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防止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据 省印发《<关于强化党政同责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指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一)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方面或其他人为的因素,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隐患危害程度、涉及面,并对风险实施整改消除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整治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协调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第一责任;督查组、校医院负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督查工作,承担督查责任;饮食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责任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隐患整治、效果确认、监督管理、一户一档”的工作程序开展。
第六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督查组、校医院、饮食中心、综合科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督查组、校医院应根据实际,结合上级精神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实施督查督办制度,逐环节、逐区域、逐品种,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第 饮食服务中心、综合科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线索来源一般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二)受理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事项中反映的风险
隐患信息情况;
(三)抽查检验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四)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五)公共媒体、社会舆情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六)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情况; (七)其他与师生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中心、综合科应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性质、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填写相关表格报督查组。
第十一条 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事实为依据,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必要的数据佐证。
第四章 隐患整治与效果确认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中心、综合科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如能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督查组、校医院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二)及时发布隐患预警通报、警示信息; (三)对涉及的原材料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 (五)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六)其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排查整治完成后,督查组应对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效果进行确认,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依托并嵌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数据系统,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填写相关表格,以备考评检查。
第十五条 督查组、校医院应对上报的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的整治效果进行汇总、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督查组年度总结报告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报表》对被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包括:
(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二)食品安全隐患分析评估情况; (三)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效果确认情况。
第十七条 饮食服务中心、综合科应注重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的自查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 督查组、校医院应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 督查组、校医院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 (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三)监督检查相关记录;
(四)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效果确认表; (五)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报表; (六)其他排查整治相关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后勤服务管理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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