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申请同济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经验和启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50578111)培养单位: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一级学科:建筑学二级学科: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生:镇雪锋指导教师:张松教授二oo七年三月摘要在过去的100多年里,UNESCO、ICOMOS、欧洲理事会等组织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文件,这些文件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共识。论文的研究对象包括与历史纪念物、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及其中的无形文化遗产等相关的国际宪章。论文首先梳理了相关国际宪章的演进历程。《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标志着历史性纪念物保护方法的确立和历史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原则——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筑遗产欧洲公约》和《阿姆斯特丹宣言》确立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更加明确了这种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区域与城市规划的整体性方法。《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扩大了文化遗产的内涵;《西安宣言》将自然和人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传统与当代的要素涵盖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深化了完整性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和管理动态的遗产环境。国际保护宪章的演进历程表明,《威尼斯宪章》之后,原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国际保护文件的发展轨迹。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除了包含遗产物质状态的完好程度,还强调遗产地在视觉景观与社会功能方面的连续性,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但相比原真性,完整性在我国还未受到应有的关注。论文结合相关国际宪章,梳理总结完整性内涵的发展过程后,进一步从空间结构、视觉景观、社会功能三方面,对影响完整性的因素进行分析。国际保护宪章的演进历程还表明,整体性方法通过采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措施,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能够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在总结其发展过程后,论文指出“整体性方法”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控制”,还包含对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的“引导”,有利于实现以文化遗产保持社会稳定和激发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根据众多国际宪章提出的主要原则和具体措施,论文总结出应从政策制定、规划引导和管理实施三个层面落实整体性保护。最后,论文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总结国际宪章所给予的启示。首先,应坚持国际公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确立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结合本国实情开展具体保护行动;其次,应以规划手段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摘要能变化,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再次,应加强政府的监管能力,并努力实现包括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分享利益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公众参与。关键词:文化遗产,国际宪章,完整性,整体性方法ⅡAbstractABSTRA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sdifferentkindsofculturalandchartersforconsa'vationhavecoveredprinciplesheritage,conservationandapproaches.TheyCOnsenSUSoverhaveacknowledgedbymoreandmorepeopletheworl正andbecamethebroadTheresearchobjectsare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sandchartersaboutmonunlents,historicdistricts,villages,citiesandComparingthecontentsthecorrelativeintangibleheritage.ofthesecharters,thethesissummarizesthedevelopingprocessofconservationideasCharterbuilttheandapproaches.TheAthensCharterandTheVenicehistoricapproachformonumentsandideasofprotectingsurroundings,establishthebasicprinciplesofconservation:authenticityandintegrity.EuropeanCharterofArchitecturalHeritageandTheDeclarationofAmsterdamraisedandChartercertaincdtheintegratedconservation.RecommendationConcerningtheSafeguardingContemporaryRoleofHistoricAreasandTheWashingtonintegratedapproachthatbringsculturalheritageconservationintoregionalandplanning.Completingtheurbanconnotationofintegrity,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rangeofculturalheritage,The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DeclarationofXi’allembodiedU'aditionalexpandedthenaturalandmanmade,tangibleandintangible,conservation.andcontemporaryintothefieldofculturalheritageTheprocessofthesealsotheinternationalchartersshowsauthenticityandintegrityaffectit.Lntegritynotonlyconcludestheconditionsofmaterialfactsofheritagesites,butsocial—functionalelements,butnowlessaacntionhaspaidtointe鲥tythanauthenticity.Cardingthelransformationoftheconnotationofintegrity,thethesisanalyzestheeffectiveelementsfromstructural,visualandsocial-functionalaspects.measuresinTheprocessoftheseinternationalchartersalsoshowsthat,takingfinancial,political,socialandculturalfields,integratedconservationcouldprotecttheintegrityofculturalheritageeffectively.Integratedconservationisbeyondcontrolandincludesguidingthecontemporaryconstructionandfunctionaltransform.ItisaneffectiveapproachthatiscapableofresolvingtheconflictsofIIIconservationandAbstractdevelopment,andrealizingculturalheritageasthere宅oul'sefor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BusingOllshouldimplementcorrelativeinternationalcharters,thethesisconcludedthatitonintegratedapproachpolicy,planningandprojectleveltoadvanceculturalheritageconservation.Atlast,combiningwiththeconservationfromtheseproblemsinourcountry,thethesisinsummarizestheenlightenmentsconsensuses.First,persistingcorrectauthenticityandintegrity,weshouldestablishtakeactionwithourdevelopmentconceptionandaownpractice.Second,weshouldusingplanningustool,toshouldharmonizetherelationshipofconservationanddevelopment.Third,wesupervisoryenhancetheadministrativeandability,andpromoteall—aroundpublicparticipationinvolvingeducation,leadingandsharing.KeyWords:culturalheritage,internationalcharters,integrity,integratedconservationIV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同济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者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磁留鳞-御年硐f8日J同济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张嘴’l矽再狷f5日第1章绪论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从19世纪中叶文物建筑保护思想萌芽至今的100多年里,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不少曲折和坎坷,包括风格修复与尊重历史信息的斗争、对原真性内涵的理解之争、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等。在争论的过程中,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逐渐深刻。现在,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等国际组织为中心的遗产保护国际网络已经建立,以众多国际组织通过的世界公约、国际宪章为核心的一系列保护文件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共识。自1980年代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后,我国开始对国际保护文件进行翻译介绍,比较权威和完整的版本有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辑出版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199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印的《国外历史城镇与地段保护法规选编》(1993)。1993年之后,一些较重要的世界公约、国际宪章等被整理和翻译,如《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1等。1.1.1我国引入国际宪章的主要成果(1)系统介绍了部分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和宪章不少专家学者对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宪章进行了深入思考与系统研究。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是国内较早系统介绍国际保护宪章的学者,他在《世界建筑》等杂志上翻译发表了不少国际宪章,并同时撰文予以全面介绍。近年来,他还进行了一系列的有关乡土建筑的研究,在《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由《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引起的话》等文中指出,乡土建筑形成的聚落是社会史的记录,“只研究和保护少数几幢特殊的建筑物而不保护聚落的整体,就会失去大量的历史信息”。赵中枢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文献》一文中介绍了从1931年至1994年间,国际上重要保护文献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薛军撰写的《对文物建筑保护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1.305—3091第1章绪论国际文献的思考》一文,在介绍文物建筑保护运动发展历史的同时,整理了1999年以前的部分重要的国际保护文献,指出每一部文献的制定都面临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现实。(2)深入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等重要原则陈志华教授多次对《威尼斯宪章》的核心精神进行解读,他在《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一文中深入地阐述了保护文物建筑的基本价值观是“尽可能多地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在《向前看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他再次强调“真实性”的重要性,指出“如果在真实性问题上让步的话,整个文物建筑保护的观念、原则和方法就会垮掉”。徐嵩龄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原真性”概念》中,从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对“原真性”进行逻辑构架,而后又以原真性原则解读我国文化遗产的重建问题1。阮仪三、林林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中强调,遗产保护是一项科学行为,求真求实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客观地、历史地看待和认识遗产是坚持原真性的基础,也是我们的责任2。FergusT.Mcclaren&M.E.Des的《亚洲历史城市中心区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在有关解释和成就中的假象》结合国际宪章探讨真实性作为规划标准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真实性是如何运用于保护规划过程中。(3)以国际保护文件传达的经验指导我国保护实践吕舟多次结合我国保护实践解读了包括《威尼斯宪章》在内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宪章,在《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他结合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和《国际文化旅游宪章》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以保护、利用为主的新时期,协调平衡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3。1.1.2我国引入国际宪章存在的问题(1)缺乏对现有国际保护文件的系统介绍和研究近年来,国际保护组织和机构对更大范围的保护对象进行探讨,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西安宣言》等世界公约、国际I徐嵩龄.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原真性”概念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jl;版社,20052阮仪三、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14,No.23吕舟.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建筑学报.2001(3)2第1章绪论宪章。2004年,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汇编的《世界遗产相关文件选编》,收录了有关世界遗产,尤其是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保护文件,大量关于文化遗产的文件没有涉及。但直至U2007年1月,张松编辑出版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才收录了较全面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与宪章。此前,不仅缺乏对1993年之后国际文件的系统编译,更是缺乏对现有国际保护文件发展历程的研究。(2)对一些概念和思想的翻译介绍欠准确在引入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时,首先应保证基础概念和关键术语翻译的科学性。但是,我国官方、学术界、传媒等各个领域关于文化遗产的诸多用语还有待商酌。在《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中,既有漏译、偏译,又有对重要基础概念表达不贴切等问题1。《内罗毕建议》第5条提出“historicareal'e{kqintegratedh蹦noniouslyintocontemporarylife”,国家文物局将其译为“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从建议上下文的关系可知,《内罗毕建议》所传达的意思是,“历史地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融入当代生活”。“历史街区与当代生活和谐”只针对历史街区单方面而言,可能会引起一些“大手笔”的改造行为。事实上,通过对周边地区的功能控制,加之对历史地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和功能引导等措施,则能够使历史街区融入到当代生活中,成为城市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另有《华盛顿宪章》第9条指出,“theimprovementofhousing是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在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译的中文版中,将其译为“房屋的改进”。“housing”除指“住房、房屋”外,还指“住房状况”。宪章第8条指出为了使历史城镇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应该改进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上下文意思的承接,此处的“housing”应该指包含了住宅设施状况的“住房状况”,将其翻译为“房屋的改进”则只意味着对住宅的维护与修缮。由此看来,对于关键概念的偏译,可能致使我们丢失了国际经验的精髓。1.2研究的目的与意义1.2.1研究目的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是由于保护意识的1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科学出版社,2005:253第1章绍论淡薄和科学保护理念与方法的缺乏,很多文化遗产依然面临着严重威胁与破坏。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国内不少百姓认为“文化遗产保护无非是对故宫和长城而言”、“文化遗产应该并且只应该由政府保护”2。与此相对,一系列的世界公约、国际宪章中已经确立了许多理论和规范,形成了鲜明的保护观点。1975年,《建筑遗产欧洲宪章》就已经指出“处理这种衰退问题(历史城镇中心和村镇衰退为质量低劣的居住区)必须基于社会公正,而不是让那些较贫穷的居民搬离”;1987年,《华盛顿宪章》指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和发展及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世界公约、国际宪章等保护文件所传达的国际共识,是国际多方长期不懈努力的成果,是我们理解国际保护观念和原则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课题置于世界的视野之中,我们就会发现有些困扰是各国普遍的困扰,他国的发展经验能够作为我们的镜鉴;一些我国正在经历的行动,已经被证明会付出巨大代价,需要引起重视。更重要的是,正确认识这些国际共识,有利于我们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中,发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论文的研究目的便是,通过国际保护文件的演进过程认识遗产保护观念、保护方法的演变和进展;并从中把握国际保护文件所传递的关键经验。1.2.2研究意义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梳理和挖掘国际宪章中所体现的先进思想与方法,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希望对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有所帮助。论文希望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1)清晰、全面、系统地描述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发展演进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把握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发展脉络;I来源于:http://www.gov.en/gongbao/content/2006/eontent2来源于:http:Hwww.bJchp.org/whatwedo.asp4185117.htm第1章绪论(2)分析和俨价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完整性原则和整体性方法,把握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与方向;(3)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总结完整性原则和整体性方法所给予的启示。1.3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1.3.1研究对象UNESCO、ICOMOS等国际组织制定和通过了大量保护文化遗产的世界公约、国际宪章和建议,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历史城市及其中的无形文化遗产等相关的国际保护文件,不包括与可移动文化遗产、地下考古遗产、水下文化遗产等相关的保护文件。在研究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部分对国际共识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保护文件。1.3.2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论文采用描述研究与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国际保护条约进行总结和分析。一方面,以时间为序,对相关国际保护文件进行深层次的细度划分,以期系统、清晰地描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的演进历程;并在梳理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深入解释国际保护文件中的逻辑联系和关键性问题,把握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理念和方法。第1章绪论1.4论文框架国际保护文件的演进历程表明,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整体性保护方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经验。在深入阐述完整性原则与整体性方法的发展过程及实施要求后,论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状况,总结国际保护宪章对我国的启示。O——6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2.1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组织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不少国际组织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除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执行机构UNESCO及WHC、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ICCROM、IUCN、ICOMOS、TICCIH#b,还有不少专业性科研学术机构、地区政府间组织和城市间合作机构、非营利性的国际团体、民间团体等其它组织。2.1.1保护世界遗产的执行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vEscO,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成立于1945年11月16日,总部设在法国巴黎。UNESC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截至2005年3月,UNESCO共有191个成员国和6个准会员,588个非政府组织与教科文组织保持正式关系,约1200个非政府组织与教科文组织开展不定期合作。在文化领域,UNESCO的主要贡献之一通过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以促进文化多样性、推动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促进世界和平。UNESCO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世界文化艺术交流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并使保护工作成为一项持久的国际行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的战后重建及迅猛如潮的现代化建设给人居环境和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1972年11月16日,UNESCO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公约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有效的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效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我国已于1985年签署了《世界遗产公约》1,截至2006年7月,全球共有18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成为缔约国成员,。l截至2006年7月,我国已有33项世界遗产项目,遗产数目排在意大利(41项)、西班牙(39项)之后,位居世界第三。我国33处世界遗产中,有23项文化遗产、5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l项文化景观。另外,还有4项人类u述和非物质遗产。7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UNESCO通过公约明确缔约国麻该承担的保护义务,包括《世界遗产公约》(1972)、《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还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内罗毕建议》(1976)等。除主持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外,UNESCO还关注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2001年,U1qEscO制定了确保在亚洲文化背景下遗产地保护原真性的专业导则——《会安协议》;2002年,UNESCO又帮助非洲制定了《非洲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世界遗产公约》成立了公约的专门管理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WHC,WoddHeritageCommittee)。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世界遗产委员会与它的咨询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世界遗产名录》的相关工作,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1.2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1)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InternationalStudyofthePreservationandRestorationofCulturalCenterfortheProperty)于1959年在罗马成立,它是政府问组织,被授权推动世界范围内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目前,ICCROM已经拥有110多个成员国。作为一个咨询机构,ICCROM通过培训、信息、调查研究、技术合作及舆论宣传等方式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针对遗产地的具体问题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技术性建议,同时也对有关培训工作的提案和战略提出意见。1996年以来,它已经在世界各地组织开展了培训活动,并且已经开发出富有新意的教育工具、研究方法和宣传材料。(2)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InternationalCounciloHMonumentsandSites)于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总部设在巴黎。ICOMOS由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专业人士组成,包括建筑学家、考古学家、工程师、历史学家、城市规划师、遗产地管理与保护方面的专家。ICOMOS借助于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为保护建筑物、古镇、文化景观、考古遗址等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完善标准,改进技术。ICOMOS是UNESCO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咨询机构,接受UNESCO委托办理的8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有关事务,检查、通报各国遗产保护状况,筹募保护经费,负责对所有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1978年,ICOMOS通过了组织章程并设立常设机构,接纳各国成立ICOMOS国家委员会。截至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除了拥有近7600名会员外,还有110多个国家成立了ICOMOS国家委员会。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组织,并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China)。ICOMOS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等。此外,ICOMOS还设有12个专业委员会(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s)1。专业委员会由各个领域内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为ICOMOS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承担保护理论、导则、宪章等方面的研究,在培训、交流方面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专业委员会将计划和年度行动报告递交给执行委员会审查,对遗产领域的特殊问题展开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文化旅游委员会于1999年起草的《关于文化旅游的宪章》。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重要咨询机构之一,ICOMOS通过的部分国际宪章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威尼斯宪章》与《世界遗产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国际宪章》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3)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TheWorldConservationUnion)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于1948年在UNESCO的支持下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IUCN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与合作的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联盟成员现包括82个国家、111个官方机构、800多个非政府组织以及来自181个国家的10000名专家,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联盟。1包括(1)文化风景专业委员会(ICOMOS.IFLA,InternationalManagement)、(2)防御和军事遗产专业委员会(intcrnaaonalCormnitteeonArchaeologicalHeritageScientificColvalllRgOsonF鲫缸atlonsantionMlhtatyHentage)、(3)文化遗产地展示专业委员会(ICIP,IntcrnatmnalSclonuficCommitteesInterpretationandPlcsentatlonofCulturalHeritageSites)、(4)j蠹产纪录专业委员会(CIPA,HeritageDocumentation)、(5)考古遗址管理专业委员(ICAHM,InternationalCommitteeonArchaeologicalHentageManagement)、(6)乡土建筑遗产委员会(clAv,IntemaUonalCommitteeforVernaculaxArchitecture)、(7)历史城镇和村庄专业委员会fcIvvⅡi,InternaUonalCommlReeonHistoricTownsandVillages)、(8)木材遗产专业委员会(InteI-naUonalWoodComonttce)、(9)法律.管理.财政问题研究委员会(bt哪anonalCommittee∞Legal,Ad='nInistratlveandFinancialIssues)、00)文化旅游专业委员会(IntematmnalComnuttveonCulturalTourism)、(ID文化线路专业委员会(CIIC,IntcmaaonalsciontificCommitteeonCult吡alRoutes)、∞极地遗产专业委员会(IPHC,InternationalPolarHeritageCommittee)、∞石材遗产专业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nSto∞)。来源于http://www.mtcmatmnal.1com0¥.org/mconghuna9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IUCN是《世界遗产公约》在自然遗产事务方面的特别合作伙伴,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IUCN参与了世界遗产公约的相关工作,与UNESCO共同起草有关文本。IUCN自1992年开始在文化景观方面开展工作,派出复合遗产地工作小组与ICCROM、ICOMOS合作,评估复合遗产地的管理与保护工作。(4)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InternationalCommitteefortheConseIvafionoftheIndustrialHeritage)于1978年成立于瑞典斯德哥尔摩。2005年起,TICCIH成为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定的咨询机构之一,与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学会(ICOMOS)共同承担对世界工业遗产项目的鉴定评审任务。TICCIH是由60个国家和500名成员组成的交流网络,由对产业遗产领域感兴趣的专家组成,除建筑师、工程师外,还有技术史专家、博物馆专家、保护运动的研究者。TICCIH通过对记录和保护产业遗产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讨论、信息交流,推动产业遗产保护的国家合作。2003年,在TICCIH第十二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已成为国际社会保护与利用产业遗产的基本准则。2.1.3专业学术性机构专业学术性机构虽然不是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直接咨询机构,也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1)现代运动纪录与保护组织(DOCOMOMO)现代运动纪录与保护组织(DOCOMOMO,Internationalworkingpartyfordocumentandconservationofbuildings,sitesandneighborhoodsofthemodemmovement)是1988年由一些建筑师发起的非营利保护组织。2002年,组织的国际秘书处迁至巴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历史纪念物受到重视并得到保护,但现代建筑遗产却遭受着超过以往任何时代的危险。许多现代建筑被毁坏,或者因为无法得到承认而被改变。DOCOMOMO便在此背景下成立,它的使命在于促使与建成环境有关的公众、当局、专业人士以及教育团体,充分认识到现代运动的重要意义;鉴别、确定并创设现代运动作品的记录档案,包括文件记录、草图、照片等文10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档资料;鼓励了开发合适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并通过专业性工作加以推广普及;反对拆除和破坏有意义的现代建筑作品等。自成立以来,国际现代建筑文献组织发展迅速。它不仅致力于保护领域,还是更广阔的建筑文化领域的主要参与者。组织将自身的能力归功于多学科间的合作,包括历史学家、建筑师、城市规划人员、景观建筑师、保护工作者、教师、学生和公务员。截至2006年10月4日,国际现代建筑文献组织共有49个工作团体,会员数已经超过2000,但中国还没有加入这个组织。(2)国际景观设计师联盟(IFLA)国际景观设计师联盟(IFLA,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LandscapeArchitects)于1948年在英国剑桥成立。联盟的章程规定,这是一个非政治性的、非营利性的国际学术团体。迄今,该联合会已有50多个国家的学术团体参加。IFLA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机构,但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的目标是促进景观设计学专业和学科及其与之相关的整个世界的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建立景观设计职业,使之成为获取美学成就并促进社会变化的公共福利工具;为确定并保持那些未来的文明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复杂平衡贡献力量;在景观的规划设计,景观的管理、保护和发展方面设立高水平的职业机构,并规定人为改变的相应职责:促进景观设计学领域中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景观教育和职业方面的国际交流。2.1.4地区、城市政府问组织欧洲理事会(COE,CouncilofEuropean)和美洲国家组织(OAS,OrganizationofAmerieanStates)等地区政府间组织在致力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大大推进了全世界的保护进程。其中,欧洲理事会更是创造了不可磨灭的功绩。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欧盟国家是世界遗产大国,同时,它们也是遗产保护运动的先驱。作为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欧洲理事会负责欧盟的内部建设、对外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它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做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年”对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都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建筑遗产”这个概念实现了从保护历史纪念物到保护历史环境的转变,唤起了政府和公众对建筑遗产的重视。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洲文化遗产日”。欧洲文化遗产日在法国遗产日的影响下确立,欧洲理事会将这种影响带给了全世界。目前,已经有包括法国、意大利、印度在内的40多个国家,设立了文化遗产日;2006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国际的实践经验看来,“遗产日”的确立有助于增强民众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动员民众广泛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除发起和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活动,欧洲理事会还积累欧洲地区遗产保护的共同经验,制定并通过了大量的公约、宪章、宣言,包括1954年的《欧洲文化公约》、1969年《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1975年的《建筑遗产欧洲宪章》等。欧洲理事会还起草了开世界先河的欧洲景观保护草案,这份草案在2000年定稿公布,即《欧洲风景公约》,它为世界景观保护的地区性合作提供了典范。世界遗产城市组织(owHc,OrganizationofWorldHeritageCities)于1993年9月8日在摩洛哥北部城市非斯成立,总部设在魁北克,由世界遗产名录上的215个城市组成。OWHC是国际性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旨在世界遗产城市之间建立一种城市间的国际合作关系,促进文化知识、技术管理和保护资会等方面的交流;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上,寻求~种更为灵活的管理机制,以应对人口、环境、开发、旅游等带给遗产城市的不同压力和多种问题。自成立以来,OWHC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主题是遗产城市保护与管理的某一具体问题,包括遗产城市间的交流、文化旅游等。2.2国际条约的形成、地位与作用条约是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确立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目前,国际法关于条约的名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根据协议的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及缔结方式等采取不同的名称,包括公约、宪章、宣言、文件、决议、原则、建议、备忘录等。公约(convention)是多数国家签订的造法性条约,如《世界遗产公约》。宪章(daarters)、宣言(declarations)、文件(documents)、决议(Resolutions)、原则(Principles),建议(Recommendations)等是对行为原则或规则的阐述,一般是国际组织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会谈或会议,并在会后公开发表的有关会谈或会议的文件。如《威尼斯宪章》、《西安宣言》、《奈良文件》、《关于保护历史性小城镇的决议》、《关于木结构建筑物保护的原则》、《内罗毕建议》等。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公约是最具约束力的条约,宪章对专项的问题进行阐述,制定方针策略。较公约而言,宪章的制约范围和力度相对有限,而专业指导性和指向性很强。宣言则是某些与特定主题相关的国际会议发表的,会议所达成的一致共识和提倡的相应理念。与宪章相比,宣言的激情色彩更浓一些,目的大都是为了唤起社会的响应和重视。宪章、宣言、建议等的约束力虽然不及公约,却是得到广泛认同的国际准则,其中部分文件还直接促成了公约的形成。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与《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之间的直接联系。由于各个国家都拥有独立主权,国际上并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条约,所以条约大都是国家、组织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缔结(见图2.1)。从缔结过程可以看出,条约不仅是对保护实践中的问题所作出的应对,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图2.1文化遗产保护条约缔结流程图条约是国际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条约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根据。但是,与国内法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执行实施不同,国际法并无强制实施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者集体的力量。当然,为了维护全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与利益,当某个领域的条约的非缔约国做出出格举动时,国际社会和国际舆论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方法要求其通过和遵守国际公约,并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目前,国家对于国际条约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转化和纳入。在我国,批准条约是一项立法活动,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之一是“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我国己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加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为符合一贯的称谓以便于理解,并考虑到国际保护组织目前通过的保护条约以宪章为主,所以论文也以“国际宪章”一词指除宪章外,还包括国际建议等文件在内的所有条约。2.3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宪章的概述在过去的100多年里,UNESCO、ICOMOS、欧洲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和地区间组织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件,旨在促进国际社会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见附录主要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概况一览表)2.3.1世界公约和区域性公约公约是最有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公约的形成是多方利益博弈、多方协商后才缔结的成果,是人类在某个特定阶段、对某个特定领域的普遍共识。除了UNESCO组织缔结的世界公约外,还有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等通过的若干区域性公约・。(见表2.1)美洲国家在1935年4月15日通过的《罗伊里奇协定》2是第一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多边条约。此份公约由美国的罗伊里奇博物馆发起3,条约的目的是确定一面共同的旗帜作为标志,来保护任何处境危险的、国家的和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纪念物。制定这份条约的原因是文化遗产在战时遭到破坏,需要一个多边缔结的协议,来保护一些珍贵的文化遗产。20世纪初,两次世界大战相继爆发,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1939年,国际博物馆办事处就曾在国际联盟的授权下,研究国际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1954年,UNESCO主持的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的大会在荷兰海牙召开,39个国家在会议上签署l欧洲理事会的部分公约除对理事会的成员国家有效,还对非成员国开放。2Rocnchpact:Treaty3011theProtectionofArtisticandScientificInstitutionsandHtstoncMonmne=IltsRoerlchMuseum:纪念尼古拉斯・罗伊卑奇(NicholasRocnch)的博物馆,尼古拉斯・罗伊里奇是将艺术和文化作为促进世界和平手段的伟大艺术家。14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了《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保护公约》(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是重要文化财产的保护伞,1999年,UNESCO通过了《海牙公约》的第二项议定书。表2.1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一览表名称罗伊里奇协定海牙公约欧洲文化公约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圣萨尔瓦多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有关文化财产犯罪的欧洲公约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战时和危机情况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欧洲风景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性公约通过时间1935通过机构1954(1999修订)1954UNESCO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UNESCO1969(1992修订)1976197219851985199620002001200320lD5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理事会UNESCoUNESCOUNESCO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迅猛如潮的现代化进程给人类的居住环境和文化遗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破坏,《世界遗产公约》正式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并强调“缔约国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展出和移交给后代,主要是该国的责任”。公约通过之后,世界各国在保护立法、财政、技术和行政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得到了UNESCO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世界遗产公约》是最具深远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自公约1975年生效以来,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才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之后,UNESCO还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等。除国际公约外,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也通过了一些公约,如《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欧洲风景公约》、《圣萨尔瓦多公约》等。这些公约虽然只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约束力,但其所传递的思想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积极意义。200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风景公约》指出,应保护景观通过自然特征或人类活动所体现出的遗产价值,并从可持续发展的15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视角,引导景观在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影响下和谐地变化。这种从更广阔视野看待人类生存环境的思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2.3.2UNESCO的相关建议及文件UNESCO致力于国际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制定了众多建议和宣言。UNESCO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国际建议即《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之后,UNESCO还制定了景观特征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统民俗保护等建议。进入新的世纪后,全球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将文化遗产的未来置于了机遇与危机并存的处境中,UNESCO又通过了一些重要的宣言和协议,包括与亚洲、非洲等地合作形成的地区性保护文件。(见表2.2)表2.2UNESCO通过的建议和宣言一览表类别时间1956】960196219641968名称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关十保护景观与遗址风貌与特征的建议关十禁止和防』j.非法进出口义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建议关于保护受公共和私人I平甲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关于在国家级保护义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关于保护町移动文化财广的建议关十保护与保存活动图像的建议保护倡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l址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会安协议非洲付界遗产与町持续发展维也纳备忘录保护历史城巾景观宣言建议1972197619761978198019892001200lE日200220052005在诸多建议中,《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保护受工程危害文化财产的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最具有影响力,这些建议在政策制定、技术支持等各个方面提出的具体措旌可行性和操作性强,对各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直接指导作用。2001年,UNESCO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认为,全球化进程对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挑战,同时也为各种文化与文明之间进行新的对话创造了条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文化权利,通过文化创作、发展文化产业等手段实现文化多16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样性,并最终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精神生活方面,发挥出文化的积极作用。2005年,UNESCO又通过了一份重要宣言——《保护历史城市景观宣言》。这份宣言从当代干预(当代建筑)入手,综合考虑景观完整性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新形势下协调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2.3.3ICOMOS的宪章与宣言《威尼斯宪章》通过后的第二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成立。在过去的50多年里,ICOMOS将《威尼斯宪章》作为自己的纲领性文件,通过了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宪章和宣言,这些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威尼斯宪章》中所提出的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见表2.3)表2.3ICOMOS颁布的建议和宣言一览表类别时间1964198219871990名称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历史园林与景观(佛罗伦萨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街区宪章(华盛顿宪章)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宪章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关于文化遗址纪念地的说明的宪章基多标准关于在古建筑群中引入现代建筑的布达佩斯决议关于保护历史性小城镇的决议关于古建筑、建筑群、古迹保护教育与培训的指南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有关遗址、建筑群、纪念物纪录的原则关于木结构建筑物保护的原则关于古建筑遗产分析、保护与结构修复的原则关于肇画的保护与修复的原则被战争毁坏的纪念物重建(德雷斯顿宣言)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xcala宣言罗马宣言美洲国家问文化遗产保护原真性宣言斯德哥尔摩胄言关于风景的牛津宣言西安宣言宪章1996199919992004196719721975决议指南199319941996199920032003198219821983宣言199619982000200517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续表类别时间197919821983名称澳大利亚保护具有文化特征场所的巴拉宪章(1981、1988、1999年修订)加拿大魁北克遗产保护的德斯彻姆波特宣言加拿大建筑环境保护与改善的阿普尔顿宪章巴两历史巾心的保护与复兴美国保护历史城镇与地段宪章新西兰具有文化遗产价值地场所的保护宪章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澳大利耵乡上文化遗产的声明越严景观的Natchitoches真再国家委员会1987199219932000200l2004《威尼斯宪章》之后,国际保护宪章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发展。其一是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类型不断细化。1981年,ICOMOS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IFLA)共同设立的国际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了一份历史园林保护宪章,即《佛罗伦萨宪章》。1982年,ICOMOS将其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登记采纳。1987年,ICOMOS通过了《华盛顿宪章》,这份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宪章,总结了《威尼斯宪章》颁布后20多年科学成果。1990年、1996年,ICOMOS分别通过了《关于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宪章》。1999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在ICOMOS大会上通过。在世界文化、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同一化背景下,乡土建筑十分脆弱,此份文件作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提出了确认乡土性的标准、乡土建筑的保护原则及保护实践中的指导方针。ICOMOS的另一发展方向是,不断深入解释保护领域的某些具体原则和方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或是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具体研究、解释和规定。1994年通过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特别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1999年,由ICOMOS国际科学委员起草的《关于文化旅游的宪章》问世,它取代了1976版的文化旅游宪章。在旅游发展火热的现在,这份关于文化旅游管理的原则和指南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2004年通过的《关于解释文化遗产地的宪章》讨论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过程中,遗产原真性、知识完整性、社会责任以及尊重文化意义和文脉关系等的重要性。除此之外,ICOMOS大会下属的国际学术委员会还制定了大量关于各个具体问题的决议和原则,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指导,可以认为这些决议和原则是以宪章的18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原则为基础,对更具体的问题或遗产类型的保护,做出的更深入的阐述,包括《关于古建筑、建筑群、古迹保护教育与培训的指南》,析、保护和结构修复的原则》等。除了众多指导性强的宪章和指南外,ICOMOS大会还签署了一些国际宣言,包括《罗马宣言》(1983年)、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签署的以“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斯德哥尔摩宣言》(1998年)。2005年,第15届ICOMOS全体大会在我国西安召开,签署了《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西安宣言》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周边环境(setting)。ICOMOS的各个国家委员会也针对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重要保护宪章。其中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要属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在1979年通过的《巴拉宪章》。《巴拉宪章》秉承《威尼斯宪章》的重要精髓,又结合了澳大利亚本国的遗产保护特征。此外,巴西、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委员会也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宪章或者保护文件,如《美国保护历史城镇与地段宪章》等。2000年,中国ICOMOS国家委员会在《威尼斯宪章》的指导下制定了适合我国文物遗产保护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3.4建筑宪章等其他文件在1933年、1977年和1999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分别制订了三份重要的建筑宪章:《雅典宪章》、《马丘比丘宪章》和《北京宪章》。它们虽不是保护《关于建筑遗产的分文化遗产的专门文件,却提出了许多积极的保护思想。《雅典宪章》认为,好的建筑,不管是单体还是建筑群,都应该得到保护免遭损毁,而且保护不意味着人们应该居住在不利于健康的环境中;《马丘比丘宪章》指出“保护、恢复《北京宪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章》则将保护纳入一个更广的概念体系中,指出“……宜将规划建设、新建筑的设计、历史环境的保护、一般建筑的维修与改建、古旧建筑合理地重新使用、城市和地区的整治、更新与重建……,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欧洲理事会除缔结区域性公约外,还通过了具有重大影响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和《建筑遗产欧洲宪章》,这两份文件系统论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19第2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概述意义和积极作用,提出了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此外,欧洲理事会还制定了有关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公共空间等的决议和建议,这些文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及UNESCO、ICOMOS通过的保护文件,却能给我们不少启示。(见表2.4)表2.4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决议和建议一览表类别时间199819861976决议1973197219721966200319981998199719961995199519931991建议199l19901989198919881987198619861968名称欧洲议会关于文化路线的决议关十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的文化部长会议决议关十建筑遗产帮体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适用性的决议关于在城镇与乡村的平衡中的乡村复兴政策的决议关于汇编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纪念物、建筑群和遗产地的目录的决议关十保护文化遗产的临时性措施的决议关于纪念物冉生的决议发展旅游和促进文化遗广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关十遗产教育的建泌关于促进移动和不町移动文化财产构成的历史综合体整体性保护的建议关于针对污染及相关吲素带来文化遗产物理性损坏的持续维持管理的建议保护文化遗产免受非法行动的建议将譬体性保护文化景观作为景观政策组成部分的建议关于协i|封建筑遗产纪录方法和规律的建议关于保护建筑遗产免受自然灾害的建议关十保护20儿纪建筑遗产的建议关于提升保护建筑遗产资金支持的建议关于保护欧洲T业、技术和—[稃遗产的建议关十保护和改善乡村建筑遗产的建议关于在实施城乡规划的地域环境中保护与改善考古遗产的建议关于控制污染带柬的建筑遗产物理性加速损坏的建议保护欧洲产业城镇的建议关于加强建筑遗产保护工艺交流的建议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建议关于积极保护、冉利用具有历史和艺术意义的建筑群和地区的原则及实践活动的建议1张松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15根据表3补充整理ffⅡ成20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3.1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概述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伴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同步发展,回顾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历程有助于理解国际保护宪章。现代保护理论基础形成之前,人们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存在最久的、传统的方法,即历史遗迹尽可能地存在,直至它们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在聚落和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特殊的建筑或构筑物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占据特殊的位置,常常被选择作为历史记忆。维也纳著名的文艺家和古建筑保护专家阿罗依斯・里格尔(Aloisme91)称这种意义为“纪念”价值。这些事物(如某个神或者重要人物的画像或者雕像等)代表着某种重要的精神,人们便以实物的形式加以保存。当然,这些画像和雕像也会被反对这种精神的人和组织毁坏或者运走。在这个阶段,纪念物的重要性总是与最初建造时所赋予的精神相关,“保护”行为的精髓在于保持纪念物的“纪念”意义,物质实体并没有成为重要的保护对象。这种仅仅因为没有特殊的理由去破坏而“顺其自然”加以保存的方式,并不是现代意义的保护行为。法国夏约高等研究中心法兰斯瓦・舒尔教授总结西欧社会的保护的概念发展历史时,称这个时代“并没有保护的概念”。第二阶段的特征是我们熟知的“浪漫主义修复”,这始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不断有历史古迹遭到破坏和滥用,14、15世纪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些历史古迹是足以怀旧的遗迹,这些物质碎片不仅仅记录着伟大的罗马,体现了罗马曾拥有的权利和古老的文明,而且是基督教精神的首府。对历史遗迹所承载的伟大文明与基督教精神的认识,在中世纪时期发展成熟,并影响了文艺复兴时期对待历史遗迹的政治态度。所以,古老的艺术作品被作为模型,供人们学习、模仿甚至超越它们。凯旋门、记功柱以及一些其他的古迹被保存、保护甚至修复和完善。很明显,这个时候的保护行为与宗教密不可分,基督教为了显示其至高无上,修复了许多代表着基督教精神的古老教堂。虽然,文艺复兴开始之初,中世纪的艺术和建筑受到谴责,整个社会也表现出对新的艺术目标的追求,但同时,过去的成就并没有被忽视,文艺复兴无意破坏中世纪的建筑物和构筑1本节内容根据JukkaJokflehto.A岫卿ofArchitecturalConservation:266-383整理2l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稃物。在欧洲国家,随着民族主义和浪漫主义不断演化,作为国家历史证据的纪念物,得到了广泛的保护和修复。此时,修复的目标是完成建筑最初建造时的意愿或是将其恢复到最重要的时候的状态,这种修复行为的基础是对同样式的其它建筑进行历史性的研究和分析。当时的判断并没有考虑时间的延续和历史的沉淀,只是关注历史上某个特别的时刻,尤其是纪念物最初建成时候的概念。所以,这些纪念物成为了“被冻结的实物”以展示历史上的某个特定的、荣耀的时刻。随着对历史价值的逐渐重视,第三种保护方式开始发展,即保存纪念物最初的材料和历史的沉淀,反对窜改和伪造。尽管以上两种方法的目的一致,都认为纪念物是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见证,但是这两个阶段的保护方法和目标却大相径庭。18世纪末,对中世纪教堂的浪漫修复行为在英国受到批判,新的运动——“反修复运动”开始逐渐发展。反修复运动强调必须维护纪念物的真实状态,主张用“维护”代替修复。最后,在约翰・拉斯金敏锐的思想和威廉・莫里斯的实践努力下,反修复运动的概念得到明确,即强调真实,认为在新的历史文化背景中重建具有同样意义的物体是不可能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浪漫修复与反修复的争论持续不断。后来,重物质而非风格的保护方式在希腊等地的实践中得到应用。1870年代,这种方式影响了意大利,意大利保护学派在前人经验和基础上继续努力,最终奠定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科学基础。从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生存状态受到了威胁和破坏,才使得人们对其由顺其自然地继承发展到有意识地保护:而且人类对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态度,与各个阶段的社会背景及人们当时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3.21930s一1960s:确立纪念物保护原则和形成历史环境保护观念3.2.1奠定保护纪念物1的基础原则19世纪,关于遗产保护的国际会议从未停止。国际建筑师协会是关注历史1Monument,本意足为了某个特殊的纪念目的(纪念某人或某事)修建的纪念碑或纪念物。我国将其翻译为“古迹”、“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指出史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童葬、古建筑、石窟寺和也刻、壁画,近代现代蕈要史迹、实物、代表十牛建筑、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和图书资料、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可见,monuments只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其翻译为“文物”不确切。“古迹”存在一般有一定年代,II口时间是古久远不是判断mormmerlts的唯一标准,这点已经得到认同。所以,monwnerlt8目前不冉被详为“古迹”,向详为“纪念物”。“纪念物”一例准确表达,其所具有的纪念意义和历史意义,所以本文坚持这一译法。22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建筑修复的重要组织之一,该组织召开的1897年布鲁塞尔大会和1904年马德里大会对历史建筑的修复问题均有涉及。马德里大会上通过了一份关于建筑纪念物保护与修复的建议,在建议中,纪念物被分为活的和死的两种。死的纪念物属于过去的文明或只有陈旧的目的,而活的纪念物依然具有最初被赋予的目的1。前一种应该被加固和保存,后一种应该“被修复以满足继续使用的要求,因为使用是建筑美的基础之一~。这份建议主要基于一位比利时工程师的论文起草,而这位工程师是法国“风格修复”代表人物维奥勒・勒・杜克(Viollet-le.Due)的追随者。所以,建议中的“风格修复”的味道依然浓重,如建议“修复应该尊重统一的风格,并且只能委托给有资格的建筑师”。值得肯定的是,此时关于历史建筑修复的理论已具有一定科学性。不过,这只是一定范围的建筑行业内接受的规则,还未成为共识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成立,联盟总部设在日内瓦,致力于国际合作事务。国际联盟关注文化遗产保护,联盟于1922年内成立了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3。国际联盟还在1926年成立了下属机构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InternationalMuseumsOffice)。国际博物馆办事处主要关注博物办和艺术品的保护,同时,它也组织一些国际会议来讨论保护领域存在的普遍问题。1930年10月,国际博物馆办事处在罗马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提出,应该考虑组织一次讨论保护建筑纪念物的国际会议。在此提议下,1931年10月于雅典便举行了一次这样的会议,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雅典宪章》。在雅典会议上,共有来f120个国家的一百多名专家提交了论文并展开讨论,纪念物保护的种种原则在会上进行对抗。最后,会议总的倾向是避免重建、赞成历史纪念物的真实状态。《雅典宪章》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一个新阶段的开始——放弃风格修复、保护历史纪念物和艺术品所包含的真实信息、为谦恭的修复行为提供指导,这为后面《威尼斯宪章》奠定了基础。后来,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采纳了《雅典宪章》,委员会还强调教育孩子和年轻人尊重纪念物的重要性;国际联盟建议在成员国交流《雅典宪章》。《雅典宪章》是在国际政府间被接受的第一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官方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国际共识形成的开始。l原文为:MonmnentsclVlllSatlonormtotwoclasses,deadmonuments,i.e.thosebelongingtoapastscrvmgobsoletepurposes,andllvillgmonuments,Le.thosewhichonntlnantoscrvethepurposesmaybcdlwdedthatforwhichtheyworeoriginallymtvnded.2原文为:LlxangmonumentsoughttobcrestoredsouhlityisOtlOofthebasesofbeauty.3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前身。1ll盯maycontinuetobeofuse,forinarchitecture23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需要指出的是,1933年在国际建筑师协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另一份《雅典宪章》(《都市计划大纲》)。这两份《雅典宪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经常被混淆,而且直到最近,才见到了《都市计划大纲》的完整中文版本1。首先,两份宪章提出的背景和内容有很大不同2,前者主要关注纪念物的保护,后者的主要内容则是论述现代城市的四大功能。更应重视的是,这两份宪章在整个保护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纪念物保护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文化遗产保护科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后者从城市整体看待文化遗产,从城市功能与发展角度提出对待城市中的文化遗产,这种视野难能可贵;宪章对交通与遗产保护之间矛盾的处理方法,对重建的态度,在今天看来仍具有积极意义。不过,《都市计划大纲》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对历史纪念物周边地区价值的彻底忽视等。3.2.2确立纪念物和遗产地的保护原则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战争造成的破坏让人们意识到有必要成立更加有效的国际组织,以采取非武力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关系,促进国际社会问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并帮助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在此背景下,国际联盟于1945年让位于新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取代。1940年,原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改成立为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InternationalCouncilofMuseums)。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国际平台,让欧洲国家外的其他国家也逐渐加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研讨中来。1949年,UNESCO召集来自一些欧洲国家和中国、美国、巴西、印度等国的保护专家召开有关历史纪念物和遗产地3的会议。1957年,法国官方在UNESCO的赞助下举行了一次国际会议,即第一次历1雅典宪章.唐纳德・沃特森、艾伦・布拉特斯、罗伯特・G・谢卜利编著.城市设计手册.刘海龙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132姚瑭,蔡晴.两部《雅典宪章》与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华中建筑,2005.053sltcs,奉意为“场所、地址”,我国将儿翻译为“景点”、“遗址”,论文将其统一以为“遗产地”。将s仲es译为“景点”不恰当,并非所有的考古遗址都能作为景点,仅自部分在足够的技术支持下能够向一定量的人公开展示;目前部分历史城镇和村序作为景点对外开放,但并非所有遗产地都能采取旅游发展方式,将sltes翻译为“景点”的旅游开发导向性太强,不妥。论文将其译为“遗产地”有三方面腺闻。其一,《威尼斯宪章》之后,Monuments的内涵扩大,除包含价值高的外,也包含一般价值的建、构筑物,部分建、构筑物的剧边环境(如历史建筑群)小是遗址;其二,在我国,“遗址”指遗产实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只有少量存在的地方,较多用于考古遗产领域,“遗产地”虽不足常用词,却正好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概念,即不仅包括考古遗址,也包括历史建筑(群)、历史城镇和村庄等活的遗产所旮地;其三,我们已习惯将世界遗产所存的地方称为“世界遗产地”,那将其它非世界遗产的遗产所在地成为“遗产地”也符合现有的习惯,并能提醒人们,“遗产地”与“世界遗产地”一样,是珍贵的财富。24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CATHM,InternationalandTechniciansofHistoricCongressofArchitectsMonuments),来自25个国家建筑师和技师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技师、工匠、建筑师、考古学家等的培训与合作问题、保护技术方法、新旧和谐问题等。会议达成了以下共识:(1)缺少一个专门保护历史建筑遗产的组织;(2)应该成立一个由建筑师和艺术家组成的历史建筑保护国际协会;(3)应促进对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以保证技术和工艺的质量:(4)应该举办一次关于历史建筑的湿度测量问题的研讨会;(5)应要求现代艺术家为纪念物的装饰出力;(6)应该建立建筑师与考古学家的密切合作;(7)建筑师应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合作,以确保将历史建筑纳入城市规划这一整体系统中。这次会议对文化遗产保护进程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会议结束时,意大利保护专家开始筹划再一次的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年5月,第二次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由意大利政府主持,在威尼斯召开,共有来自全世界61个国家和UNESCO、欧洲理事会、ICCROM、ICOM等组织的5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主要讨论纪念物的保护与修复。这次会议最终形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威尼斯宪章》,它的影响力大大超过了之前的《雅典宪章》,被翻译为多种语言,为很多国家保护法律所参照;参与起草《威尼斯宪章》的ICCROM也将文件作为自身实践的标准。《威尼斯宪章》凝聚着许多与会人员的贡献,尤其要提到的是两位起草人PieroGazzola。和RobertoPane2。他们回顾了当时修复行为的多种错误,强调应该保护各个历史时期并、反对风格修复,这在《威尼斯宪章》的第11条中被采纳,“应当尊重各个时代为一古迹所做的正当贡献,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3。此前,这个原则已在《雅典宪章》中被明确阐述,“(纪念物)由于坍塌或破坏而必须修复时,大会建议,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1PleroGazzola(1909-1979),意丈利人,在1965-1975年问担任ICOMOS的第一任主席RobertoPane(1897"--1987),意大利人,艺术史和建筑史的学者3原文为:Thevalidcontributionsofallperiodstothebtuldmgofamonumentmustberespected,sine*umty2ofstylelsnottheaimofal'eStolatlon.25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1。可见,《威尼斯宪章》与《雅典宪章》一脉相承。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态度在历史与艺术价值问摇摆不定。19世纪未,人们对遗产历史价值的崇拜达到了顶点;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天秤却偏向了艺术价值。《威尼斯宪章》让这两者得到了基本的平衡,“保护与修复纪念物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2,“修复的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纪念物的历史与美学价值,必须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3。《威尼斯宪章》将表现纪念物和遗址原真性的形式、材料和制作技术作为一个整体,以体现纪念物原真性所包含的丰富内涵。纪念物“原初的”状态并不指其建成初期时候的外观,还包括它后来曾有的改变。宪章第11条指出“各个时代对纪念物建筑的正当改变都应该被尊重”,宪章还强调纪念物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纪念物本身与其装饰部分之间稳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不在与其存在的背景环境分开,第8条指出雕塑、壁画等不能从纪念物上被取下,除非只有取下它们才能保存纪念物。除了确立历史纪念物修复的指导方针外,《威尼斯宪章》还扩展了历史纪念物的定义,“不仅包括单个的建筑作品,而且还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个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宪章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在于“持久的维护”,应将古迹以“社会公用的目的”加以使用。这些思想对1975年阿姆斯特丹欧洲建筑遗产年有着重要的影响,进而促成了有关历史城镇保护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的深远影响使其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理论基石。尽管如此,它还是受到了来自各界的批评:保护方法过于严格,过于欧洲化,没有充分考虑第三世界国家面临的多方面问题,这些国家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历史纪念物,却缺少进行遗产保护的资金和技术4。一直以来,我国也有不少质疑《威尼斯宪章》的声音,认为《威尼斯宪章》是基于当时欧洲的文化背景、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欧洲文化遗产的保护偏好与需求制定的,只着眼于静态l原文为:When,∞theresultofdecayordestruction,l℃storatlonappearstobem&spensable,itrecommendsthatthehistoricandartisticworkofthepastshouldberespected,withoutexcludmgthestyleofanygivenperiod.2臆史为;TheIntentlenmconselrvlngandrestonngmomanentslStosafeguardthemnolessaswor'kgofartthan淞historicalevidence.3腺史为:Thedocunlents.processofrestorationisahighlyspecializedlSoporatlou.Itsaimistopreserveandrevealtheaesthettcandlustoncvalueofthemonunlentandbasedonrespectforongm丑lmaterialandauthentic4JukkaJokalehtoAHmtoryofArchttecturalComerva“on;42226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的单体遗产且遗产材料主要为石质;注重物质的原真性却忽略精神和社会意义等1。这些批评也不无道理,但却不能因此否认宪章的价值。回顾《威尼斯宪章》形成的过程可以看出,宪章是为了解决当时存在的一些保护技术问题,在若干考古学家、技师等的努力下诞生的。鉴于与会人员的知识背景以及当时国际社会对保护认识水平的局限,宪章未能全面、深入地阐述保护涉及的所有方面,比如宪章没有谈及保护中的社会和经济因素。但是,《威尼斯宪章》并非偶然形成,它是来自世界各国以及UNESCO、ICCROM等重要组织的专家,结合曾有的实践经历进行讨论的结果。《威尼斯宪章》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却不是教条,不是万能公式。应该承认的是,《威尼斯宪章》最大的成就在于它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理论基础,即保护依附于纪念物物质实体的历史信息;其次,它拓展了“纪念物”的概念,强调对纪念物所在的环境的保护,这种对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环境的保护原则,后来衍生出了对历史园林等历史地段和历史城镇的保护。《威尼斯宪章》是之后众多保护宪章形成的理论基础,它对许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包括澳大利亚、美国、中国等。宪章的地位还可以从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的形成及其与《威尼斯宪章》的关系中得以证明。《巴拉宪章》除了进一步阐明《威尼斯宪章》的原则,还对其有两点发展,其一它不仅仅只针对《威尼斯宪章》里的废墟等考古遗址、建筑物、构筑物,而包括了小到建筑构件,大到建筑群和城镇地区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其二,《巴拉宪章》强调遗产所具有的文化意义(culturalsignificance),这种文化意义包括了艺术、历史、科学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意义,《威尼斯宪章》里则只是关注了艺术、历史和科学三方面的价值。《巴拉宪章》获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它的成功也证明了《威尼斯宪章》所阐述的基本原则的权威性与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应用和发展《威尼斯宪章》的必要性。《威尼斯宪章》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并非仅仅要求我们在口头上坚守它在保护史上的地位,而是要真正理解《威尼斯宪章》的精髓所在,即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所传递的科学性。1徐嵩龄(2004)将‘威尼斯宪章》的局限件概括为8点,包括遗产的文化载体、遗产类型、遗产材质、对于原真性的理解、保护概念,对遗产的价值与功能的认识,学科依托、对遗产使命的理解。”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3.2.3形成历史环境保护观念工业革命现代化建设给更大范围的遗产地区带来威胁,促使人们寻求更新的保护方法。UNESCO在1960~1970年代通过了几份重要的建议,包括《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文化财产的建议》、《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这三份建议记录了历史环境保护思想在形成时期的发展过程。(1)<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通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的主要背景是,城市中心盲目的发展,影响到自然的和人工的景观和遗址的价值。建议提出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工程和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划区”确定大面积景观区来展开保护工作1。保护划定的景观区的首要原则是遵循艺术美学特征,通过对材料的使用、颜色以及高度标准,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因筑坝和采石所造成的动土影响,制定管理树木砍伐的法规等来达到保护目标2。这份建议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对遗产周边更大范围的景观控制,来保护遗产的艺术特征。(2)‘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文化财产的建议》《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文化财产的建议》于1968年在巴黎通过。当时,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大量公共和私人工程纷纷启动,包括城市内建筑扩建和新建、高速公路,发电站、防洪大坝、机场等大型公共项目等。这些工程项目位于或近邻文化遗产地区,对历史纪念物和部分现代建筑遗产造成威胁。建议总结了文化遗产遭受威胁的两种情况3:(1)城市扩建和更新工程也许会保留列入保护目录的纪念物,却迁移或拆除了地区内一些不甚重要的建筑,破坏了历史联系和历史地区的环境;(2)部分地区的传统建筑群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文化价值,但由于缺乏一个已列入目录的古迹而有被毁坏的危险。针对文化遗产面临的这两种威胁,建议坚持UNESCO在《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提出的预防性和矫正性措施,希望保护、抢救可能受公共或私人工程损坏或毁坏的文化财产。抢救行动是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1参见《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第7、12.c条2参见《关于保护景舰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义》第17条3参见《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文化财产的建议》第8.a、8.b条28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为之的行动,旬括记录遗产状况和展示抢救得到的样品;而制定和实施预防性的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遗憾。建议指出各国政府有责任如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那样,从立法、财政、技术等各方面来保护和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建议还指出“可能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重要考古遗址、特别是难以确认的史前遗址、城市和乡村的历史地区、传统建筑群、早期文化的民族建筑以及其它不可移动的文化财产,应通过区划或列入目录予以保护”1。建议提出的“区划和列入目录的保护地区”的保护规章,除应遵守《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提出的美学控制要求外,还包括将纪念物保护作为任何设计良好的城市进行再发展的绝对要求,对历史城镇或地区尤其如此2。(3)‘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与《世界遗产公约》同时在1972年11月于UNESCO通过3。《世界遗产公约》主要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确立了国际遗产保护制度;《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则主要从立法行政管理、科学技术措旋、教育行动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国家作为保护主体,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两份文件都在第1条即提出“文化遗产”的概念,这是国际保护文件中首次明确对“文化遗产”进行定义。“文化遗产”包括4:纪念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方面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作品、纪念性的雕刻和绘画作品,具有考古价值的物件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因具有建筑学,同质性或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方面的特征,从历史,艺术或科学方面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建筑群或联合体建筑群;遗产地:从历史,艺术、民族学扣考古学方面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1原文为:Importantamha∞lo掣calbastoncquartersinsites,and,inpameular,prehtsWriesites绷theyaxethfficulttorecognize,urbanofruralⅢ℃∞.groupsoftradiuona]structures.etlmologlealsU'uctm'esofpreviousculturesandotherimmovableculturalpropertywhlchwouldotherwisebeendangeredbypubhcorprivateworksshouldbeprotectedbyZoningorscbedulmg,2原文为:ThepreservattonofmonumentssheuldberedevelopmentespeciallyinhtsturtcClUeSordlstnc协.anabsolutereqmrementofanywell-designedplanforurban3国际上开始荤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的标志是1968年在美国召开的“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该会议呼研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同年,IUCN将类似的建议提交到1972年于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国际人类环境大会上,最终促成了‘世界遗产公约》的形成。4根据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紫禁城出版社,1993的翻译版本修改。29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包括考古遗址在内的人类工程作品或人类与自然联合作用的作品。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刻和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的范畴也得到了很大扩展,并通过不断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进行表述,如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的遗产类型。文化景观是自然与人类共同作用力的结晶1;文化线路是与一定历史时间相联系的人类交往和迁移的路线,包括城镇、村庄、建筑、码头、驿站、桥梁等一切构成该路线的遗产元素;文化线路的价值远远大于各遗产元素的价值之和2。这些新的遗产类型仍属于上述“文化遗产”定义范畴内,可以认为这是迄今为止,对“文化遗产”较为权威的定义。这个定义还影响了之后的ICOMOS章程、欧洲建筑遗产年对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这个定义直接表明,保护文化遗产不只是保护纪念物和群体,还包括更大范围内的历史环境。比较《雅典宪章》(1931)、《威尼斯宪章》及UNESCO通过的三份建议,可以清楚看到保护历史环境思想的形成过程。《雅典宪章》(1931)中只是提出,有必要研究某些纪念物或纪念物群适合配置何种装饰性花木,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树立煞风景的电杆,不许建设有噪音污染的工厂和高耸柱状物(第3条),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纪念物本身,丝毫没有提到应将纪念物周边环境作为保护对象。在《威尼斯宪章》中,提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6条),但《威尼斯宪章》对环境的重视仍旧只是为了纪念物的价值不受影响,而非认识到遗产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的价值。相比这两份宪章,《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文化财产的建议》有了很大进步,建议以“区划”进行保护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具有特征的风景,而且将保护对象直接指向遗产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出的文化价值;《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则进一步明确了将历史环境作为保护对象的思想。3.31970s一1980s:确立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方法3.3.1提出建筑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1975年,欧洲议会为了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历史城市和保护文化遗产,1参见《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05年版本第47条2根据htlp://www.190mo¥-cllC.org/INDEX_m91.htm整理30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发起了“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在此次活动中,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建筑遗产欧洲宣言》和《阿姆斯特丹宣言》。《建筑遗产欧洲宪章》明确了保护建筑遗产的现实意义,认识到建筑遗产在提供生活环境品质、维持社会和谐平衡以及文化教育领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且指出,建筑遗产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人们日常生活环境的整合状况,取决于其在区域和城镇规划及发展计划中的重视程度。宪章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建筑遗产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三种威胁1:(1)现代技术的误用和未经充分考虑的修复行为;(2)屈服于经济建设和机动交通发展的城市规划;(3)土地和财产的投机行为。这些威胁包括保护技术、发展政策制定、城市管理等多个方面。面对保护技术给建筑遗产造成的威胁,《建筑遗产欧洲宪章》第8条指出,从事修复工作的建筑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公司以及有经验的工匠较少,无法满足建筑修复的各种需要;所以有必要发展一些培训部门和设施,并增加在相关管理、技术和手工技能方面的就业前景,建筑业应努力促进自身适应这些需要,传统手工艺应得到高度重视,而不是任其绝迹。为了协调经济建设和机动交通发展与建筑遗产保护,宪章提出利用整体性保护,将保护作为所有的城市和区域规划必须把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为了应对土地投机行为,宪章第7条还提出,处理城镇中心和一些村落的衰退问题,必须基于社会公正,而不是让那些较贫穷的居民搬离。这能够有效避免土地和财产的投机行为,还能有效地维护遗产地区的社会稳定,对遗产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建筑遗产欧洲宪章》从保护技术、规划制定、社会公正等方面提出了保护对策,即整体性保护。宪章第7条指出实施整体性保护方法,需要来自法律、管理、财政、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方面的支持。《阿姆斯特丹宣言》还更深入地从法律、管理、财政、技术等各个方面,阐述了实现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举措。宣言认为,保护建筑遗产应成为城市和区域规划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不是规划制定中的次要考虑因素,更不应该将其视为一项强迫行为。欧洲建筑遗产年通过的这两份文件充分阐述了“整体性保护”的思想和方I原文为:Itisthreatenedbyignorance,obsolescence,deteriorationofeverykindandneglect.Urbanplanningbedes仃ucnvcwhenanthortoesyieldtoorcedflytoeconomicpressuresandtothedemandsofmotortraffic.Mlsapphedcontemporarytechnologyanddl-cenSldaredrestorationmaybedisastroustooldSUllctures.Aboveall,landandpropertyspecalattonfeedsuponallerrorsandomlsstoosandbringstonoughtthemostcarefullylaidcanplans.31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法。整体性保护将建筑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从立法行政、经济、社会等方面制定保护措施,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建筑遗产,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并维持社会稳定。3.3.2整体性保护历史地段和历史城镇《建筑遗产欧洲宣言》和《阿姆斯特丹宣言》提出时,整个世界都在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化的建设,拆除行为和不适当重建工程对各地的历史地区带来严重的损害,却缺乏有效而灵活的立法和规划。1976年,针对这样的状况,UNESCO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希望补充之前的众多建议中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内罗毕建议》从立法行政、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提出了一些能从总体与局部两个层面保护历史地区、同时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包括补贴旧建筑的修复、制定新建筑的相关规章、在一般民众中传播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等。1980年,ICOMOS在波兰南部城市克拉科夫召开了关于“历史和传统地区”的论坛,论坛总结了《内罗毕建议》的实施效果。论坛认为,多个国家遗产保护事业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同时也注意到,《内罗毕建议》所倡导的措施在很多国家的实践中难以得到实现。一部分历史地区正继续被拆毁,一部分历史地区由于贫用、缺乏维修、发展过程中造成污染等种种原因而逐渐衰落。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虽然遗产地区的价值已经得到认可,但保护所希望达到的文化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常常被对立起来。面对这种状况,人们逐渐认识到,任何具体的保护实践,都需要管理机构、决策机构、专业人士和居民的参与和协调,而这样的参与和协调很难实现。所以,国际社会需要寻找新的办法,应对历史遗产在城镇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尴尬地位和危险处境。1987年10月,ICOMOS通过了著名的《华盛顿宪章》。与《内罗毕建议》相比,《华盛顿宪章》更加强调将保护作为城镇社会发展政策和各项计划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宪章对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说明,宪章开篇明确提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包括保护、保存和修复这种城镇和城区,以及实现发展、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的各种步骤1。《华盛顿宪章》提出,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目标是保护其形态和功能方1原文为:Theconservationofhistorictownsandtabantheprotection,conservationandadaptationtocontemporaryhfe.restorationa姗”istmderstoodtomeanthosestepsnecessaryforarea8asofsuchtownsandwellasthordevelopmentandharmonloa832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面的完整特征。宪章详细阐述了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和居住、日常维护与新建设等问题,并说明了专业培训与教育、居民积极参与的积极作用。《华盛顿宪章》第8条指出为了使历史城镇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应该改进公共服务设施;宪章第9条指出,住房改进是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这些措旌表明,保护工作已从单纯注重物质实体扩展到注重发展所需的决策、计划等。人们更加意识到,只有从更宏观的政策层面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够做到卓有成效。《华盛顿宪章》和欧洲建筑遗产年提出的“整体性保护”思想一脉相承。整体性保护不仅应该通过经济、技术、财政等手段,从城市规划角度保护濒危建筑遗产的物质环境,还应在制定城镇的发展政策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包括居住、交通、新建设等在内的问题。3.41990s一2000s:保护和管理遗产地及其动态的环境3.4.1关注不同的遗产类型和重要的保护原则从《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到欧洲的《建筑遗产欧洲宣言》、《阿姆斯特丹宣言》以及国际的《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经具有了保护单个历史纪念物和历史环境的科学理念与方法。1990年代,在科学理念与方法的指导下,世界各地纷纷开展本国的遗产保护行动,各国的实践经验也促进了国际组织对保护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990年代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通过的保护宪章的数量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1。在1990年代通过的34个保护文件中,由国际组织通过的有:建筑、建筑群、古迹保护教育与培训的指南》、《奈良文件》、《关于古《有关遗址、建筑群、纪念物纪录的原则》、《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保护木结构历史建筑物的原则》等。这些文件证明,针对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或者特定类型遗产,国际遗产保护领域正在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此外,不少国家在国际遗产保护成果的指导下,针对本国保护实践面临的具体问题,开展保护行动并进行相关研究。在此过程中,不少ICOMOS国家委I根据Getty摹金会(http://www.getty.。du,c伽蝴va如n^℃seafchfcsoIⅡ∞咖ha栅.html)的整理,国际通过的保护文件的数量为:1930年代4个、1950年代4个、1960年代7个,1970年代12个、1980年代13个、1990年代34个。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员会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准则,包括《美国历史城镇和地区保护宪章》(APreservationCharterfortheHistoricTownsandAreasoftheU.S.)、《保护具有文化遗产价值地区的新西兰宪章》(NewPlacesofCulturalHeritageZealand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ofValue)等,保护文化遗产成为既全球又本土的重要事务之一。1990年代是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较快的一个时代,在国际、国家的相互推动与努力下,包括纲领原则和具体导则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宪章已经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和重要的保护原则,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和个人都能够从这个体系中得到指导与启示。3.4.2综合保护无形与有形文化遗产国际组织缔结的公约和通过的宪章、建议等大都集中于“有形”文化遗产。根据《世界遗产公约》,UNESCO自1979年实施了《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有形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而“无形”文化遗产长期处于国际组织制定准则的活动之外。其实,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时,一些会员国已经对保护无形遗产表示关注。1973年,玻利维亚曾建议为《世界遗产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问题的《议定书》,建议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发展和传播作出规定。但直至10年过后的1982年,在墨西哥举行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上才重新界定了文化的概念,在其中加入了无形文化的因素;同年,UNESCO组织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的专家,成立了一个关于非物质遗产的专门委员会(SectionfortheNon.PhysicalHeritage)。经过一些年的努力后,UNESCO于1989年在全体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这是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准则,也是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但是,建议不具约束力且缺少激励成员国实施建议的条款,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1990年代,全球化及社会变革给无形文化遗产带来灾难性的破坏,UNESCO开展了“人类活财富”等关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计划,并召开了众多国际会议来探讨相关问题。1999年在“全面评估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1989年建议:充分参与和国际合作”的国际会议上,代表们提出1989年建议案重点集中于文献记录和传播,对于活生生的文化传统艺术却关注不够,代表们强烈要求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重新定义无形文化遗产的范围,并强调无形文化遗产所有者(创造者和实践者)的中心作用。2001年,UNESCO首次宣布了19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10月,UNESCO在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4月20B,这个具有约束性的多边文件终于生效,虽姗姗来迟,但它还是给人类带来了希望。截至2006年底,共有68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早在1950年,日本在《文化财保护法》综合考虑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这也是世界范围内,“无形文化”第一次在国家政策制订中得到考虑。1982年,UNESCO曾使用nonphysicMculturalheritage来表述此类遗产,后来逐渐认识到此类遗产也以物质的有形形式得以呈现,所以采用日本用来指称“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的“无形”(intangible)一词取代“非物质”(nonphysical)。我国官方对公约的翻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在国家文化部的官方网站等处也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对imangibleculturalheritage的定义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任何实践、表演或是技能都与某种工具、场所或是实物相联系,这些工具、场所和实物都是物质的,保护任何一种实践、表演或是技能,都需要保护其相联系的物质载体。再者,无形文化遗产能够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它所传递的价值观、道德观及思考方式是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恰恰是不可捉摸、难以明了的。综合看来,将intangibleculturMheritage翻译为“无形文化遗产”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由有三:其一,此类遗产包含工具、场所或是实物等物质载体;其二,此类遗产所承载价值观、道德观及思考方式是无形的;其三,国际上曾摒弃nonphysicM而使用intangible,为了表述上与国际社会一致,将其翻译为“无形”比较合适。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只是称谓上的不同倒是小事,可如若造成对概念理解的偏颇则是大事。所以,最重要的不是对于称谓的争执,而是根据《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明确此类遗产的确切内涵。因为,遗产的内涵将决定对其进行保护的态度和行动。虽然,关于无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分属两个国际公约,但鉴于无形文化遗产与物质遗产之间存在的相互依存关系,我们应综合理解这两种文化遗产。1990年代,国际社会对无形文化遗产的关注和认识己逐渐增多,在《保护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无形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之前,已有不少致力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意识到,无形和有形文化遗产都是传承文脉、弘扬精神的重要载体。如《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和《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都强调建筑遗产的价值不仅在于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和物质形态,也在于使用它们和理解它们的方法,以及附着在它们之上的传统、人的记忆与习俗中。《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之后,综合保护无形和有形文化遗产的趋势则更加明显。3.4.3协调城市发展与保护管理任何遗产都处于时刻变化与发展的当代社会之中,真正的保护不是要重现已逝去的旧时风貌,而是要保留现存的美好环境,并指出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处理历史与当代的关系。《威尼斯宪章》中指出,对纪念物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现存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做出现代标记,这是保护和修复纪念物应有的科学态度。当保护对象扩大到历史环境的时候,处理当代与历史的关系的方法则复杂得多。1972年6月,ICOMOS第三次全体大会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大会的议题是“历史纪念建筑群中的当代建筑”。在大会通过的《在古建筑群中引入当代建筑的布达佩斯决议》中,提出:(1)为了不对古建筑群的机构和艺术特征造成影响,当代建筑应该谨慎地采用现代技术和材料,采取适当的建筑体量、尺度、韵律和外观;(2)古建筑群的原真性是引入当代建筑的基本标准,应避免任何会影响古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仿造建筑。这两点决议表明,杜绝模仿和谨慎协调是处理当代与历史的基本态度。同年11月,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提到,为了给人类保存一个合适的生活环境,应该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将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一个整体政策;还指出遗产是丰富和协调发展当代与未来文明的一种源泉。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各个国家和公民都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新开发的地区会毁坏临近历史与我们时代的社会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地区的环境和特征,建筑师和城市规划者应谨慎从事,以确保古迹和历史地区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436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和谐地融入到当代生活中”1。之后,《华盛顿宪章》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理念,提出应该通过基础设施改善、住房改进等手段使历史城镇和城区能够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最近十多年来,文化遗产含义的扩展让人们认识到人与土地的同生共息以及人在社会中的作用,遗产范围和意义的扩展要求人们采取新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城市,发展城市。基于这种发展变化,2005年,在UNESCO的赞助下,维也纳召开了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的国际会议,会上通过了《维也纳备忘录》和《保护历史城市景观宣言》。《维也纳备忘录》首先界定了“当代建筑”的范围,包括“出现在建筑历史环境中的所有重大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干预,其中包括开放空间、新建筑、历史建筑及遗址的扩建或延展以及改建~。在《维也纳备忘录》中多次提到了“干预”,包括物质结构的干预和功能的干预3。备忘录对“当代建筑”的定义也涵盖了物质实体和社会功能两方面的干预。《维也纳备忘录》看待历史城市中“当代建筑”的原则有二:(1)历史城市需要将保护作为核心内容的城市规划与管理政策,以保护历史城市的原真性与完整性(第14条);(2)当代建筑应在不损害历史城市现有价值的情况下,改善生活、工作和娱乐条件,调整用途,以便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率(第17条)。这两个原则表明了此次会议对待历史城市的两种态度,即管理和发展。《维也纳备忘录》还深入阐述了管理和发展两个方面具体准则和方针。保护方针包括:通过谨慎的干预和新建、综合调查分析等程序和过程以尊重历史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通过高质量的干预而非伪历史设计来保证历史的可读性;发展方针包括:以道德标准、优质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对文化历史背景的重视来减少新建工程对历史要素的直接影响,通过城市设计和艺术设计扩展历史城市内部及其周边的空间机构,干预应重视公共空间的设计、基础设施对历1原文为:newlydevelopedareascanruintheenvfforffnerltandch盯actcrofadjoininghistoricare鼬Architectsandtown-plannersshouldbecarefultoenstn'ethatviewsfromandtomonumantsandhistoricarcasa糟notspotltandthathistoricareasarcmtegratodharmomouslyintocontemporaryhfe国家文物局将这条建议翻译为“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历史街区与当代生活和谐”是对历史街区单方面的要求,这町能会号起一些“大手笔”的改造行为。2原文为:ContempormyarchitectureinthegivencontextisunderstoodtorefertoallsignificantplannedanddesignedmtervantlonsmthebmlthistoricanvLronment,muludmgopenspaces,newconstructions,;ul&tlonstoorextanslonsofhistoricbraidingsandsites,andconVeTSlOlkS.3参见第13,17,19、20、2l、29条37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史要素的影响、传统屋顶景观和建筑群的重要性,将当代建筑开发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上述方针都首位考虑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与之前提出的原则相吻合。很明显,保护方针和发展方针的落脚点无一不是“如何展开新的干预”。《维也纳备忘录》的最后还提到“历史建筑、开放空间和当代建筑可以彰显城市特色,从而极大地提升城市的价值。当代建筑可以吸引居民、旅游者和资金,因而是有力的城市竞争工具。历史遗迹和当代建筑共同构成当地社区的资产,应为教育、休闲和旅游服务,确保这些遗产的市场价值”(第31条)。可见,《维也纳备忘录》充分认定了历史环境中当代建筑的价值,并综合考虑城市遗产保护和城市现代化与社会发展。从《威尼斯宪章》到《华盛顿宪章》,人们看待历史文化遗产与当代关系的视野在不断扩大,从最初强调当代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协调,逐渐深刻认识到遗产是当代发展的重要资源。《内罗毕建议》提出将历史地区和谐地融入到当代生活中,《华盛顿宪章》则更加明确提出历史城区融入现代生活的具体方法,希望通过对周边地区的景观控制、改善历史地区的基础设施、引导历史街区的适当功能,将历史街区融入到当代生活中,成为城市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维也纳备忘录》对当代建筑的重视大大甚过以往,将当代发展与遗产保护放在同一高度进行考虑。虽然,《维也纳备忘录》只是提出了在历史环境中进行现代干预的原则和方针,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还有待论证1,但这种思维有助我们更加积极地看待当代与历史的关系。3.4.4保护和管理变化着的遗产环境2005年,ICOMOS第15届大会在我国古都西安召开,大会的主题是“古迹遗址的环境(setting)”。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指出“环境(setting)”除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外,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认知和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无形文化遗产,他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动态的文化、社会、经济背景(第1条)。“环境”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遗产的物质存在和视觉状态;(2)遗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l《维也纳备忘录》目前颇受争议。郭旃.西安宣言——文化遗产保护新准则.中国文化遗产,2005(6)38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程(3)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形式的无形文化遗产方面的利用和活动。在此定义的基础上,宣言进一步指出,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或其他文化价值,也来自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背景和环境之间的重要联系(第2条)。这种认识将遗产看作动态的、复合的整体而非静态的、独立的对象,完善了文化遗产在社会、功能、结构和视觉方面的“完整性”。人们居住的地方是联系世世代代的精神纽带,急剧和不可预知的变化会让人们手足无措。当今这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古迹遗址被变化着的景观所包围,包括变化的城镇、变化的自然环境,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明显。在现代社会中,景观变化不可避免。所以,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变化的方向和速度。欧洲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努力,已经让社会逐渐重视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但对于无形遗产和自然背景的考虑却还不够深入。2003年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新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也已明确把“完整性”的理念与要求同时应用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西安宣言》不仅考虑了自然、社会等背景,还认识到环境的动态性对遗产价值的影响。《西安宣言》坚持记录、展示、合作等方面的一贯原则,强调对变化的管理与监测,希望通过规划手段保护遗产环境,包括制定相关的规定以有效控制渐变和骤变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遗产环境范围内新建设的控制与引导等手段。《西安宣言》只是阐释了保护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纲领性原则,但它从无形文化和自然背景两方面扩展了遗产内涵,这对未来的行动具有积极意义。第3章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发展历稃3.5国际宪章发展历程小结纵观城市文化遗产国际宪章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宪章的发展过程,是以《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为基础,随着保护运动的不断开展,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威尼斯宪章》补充、完善的过程。(见图3.1)l圆圈l圆圈[:蔓:]_(亟口一圆圈图3.1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宪章演进示意图亨面…面‘{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宪章的演进可以看出,《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基础——原真性与完整性,之后通过的宪章和宣言,都是对这两个重要原则的具体运用和阐释。1994年《奈良文件》特别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2005年的《西安宣言》则将遗产“环境”内自然和人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传统与当代的客观存在和相互关系涵盖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深化了完整性的概念。l引自张松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1040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国际保护文件的演进历程表明,《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基础——原真性和完整性,这两个原则影响了国际保护文件的发展轨迹。1994年12月在日本古都奈良通过的《奈良文件》,是有关“原真性”的最重要的国际保护文件。《奈良文件》重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并特别强调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观念及其应用扎根于各自文化的文脉关系中,应予以充分尊重。《奈良文件》再次肯定《威尼斯宪章》中确认的原真性是与遗产价值有关的最为基本的资格因素(第10条),并提出在充分考虑文化遗产文脉关系的基础上,从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精神与感受等方面检验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维度的详尽状况(第13条)。在我国,“原真性”也被翻译为“真实性”,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很多,包括围绕文物古迹的修缮、古迹遗址的重建等问题展开的相关研究。遗产保护是一项科学行为,求真求实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客观地、历史地看待和认识遗产是坚持原真性的基础,也是我们的责任1。“完整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科学原则,却未如“原真性”引起足够重视,原因可能在于以下两方面:(1)原真性直接指导古迹的修缮与修复,修缮和修复往往是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第一步,实践需要使得原真性被广泛讨论;(2)完整性很长时间内只是作为评估自然遗产德标准,在文化遗产领域未得到足够重视。随着保护实践的逐渐开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完整性对于文化遗产同样重要。新修订并在2005年生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原来分列于文化遗产的6条评估标准和自然遗产的4条评估标准合并,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定需要符合新的10条标准。采用“原真性”和“完整性”两项原则评判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给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将推动我国的保护实践向更科学的方向发展。本章便从世界公约和国际宪章所传达的精神对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进行探讨。l阮仪三,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14,No.241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4.1完整性概念及其内涵发展4.1.1完整性概念“完整性”(inte:gnty)一词来源于拉丁词根,原词根有两层意思,其一为安全的,二为完整的、完全的。现代语言一般将其理解为完整的性质(Theofbeingwholeorconditionofbeingundivided,completeness)和未受损害的状态(11lestateunimpaired,soundness)。完整性作为遗产保护原则,最初用于评估自然遗产。1997年的《操作指南》第44条指出,一项自然遗产在被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委员会将认定其是否至少符合自然遗产的4条标准之一并检验其完整性。《操作指南》提出检验“完整性”所包括的要素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地域上的关联性;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类型的多样性;具有持续且完备的立法、监管和保护措施等。《操作指南》规定,任何一项世界自然遗产的评定都必须至少符合四条认定标准中的一条及其所对应的完整性条件。4.1.2完整性的内涵发展在《威尼斯宪章》中,“完整性”第一次出现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宪章。“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第14条)。鉴于当时的认知水平,宪章只提出要将纪念物和一定范围的环境作为特殊照管的对象,而没有对“完整性”做出更详细的解释。我们可以从《威尼斯宪章》的内容看出,此处的“完整性”只是希望通过周边环境的缓冲来确保纪念物的价值。宪章中的“古迹”指价值相对较高的纪念物,大面积的历史环境在这时候并没有引起重视,所以也就没有认识到历史环境作为整体存在的重要意义。不过,《威尼斯宪章》提出保护重要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已是一个巨大进步,这为完整性内涵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可能,并指出了方向。1976年,《内罗毕建议》第34条这样表述完整性概念,“在农村地区,所有引起干扰的工程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所有变化应严加控制,以使具有历史意义的农村社区保持其在自然环境中的完整性”。在这里,完整性已不仅包括物质环境的安全,还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1997年版的《操作指南》第24条指出,一项文化遗产被提名列入《世界遗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产名录》时,委员会将认定其是否至少符合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之一并检验其原真性。此时,“原真性”和“完整性”与遗产类型具有单方面的对应关系,即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操作指南》是判定遗产价值的直接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发现原则与遗产类型的对应关系不能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1。2005年,修订后的《操作指南》将原来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认定标准合并为10条标准,文化遗产的认定依旧需要满足“原真性”要求。和1997年版的《操作指南》不同的是,第87条明确指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认定都需要满足完整性原则。《操作指南》第88条提出,完整性是评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及其品质是否处于完整无缺和健康无损状态的标准。完整性要求包括:(1)包括所有显示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要素;(2)拥有足够的规模以确保遗产重要特征的完整性;(3)能够承受来自发展和忽略两方面的不良影响2。近年来,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内涵又有新的发展。《维也纳备忘录》和《保护历史城市景观宣言》综合考虑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实现历史环境的复兴与当代发展。宣言指出,功能用途、社会结构、政治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均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对历史城市景观的结构性干预中,应该承认它们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西安宣言》指出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包含着大范围、多维复杂的相互关系,包含着相关的方方面面人为与自然的、传统与现代的、有形与无形要素等各方面的因素。这是人类对文化遗产所关联的地域的新认识,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的内涵。从《威尼斯宪章》到《西安宣言》,完整性的内涵发生了很大扩展。最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只是为了确保纪念物的安全而保护其周边环境;之后,完整性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因素对遗产的影响;现在,完整性概念包含了有形与无形、历史与现在、人工与自然等多方面因素。(见表4.1)1张成渝.‘世界遗产公约》中两个重要概念的解析与引申.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40卷,2004.012第87条原文为;AllpropertiesnommatqxiforimcnptlonontheWorldHeritageLIstshall咖sfythetⅫldltlonfiofintegnty.第88条原文为:Integrityisam∞sul'eofthewholenessandintacmessofthenaturalitsand/orculturalheritageandatmbutcsExaminingthecondltlOil¥ofmtegnty,thereforerequiresassessingtheextcmttowhmhtheproperty:曲mcludesalldementsnecessarytoexpressitsoutstan&ngtmlvcrsalvalue;b115ofadequatesizetoensutethecompleterepresentaUonofthefeaturesandprocesseswhichconveytheproperty’sadverseeffectsofdevelopmentand/orneglect,43stgmficance;c1suffersfrom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帮性表4.1文化遗产完整性的内涵发展名称威尼斯宪章阿姆斯特丹宣言内罗毕建议操作指南维也纳备忘录涉及冈素保护纪念物的周边环境考虑城市和乡村社区巾现存的社会和自然的连续性控制引起T扰的工程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承受来自发展和忽略曲方面的不良影响保护目的确保纪念物的安全保护遗产以助十形成稳定和完整的生活保护地区的历史意义完整地保护遗产的价值考虑当代建筑对遗产环境的影响管理历史环境中的当代干预保护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包括人为与自然的、传统与现代的、有形与无彤的要素西安宣言在变化的景观中保护文化遗产从完整性内涵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保护文化遗产的态度已经从被动地保护遗产本体发展为主动地控制变化以达到保护的目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已经从保护物质环境发展到控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而发展为引导当代建设行为与社会功能改变。4.1.3完整性与原真性的关系完整性与原真性是评价文化遗产的两项重要指标。《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指出,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原真性的观念及应用扎根于各自的文化体系中,将原真性置于固定的标准之中来评判是不可能的,它取决于对文化遗产价值特征及相关信息的可信性的判断。同时指出,“基于文化遗产的本性以及文脉关系,原真性的判别会与各种大量信息源中有价值的部分有关联。信息源的各方面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在的、外部的因素。允许利用这些信息源检验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维度的详尽状况(第13条)”。2004年,修订后的《操作指南》将以前的“原真性检测”(testofauthenticity)1修订为“原真性条件”(conditionsofauthenticity),原真性条件所包含的特征即《奈良文件》中确定的信息源(第82条)。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详细说明了评判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标准:遗产的物1包含对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四个方面的检测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质结构和重要特征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并且破败的状况应能够得到控制;能够传递遗产价值的必要要素应占一定的比例;应该保存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和其它活的遗产的关联性和动态功能,以展示遗产的独特特征1。原真性旨在通过遗产的设计、材料、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状况,评估遗产反映历史的忠实程度,这从《操作指南》第86条的说明也可以看出,“委员会只能接受基于对原址进行完全、细致纪录而无臆想情况下的重建”。完整性在于评估文化遗产的完好性和连续性,旨在要求文化遗产以安全、完好的状态体现其所具有的价值。对比可见,原真性和完整性都是对保护遗产价值的要求,不同的是,原真性侧重遗产价值在“深度”上的要求,而完整性则侧重于在“广度”上的要求。当然,这两方面的要求也不可分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需要有原真性为基础,没有原真性也就失去了遗产价值存在的根本;而原真性也需要完整性为支撑,正如周边环境遭到破环的纪念物,其原真性也大打折扣。只是相比原真性而言,完整性更加强调遗产物质性方面的完好程度及其背景环境(视觉和功能两方面)的连续性。4.2保护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意义保护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意义在于,客观、历史地看待和认识遗产,使它们真真实实地传之久远;既满足人类心智追求准确性知识的要求,也满足了人类心灵追求意义和价值的愿望2。随着遗产内涵的扩展,我们已经认识到,对文化遗产在艺术、审美、科学等方面价值的理解,往往与文化遗产自身与文化背景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联系相关。而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则正是为了保护这种联系。完整性的内涵扩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逐渐扩大相伴相随,主要来自于两方面的推动,一是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及文化多样性的认识水平提高,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促动。最初人们保护纪念物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以满足精神和审美需求;之后为了保护纪念物的艺术与科学价值的安全而保护其周边环境;进1第89条原文为:Forpropertiesnominatedtmdercriteria(i)to(“)'thephysicalfabricofthepropertyand/oritssigmficantfeaturesshouldbemgoodcondition,andtheimpactofdeteriorationprocessescontrolled.Aslgmficantpropomonoftheelementsnecessarytoconveythetotahtyofthevalueconveyedbythepropertyshouldbeincluded.RelaUonshlpsanddynamicfunctlorlspresentmculturallandscapes,lllstol'ictownsorotherhvmgpropemesessentialtothetrdlstmcuvecharactershouldalsobemamtamⅨL2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2:4045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而发展为保护历史地段和历史城镇以保存更多的历史信息;逐渐人们又意识到,仅仅依靠历史地段和历史城镇的物质形态和依附于之上的历史信息不能满足实现文化多样性的需求,所以开始重视历史地段的文化氛罔和功能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给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造成威胁,促使人们从更大的范围来审视文化遗产价值是否会受到影响。在最近这些年里,更大地域范围内的遗产提名越来越多,如文化景观、历史城镇等。评估这些遗产的时候,便要求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保存文化遗产的价值以及有助于认识这种价值的背景环境。摹[堕叵卜匡堕互銮垂圈l考古研究、人类文明史、宗教发展‘山l审美需要、精神需求……I材料、技术、工艺的记录……图4.1文化遗产价值认识发展演进图总之,保护文化遗产完整性不仅是更安全地保护文化遗产的客观需求,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安全地、完整地将文化遗产的价值传递给后代,并使每一代人都能够通过对遗产的诠释获得灵感,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4.3影响文化遗产完整性的因素完整性概念考虑到物质遗产与社会功能的联系,传统与现代的差异,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确定保护对象。《操作指南》对“完整性”要求做出了最直接表述,《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等宪章也从各自的具体问题出发,阐释了实现完整性原则的要求。这些文件表明,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涉及时间、地域、遗产特征、空间联系、功能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大致可概括为物质结构、视觉景观、社会功能三方面。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宪章整体的完整性影响因素见下表4.2。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表4.2完整性影响因素一览表主凶索次因素分因子建筑、古井、吉树、牌坊、广场……物质结构建筑立面(门、窗、雕花)、门楼……《《视觉景特特空色色问要细格素部局空河形态建筑群落组织形式、与周边环境(植被、山水等)的关系……建筑高度与色彩、屋顶形式与色彩……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植被……重要地标位置、高度……临街建筑退让与贴线、街巷的转折与开合……高度、颜色、体量、选址、规模……道路、防汛设施……场所、器具、组织形式……社会功取水、饮食等生活方式……特色种植、耕作技术……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商品来源、交易方式……3.1文化遗产的物质结构包含遗产实体和外部环境两部分。遗产实体指形成遗产的物质要素及其组成关系;外部环境即对遗产价值的体现相关、会对遗产价值产生影响的所有外部环境要素,占据一定的地域。遗产的物质结构形态是人类创造性的见证,体现了地区建设发展的延续性和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指南》对于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在物质结构方面的要求有两点:(1)包括所有显示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要素:(2)拥有足够的规模以确保体现遗产重要性的特征的完整性(第88条)。所以,可以将文化遗产完整性在物质结构方面的要求总结为特征要素和整47《操作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体形态两方面。事实上,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不同类型的遗产体现其自身价值的侧重不同。《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指出:产业遗产保护有赖于对功能完整性的保存,因此对一个产业遗址的改动应尽可能地着眼于维护。如果机器或构件被移走,或者组成遗址整体的辅助构件遭到破坏,那么产业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会被严重削弱。机器和构件是近代工业生产的物质见证,是产业遗产最重要的物质要素,它们应该被永久保存。《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指出:对乡土建筑进行干预时,应该尊重和维护场所的完整性、维护它与物质景观和文化景观的联系以及建筑和建筑之间的关系(第2条),这点体现了遗产完整性在地域联系方面的要求。4.3.2视觉景观的完整性视觉景观指我们感受到的物质形态的、精神氛围的综合对象,不仅包括地形、建筑、绿化等自然和人工要素,同时包括人类活动的内容及影响。视觉景观的完整性有助于定义遗产的艺术特征,文化遗产物质景观特征主要受到空间特色和现代工程干预两方面的影响。自然背景、天际线等要素所影响的空间特色是影响视觉景观的直接因素,而当代建筑和道路等市政工程的建设给历史环境的视觉品质带来了巨大冲击,如何协调它们所带来的变化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又一重大课题。除物质景观特征外,视觉景观还包含遗产环境在功能方面的状态体现。人对景观的感受与这两方面的形态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密切相关,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功能的改变,这种功能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功能特征的物质体现影响视觉景观,但保护文化遗产在功能特征方面的完整性,关键还在于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4.3.3社会功能的完整性社会功能是遗产地在发展过程中,积淀下的功能特征,这些特征与社会、精神反应、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人类的活动相联系。目前,对文化遗产在社会、功能的完整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文化遗产不仅仅作为历史见证,还被作为延续社会、文化和经济功能的载体。文化遗产地的功能特征体现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同的地方通过社会功能所体现出的遗产价值各不相同。从人们日常的饮食到遗产地区的、第4章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商业活动,从人们与自然的联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都无不体现着遗产地的与众不同,这种不同也正是文化多样性最直接的表达。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在物质结构、社会功能和视觉景观三方面的体现各有侧重,物质结构的完整性包含遗产自身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完整,是保护文化遗产的特征要素和地域联系方面的要求;社会功能的完整性通过遗产地的人类活动来体现;视觉景观的完整性则同时受到物质结构和社会功能要素的影响。可以认为,社会功能的完整性蕴藏在空间结构的完整性中;空间结构完整是实现社会功能完整的载体;视觉完整性虽是表面的形象,却是社会功能和物质空间综合作用的结果。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5.1整体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历史街区和历史城镇等遗产环境不仅面临着日新月异的建设行为,而且还充满着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文件遗产的完整性不仅在于遗产物质形态的保持,还包括延续日常生活所承载的文化脉络与精神传统。完整性使得文化遗产的概念延伸到自然生态和文化现象的广阔领域,这种延伸与联系对于认识和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深刻的意义,同时也需要在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策略。所以,保护方法必须比过去更加敏锐地考虑遗产的完整性。文化遗产在物质结构、视觉景观、社会功能各个层面的完整性,只有通过保护技术、经济发展、功能引导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得以保护。所以,相比单纯关注遗产物质实体的保护方法,目前更需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因素,重新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保持地方社区结构和居民生活方式的稳定与发展。自然背景、社会生活等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要素,是体现遗产价值所不可缺少的。有人称,现在这个时期选择保护对象,在时间上的要求日益缩短,在地域范围日益扩大,人们已经没有时间去想哪些东西更有价值1。显然,这种看法过于肤浅。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扩大的目的,不在于遗产物质形态本身,而是希望采取更综合的视角,正确、全面地理解和评价历史环境的物质价值、精神和文化方面的价值,并通过保护的方法给整个遗产地区带来活力。国际宪章的演进历程表明,整体性方法通过采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物质实体,维护遗产地现存的风貌和状态,保护动态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最终全面、深刻、持续地保护文化遗产地区在物质结构、视觉景观和社会功能三方面的完整性。5.2整体性保护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在保护遗产地区的物质环境的同时,维护其社会功能以延续文化脉络和精神传统,是保护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根本目的。在这个领域,欧洲国家拥有成熟lReinKoolh加s.建筑中的社会能量.见:孙继伟,徐洁编.都市水乡朱家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5250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的理论成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1960年代,欧洲进行战后大规模的城市重建和新建活动,文化遗产的迅速消失导致人们怀旧情绪和保护意识的增强。1966年6月,ICOMOS在捷克斯洛伐克召开关于历史城区保护的国际会议,会议强调应保护历史城区的完整性,为了保护城镇结构可在必要时限制城镇的规模;历史城区的重要特征通过其广场、街道和街区形制体现,应在区域的规划部署中保护这些重要的要素。会议还指出,保护历史城镇及其周边环境,需要满足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求1。1970年代,石油危机以及因此引发的经济问题致使城市的新开发建设项目出现滑坡,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利用现有的设施和资源。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1970年代成为欧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时期。意大利重要的历史城镇博洛尼亚在战后的快速发展时期,选择了以保护和再生为中心,城市建设和地域发展平衡进行的方向,不仅考虑旅游观光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且对城市的日常活动和市民生活的环境维护更为重视。博洛尼亚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口号,不仅保存历史遗存物,还留住生活在其中的人们2。博洛尼亚在保护遗产物质实体的同时,还注重遗产与人们生活之间的联系,这是整体性保护(integratedconservation)的雏形。当时,这种思想引起了城市规划界、建筑界甚至是整个社会激烈的讨论。房地产商和部分官员竭力反对博洛尼亚的保护规划,认为这种全面的保护是“盲目崇拜”,监督官员提出的折中办法便是保留纪念性的建筑物,而不必要保护每一栋住宅。最终,博洛尼亚古城的保护规划在广大市民的坚持下得以实施,并在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成功。博洛尼亚的成功让欧洲社会越发认识到,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1974年,在博洛尼亚召开的欧洲议会上,这种思想得到正式肯定,成为保护城市历史街区的有效准则。很显然,遗产地所具备的文化独特性和可识别性,能够给其发展提供特殊的机遇。博洛尼皿的例子则表明,整体性保护方法在保护遗产物质实体的同时,维护了遗产地区的社会功能,在物质与功能双重保护下,遗产地区的文化独特型才得以保存。1975欧洲建筑遗产年将“整体性保护”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和《建I资料来源:http://www.imemational.icomos,org/pubhcatlons/93towns7b.pdf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一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505l第5章文化遗产的罄体性保护方法筑遗产欧洲宪章》确立下来,这两份文件详细阐述整体性保护的意义和实施要求。整体性保护方法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要求,通过城市发展计划和各个层面的城市规划,协调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问题,并由地方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以达到保护文化遗产和发生在其中的人们生活之目的。1987年,在欧洲建筑遗产年的成果基础上,《华盛顿宪章》提出,应在制定城镇的发展政策的时候,便充分考虑到遗产地区的发展,包括居住、交通、新建设等各个方面。进入新世纪后,整体性方法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历史性城市景观宣言》和《西安宣言》中,动态的环境引起了充分的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包括监控和管理影响环境的渐变和骤变,并通过规划引导当代建设和功能变化。表5.1整体性保护方法发展演进表阶段时间文件名称历史城区再生的决议建筑遗产欧洲宪章通过机构保护对象保护方法通过规划部署保护体现历史城区重要特征的广场、街道和街|x肌理从立法、管理、经济等萌芽1966ICOMOS历史城区和周边环境确立1975欧洲理事会建筑遗产及所代表的环境品质保护历史城镇、村庄和聚落不受现代建设的威胁,使之适应于当代生活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物质形态、周边环境及功能作用功能、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也应视为城市传统的一部分包括人工与自然的、传统与现代的、有形与无形要素的遗产环境方面采取缜密的修复技术和选择适当的功能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个层面采取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措施将保护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在多学科合作的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通过保护和管理手段进行物质与功能性干预通过规划保护和管理环境,监控和管理影响环境的渐变和剧变1976内罗毕建议UNESCo发展1987华盛顿宪章历史性城市景观且日ICoMOS2005UNESCO新发展2005西安宣言ICOMoS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5.3实施整体性保护方法5.3.1政策是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前提条件政策是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和策略,是政府意志的集中体现和表达。政策的导向和协调功能对整体性方法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影响;反之,如果缺乏正确有效的政策来协调多方关系,整体性保护方法则难以实施。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是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加快立法、理顺管理体制、制定监管体系和发展规划等方面,领导者起着关键作用1。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推动自然资源保护和国家公园立法上所表现出的远见卓识,就曾积极推动了美国甚至世界的遗产保护。每个具体政策的目标取向都反映出相应的价值取向,制定何种政策受到价值取向的直接影响。应该认识到,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民族身份的象征,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能够激发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民族伟大复兴。5.3.2规划为实施整体性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整体性保护方法的萌芽始于通过规划部署保护历史城区的重要特征,一直以来,将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之中是实施整体性方法的重要方面。《建筑遗产欧洲宪章》开宗明义:建筑遗产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人们日常生活环境的整合状况,取决于其在区域和城镇规划及发展计划中的重视程度。《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城市和区域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区域规划政策必须考虑建筑遗产的保护并有利于它们的保护。(1)通过景观控制保护遗产地区国内外的保护实践表明,高强度的土地开发和缺乏有效的控制是造成遗产地区风貌破坏的主要原因。UNESCO于1968年通过的《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指出,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公共和私人工程,使得众多纪念物、遗产地以及诸多具有艺术、历史或科学价值的现代建筑正日益受到威胁。《内罗毕建议》第5条提醒,历史地区除了遭受尺度和密度大幅增加的现代建筑的直接破坏外,还面临一个真正的危险,即新开发的地区会毁坏邻近历史地区的环境和特征。2005年,《维也纳备忘录》主要阐述当代I郑玉歆.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处于关键时期.见:郑玉歆,郑易生编.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553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建筑与历史城市景观之间的关系,指出历史性城市景观内的当代建筑所面临的核心挑战是与发展态势的协调互动。遗产地的风貌直接影响遗产在物质结构和视觉景观方面的完整性,而规划控制则是维护遗产地风貌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划能够控制城市风貌、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等要素以保护宏观层面上城市特色。《维也纳备忘录》指出,城市风貌、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建筑区和建筑类型都是历史名城景观特色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进一步强调当代建筑与历史名城景观的相互融合,要求在提出当代干预(包括开放空间、新建筑、历史建筑及遗址的扩建或延展以及改建)议案的同时一并提交《文化或视觉影响评估研究报告》。规划的景观控制还能作用于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环境要素。《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从预防性和矫正性两方面进行景观控制,通过对各种建筑艺术形式、道路修建、电力等基础设施、广告招牌以及灯光招牌、森林和景观树木等各方面的监督来保护遗产的景观特征(第7—10条)。《内罗毕建议》指出麻避免因架设电杆、高塔、电线或电话线、安置电视天线及大型广告牌而带来的外观损害;还指出对广告、霓虹灯和其它各种商业招牌、人行道与各种街道小品等微观层面的景观要素,进行精心规划并加以控制,以使它们与整体相协调(第30条)。(2)对遗产地区的功能引导除了物质结构和视觉景观外,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还包括社会功能要素。文化遗产,尤其是活的历史城镇和历史地段,在发展过程中不可能被当成博物馆一样保护和封存,它必然和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维护社会结构稳定并延续文化脉络以实现遗产地区的复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标。所以,规划除了发挥其景观控制功能外,还应通过功能引导来保护遗产地区。规划政策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对于人口和经济活动的引导或疏解,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阿姆斯特丹宣言》便列举了两项具有代表性的政策:(1)在经济衰落的地区引进新的建设项目,可以遏制人口减少,并因此阻止旧建筑的衰败;(2)城市周边地域的发展应该以能减轻相邻历史街区的压力为导向。功能引导是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关键支撑,交通、就业政策以及城市活动中心更合理的分布能够有效落实整体性保护方法。《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从住房改进、产业发展、交通规划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都是为了通过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规划的功能引导作用,实现遗产地的整体性保护。《内罗毕建议》指出适合遗产地区的功能应该同时满足居民社会、文化和经济的需要,又不损害街区的历史特征。具体的措施可能包括:街区周边地区禁止布置有害工业;保持现有的适当功能,或是采取文化振兴政策。《华盛顿宪章》明确指出,住房改善是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为了实现与历史街区的合适功能,还应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包括机器和车辆的噪音等各方面的污染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采取措施消除因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在交通措施制定方面,《内罗毕建议》指出,应该通过鼓励步行来减小机动车对历史街区的影响,在历史街区外围设置便于步行和公共交通通行,与停车场联系方便的道路系统。《华盛顿宪章》指出,城市或区域规划中做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区,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良好的规划应该具有景观控制与功能引导两方面的作用。景观控制保护遗产地的景观特征,规划引导将遗产纳入到区域和城市的更广阔范围之中考虑,有利于实现遗产与城市共同的发展。这两方面的综合作用,使得遗产地有能力应对城市发展带来的种种威胁,维护物质景观与社会功能方面的完整性。5.3.3有效的管理是实施整体性保护的保证优秀的规划绘就美好的蓝图,而有效的行动才是蓝图实现的最终保证。从纪念物的保护与修复到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的保护,都会涉及到管理部门、专业团体和公众等多个不同的利益方。只有不断地协调各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并激发出各利益方的热情与能力,保护行动才能有序、高效地展开。《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整体性保护既是地方机构的责任,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内罗毕建议》指出,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历史地区)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第2条)。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宪章、建议和公约都指出,各国政府有责任像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那样,尽力确保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另一方面,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热情和动力受自身认识水平的影响,而提升公众这一保护主体的意识却离不开政府的努力。所以,政府肩负着保护遗产的重大责任。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1)政府应采取雩种必要措施为了贯彻对建筑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政策,《建筑遗产欧洲宪章》建议各成员国政府应从立法、管理、经济和教育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首先,政府应该健全有关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并建立提供管理服务的、适当的行政机构。《建筑遗产欧洲宪章》指出现存的法律和法规应最大限度地为建筑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发挥作用;当这类法律和法规不健全时,应该通过国家、区域和地方等不同层面的、适当的法律工具进行补充(第8.1条)。《阿姆斯特丹宣言》已经考虑到,遗产范围从单体纪念物扩展到城市和乡村等历史环境,必然要求增加行政支援。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充分支持,是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在经济支持方面,政府应提供包含税收政策在内的适当的财政资助和激励政策,以此来鼓励公共和民间的保护行动。《内罗毕建议》就提出应给按保护计划进行工程的私人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赠款、补贴、低息贷款或税收减免(第40条);为了增加可资利用的财政资源,应鼓励建立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公共和/或私人金融机构(第43条);各级政府部门还应促进非赢利组织的建立,这些组织负责以周转资金购买,或如果合适在修复后出售建筑物(第45条)。总的来说,政府应该尽可能地投资、融资以满足保护所需要的经济要求。再次,在技术支撑方面,政府也应采取措施提高保护技术水平,保证技术人员的储备。《建筑遗产欧洲宪章》指出有必要发展一些培训部门和设施,并增加在相关管理、技术和手工技能方面的就业前景(第8.4条)。《阿姆斯特丹宣言》建议通过资格培训的机会、工作环境、工资、职业安全性和社会地位等要素来吸引年轻人从事和停留在与保护工作相关的行业。有了在质量和数量上的双重保证,保护行动才能科学地展开。(2)政府应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早在1931年,《雅典宪章》便已经达成共识,(保护纪念物的行政和立法)措施应该顺应当地状况和公众意见,以便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小的阻力;房产所有者为满足全局利益要求所做出的牺牲需得到应有的补偿(第2条)。大会还坚信:保护纪念物和艺术品的最可靠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珍重和爱惜,公共当局通过恰当的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这一感情(第7条)。欧洲国家第5章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的遗产保护工作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欧洲理事会发起“1975欧洲建筑遗产年”,便是为了使得更多的公众认识到位于城市和乡村的历史性纪念物、古建筑群和有意义的历史地区承载着不可替代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在《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等宪章和建议也反复强调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教育、易取得的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向公众解释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并提供文化遗产持续的可达性,以激发与培养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和尊重。除了展开教育行动以唤起公众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广泛兴趣和尊重,《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指出各成员国还应继续努力以告知公众为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现在正在做些什么,以及可做些什么(第61条)。《阿姆斯特丹宣言》也指出:居民应该在了解全面和客观的信息的基础上,真正参与到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包括从编制项目清单到准备决策。同时还指出,管理机构应该改善它们的协商技巧,以便征求保护计划中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要从公众的眼光出发,用清晰的和普遍理解的语言以方便当地居民获知、讨论和评估所作决定的根据;还应该为公众协商提供集合地点。让公众理解、尊重,并支持和参与遗产保护的另一关键在于,公众能够从保护行动中得到收益,这种收益可能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建筑遗产欧洲宪章》第7条指出,在历史进程中,城镇中心和一些村落都在逐渐衰退,变成了质量低劣的住宅区,处理这种衰退问题必须基于社会公正,而不是让那些较贫穷的居民搬离。《阿姆斯特丹宣言》也指出,“社会所有阶层都应享受到由公众基金支持的修复所带来的利益”。《华盛顿宪章》强调“住宅改善是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所有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人口稳定以维护遗产地区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居住条件不改善,难以鼓励居民参与保护。1999年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的一个重要原则便是为东道主社区提供利益,包括提供导游和讲解员等就业机会、将旅游收益的一部分用于遗产保护。综上所述,国际宪章所强调的原则和方法包括了三个层次(见图5.1),只有逐步地努力推进,才能够使得保护工作走向全民自觉的阶段。圈l回i第5章文化遗产的罄体性保护方法通过教育、易取得的宣传材料、广播电一一~一一一一一j遗产曝护将改提保善供护住就收宅业益条机用件会~一图5.1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层次演进图一固困l田l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6.1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6.1.1我国历史环境保护理论与实践现状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比欧洲国家晚得多,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上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1。1949年以后,国家采取颁布保护法令、设置保护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在1960年代中期初步建立了文物保护制度,这个时期的重要特点是保护单个古建筑的文物。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但在《文物保护法》中,仅提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8条)。此时,对文化遗产的关注仍然集中在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1986年,国务院规定应保护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历史地段。至此,我国的历史环境保护工作才正式拉开序幕。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保护理论与实践都取得了不小成绩。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103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4个历史文化名镇、36个历史文化名村。各省、直辖市公布了不少历史文化街区2,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法规。我国的地方保护法规根据地方实际明确了保护内容和保护原则,对城市建设行为管理、保护规划制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不少地方法规已经提出整体保护的方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出的保护内容之一是整体保护旧城,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广州、苏州等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指出,应整体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和环境风貌。可以看出,这些地方保护法规已经确立了从城市规划这一宏观层面看待历史环境的保护的视角。1阮仪三.历史建筑与城市保护的历程.时代建筑,2003.032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叫法,上海称之为历史文化风貌区,武汉称之为IFI城风貌区,杭州和漳州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无锡称之为历史街区。59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在理论研究方面,学术界对我国历史城镇(名城、地段)的保护方法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设计研究机构对历史城镇的保护和发展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针对历史地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对平遥古城的保护就提出,要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为目的,以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为突破口,以发展旅游事业为途径,以复兴城市商业活力、激活古城的生命力为战略,做到人与自然、保护与开发、经济与文化的多元并存与和谐共生1。总体来说,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己从建筑本身扩大到整体历史环境,保护实践与理论研究正从单纯的物质环境保护转向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的综合人居环境发展规划。6.1.2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面临被忽略而衰败、故意拆除、不协调的新建设等危害。一方面,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缺少保护资金和技术支持,文化遗产未得到充分保护。由于缺少必要的维护与修缮,每年有大量的古村、古镇正在消失。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由于对城市现代化的片面认识,以为高楼大厦、马路宽阔就是现代化。一些城市拆除了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建筑物甚至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代之以崭新的现代建筑。衰败和拆除两方面的原因已经致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2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也让我们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的珍贵,留存不多的文物古迹已被各地视为重要资本,“千城一面”遭受了广泛的批判。现在,我国日益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整体环境以及历史风貌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和挑战应引起注意。(1)缺乏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目前,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其价值日趋突显。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资源主体,正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苏州古典园林、平遥、丽江、周庄等遗产地的门票收入以为所在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文化遗产保护已被越来越多的地区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之中。但是,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8860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由于过度的旅游开发或是不合理的旅游组织,遗产地遭到破坏的事例不是少数。表面上看,这些破坏大都缘于经济利益驱动。事实上,缺乏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才是根本原因所在。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并未纳入国家科学技术整体发展战略之中。《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我国2l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六个领域展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及能力建设。在这六个方面的详细论述中,未见提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多样性1。可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与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对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还未引起足够重视。经济发展状况与自然生存环境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而文化遗产对人类延续性与稳定性的作用却不那么明显,容易受到忽视。此外,各地的保护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与地方发展的联系考虑也不够。上海、杭州等地的法规已认识到保护历史环境能够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但具体的规定重保护控制、轻合理利用,并未进一步阐述如何以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发展。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的缺乏致使文化遗产地区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引导当代建设与进行适当的功能干预也是保护的有效方法并未得到认识。大面积拆除历史街区的行为刚得到遏制,新区的蔓延扩张又给历史城镇景观带来直接威胁;不少老城区虽然“保”住了,却存在建筑日益老化,基础设施难以得到改善的问题。(2)文化遗产地的社会功能未受到足够重视目前,整个社会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刻,大规模的建设性破坏行为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文化遗产地的社会功能并未如遗产本身受到重视,原住居民等社会因素、遗产地的无形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忽视。在各个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中,不少文件提出统筹考虑格局和风1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建屯完善的人口综合管理与优生优育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u素质;建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劳动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大幅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61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貌,以确保文化遗产本体在物质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如北京、广州、苏州等地。《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也提出麻保护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丽江古城居住(第9条),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方法和鼓励措施,更多的法规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到居民等社会因素。在遗产保护实践中,不少历史村镇在实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过度且不当地进行旅游开发,不少历史地区被改建成时尚文化空间供人消费,遗产地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意义遭到忽视和破坏。在熟悉的历史环境中觉得安全是人的本能,精心打造而成的“历史文化空间”在视觉上能让人们觉得欣喜。上海新天地在商业运作方面获得了巨大成功之后,全国各地乐此不疲地建设“新天地”。有人认为新天地采用大量经过仿旧处理的新砖代替破损不堪的旧砖,这种做法无论从场所还是精神,都具有历史风貌街区保护改造的示范意义1。处于良好的区位并把握了人们对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某种“情调”的兴趣,新天地创造了让众人惊叹的经济价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成功的旧城更新案例。但是,将新天地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典范加以推广实在危险。这些精心设计的空间经不起时间和情感的推敲,飘浮于时尚空间之上的石库门仅仅只是一个片段、一个符号,它无法给予人们快乐的记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于复兴一个曾经充满活力的环境,新天地却改变了这个环境,使得上海里弄住宅的生活不复存在。另外,无形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也是社会功能遭到忽视的表现之一。长沙、广州、魏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等地的名城保护条例对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做了规定,但大多地方法规的保护对象集中于物质遗产。在保护实践中,整体性保护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思想还有欠缺。节日、意识等无形文化遗产是遗产地区社会功能体现的重要载体之一。无形文化遗产脱离了所植根的环境,其价值与意义必然受损;而失去了无形文化传统的历史环境,其社会功能也难以维持。(3)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遗产地的管理涉及工商、林业、建设、宗教等许多部门,形成“条”的组织格局;同时,由于遗产地具有独特的区域性特点,地方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并规定遗产地内的权力、投资等方面都应由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1相关论述很多,此处仅举一例:参见‘中华建设》2005第2期“关于历史性建筑保护和修复的思考”。62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理,形成了横向的“块”的序列1。这些“条”、“块”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利益冲突,各部门问的协调非常耗时费力,从磨合到实施联合的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行政成本极大。2002年4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方面能够说明我国已经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多头管理的繁琐。这种多头管理体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极易造成“各行其道,独行其事”的局面,还可能引起有利益蜂拥而上,有责任争相推诿的混乱状况。此外,对遗产地缺乏有效监管也不得不引起注意。不少遗产地在发展文化旅游的时候,对遗产地进行商业化、公司化运作,世界遗产平遥古城,江南水乡朱家角、乌镇等地,采用了投资公司、发展公司等运作形式。这些运作方式在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筹措遗产保护资金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公司化、商业化的运作难免陷入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危险。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三孔”于1999年划归曲阜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00年底接连发生了文物损毁事件2;武当山遇真宫主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一家私立武术学校,后来在2003年被大火烧毁。究竟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最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待探讨,但缺乏有效的监管却直接导致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4)公众参与程度低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公众是文化的真正缔造和传承者,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仍是政府和专家推动,公众较少参与其中。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管理往往只是政府和专家的专利,缺乏公众参与,尤其缺乏文化遗产使用者的参与。在各地的保护法规与实践中,缺乏鼓励和开展多方合作、公众参与的措施。部分保护法规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多数法规却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对于如何鼓励大众参与保护工作却少有涉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很有限。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在于缺乏足够的教育与宣传,公众认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国长期的自上而1罗佳明.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町持续发展的组织体系建设.旅游学刊,2003(1)2米武军.呵护我们的过去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文物世界,2003“)63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下的行政主导体系,也造成如今彼此缺乏对话、沟通的现实。国内有种看法是,我国全民文化水准不高,开展历史保护不符合民众意愿,是超前行为。文化遗产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费品,是否有能力进行保护不能决定是否进行保护。也许,大多数的民众还没有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必要性,这给保护工作的展开带来了一定难度。但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保护文化遗产无法等待“时机到来”。当大众对于自己的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深刻,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时,对遗产价值的判断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就不得不依靠一些精英。但是,文化遗产的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保护工作若缺乏群众基础,必然会影响到保护的效果。所以,文化遗产保护在一段时间内会由专家推动,但其长久的发展不应该是精英们拯救遗产的行动。6.1.3以完整性指导我国遗产保护实践综合上述成就与问题看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政策制定、规划引导、管理实施三方面均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缺乏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在规划引导方面,未能认识到引导当代建设与进行适当的功能干预也是保护的有效方法;在管理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与监督机制,公众参与程度也亟待提高。世界上许多优秀的城市和街区保存着完整的历史文脉和典型的地方特色,这得益于他们对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扎实探索。在这些城市和地区,也曾面临经济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冲击,也曾面临简单化的旧城改造给历史环境带来的破坏。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探索,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已逐渐引起重视,整体性保护作为保护历史环境的先进理念与方法,也已逐渐成熟。结合我国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看来,整体性保护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相综合的视角出发,重新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保持地方社区结构和居民生活的稳定与发展,最终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并实现地方发展,对我国现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6.2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国际宪章是我们理解国际保护理念和原则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每个国家有着自身特殊的背景,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发展动力也各不相同。文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化遗产保护并无固定模式可循,我们必须在实践中,寻找适合本国、本地区的保护方法和对策。正如大多国际保护文件(UNESCO的建议尤其如此)强调的那样,国际共识只是阐述了人类在认识过程中获得的普遍经验和原则,各个国家和地区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方式,制定国际保护文件所体现的准则和原则在本国、本地区生效的措施。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总结国际宪章给予的经验和启示,不得不考虑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特殊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实力有限,政府在开展保护工作时不得不考虑所需的大量资金的来源。在过去的许多年里,大量的历史街区因为不满足现代生活需求且政府无力进行改造而被拆除。究竟改造旧房和新建新房,何者更经济还有待论证,在不同情况下的结论不尽相同。但盲目拆除肯定浪费资源,经济效益的计算不能局限于开发上的投入产出1。国际经验也表明,经济实力不够并不能成为无视文化遗产的理由。《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在欧洲很少有国家适用于保护的经济措施是足够的,在此情况下,欧洲理事会建议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整体性地保护建筑遗产,包括制定税收政策、设置保护基金等。可见,困难可以克服,问题的关键在于观念与价值取向,即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否已得到足够的认识与重视。其次,我国的产权问题屡屡成为保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原因,产权模糊是历史建筑难以保护的关键因子之一2。多数历史建筑的使用者并不具有建筑产权,他们不愿意花费更多进行历史建筑的修缮,甚至以一种粗放、短期的生活方式对待历史建筑,超负荷的使用和缺少必要修缮使得这些历史建筑日益破败。《华盛顿宪章》指出,日常维护对有效地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至关重要。因此,明晰产权便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面临的特殊问题,在全民自觉保护目标尚未实现的时候甚是如此。再次,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特殊性也使我国难以直接采用国际的一些经验。不过,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很难从保护方法和技术上进行弥补。但是可以期待的是,正在深入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减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受的阻碍。除在经济、体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外,我国的社会文化、遗产类型等方面也具有自身的特征。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特殊情况会带来一些特定的问题,或是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l:242张杰,庞骏,董卫.悖论中的产权、制度与历史建筑保护.现代城市研究,2006(10)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给我国的保护工作造成一定阻碍。而且由于特殊的国情,一些国际建议提出的具体措施也无法直接采纳,如《阿姆斯特丹宣言》中提出的旧建筑的更新和保护应享有与新建筑同样的比例的经济优势和税收特权。尽管如此,国际宪章所传达的纲领性的原则在我国依然适用。当然,以纲领原则解决具体问题还需要付出大量努力,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条约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获得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方法并非能一蹴而就。在此,以澳大利亚为例子说明坚持国际经验和重视地方特殊性的重要。1979年,澳大利哑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来研究威尼斯宪章与澳大利弧遗产的实际状况,委员会包括三个建筑师、一个考古学家、一个保护专家和一个具有撰写保护法律的律师。最后,通过这个委员会的努力,形成了更加符合澳大利亚本土的、更加具体化的保护语言——《巴拉宪章》I。之后,《巴拉宪章》还多次修订,以应对变化的实际状况和现实要求。《巴拉宪章》完全接受《威尼斯宪章》的普遍原则,它只是一个更加符合澳大利亚本土文化遗产的、更加具体化的保护语言,这也是它在澳大利哑得以成功的关键。6.3国际宪章给予的启示6.3.1确立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遗产保护所遇到的问题,不管来自经济上的不足还是体制上的缺陷,从深层次上看,都是观念与价值取向2。所以,确立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是解决问题的源头。目前,我国最需要的是正确定位文化遗产保护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建立可持续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城市保护包含对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和利用。在城市环境本身固有的不断变化中,城市保护应该保留历史精华并使其适应于、有助于当今需求的方式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的现代化建设让许多城市面貌一新,不觉让人精神振奋。这也致使社会对发展的内涵在认识上形成偏差,不少人认为“高楼大厦”才是现代化发展。事实上,钢筋水泥的高楼不具备那种曾塑造城市历史的神圣地点的意义,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私人利益集团为了盈利而建造,不能够维1TheVemceCharterandTheBurraCharter.RecomposedinPDFformat2郑玉散.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处于关键时期.见:郑玉歆,郑易生编.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版社,2003:153张松,周旋旋.城市保护规划与可持续战略.见:张松主编.理想守间(第15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66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系道德秩序和社会正义1。当然,不少优秀的高楼大厦在塑造城市景观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只是,不能以一种状态否认其他状态。20多年来,我国在自然资源消耗和文化资源破坏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保护与发展”一直是城市建设面临的基本矛盾,科学保护理念的缺乏导致“保护性破坏”等问题。完整性原则与整体性方法传达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成果,即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采取的积极行动。保护不再局限于历史、文化意义之上,不只是为了留存历史的见证,而是融合于整个城市的发展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使历史遗存以其独特的方式以及自身的历史文化优势在城市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将保护文化遗产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方面,而非手段之一。6.3.2以规划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以规划手段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是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这是国际保护宪章给予的重要启示。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对建设行为的“控制”,还包含对社会功能的干预和引导。规划的景观控制作用在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划定保护区和进行高度控制作为传统的保护规划方法,有效地保护了不少历史纪念物和历史地区。但是,随着保护对象的扩大,遗产地区的经济发展、功能用途和社会结构方面的持续变化,《维也纳备忘录》已经提出,应将这些变化看作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单纯以“控制”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为手段已无法应对遗产地区的保护问题,而要求决策者着眼于城市整体,采取前瞻性行动。规划应该引导当代建设行为。任何当代的建设行为,都应从宏观的城市特色和微观的环境特征两方面加以引导。从宏观上看,城市风貌、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建筑区和建筑类型是城市特色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当代规划与设计的立足点;从微观上看,材料、照明、街道设施、广告、植物配置,包括施工质量都应列入考虑的范畴。因为,从《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到《维也纳备忘录》,众多的国际宪章已经表明,这些要素会影响遗产在物质结构和视觉景观方面的完整性。规划还应引导当代功能变化。相比原真性,完整性原则更强调文化遗产在视觉景观尤其是社会功能方面的特征。首先需要注意,大多数历史村镇都是有1乔尔・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5467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人居住的、活的历史环境,延续这类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必须保护地区的居住功能,保护原住居民的利益。在不少发展旅游的古镇古村,游览区内原住居民被搬迁,沿街的建筑被改造为一个个旅游纪念品商店;游览区背后的民居却很破败,由于缺少生活基础设施,许多原住居民纷纷搬迁出去,一些外来人口迁入暂住。最终,人口结构的改变直接导致许多地方传统丧失。《建筑遗产欧洲宪章》指出,历史中心区和历史地区有益于保持和谐的社会平衡。毫无疑问,这是指社会功能特征尚未遭到破坏的地区。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改变,遗产地的社会功能活动也不可能一成不变。面对这种变化,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遗产地所遭到的变化,监测和管理这种变化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引导这种变化,以避免不可挽回的后果,包括采取合适的功能以满足居民社会、文化和经济的需要,或保持贸易、手工业等现有的适当功能,或是采取文化振兴政策复兴遗产地区。6.3.3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与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加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能力与监督制能的重要前提之一。国际公约和世界宪章已经指出,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组织的多样性,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形式。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调查研究、保存展示、保护修缮、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所以需要有专门的公共行政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工作,并协调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重点阐述国家一级开展保护工作的程序与方法。针对各个管理机构间的合作问题,建议指出从事保护工作的专门行政部门鹿与其它公共行政部门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具体的协调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在面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大型项目时,首先应从研究之初就应制订合作计划的规定,并确定解决冲突的机制;其次应组织专门的行政部门之间的、各种层次的不断合作,以便采取顾及有关各方利益的一致决定。在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还虑保证足够的行政资源和行政力量。《阿姆斯特丹宣言》就指出,为了增强管理机构的执行能力,有必要审查行政机构的结构来确保负责文化遗产的部门有正确的组织,保证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人员和基本的科学、技术和经济资源供他们支配。此外,完善法律制度也是提高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关键。许多遗产地区遭到破坏,大都是“合法”、“合理”地进行。文化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法律的武器,第6章国际宪章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也无法对各种破坏行为采取有效的遏止措施。只有管理体制与法律法规得到健全与完善后,才能做到只有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监督职能才能加强。6.3.4全面的公众参与才能实现全民自觉保护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实现全民的、自觉的保护,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最终目标。历史地区众多的居民和文化财产所有者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保护能力,这也造成了他们对于历史的不同态度。具体保护措施并没有一个终极的答案,但是否尊重公众意愿和利益将会影响措施的制定。公众参与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公众和管理机构双方的努力。提升居民这一主体的文化意识和改善历史城镇的居住环境质量是历史保护工作走向全面自觉的双重前提条件1。首先,个人和团体都应该能够得到与保护工作展开相关的信息,包括保护资金的来源,居民、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对收益的分配等。《内罗毕建议》指出,这些信息不仅包含美学知识方面,而且还应该包含有关社会和经济政策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应在私人和政府专门机构以及一般民众中广为传播,以使他们知道为什么以及怎样才能按此方法改善他们的环境(第51条)。所以,需要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各种方式,提供有关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方面的信息,包括介绍文化遗产的宣传材料等。其次,应该为各个相关个人和团体建立对话、合作的平台。各个利益团体都能够从自身领域出发提出可实施的、有成效的建议,任何一方面的建议都应该受到重视,这将关系到决策正确与否,还影响各个利益团体在保护过程中的积极性。为了协调不同利益团体问的冲突,政府或者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应该为多方面的专家和代表,构建交流的平台。最后,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分担责任,还包含分享从中获得的利益。在我国,这点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目标在于保持遗产她的生机,使之更具魅力,并发挥遗产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人们切实感到保护也是发展。I张松.建筑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保护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宪章的启示.城市建筑,2006(12):869致谢致谢论文脱稿之际也是感激之情充盈于胸之时,两年半的时光匆匆而过,在学习和生活上所经历的快乐与苦闷此刻都已成为珍贵的回忆。在此,我要感谢在我学习,生活过程中给予我支持和鼓励的师长、好友,你们使我能够坚持完成学业和研究工作,并感受到生活的美好,使我总有勇气和动力一直前行。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我的导师张松教授。论文从选题到成稿的各个环节,处处凝结着导师的心血。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定的学术立场和进取的开拓精神,值得我终生学习与景仰。感谢导师一直以来的不倦教诲和悉心指导,感谢导师提供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机会,使我获得了诸多切身体会,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同时,也感谢学院其他众多师长给我在思想、观念以及方法上的引导。在同济大学这座学术殿堂里,我获得了无穷的思想活力。感谢导师门下的各位学长、学姐、学弟和学妹,感谢吴黎梅、李文墨、赵明、陈佳澡,杨箐丛、沈颖、李沁、缪洁、杨开和黄数敏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对我的关怀,这段互相学习和帮助的同窗岁月是我珍贵的人生财富。真挚地感谢刘晓勇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对我的支持与照顾,感谢昔日同窗陈方明、刘万里,高飞以及葛丹、王欣两位好友对我的鼓励。最后,真心感谢我的父母,你们的付出让我得以比较顺利地走到今天,感谢你们这20多年对我的无私奉献与无限关爱,你们的爱护是我终身前进的动力12007年3月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jJllldcaJokilehto.AHistoryofArchitecturalformat,2005.02Conservation.1986.09,RecomposedinPDF【2】JukkaJokilehto.ConsiderationsonAuthenticityandIntegrityinWorldHeritageContext.ci啦&Time2(1):1.[online]URL:http://www.ct.egci-br.org【3】MachaelPetzet.PrinciplesofPreservmion—AnConservationandRestoration40IntroductiontotheInternationalChartersforaftertheYearsVeniceCharter.PDFformat:http://www.intemational.icomos.org/venicecharter2004/pctzet.pdf【4】EuropeanCulturalHeritageForum.CulturalHeritageandSustainabl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5】UNESCO.WorldHeritageandcontemporaryarchitecture:Towardsnewconservationstandards.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27359&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6】GiorgioPiccinato(Italy).ChangingGeneralAssemblyofICOMOSPerspectivesinPlanningforhistoricCenters.15th【7】LewisMiles(Australia).Townscapesintheirsetting.15thGeneralAssemblyofICOMOS【8】陈志华.北窗杂记.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9】阮仪三.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10]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1It瑞珠.国外历史环境保护及规划.台湾:淑馨出版社,199311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3]张松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14]西村幸夫,日本历史街区研究会编著.张松,蔡敦达译.城市风景规划——欧美景观控制方法与实务.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5]乔尔・科特金.王旭等译。全球城市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6]J・柯克・欧文著.西方古建古迹保护理念与实践.秦丽译.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17】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紫禁城出版社,1993【18】吕舟.历史环境的保护问题.见:张复合,编.建筑史论文集(第11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9】吕舟.《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见:张复合,编.建筑史论文集(第15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0]章建刚.文化遗产的真确性价值与遗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见:徐嵩龄,张晓明、章建刚编.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中国实践与理论进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1]郑玉歆.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处于关键时期.见:郑玉歆,郑易生编.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5参考文献【22]唐纳德・沃特森、艾伦・布拉特斯、罗伯特・G・谢h利编著.刘海龙等译.城市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23]林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2f241张春艳.历史城镇的整体性保护方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重庆大学,2004【25】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世界建筑,2003(7)【26】陈志华.由《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引起的话.时代建筑,2000(3)【27】董卫.城市更新中的历史遗产保护——对城市历史地段/街区保护的思考.建筑师,2000,第94期【28】郭旃.西安宣青一文化遗产保护新准则.中国文化遗产,2005(6)【29】吕舟.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建筑学报.2001(3)【30]罗佳明.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体系建设.旅游学刊,2003(1)【31】米武军.呵护我们的过去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文物世界,2003(4)【32]阮仪三、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14,No.2【33】阮仪三.历史建筑与城市保护的历程.时代建筑。2003(3)『34]单霁翔.从“大拆大建旧城改造”到“历史城区整体保护”——探讨历史城区保护的科学途径和有机秩序.文物,2006(6)[351单霁翔.从“大规模危旧房改造”到“循序渐进,有机更新”——探讨历史城区保护的科学途径和有机秩序.文物,2006(7)r36]t景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城市规划的作用——论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的互动.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1)【37】手世仁.保护文化古迹的新视角——简评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世界建筑,1999(5)『381薛军.对文物建筑保护国际文献的思考.中外建筑,2002(4)【39】姚瑭,蔡晴.两部《雅典宪章》与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华中建筑,2005(5)m】张松.21世纪世界遗产保护面l临的挑战.1司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14,No,3[4H张松.建筑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保护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宪章的启示.城市建筑,2006(12)[421张松.留下时代的印记守护城市的灵魂——论城市遗产保护再生的前沿问题.城市规划学刊,2005(3)【43】张杰,庞骏,董卫.悖论中的产权、制度与历史建筑保护.现代城市研究,2006(10)【44】张松,周旋旋.城市保护规划与可持续战略.见:张松主编.理想空问(第15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451张成渝.《世界遗产公约》中两个重要概念的解析与引申——论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V01.40,No.1【46】周俭,张恺.建筑、城镇、自然风景——关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标、对策与措施.城市规划汇刊,2001(4)f47】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http://www.gov.en/gongbao/eontent/2006/eontent_185117.htm附录附录主要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一览表时间机构古建筑保护协会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协会名称Manifestoofthe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宣言要点1877SocietyfortheProtectionofAncient1904马德里大会建议theMadridConferenceRe删dationsHistoricBuddings抨击欠考虑的和破坏性的修复行为,提出通过日常的维护使建筑免于衰败等一系列保护措施。最小干预死的建筑纪念物,为活的历史纪念物寻找使用功能:成立保护建筑和艺术纪念物的组织;迩鼓励根据单一的风格式样进行修复。保护和修复纪念物的原则,可以采取的行政立法措施:纪念物的修复与废墟遗址的保护方法;国际合作、文献记录、教育的重要作用和开展方式。宪章提出功能城市的观点,强调规划在城市发展计划中的作用;提出保护不应以人们居住在不合适的环境里为代价等六条建议。保护包括对文化财产的维护与尊重:武装冲突情况下,缔约国拥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平时期的权利和义务、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的识别标志等。促进欧洲国家间合作,以学习和促进欧洲文明,包括保护欧洲文化财产;保护文化财产不仅是为了自己的人民还是为了欧洲社会;鼓励人与文化财产之间的交流。国家和保护机构在考古发掘方面的义务及应遵守的原则;对考古发掘的国际合作中的各方面规定;对非法发掘和非法贸易的规定。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原则、保护方法,保护实施和进行公众教育的具体要求,希望通过对遗产周边更大范围的景观控制,来保护遗产的艺术特征。历史纪念物保护和修复要求,古迹遗址的发掘要求,保护工作的记录和出版的具体措施。of1931ICATHM历史性纪念物修复宪章(雅典宪章)雅典宪章(都市计划大纲)武装冲突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矛公约)欧洲文化公约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11”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Monuments1933CIAMChalterofAthen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Cultural1954UNESCOPropertyintheEventofArmedConflict1954欧洲理事会EuropeanCulturalConvenfionRecommendationonInternataonalPrinciplesApplicabletoArchaeologicalExcavatmns1956UNESCO建议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RecommendationconcerningtheSafeguardingofBeautyandCharacterofLandscapesandSites1962UNESCo1964ICOMoSTheVeniceChatter附录续表时间机构名称要点如何保护和利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和景观地:遗产经济价值的评估、提升遗产价值、作为旅游资源等方面的措施;从国家和K域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建议。受到公共和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保护原则、措施以及抢救性保护时的程序等。可能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重要考古遗址、历史地防、传统建筑群等,应通过I×划或列入目录予以保护。缔约国在保护考古遗产方面的义务,包括应采取划定考古遗产保护区、建立考古遗产的目录、教育公众认识考古遗产的价值和未加控制的发掘的危害、禁止非法发掘的方法等。(1992年修汀)在古建筑群中引入现代建筑的町行性条件;引入时的基奉准则:当城市规划将现存的建筑物纳入了其自身未来发展的框架之中时,可引入现代建筑;引入时应注意协调并且避免伪造。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解释如何使用和管理世界遗产基金:确定哪些类型的自然或文化地点町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指出成员国在确定潜在遗产方面所负的责任,以及他们在保护这些遗产时所起的作用;描述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功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原则、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行动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上作的具体建议。历史性小城镇的特征、与一般大城市的隧别及面临的威胁;保护历史小城镇的措施:在Ix域层面选择城镇功能,制定地区保护规划,从财政、技术等方面做好保护的的期工作;培养官方和居民的自豪感及保护意识。建筑遗产的定义、重荽意义、面临的威胁及采取立法、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实施整体性方法以保护建筑遗产。1967ICOMDS基多标准TheNormsofQuito1968UNESCo关十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上稃危害的史化财产的建议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RecommendationconcermngthePreservationofCulturalPropertyEndangeredbyPubhcorPnvateWorks1969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ArchaeologicalHeritageResolutionsofthe1972ICoMoS关于在古建筑群中引入现代建筑的匈牙利决议SymposiumontheIntroductionofContemporaryArchitectureintoAncientGroupsofBufldmgs1972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1972UNESCO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Recommenda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atNationalLevel.oftheCIllruralandNaturalHenrageResolu“onsofthe1975ICOMDS关于保护历史性小城镇的决议InternataonalSymposiumontheConservationofSmallerHistoricTowns1975欧洲理事会欧洲建筑遗产宪章EuropeanCharterofAheritage74续表时间机构欧洲理事名称阿姆斯特丹宣言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童TbeDeclarationof要点1975AmsterdamRecommendationconcenangtheSafeguardingand建筑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实施要则,包括在规划、社会、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具体措施。保护历史地区的原则和保护措施,从立法行政、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提出了能从总体与局部两个层面保护历史地区、同时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方法与途径。以雅典宪章为出发点,提出历史保护必须结合城市建设进行,应重视优秀的当代建筑。保护小到建筑构件。大到建筑群和城镇地区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强调遗产1976UNESCOCont∞nporaryRoleofHistorieAreasTheChartei-of1977CLU讧MaehuPicchu澳大利驱1979TheBurraCharterforICoMoS国家委员会巴拉宪章theconservationofplacesofcultural所具有的文化意义;提出保护文化场所的原则和实施准则。(1981、1988,1999年修订)历史园林的定义,维护、保护、修复、重significance1982ICoMoS佛罗伦萨宪童ThcFlorenceCbarter建和利用历史园林的要求,法律,行政方面的要求。各缔约国保护建筑遗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从立法、行政、经济、社会等方面制定措旌保护建筑遗产,并强调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实施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具体指导;申报世界遗产的具体要求、步骤等。保护历史城镇和街区的原则、目标、方法,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和发展及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巾的原真性,在充分考虑文化遗产文脉关系的基础上,从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精神与感受等方面检验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维度的详尽状况。力纪念t世界人秘亘舌》b0周牛,掰出分享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权利,包括尊重不同文化遗产的真实状态,更好地理解、更适当地使用、欣赏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Conventionforthe1985欧洲理事会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ProtectionoftheArdutecturalHeritageofEurope1987UNESCo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保护历史城镇与街耳宪章(华盛顿宪章)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CharterfortheConservationofHisterieTownsand1987IcOMOSUrbanAl'cas1994ICOMDS奈良文件TheNaraDocumentAuthenticityon1998IcOMDS斯德哥尔摩E目TbeStockholmDeclaration附录续表时间机构名称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童要点从义化遗产、东道主、游客等并利益方出发,阐述如何协调保护组织与旅游业间的关系;提出鼓励公众意识,为东道主社区提供利益以及动态管理等原则。确认乡土性的标准、乡十建筑保护的原则及实践中的制导方针。对乡十建筑进行干预时,应该尊重和维护场所的完整性、维护它与物质景观和文化景观的联系以及建筑和建筑之间的关系。将规划建设、新建筑的设计、历史环境的1999IcOMoSIntematiohalCulturalTourismChatter1999IcOMOS关于乡十建筑遗产的宪童CharterontheBlliItVernacularHeritage1999CULM北京宪章BeringCharter保护、一般建筑的维修与改建、古旧建筑合理地重新使用、城市和地区的整治、更新与重建。现代化对文化多样性的影响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璺求。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原则、方法;各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产业遗产保护有赖于对功能完整性的保存,对一个产业遗址的改动应尽可能地着眼于维护;如果机器或构件被移走,或者组成遗址格体的辅助构件遭到破坏,那么产业遗产的价值会被严重削弱。展示景观地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展示对原真性和整体性的影响。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的重要准则和方针,提出保护和管理历史性城巾I的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在承认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的目的和意义。保护古迹遗址、历史建筑和地区的外部环境,对环境的重要意义的阐述,理解、记录、展示、管理、监测环境的原则和手段;增强环境保护与管理意识的方法。2001UNESCo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UniversalDeclarafiononCulturalDiversayConventionforthe2003UNESCOSafcguarding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2003TICCm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关于文化遗址纪念地的展示的宪章维也纳备忘习《TheNizlmyTagilChalterfortheIndustnflHeritageThetheollalilCcharter俾Orof2004ICoMoSinterpretauonculturalheritagesites)2005UNESCoVien∞MemorandumDeclamfionOff2005UNESCO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宣theofConservationHistoficU而allLandscal3esXi’anDeclamnonontheCon船rvaUonofthe2005ICOMoS西安宣言SettingofHeritageStructures。SltasandAreas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个人简历:镇雪锋,女,1983年7月生。2004年7月毕业于中南林学院城市规划专业,获学士学位。2004年9月入同济大学读硕士研究生。已发表论文:【1】镇雪锋,张松.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宪章综述.理想空间一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101—103【2】镇雪锋,吴黎梅,赵明.杭州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规划编制及相关建议.理想空问一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89【3】李文墨,镇雪锋.维护历史环境特色的保护方法一如皋古城水绘园东大街历史街区规划方案介绍.理想空间一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45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镇雪锋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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