助意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需相当完善。一般财政力量较为雄厚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意大利等属于该管理模式的代表。
在美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史迹保护联邦理事会和国家公园司,分别负责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的决策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这两个中央机构成立之后,美国在各州设立了史迹保护官一职,该职务由各州长任命,主要职责是制定预算及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监督和申请经费等。美国大型自然公园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都是联邦政府所推行的项目,但要注意的是,国家级遗产区的启动都是在当地政府一级,这些部门向联邦和州一级的部门解释有关的想法,以通过审核,否则就无法最终被确立为国家级遗产区”,与各级政府协调,美国的联邦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权力。 2、属地管理模式
属地管理模式中,地方政府具有较高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只负责出台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并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属地管理模式,有助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文化遗产的特点与经济水平等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缓解中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政府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有较大的自治权,但这要求地方政府需具备强有力的文化遗产管理能力,整个国家具备自上而下的良好的监督体系,公众参与遗产保护意识强。因为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双重身份,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容易造成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现象。地方政府管理能力强,社会监督氛围良好的国家,如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这种文化遗产管理模式。
瑞士的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受历史和语言因素的影响,瑞士采取属地文化遗产管理模式,联邦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立法与监管,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各州根据当地特点具体实施保护措施。从职权范围来看,道路署负责历史道路保护,环境署负责自然与风景保护,文化署负责历史遗迹和考古发掘保护,联邦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州政府建立相应的管理部门。 3、综合管理模式
综合管理模式兼具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普遍参与。中央政府下设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规划、决策、领导与监督等工作,地方政府内部也设置相关部门,具体执行中央的政策,负责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展开。这种管理模式融合了前两者的优势,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型和地方政府的灵活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参与遗产管理的民营资本甄选能力要强,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要具体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完善的国家,如日本、法国等国家是这一管理模式的代表。
在日本,以《文化财保护法》为核心,形成了一套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各级政府、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占有者或管理者以及普通群众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包括管理与税收等优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文化遗产的评定与保护工作,并予以一定的财政补助。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中央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依此制定地方性的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对中央认定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给予一定的补助。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占有者或管理者主要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并不定期地向政府汇报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及现状,并将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公开;普通群众主要负责发现汇报文化遗产,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模式”构建
对比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三种模式,普遍的特点是具有符合本国实际的管理体系、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投入机制及保障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以及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未来,可望形成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纵横综合管理”的中国模式。 1、改革管理体系
首先,国务院须建立统一的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不再隶属于文化部,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而且垂直到位,明确上下级的直属关系与不同责任,更好地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保证国家遗产各项法令、政策、方针和措施的有效落实与监督管理。同时,按照文物的价值,将国家文化遗产划分为国家级、省市级等不同等级,实行文化遗产的分级管理。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交流与协作,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遗产保护上的责任与事权,采用分级管理和分区管理结合的原则,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积极配合落实相应的政策。 2、创新投入机制
建立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人才培养及相关活动活动。大量吸纳企业和个人向遗产保护捐款等民间捐赠,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捐款,积极吸引社会力量补充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利用文化遗产本身的力量创造财富,完善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依托文化遗产资源获得合理利润,对遗产保护进行再投入。 3、加快立法进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不同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两大法律的基础上,加强中位法的设置,比如《博物馆法》、《文物捐赠法》等,同时规范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律的立法与实施,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完善的、高权威性的法律体系。要减少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以“政策、措施、办法”等形式出现,保障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权威性。 4、形成社会合力
文化遗产资源是一个国家文化力量的反映,研究制订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相关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发展,协调社会力量与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建立和颁布《遗产利用道德规范》,鼓励建立“遗产利用自律组织”或“遗产利用行业协会”加强遗产利用的伦理约束与监督。还须更新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研究、普及文化遗产教育。 参考文献:
[1] [美]穆尔塔夫(Murtagh,W.J.)著.谢靖译.时光永驻:美国遗产保护的历史和原理(第三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
[2] 陆建松.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政策思考[J].东南文化,2010(4). [3] 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举国体制[J].文化遗产,2008(1). [4] 朱 兵.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5] 驻日内瓦记者刘军.多元文化是建国兴邦的基础[N].光明日报,2006年06月05日.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